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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卡債之成因與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相關問題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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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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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立高雄大學法律學系研究所 碩士論文. 信用卡卡債之成因與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相關 問題之研究 The Study on the Cause of Credit Card Debt and the Questions Related to the Consumer Insolvency Act. 研究生:王炳人撰 指導教授:姚志明教授 中華民國一○○年六月. 1.

(2) 信用卡卡債之成因與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相關問題 之研究 指導教授:姚志明 博士 國立高雄大學法律學系研究所 學生:王炳人 國立高雄大學法律學系研究所. 摘要 由於國內在西元 2006 年發生了「卡債風暴」,信用卡、現金卡 呆帳暴增,造成不法集團非法討債而引發卡債族逃債、燒炭自殺等社 會問題,再加上從 2008 年年底開始,全球又再次遭逢一波嚴重的金 融風暴,導致原本就已經被卡債壓得喘不過氣來的卡債族更加雪上加 霜。再加上一般發卡機構均採行定型化契約與持卡人簽訂信用卡消費 借貸契約,使消費者處於無法磋商之不對等結果,以致於發卡機構得 以向持卡人收取高額之循環利息,以及一定金額之違約金及各種名目 之手續費,使消費者信用過度擴張,陷入信用卡債務的循環困境中, 最後僅得延期還款,招致信用以及財產上的破產,而造成嚴重的社會 問題,政府機關面對此一嚴重的卡債風暴,不得不付出極大之社會成 本,設置債務協商管道、制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等措施,以解決卡 債問題。有鑑於此,本論文遂擬針對信用卡卡債之成因以及債務協商 機制之性質及其功效來進行分析探討,同時也將介紹各國債務清理制 度之立法例,並論述我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構造即前置協商程 序、更生程序、清算程序,另外將會分析討論目前法院實際運作消費 者債務清理條例所發生之核准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之比例偏低的 嚴重問題,以期能提供一些解決卡債問題之方法,並針對上述目前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在實務上運作上所發生之嚴重問題提出一些建議。 關鍵字: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債務協商、信用卡卡債之成因、前置 協商程序、更生程序、清算程序、違約金、別除權、取回權、 抵銷權. 2.

(3) The Study on the Cause of Credit Card Debt and the Questions Related to the Consumer Insolvency Act Advisor: Dr. C hin Ming Yao Department of Law National University of Kaohsiung Student: Ping Jen Wang Department of Law National University of Kaohsiung Abstract This thesis aims to study on the cause of credit card debts and explore the questions related to the Consumer Insolvency Act. Due to the occurrence of the “credit card debt storm” in 2006, the irrecoverable loans, credit cards, or cash cards have explosively increased, resulting in illegal duns, which cause card debtors to flee the creditors, commit suicide, and bring about many social problems. Unfortunately, in 2008, the global financial meltdown caused the bankruptcy of many card debtors to make them suffer disaster one after another in succession. Besides, most credit card companies sign “stereotypia contracts” with credit cardholders. However, stereotypia contracts are very unfair and unfavorable for cardholders. Based on the stereotypia contracts, the credit card companies can obtain high revolving credit rate of credit card, compensation for breach contract, and commission from credit cardholders. Credit cardholders easily get into the trouble of debts and bankruptcy. Therefore, the research motivation of this thesis is to find out the cause of credit card debts to help prevent and reduce the social problems caused by the credit card debt. This thesis attempts to explore the cause of credit card debts; and analyze the apparatus and function of debt consultation. Besides, this thesis not only introduces the liability liquidation law articles of various countries, but also discusses the structure of the Consumer Insolvency Act in Taiwan, including the pre-stage consultation procedure, revival procedure, and liquidation procedure. Furthermore, it analyzes and discusses the current practices of the Consumer Insolvency Act, such as the exemption right, recall right, and offset right in Taiwan in the hope of providing some suggestions and solutions to card debts and the questions related to the Consumer Insolvency Act . KeyWords:. the Consumer Insolvency Act, debt consultation, the cause of credit card debts, the pre-stage consultation procedure, revival procedure, liquidation procedure, compensation for breach of contract, exemption right, recall right, offset right. 3.

(4) 第一章 序論…………………………………………………………8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8 第二節 研究範圍與研究方法…………………………………11 第一項 研究範圍…………………………………………11 第二項 研究方法…………………………………………12 第二章 信用卡卡債發生原因之分析………………………………14 第一節 前言……………………………………………………14 第二節 持卡人過度消費………………………………………14 第一項 消費者欠缺正確使用信用卡之觀念……………15 第一款 信用卡之雙重功能……………………………15 第二款 消費者對信用卡功能之誤解…………………15 第三款 小結……………………………………………17 第二項 消費社會的出現…………………………………18 第三項 信用卡與消費社會的共謀………………………20 第三節 發卡機構的信用卡風險控管不佳……………………21 第一項 銀行家數過多……………………………………21 第二項 經濟結構轉變……………………………………22 第三項 銀行過度衝刺消費金融業務……………………23 第四節 信用卡利息及違約金之壓迫…………………………25 第一項 循環信用利息……………………………………25 第一款 循環信用利息之起算………………………25 第二款 單一利率與差別利率………………………27 第三款 實務見解……………………………………28 第四款 高額循環信用利率約款效力之探討………32 第二項 遲延利息利率援用循環信用利息之利率………37 第一款 遲延利息與循環信用利息之性質不同……37 第二款 高額遲延利息利率不當之處………………37 第三項 信用卡債務之違約金條款………………………38 第一款 信用卡違約金條款內容……………………38 第二款 信用卡違約金條款之法律性質……………39 第三款 高額違約金條款之效力……………………41 第四款 高額卡違約金條款之實務見解分析………42 第五節 小結……………………………………………………45 第三章 債務協商機制 ………………………………………………48 第一節 債務協商機制之內容…………………………………48 第二節 債務協商機制之法律性質……………………………50 第三節 債務協商機制功效之檢討……………………………52 第四節 小結……………………………………………………55 4.

(5) 第四章 美、德、日消費者債務清理制度之概述…………………56 第一節 前言……………………………………………………56 第二節 美國之消費者債務清理制度…………………………56 第一項 美國法之歷史沿革………………………………56 第二項 美國法之簡介……………………………………57 第三項 預防濫用破產與消費者保護法…………………63 第三節 德國之消費者債務清理制度…………………………64 第一項 德國法之歷史沿革………………………………64 第二項 德國法之簡介……………………………………64 第一款 適用消費者債務清理程序之主體……………64 第二款 消費者債務清理程序之階段…………………65 第四節 日本之消費者債務清理制度…………………………67 第一項 日本法之歷史沿革………………………………67 第二項 日本法之簡介……………………………………69 第一款 民事再生法……………………………………69 第二款 破產法…………………………………………71 第五節 小結……………………………………………………72 第五章 我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概述…………………………74 第一節 前言……………………………………………………74 第二節 協商程序………………………………………………75 第一項 協商程序之意義…………………………………75 第二項 裁判外協商程序之選擇…………………………75 第三項 協商程序之開始與進行…………………………76 第四項 協商成立與不成立………………………………79 第三節 更生程序………………………………………………82 第一項 更生程序之意義…………………………………82 第二項 更生之聲請………………………………………83 第三項 更生之開始………………………………………83 第四項 更生開始之財產拘束……………………………84 第五項 更生方案作成之促進……………………………86 第六項 更生方案之履行與免責…………………………90 第一款 履行之確保…………………………………90 第二款 履行之免責…………………………………92 第七項 更生程序轉清算程序……………………………92 第一款 更生轉清算之事由…………………………92 第二款 更生轉清算之特別規定……………………93 第四節 清算程序………………………………………………96 第一項 清算程序之意義…………………………………96 5.

(6) 第二項 清算之聲請………………………………………96 第三項 清算之開始………………………………………96 第一款 清算聲請之審查……………………………96 第二款 宣告清算之效力……………………………97 第四項 清算財團之構成、管理及財團債權……………100 第一款 清算財團之構成……………………………100 第二款 自由財產之範圍……………………………101 第三款 清算財團之管理……………………………101 第四款 財團債權……………………………………102 第五項 清算債權及債權人會議…………………………103 第一款 清算債權額之計算…………………………103 第二款 債權人會議之議決…………………………104 第六項 清算財團中之別除權、取回權、抵銷權………105 第一款 別除權………………………………………105 第二款 取回權………………………………………105 第三款 抵銷權………………………………………107 第七項 清算財團之變價、分配及清算程序終了………108 第一款 清算財團之換價……………………………108 第二款 清算財團之分配……………………………108 第三款 清算程序之終了……………………………110 第八項 免責及復權………………………………………110 第一款 免責…………………………………………110 第二款 復權…………………………………………113 第五節 小結……………………………………………………115 第六章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目前法院實務運作情形之檢討……116 第一節 法院裁定准許更生或清算之比例過低………………116 第二節 法院裁定准許更生或清算比例過低之原因…………117 第三節 曾經協商成立之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之限制……123 第四節 目前實務上之適用標準………………………………123 第五節 類型案例之分析………………………………………131 第一項 前言………………………………………………131 第二項 類型一案例之分析………………………………131 第三項 類型二案例之分析………………………………133 第四項 類型三案例之分析………………………………134 第五項 類型四案例之分析………………………………135 第六項 類型五案例之分析………………………………136 第六節 實務上適用標準之分析探討…………………………139 第一項 消債條例實施前、後所成立之協商性質不同…139 6.

(7) 第二項. 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協商顯有重大困難 要件之分析………………………………………141 第三項 實務見解之檢討…………………………………144 第四項 本文建構之適用標準……………………………145 第七節 小結……………………………………………………146 第七章 結論與建議…………………………………………………150 附表一 本國銀行資產報酬率與淨值報酬率表……………………9 附表二 各金融機構受理法院外前置協商統計表…………………10 附表三 國民消費支出表……………………………………………17 附表四 每 1 萬人口之銀行支機構家數表…………………………22 附表五 民間最終消費占 GDP 比率表……………………………..22 附表六 信用卡業務統計表(民國 80 年至 99 年)………………24 附表七 各國信用卡循環信用利率調查表…………………………34 附表八 協商程序簡易流程圖………………………………………82 附表九 更生程序簡易流程圖………………………………………95 附表十 清算程序簡易流程圖………………………………………114 附表十一 地方法院消債事件終結情形表…………………………117 附表十二 地方法院消債事件終結情形(按機關別分)表………119 附表十三 實務見解比較表…………………………………………130 附表十四 案例類型分析表…………………………………………138 參考文獻………………………………………………………………154. 7.

(8) 第一章 第一節. 序論. 研究動機與目的. 西元 2006 年國內發生了「卡債風暴」,信用卡、現金卡呆帳暴 增,依附表一所統計之數據,可知本國銀行於該年度虧損了約 74 億 元 1 ,而銀行委外催收卡債,造成不法集團非法討債而引發卡債族逃 債、燒炭自殺等社會問題,再加上從 2008 年年底開始,全球又再次 遭逢一波嚴重的金融風暴,導致原本就已經被卡債壓得喘不過氣來的 卡債族更加雪上加霜,而依金管會公告之各金融機構依據消費者債務 清理條例第 151 條受理法院外前置協商統計表即附表二 2 所顯示之數 據,亦可得知從 2008 年 4 月起至 2011 年 1 月止,債務人聲請法院外 前置協商的案件數量,從原來的 1,536 件逐月累積增加到 96,660 件, 可見這波全球性的金融風暴又造成許多信用卡債務人陷於經濟困境 而無力償還債務。再加上我國長期以來存在的銀行家數過多、國內產 業外移之經濟結構的轉變等因素,使得國內各家發卡機構基於業務競 爭的壓力,競相爭食信用卡市場的這塊大餅,導致發卡機構浮濫發 卡,此亦為信用卡債務問題之起源。再者,一般信用卡持卡人面對經 濟上或法律上優勢之發卡機構時,由於發卡機構均採行定型化契約與 持卡人簽訂信用卡消費借貸契約,使消費者處於無法磋商之不對等結 果,以致於發卡機構得以向持卡人收取高額之循環利息,以及一定金 額之違約金及各種名目之手續費,使消費者信用過度擴張,陷入信用 卡債務的循環困境中,最後僅得延期還款,招致信用以及財產上的破 產,而造成嚴重的社會問題,政府機關面對此一嚴重的卡債風暴,不 得不在龐大的民意壓力之下,付出極大之社會成本,實行相當多樣之 措施來解決此嚴重的社會問題,例如,設置債務協商管道、制定消費 者債務清理條例...等措施,以解決卡債所形成之種種問題。 有鑑於此,本論文遂擬先分析信用卡卡債之成因、然後再針對目 前國內實行之債務協商機制分析探討其實施之功效,接者本文也將介 紹國外關於債務清理制度之法制,以及我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結 構,以期能讓讀者更瞭解我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全貌,最後再針 對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目前法院實務運作之情形來進行分析探討,並 1. 刊載於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網站: http://www.banking.gov.tw/public/data/boma/stat/roa&e.xls,瀏覽日期:2011 年 2 月 9 日。 2 刊載於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網站: https://www.twidrp.org.tw/pages/DownloadNotify.jsp?seqno=24&fileidx=0&BAflag=true,瀏覽日期:2011 年 2 月 9 日。 8.

(9) 提出個人之解決方法,以期能提供一些解決卡債問題之方法。. 附表一 本國銀行資產報酬率與淨值報酬率表. 平均資產. 平均淨值. 稅前盈餘 (本年截至 本月底止). 年(月)底別. 單位:億元,% 資產報酬 淨值報酬率 率 (ROA) (ROE) (3) / (1)×100. (1). (2). (3). 89 年. 201,020. 15,614. 966. 0.48. 6.19. 90 年. 212,578. 15,975. 576. 0.27. 3.60. 91 年. 219,189. 15,096. -1,046. -0.48. -6.93. 92 年. 229,190. 14,324. 505. 0.22. 3.52. 93 年. 246,232. 15,083. 1,554. 0.63. 10.30. 94 年. 261,903. 16,361. 786. 0.30. 4.81. 95 年. 272,086. 17,063. -74. -0.03. -0.43. 96 年. 276,825. 17,550. 388. 0.14. 2.21. 97 年. 284,143. 17,964. 444. 0.16. 2.47. 資料來源: 本國銀行單一申報資料。 1.平均資產=(上年底資產+當月底資 說明: 產)÷2。 2.平均淨值=(上年底淨值+當月底淨 值)÷2。. 9. (3) / (2)×100.

(10) 附表二 各金融機構受理法院外前置協商統計表 單位:件/新台幣(百萬元). 統計期間(從 2008 年 4 月 11. 累計申請件. 日起). 數. 2008 年 4 月 2008 年 5 月 2008 年 6 月 2008 年 7 月 2008 年 8 月 2008 年 9 月 2008 年 10 月 2008 年 11 月 2008 年 12 月 2009 年 1-12 月 2010 年 1-12 月 2011 年 1 月. 累計數申請總金額 (含有實物擔保及無 實物擔保總金額). 1,536. 3,942. 6,812. 12,900. 10,616. 19,663. 14,837. 26,790. 18,774. 33,182. 22,640. 39,774. 26,829. 46,857. 30,729. 53,129. 35,175. 60,280. 75,561. 119,314. 95,331. 144,127. 96,660. 145,670. 10.

(11) 第二節 研究範圍與研究方法 第一項. 研究範圍. 本論文主要研究範圍可分為下述四大方面: 一、 信用卡卡債成因之分析 造成台灣信卡卡債成因之因素固然有很多,但是本文認為主要造 成卡債風暴之原因仍然與消費者之消費態度、現行社會上消費之型 態,以及國內經濟變遷、銀行的高利率政策等因素脫離不了關係,因 此本文將從持卡人過度消費、發卡機構的信用卡風險控管不佳、信用 卡利息及違約金的壓迫等三大方面來分析卡債之成因。 二、 債務協商機制之探討 政府面為解決卡債風暴所帶來社會衝擊,遂成立債務協商機制, 要求債權銀行與債務人進行協商,期望透過此一協商機制來大幅降低 卡債風暴對社會之衝擊,並大幅降低債務人之負擔。該協商機制雖然 係政府基於公權力之行使所實施之制度,但是此一協商機制之法律性 質究竟為何?其實施的功效如何?本論文將探討之。 三、 關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外國立法例及我國消費者債務清理 條例之簡介 面對卡債風暴,朝野立委為解決此一問題,遂於 2007 年 6 月 8 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總統並於同年 7 月 11 日 公布,依該條例第 158 條規定自公布日後 9 個月開始施行,自開始施 行日起迄今已經超過兩年多。因此,本論文後半段,從第四章節起至 第五章節止,將針對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進行討論,並簡介美國、德 國、日本之立法例及我國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以期讓讀者能對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整體的架構有一個完整認識。 四、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實務運作情形之探討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雖然業經立法委員立法通過實施,但是經過 這幾年的運作結果,卻出現令人詬病的問題即法院裁定准許更生或清 算的比例嚴重偏低的問題,因此,本論文將對此問題進行分析探討, 最後提出個人之粗淺的看法,以期能解決該問題,以保障當事人間相 關權利義務之公平,並進而能充分發揮此一制度之債務解決機制的功 效。 11.

(12) 第二項. 研究方法. 本論文前半段先就信用卡卡債發生原因進行探討,並同時對信用 卡定型化契約中有關循環利息及違約金條款進行檢討分析,由於目前 我國對於信用卡的法制上規範,主要係以行政機關對金融機構的信用 卡業務直接進行行政管制,但是發卡銀行長期以契約自由及無違反法 規範為理由,以法定之最高約定利率向持卡人收取循環利息及遲延利 息,同時又收取違約金及各種名目之手續費,此種作法是否可認為係 契約自由原則所容許,仍有檢討之餘地,故本論文於第二章第三節將 就我國現行各銀行之信用卡定型化契約中有關循環利息、遲延利息、 違約金之條款進行分析及檢討,並透過我國消費者保護法相關規定之 規範意旨,來探究信用卡之定型化契約條款對於契約當事人而言是否 符合公平原則,以避免銀行與消費者在信用卡契約中之權利義務關係 發生失衡之情形。 其次,國內在 2006 年發生卡債風暴,政府為解決此一問題,遂 於 2007 年 6 月 8 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總統並 於同年 7 月 11 日公布,依該條例第 158 條規定自公布日後 9 個月開 始施行,自開始施行日起迄今已經將近兩年多,在實務運作上已經發 生許多問題。因此,本論文後半段,從第三章節起至第五章節止,將 針對債務協商機制以及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進行討論,並簡介美國、 德國、日本之立法例。各國立法規定雖有所不同,但是其立法目的無 非係在盡可能平衡保障債權人及債務人之利益,使債務人於一定要件 下得予以免責,而獲得社會上、經濟上重新開始之機會,故其程序也 盡可能的簡易,避免債務人之勞費。我國立法雖較他國為晚,但是目 前實務運作之結果亦累積相當數量之案件可供分析研究,故本論文在 第六章節擬以司法院裁判書類搜尋系統中所公布的各地方法院關於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的裁定,及司法院所公布的相關統計資料為基 礎,針對目前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在實務運作上所發生最令人詬病的 問題即法院裁定准許更生或清算的比例嚴重偏低的問題作分析檢討 並提出個人之見解,以期能解決該問題,以保障當事人間相關權利義 務之公平,並進而能充分發揮此一制度之債務解決機制的功效。. 12.

(13) 13.

(14) 第二章 信用卡卡債發生原因之分析 第一節. 前言. 在開始探討信用卡卡債發生原因之前,首先必須要先釐清信用卡 消費者到可分為哪幾類型?到底是哪些類型的信用卡消費者會發生 卡債?然後再針對這些類型的信用卡消費者來進行信用卡卡債成因 之分析。而信用卡消費者到底可分為哪幾類型呢?根據美國馬里蘭大 學(The University of Maryland)經濟學教授Lawrence M. Ausubel的調 查研究,信用卡消費者大致上可分為三種類型 3 :第一種類型是完全 不會動用到循環信用利息的信用卡消費者;第二種類型是最初辦卡目 的是在方便支付,但是在不知不覺中逐漸陷入卡債陷阱中的信用卡消 費者;第三種類型是本身已陷於經濟困境,辦卡的目的完全在於金錢 借貸,靠信用卡周轉或救急的信用卡消費者。上述三種類型中,除了 第一種類型的信用卡消費者並不會發生卡債外,其餘第二、三種類型 的信用卡消費者均會發生卡債。又第三種類型的信用卡消費者,其本 來的經濟情況就不佳,申辦信用卡的目的是用來金錢借貸,因此這一 類型的信用卡消費者的卡債成因比較單純,純粹係因為個人經濟狀況 不佳,而辦卡借貸金錢,故此類型的信用卡消費者,並非本文所要探 討的對象。至於第二類型的信用卡消費者,則原本並非經濟狀況不 佳,而是後來因為過渡消費等種種因素而開始動用卡循環信用利息, 進而陷入信用卡陷阱中,目前大多數的卡債族屬於這一類型,這類型 信用卡消費者的卡債成因較為複雜,因此本文以下關於卡債成因之分 析,即是以這一類型的信用卡消費者作為分析對象。關於造成第二類 型信用卡消費者背負卡債的原因,本文認為可從持卡人過度消費、發 卡機構的信用卡風險控管不佳、信用卡利息及違約金的壓迫等三方面 來加以分析討論,茲分析討論如后。. 第二節. 持卡人過度消費. 提到卡債的形成原因,一般媒體及社會大眾最常提到的理由就是 持卡人使用信用卡過度消費所造成的,為何「過度消費」會成為最常 見卡債成因的說法呢?因為它可以將卡債成因簡化,避開其他複雜因 3. Lawrence M. Ausubel, “The Failure of Competition in the Credit Card Market", The American Economic Review, Vol. 81, No. 1(Mar.,1991), 50-81. 14.

(15) 素的探討,例如社會、經濟結構等變遷等因素,而直接將責任全部歸 咎於信用卡消費者個人身上。但事實上這樣的說法是過於把問題單純 化,實際上一個信用卡消費者之所以會過度消費,其背後的成因往往 非常錯綜複雜,並非只有單純的個人問題而已,往往還牽扯到整個社 會結構的轉變,以及信用卡業者的經營策略等等的因素。因此,本文 在此試著從消費者欠缺正確使用信用卡的觀念、消費社會的出現、信 用卡與消費社會共謀等三方面因素來進一步分析探討持卡人過度消 費的背後成因,並藉由此探討分析來讓大家知道持卡人過度消費並非 只是單純的個人問題,同時也牽扯到其他社會因素在內。 第一項 第一款. 消費者欠缺正確使用信用卡之觀念. 信用卡之雙重功能. 為何國內會因為信用卡過度之使用而發生卡債風暴呢?在研究 此一問題之前,首先必須先瞭解信用卡之特性,這張長約 8.5 公分、 寬約 5.4 公分的小卡片,其實隱含有令消費者陷入負債深淵的陷阱, 因為它結合兩種迥然不同的功能,一個是塑膠貨幣的功能,亦即單純 的支付工具的功能,有了它出門可以不用帶錢;另一個則是預支信用 的功能,宛如一個融資信用貸款工具,如果持卡人沒有繳清所有應繳 納之刷卡消費金額時,它就可以成為借貸工具。 第二款. 消費者對信用卡功能之誤解. 由於信用卡具備上述兩種功能,因此這張薄薄的小卡片就好比一 張空白支票一樣,可以任由消費者消費借貸 4 ,因此常常容易誘導消 費者產生錯誤的觀念。紐約州立大學水牛城區管理學院院長Lewis Mandell曾經做過一項美國的信用卡使用習慣與態度調查,結果發現 高達 75%的美國人表示,信用卡讓他們太容易買到他們負擔不起的 東西,同時亦表示信用卡的好處是購物不必帶錢,而且可遲延付款 5 。 也就是說,許多消費者對使用信用卡的態度發生嚴重錯誤的扭曲,已 經將信用卡的支付功能與借貸功能完全混淆在一起,再加上信用卡的 刷卡額度往往可以高達數萬元以上,許多消費者在申辦信用卡之後, 常常禁不住周遭環境的誘惑而用信用卡購買超出自己經濟能力所能 負擔範圍之物品,導致消費者開始動用循環信用利息,漸漸的累積相 4. 夏傳位,塑膠鴉片:雙卡風暴刷出台灣負債危機,行人出版,2008 年 3 月初版,頁 125。 Robert Manning, Credit Card Nation: The Consequences of Addiction to Credit, New York: Basic Book, 2000, 112. 15 5.

(16) 當的卡債。因此,使用這張小小卡片消費時,對消費者的自我控制就 成了一大考驗。在國內,我們也可以從下面附表三的台灣地區 2005 年度卡債族的支出特性統計資料 6 所顯示的數據,發現卡債族非必要 性支出占其消費的 64%,遠大於必要性支出的 36%,且其中非必要 支出的前 3 名分別是百貨公司(17﹪)、酒店/KTV(9﹪)以及手錶 /珠寶(7﹪),可見卡債族幾乎抵擋不了這張小小信用卡的魔力,許 多人都是用信用卡去購買非必要性支出物品,足見國內的許多消費者 幾乎完全欠缺正確使用信用卡的觀念,而過度使用信用卡消費,導致 消費者在不知不覺中開始負擔龐大的卡債。. 6. 刊載於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網站: http://www.fscey.gov.tw/news_detail2.aspx?icuitem=1593742,瀏覽日期:2011 年 2 月 9 日。 16.

(17) 附表三 國民消費支出表 壹、非必要性支出/非民生支出. 貳、必要性支出/民生支出. 支出性質. 百分比. 支出性質. 百分比. 百貨公司. 17%. 加油站/修車. 16%. 酒店/KTV. 9%. 住宅水電瓦斯等支 8% 出. 手錶/珠寶. 7%. 保險. 5%. 服裝店. 6%. 量販店. 5%. 旅行社. 5%. 電話費. 2%. 傢俱/家電. 5%. 手機及附屬品. 3%. 餐廳. 3%. 郵購. 3%. 大飯店. 2%. 美容院/SPA. 2%. 電腦. 2%. 總計. 64%. 總計. 36%. 第三款. 小結. 有鑑於此,本文認為如果要改善卡債問題,就消費者自身而言, 首先消費者必須要先對改變信用卡的使用態度,至於要如何改變呢? 在此提出一些簡單的防備措施供消費者參考。 一、 避免使用信用卡之消費借貸功能 必須先瞭解信用卡雖然兼具消費借貸的功能,但是在使用信用卡 消費時要盡量避免使用這項功能,而只將它單純的當成支付工具來使 用,記住如果在信用卡帳單繳款截止日前沒有將帳單全部付清,就會 17.

(18) 使用循環信用,利率可能接近 20%,因此為節省利息支出的開銷,要 記得在繳款截止日前,將帳單全部付清。 二、 使用現金消費 使用信用卡刷卡消費,在當下可能比較沒有心疼的感覺,所以往 往會在不知不覺中超過原先設定的預算,因此改用付現的方式消費, 在消費當下可能就會因為看到一疊疊鈔票從口袋中流出,而會比較有 警覺性,就比較能節制花費。 三、 培養記帳習慣 養成記帳的好習慣,將每天衣、食、住、行、娛樂、雜支、禮物 等各項花費,都紀錄起來,這樣就會提醒自己已經消費了多少元,避 免超過預算。 四、 持卡數量單一化 不要持有多張信用卡,信用卡只是一種支付工具,因此只要擁有 一張信用卡就可以行遍天下,所以建議消費者只保留一至二張信用 卡,並於必要時才加以使用,如此一來就可以避免消費時把持不住, 而造成信用擴張情形發生。 第二項. 消費社會的出現. 「今天,我們無處不受消費與富裕,即由繁多的物品、服務和物 質材貨所建立起來的眩人奇景所環繞。」這段文字是近代法國著名社 會學、哲學家Jean Baudrillard在1970年代左右對資本主義先進國家社 會所做的觀察 7 ,當時在他看來人類社會正開展一場決定性的革命, 即由艱苦的生產時代進入到舒適安樂的消費時代,標示著消費社會的 來臨。他並且認為消費社會的形成乃是因為工業系統的擴散,19世紀 在生產領域完成了將生產力組織化的理性過程;20世紀則在消費領域 中將消費力整編起來,即將大眾社會化成勞動力之後,工業體系更進 一步吸納、組織社會化的消費能力。至此,消費領域逐漸顯露在其張 力與影響力,商品不再是商品,商品轉化成各種社會價值或各種意義 的表徵 8 。 在消費社會中,人類的生活會有什麼樣的改變呢?最主要的改 7. Baudrillard, Jean, Selected Writings, Cambridge: Polity Press, 1988, p.29,轉引自何凱凌,以名牌精品 消費考察台灣消費,東吳大學社會學系碩士班碩士論文,2004 年 6 月,頁 2。 8 何凱凌,以名牌精品消費考察台灣消費,頁 2。 18.

(19) 變,在於人們的欲望、品味、價值觀、行為規範與社會認同都在在受 到消費而有所改變,申言之,在消費社會中,人們的經濟生活重心已 由生產活動轉變為消費活動,因為社會生產力的快速擴張,物資已不 虞匱乏,大量而繁多的物品就需要鼓勵人們來消耗。再者,消費本身 不單只是經濟上的活動,也是社會活動的一環,人們在進行消費活動 時,會在相互之間彼此影響、模仿或認同,因此人們的消費型態有時 也具有集體的特性。除了消費行為本身的變革之外,消費的對象亦有 相當大的變化,從單純的實體物品消費,發展到各式各樣的服務、品 牌標誌及價格等級所代表的差別意義等等的各式各樣的消費,亦即從 消費實體物品,轉為消費「符號」、消費「空間」的大眾消費社會 9 , 在這樣的社會裡,消費行為的發生就是由「商品的符號力」加上「空 間的催化力」所造成。 台灣經過幾十年的經濟快速成長之後,亦開始隨著生產技術、運 輸工具與網路科技的發達而進入消費社會,大量的貨品被生產及傳銷 出去到台灣的每一個角落,大型購物中心紛紛開幕,如2001 年的微 風廣場與京華城、2003年11月14日熱鬧開幕的台北101 購物中心,以 及2007年3月30日在高雄市隆重開幕統一夢時代購物中心,這些大型 購物商場每一次的開幕,都是強調世界各國名牌精品的進駐,同時亦 將購物空間不斷的設計改進,強調氛圍,例如採用木質地板、木製桌 椅、特製長沙發、柔和的燈光、棕色的空間色調等,讓進入商場購物 的人們,無時無刻被具有象徵「符號」的商品,例如:知名品牌商品 Gucci、Prada、CHANEL、LV等,以及具有「空間」美學的購物環境 團團圍繞而無法自拔 10 。除此之外,隨者傳播媒體以及網路的發達, 購物頻道以及網路購物亦紛紛出籠,散播更多的消費訊息,更加激起 人們的消費購物慾望。在這樣一個以消費「符號」、消費「空間」為 特色的消費社會,「消費」不只是單純地滿足溫飽的民生行為而已, 它搖身一變為現代社會裡的新人生指導法則,指導現代的工作、生 活、休閒… 等人生法則,例如:你必須透過購買特定知名品牌的衣 服或手錶,才能參與你特定職業的工作圈;你必須參與高檔的高爾夫 球運動,才能維持你的社交人際關係;甚至,你必須購買飲用進口品 牌的礦泉水,心理上才覺得配得上你自己的身分、品味,或有助於你 的健康。而我們也可以從上列附表三的台灣地區2005年度卡債族的支 9. 黃文貞,流行及其符號生產機制,國立台灣大學社會學研究所碩士論文,1997年6月,頁4-5。 刊載於統一夢時代的網頁:http://www.dreamall.com.tw/dreamMall/index.asp,瀏覽日期 2011 年 2 月 11 日。在此網頁中,即提到夢時代購物中心係由在購物中心建築設計領域非常著名的RTKL 建築師事務所所設計,其中藍鯨館二樓全區 600 坪空間是融合成購物娛樂、休閒餐飲、歡樂時尚、 建築美學與文化藝術品味於一身的完美體驗空間。 19. 10.

(20) 出特性統計資料中發現,台灣卡債族非必要支出的前4名分別是百貨 公司、酒店/KTV以及手錶/珠寶、服飾店,這些地方剛好都是具有相 當強烈的「商品的符號力」以及「空間的催化力」的消費場所,因此 足見台灣的卡債族的消費行為已明顯受到消費社會的大環境影響,信 用卡消費者往往在「商品的符號力」以及「空間的催化力」的交互影 響之下,在不知不覺中,過度使用信用卡簽帳購買了許多非必要性的 商品及服務,因而陷入過度消費、債臺高築而不自知。 第三項. 信用卡與消費社會的共謀. 除了以上消費社會的影響,信用卡在消費社會中扮演什麼樣的角 色呢?美國馬里蘭大學(The University of Maryland)社會學教授 George Ritzer認為信用卡本身不是新消費工具,信用卡就像公路建 設、電腦發明一樣,都是一種「輔助工具」(facilitating means) 11 。 我們無法在「信用卡」中發現我們想買的商品。但是當我們在逛百貨 公司或購物商場時,如果持有信用卡的話,就不需要隨身攜帶大筆現 金在身上,因此使用信用卡簽帳購物就變得相當方便。也正因為如 此,信用卡使得消費者在百貨公司或購物商場消費時更為方便,因此 提高了百貨公司或購物商場的業績,成為一種新型態的消費模式。 在此同時,發卡銀行為了更加提升信用卡的業績,通常都會與百 貨公司或購物商場業者合作,推出一系列的行銷活動,鼓勵民眾使用 信用卡消費,例如:趁著百貨公司週年慶、年中慶時,推出在週年慶 或年中慶期間刷卡,不論購買何種商品,只要一次消費金額達一定數 額以上,就可以享有6期或12期零利率的分期付款方式,或是送出加 倍的紅利點數,或者是只要持特定銀行所發行的信用卡刷卡購物,就 可以兌換精美贈品等等的優惠活動。這些分期付款零利率、紅利點數 加倍送的行銷手法,通常都需要銀行業者耗費大量的成本,對銀行業 者來說無異是另一種額外的負擔。既然這樣的行銷手法會造成銀行負 擔更大,那為什麼銀行還願意推出這樣的行銷手法呢?主要的原因是 因為這些行銷手法,可以刺激更多民眾使用信用卡消費購物,只要民 眾使用信用卡消費越多,刷卡次數就會越多,銀行可從每張刷卡單據 中抽取的手續費也會隨之增加,另外信用卡簽帳金額也會跟著增加, 要是後來信用卡消費者沒辦法如期繳清帳款時,就會在不知不覺中陷 入循環信用利息的陷阱中,一旦陷入循環信用利息的陷阱中,銀行就 可以藉由高循環信用利率、違約金等方式,來補貼上開行銷手法所負 11. George Ritzer,Enchanting a Disenchanted World:Revolutionizing the Means of Consumption, Pine Forge Press, 1999, 32 20.

(21) 擔的成本 12,如此一來反而使得銀行的收益更多。因此,上開銀行業 者的行銷手法,表面上看似有利於信用卡消費者,其實主要目的是要 讓信用卡與百貨公司或購物商場所創造的「商品符號力」、「空間催 化力」的消費環境更加緊密結合,並進而刺激更多民眾使用信用卡消 費購物。當然信用卡並不限於與百貨公司或購物商場才有合作關係, 其他,例如KTV、購物中心、電視購物、網路購物等等,跟信用卡業 者都有類似的利益共同體結構。因此,信用卡可以說是完全融入於消 費社會的大環境中,並與之共謀,進而使得信用卡消費者過度消費, 而在不知不覺中開始背負卡債。. 第三節 發卡機構的信用卡風險控管不佳 一般而言,常見的信用卡風險主要包括:信用風險、法律風險、 詐欺風險、行員舞弊風險、行員越權風險、盜竊風險及商譽風險等。 而為減少信用卡損失的風險,發卡銀行必須採取主動,控管高風險的 特約店及持卡人,在風險範圍內進行定期評估,並建立完整的監控系 統,若發覺有存在或潛在的問題,就會立即採取行動,以減少損失。 但是國內發卡銀行在2006年發生卡債風暴前,卻因為信用卡風險控管 不佳的問題,而造成卡債風暴的發生。國內銀行之所以無法將信用卡 風險控管好,其成因固然有很多,但是仔細分析探究結果,大致上可 歸咎於下列三種主要因素:國內銀行家數過多、經濟結構轉變、銀行 過度衝刺消費金融業務等因素所造成,茲將這些主要因素分述探討如 下。 第一項. 銀行家數過多. 自1991 年(民國80年)政府開放銀行設立之後,國內新銀行就 如雨後春筍般的紛紛設立,導致國內銀行長期處於家數過多的狀況, 此可由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製作之處理卡債問題報告中之 如附表四 13 所顯示的數字即可得知。由於國內銀行的設立的家數過 多,且大多數的銀行均欠缺金融創新能力,所推出的金融商品同質性 太高,開始面臨僧多粥少的困境,因此,國內銀行為擴大業務量與市 場占有率,便開始積極拓展消費金融業務,並放寬對於信用卡等金融 12. 夏傳位,塑膠鴉片:雙卡風暴刷出台灣負債危機,頁 140。 刊載於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網站: http://www.fsc.gov.tw/news_detail2.aspx?icuitem=1659578,瀏覽日期:2011 年 1 月 30 日。 21. 13.

(22) 商品的審核標準,導致資產品質下降。 附表四 每1 萬人口之銀行分支機構家數(家) 台北. 芝加哥. 漢城. 香港. 雪梨. 紐約. 東京. 世界平均. 2.7. 2.0. 2.0. 1.9. 1.6. 1.3. 1.0. 1.95. 第二項. 經濟結構轉變. 由於中國實施經濟改革開放政策以來,開始大量提出各種優惠條 件吸引台灣企業投資中國,而許多台灣企業為求降低成本及開拓新市 場,遂開始接受中國所提出的各種優惠方案,而紛紛將國內的工廠遷 移至中國,導致國內企業嚴重外移至中國,國內企業對國內銀行需求 融資貸款的情形日益減少。而此時國內的金融產業卻又受限於國內的 政策,未能即時隨企業外移、國內企業資金需求相對減少的情形,做 出合適的調整因應對策。再加上我國直接金融比重自1997年底的 17.25%成長至2005年底的27.85% 14 ,國內企業籌資管道日益多元 化,向銀行融資的需求相對減少。此外,根據附表五所顯示之數據 15, 可知民間消費支出占國內生產毛額(GDP)的比率自2000年起有呈現 逐年增加的趨勢,且幾乎每年均達60%以上,顯示個人對消費金融商 品的需求隨之增加。有鑑於國內經濟結構有出現如上所述的轉變,國 內金融業者在家數過多,競爭激烈的情況下,為求獲利生存,遂開始 改變其經營策略,逐漸將經營重心從「企業放款」轉移「消費金融業 務」上面。此一結果遂間接促成卡債問題,蓋在金融業者開始努力經 營消費金融業務之後,金融業者無不使盡全力,推出各種優惠活動或 各種獎勵措施,來吸引消費者使用信用卡,而消費者在被這些優惠活 動或獎勵措施誘導之下,便開始出現過渡消費之情況,而逐步陷入卡 債之陷阱之中。 附表五 民間最終消費占GDP比例表. 14. 民間最終消費占GDP的比率 (%) 年度. 2000. 2001. 2002. 2003. 2004. 2005. 民間最終消費/GDP. 60.7. 62.1. 61.4. 61.0. 61.5. 62.3. 刊載於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網站上所附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處理卡債問題報 告:http://www.fsc.gov.tw/news_detail2.aspx?icuitem=1659578,瀏覽日期:20011 年 2 月 9 日。 15 刊載於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網站上所附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處理卡債問題報告: http://www.fsc.gov.tw/news_detail2.aspx?icuitem=1659578,瀏覽日期:2011 年 2 月 9 日。 22.

(23) 第三項. 銀行過度衝刺消費金融業務. 由於國內銀行家數過多,經濟結構轉變,導致國內銀行開始積極 介入消費金融市場,並大量推出各式各樣的信用卡及現金卡,及各種 促銷方案。我們可由附表六所統計之資料 16 得知,國內從1991年(民 國80年)起至2005年(民國94年)止,在信用卡的「流通卡數」方面, 從1998 年(民國87 年)首度突破1,000萬張後,經過短短的六年, 在2004年(民國93年)就突破4,000萬張;而在信用卡簽帳金額方面, 則從1996年(民國85年)的2,72,387,000,000元成長至2005年(民國94 年)的1,420,948,000,000元,短短的九年間,就快速成長超過五倍的 金額,而根據主計處資料,2005年民間消費支出是7兆733億元,因此 該年信用簽帳金額占民間消費支出比例約為20.09%,換言之,亦即 台灣人每100元支出,有20元會刷卡方式來支付 17 。至於循環信用餘 額,則從1998年(民國87年)124,908,000,000元,成長至2005年(民 國94年)的494,711,000,000元,成長了將近四倍之多。 從以上數據資料的簡單分析,我們可以發現國內信用卡業務是快 速的成長,而且成長速度非常驚人,這一切都要拜金融業者競相衝刺 消費金融業務之賜,由於國內金融業者為積極拓展消費金融的市場, 因此紛紛放寬對持卡人信用風險的審核標準,大幅降低對信用卡風險 的控管標準,讓一些信用狀況並非十分良好的人,亦可以輕易的申請 到信用卡,導致國內浮濫發卡之情形日益嚴重,終於在2006年爆發了 卡債風暴。而我們從附表六的統計資料,亦可發現從卡債風暴發生之 後迄2009年終了為止,附表六的「流通卡數」及「循環信用餘額」欄 位的統計數據就開始逐年遞減,尤其是2009年以後的統計數據相較於 以往,明顯降了不少,這顯示在卡債風暴之後,民眾已經獲得相當之 教訓,對於信用卡之使用更謹慎,消費金融市場亦在卡債風暴之後, 開始自動的從一個極端(即濫用信用卡之極端)跳到另一個極端(節 制謹慎使用信用卡之極端),逐漸趨向新的平衡點。. 16. 刊載於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網站: http://www.banking.gov.tw/Layout/main_ch/BS_BSContent.aspx?Guid=44f08caf-3fe4-4b13-a5a9-9acc4dcee 651&path=2566&Language=0,瀏覽日期:2011 年 2 月 9 日。 17 蔡介文,2006 年台灣卡債風暴之紛爭解決機制,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院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 文,2007 年 7 月,頁 11。 23.

(24) 附表六 信用卡業務統計(民國80年至99年) 民 國 年月 底. 流 通 卡 數. 簽 合 計. 帳. 金. 額. 國 內. 單位:千張;百萬元. 預 國 外. 合 計. 借. 現. 國 內. 金 國 外. 循環信 用餘額. 80 年. 927. 37,355. -. -. -. -. - -. 81 年. 1,503. 64,841. -. -. -. -. - -. 82 年. 2,051. 94,991. -. -. -. -. - -. 83 年. 2,709. 131,553. -. -. -. -. - -. 84 年. 3,676. 190,653. -. -. -. -. - -. 85 年. 5,467. 272,387. 227,386. 45,001. 14,702. 13,453. 1,249 -. 86 年. 7,665. 374,425. 322,480. 51,945. 25,742. 24,456. 1,286 -. 87 年. 10,640. 491,097. 441,505. 49,592. 39,642. 38,173. 1,469 124,908. 88 年. 13,575. 597,786. 545,830. 51,956. 51,386. 49,681. 1,705 152,768. 89 年. 18,276. 719,770. 660,934. 58,836. 79,768. 77,820. 1,948 205,656. 90 年. 24,135. 771,861. 716,162. 55,699. 103,780. 101,602. 2,178 259,875. 91 年. 31,591. 873,599. 813,492. 60,107. 132,488. 130,377. 2,111 316,328. 92 年. 37,850. 998,885. 941,637. 57,248. 178,398. 176,229. 2,169 399,847. 93 年. 44,182. 1,254,482. 1,177,015. 77,467. 205,843. 203,000. 2,843 457,932. 94 年. 45,494. 1,420,984. 1,341,336. 79,648. 215,569. 213,471. 2,098 494,711. 95 年. 38,324. 1,380,462. 1,299,164. 81,298. 88,001. 86,857. 1,143 350,430. 96 年. 36,437. 1,413,455. 1,329,901. 83,554. 77,905. 77,135. 770 284,700. 97 年. 33,950. 1,394,056. 1,313,580. 80,476. 86,855. 86,318. 537 253,662. 98 年. 30,567. 1,365,434. 1,292,017. 73,417. 35,637. 35,188. 448 208,107. 99 年. 30,706. 1,538,932. 1,455,100. 83,822. 32,650. 32,217. 433 180,980. 24.

(25) 第四節 信用卡利息及違約金之壓迫 自從卡債風暴於2006年爆發以來,信用卡的循環信用利息的高利 率一直是社會媒體的關注焦點,並且引發立法委員高度的關切,立法 院並開始討論要修改民法第205 條最高利率的規定,把原本年利率從 20%降至12或10%。經過立法院院內多次協商討論結果,立法院、司 法及法制委員會在2009年3月19日初審通過民法第205條修正草案,將 約定利率上限改為浮動制,並降為中央銀行短期融通利率再加週年利 率9%,依目前中央行短期融通利率3.5%,加9%約定利率即為12.5 % 18 。但是該初審通過之修正草案,隨即於同年月23日被行政院反 對,行政院另外針對雙卡(信用卡、現金卡)的利率上限,提出不同 的修法草案版本,採中央銀行短期融通利率加週年利率12%的浮動利 率制,例如中央銀行的短期融通利率為3.5%時,則雙卡的利率上限 即為15.5%。同時行政院亦主張不修改民法第205條,而是修改銀行 法相關規定 19。雖然行政院與立法院的修法意見不一致,但是基本上 兩院的看法均是朝向調降利率的方向來進行修法。為何政府會如此關 切雙卡的高利率,甚至不惜用修法方式來調降利率呢?原因無他,因 為信用卡之循環信用利息,以及因遲延繳納消費帳款之本金及循環利 息而發生之遲延利息、違約金過高,導致信用卡債務人負擔過重之債 務,因而衍生信用卡債務問題 20 。因此,本文以下就循環信用利息以 及遲延利息、違約金等問題,分別討論如后。 第一項 第一款. 循環信用利息. 循環信用利息之起算. 依信用卡定型化契約範本第15條,各銀行可視自行狀況,而以「各 筆帳款入帳日」、「各筆帳款結帳日」、「各筆帳款當期繳款截止日」 三種日期中,挑選其中之一,為循環信用之利息起算日,而載明於信 用卡定型化契約書。所謂之「入帳日」,依財政部頒布之信用卡定型 化契約範本第1條第7款規定,乃指發卡銀行代持卡人給付款項予收單 18. 刊載於立法院網站: http://www.ly.gov.tw/ly/01_introduce/0103_leg/leg_main/leg_news/leg_news_02.jsp?ItemNO=01030700&ta bleid=53542&tablename=cw_LY1000_NEWS&stage=7&lgno=00047,瀏覽日期:2011 年 2 月 9 日。 19 刊載於立法院網站: http://www.ly.gov.tw/ly/01_introduce/0103_leg/leg_main/leg_news/leg_news_02.jsp?ItemNO=01030700&ta bleid=54488&tablename=cw_LY1000_NEWS&stage=7&lgno=00017,瀏覽日期:2011 年 2 月 9 日。 20 一般卡債族債務之發生,除因使用信用卡而生之債務外,尚有因使用現金卡而生之債務,惟此 不在本文論述範圍。 25.

(26) 機構或特約商店或為持卡人負擔墊款義務,並登錄於持卡人帳上之 日;「結帳日」,依該條第9款規定乃係指,發卡銀行按期結算持卡 人應付帳款之截止日。超過結帳日後始入帳之應付帳款列入次期計算 之;「繳款截止日」,依該條第10款規定,則指持卡人每期繳納應付 帳款最後期限之日。而以時間到來之先後而言,入帳日、結帳日、繳 款截止日三者中,入帳日最先,結帳日其次,繳款截止日最後。故循 環利息自入帳日起算者,持卡人所應負擔之利息最重,最不利於持卡 人;以繳款截止日為起息日,消費者負擔之利息最低,對消費者最為 有利。無論發卡銀行以上述三種其中任一日期,為循環信用之利息起 算日,其均不得早於實際撥款日,蓋發卡機構直至撥款始須支付資金 成本,故無論以「入帳日」、「結帳日」亦或「繳款截止日」起息, 均不得早於發卡銀行實際撥款日。 國內各發卡機構之信用卡約定條款均記載,持卡人未於繳款期限 截止前繳清帳款者,應按約定利率計付循環信用利息。至循環利息起 算時點,國內大多數發卡機構係自「入帳日」起算,亦即以發卡機構 實際付款於特約商店並登錄於持卡人帳務之日開始計息,另外有少部 分銀行是自「結帳日」或「帳單列印日」作為循環利息之計算時點。 因此,持卡人未於繳款期限截止前繳清全部帳款,在國內依據多數信 用卡契約之約定,即應自「入帳日」或「結帳日」,開始起算利息。 但此種約定,將造成發卡銀行於持卡人未於繳款期限截止前繳清全部 帳款,即回溯自「入帳日」或「結帳日」21,開始起算循環信用利息。 因此,此種約定是否妥適,不無疑問。就此問題,從循環利息條款性 質上為消費借貸契約的角度來看,循環信用利息計付係以持卡人未於 規定期限內繳清帳款為要件,亦即以持卡人使用循環信用繳款或者陷 於支付遲延為利息義務發生之要件。信用卡原是就持卡人之消費帳款 先行墊付款項,此為信用卡發卡銀行與持卡人間契約成立的要素,因 此就此點而言,發卡銀行與持卡人所成立之法律關係,應具有委任關 係之性質,依照各發卡機構之信用卡約定條款,若持卡人欲以循環信 用方式繳款,必須於繳款期限截止前繳交最低繳款金額。因此必須直 到繳款期限截止時,始能確定持卡人與發卡機構是否就未付帳款發生 消費借貸關係。在此之前,消費借貸關係尚未因請求權轉換而發生, 系爭帳款之法律性質仍應屬於處理任事務所生之必要費用,發卡機構 不得援引消費借貸關係請求借款之遲延利息。縱使持卡人在繳款截止 日以前,實際上亦享有金錢使用之利益,然而這必須透過委任關係加 以處理。因此,發卡機構不應預設持卡人必定會遲延繳款而使用循環 21. 黃國鐘,銀行暴力與破產更生,全國律師第 10 卷第 4 期,2006 年 4 月,頁 31。 26.

(27) 利息,對發卡機構必產生一定之風險,而自「入帳日」或「結帳日」 起計算利息。其次,就一般信用卡實務交易之情形來說,發卡銀行通 常依其與特約商店之約定,會先就簽帳債務向特約商店收取一定比例 之費用,並基於該費用之收取,始與持卡人約定,在簽帳後一定期間 內,始對於持卡人請求清償簽帳債務,此即持卡人之期限利益之基 礎。而由特約商店給付發卡銀行之費用,實際上其實亦由持卡人負 擔。因此,如果因為持卡人未於約定之還款截止日,對於發卡銀行清 償信用卡債務,發卡銀行即以持卡人違約為理由,回溯自「入帳日」 或「結帳日」起計算循環信用利息,實際上即形同剝奪上述之持卡人 之期限利益,顯然有違誠信原則 22 。發卡銀行以此種不誠實之方式, 向持卡人收取利益,顯然是不公允,無形中加重遲延繳款之持卡人之 利息負擔。 第二款. 單一利率與差別利率. 在發生卡債風暴之前,國內各銀行定型化契約書上所規定之循環 信用利率通常係屬單一利率 23,亦即各銀行之所有信用卡持卡人,不 論其信用狀況為何,均適用相同之利率,且除少數銀行外,循環信用 利息的利率趨近於或等於年利率20%,故金融主管機關為糾正此一弊 端,遂發佈行政命令要求各發卡銀行按持卡人信用狀況之差異,依不 同利率計算循環信用利息 24,期望藉由差別利率的實施,使國內各銀 行能推出更低的利率來吸引消費者,以避免信用卡利率普遍偏高之情 況發生。所謂差別利率,係指持卡人所應適用之循環信用利率,因其 信用狀況而有不同。信用良好者,適用較低之循環利率;信用不良者, 則應繳納較高之循環利率。經過主管機關發佈上開行政命令後,大多 數銀行就開始實施「差別利率」,各家銀行之信用卡循環信用利率, 其中國內多家銀行的信用卡循環信用利率,例如:中國信託銀行、華 南商業銀行、日盛國際銀行、台北富邦銀行、美商花旗銀行、渣打國 際商業銀行、新光銀行以及台新銀行等,雖均採行差別利率 25 ,即分 別就最高利率、次高利率、次低利率及最低利率訂立不同之利率,惟 其最高利率仍均為20%。然而,由於國內銀行有一定程度之默契,就 22. 黃茂榮,信用卡當前重要法律問題概說,法令月刊,第55卷第10期,2004年10月,頁56。 盧志敏,信用卡循環信用利率如何訂定之探討,中央銀行季刊,第18卷第4期,1996年12月, 頁33。 24 參閱2006年3月30日金管會銀行局金管銀(四)字第09540002010號令「金融機構辦理信用卡及現 金卡業務訂定差別利率應注意事頊」。 25 刊載於中央銀行網站之「利率及準備率」中的「個別金融機構牌告存放利率」得以查詢各家銀 行信用卡循環利率(文中說明):http://www.cbc.gov.tw/gopher/chi/busd/bkrate/index.asp,瀏覽時間:2011 年2月9日。 27 23.

(28) 大多數卡債族而言,由於其等之信用狀況通常都是比較差的,因此, 國內銀行均就信用較差的卡債族,不約而同地,適用較高的利率。故 差別利率之採用對卡債族而言實際上並無多大之助益,換言之,發卡 機構即便採行差別利率,卡債族仍然還是會有接近年利率20%之循環 信用利息負擔。 第三款. 實務見解. 由上可知,雖然目前已經有許多銀行採取差別利率,但由於大多 數銀行的利率仍然接近年利率20%,因此使得冀望透過差別利率來減 輕卡債之負擔的想法落空。既然差別利率無法解決卡債問題,那透過 訴訟方式來降低銀行約定之利率以減輕卡債負擔是否可行呢?關於 這個問題,茲就目前實務上法院之見解進行分析如下。 一、 目前實務之多數見解 目前實務上幾乎所有的法官均認為銀行所約定之接近週年利率 20%之循環信用利率,並無違反民法第205條至第207 條之規定,且 無違反誠信原則,顯失公平之處,因此該約定仍屬有效。發卡銀行請 求持卡人支付依定型化契約條款約定之循環信用利息,幾乎皆為法院 判決所允許。例如:最高法院95年上易字279號判決:「信用卡定型 化契約款第16條第3項載明:『各筆循環利息之計算,係將得計入循 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消費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款以年 息百分之19.97 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則本件被上訴人依系 爭約款第16條第3 款以年息百分之19.97 計算循環信用利息,請求命 上訴人給付循環利息共37,108 元部分,核屬有據,與民法第205 條 最高利率限制之規定,亦無相違,應予准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97 年訴字1291號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拾貳萬捌仟陸佰玖拾 貳元;及其中新台幣陸萬伍仟貳佰肆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 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被告與原告 簽訂信用卡及消費借貸契約,並於信用卡約定條款及簡易通信貸款聲 請書暨約定書中,為有關利息及違約金計算方式之約定,係本諸契約 自由原則,被告自應依約定內容履行,且本件兩造約定之年息尚無違 反民法第205條至第207 條規定之情,故被告所辯利息顯有過高,並 非可採。」,其餘如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95年度北簡字第44303 號(日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週年利率20%)、台灣台北地方法 院簡易庭95年度北簡字第43582(美商花旗銀行,週年利率20%)、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簡易庭94年度雄簡字第9766號(香港商香港上海匯 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週年利率19.929%)、台灣高雄地方法院簡易 28.

(29) 庭95年度雄簡字第2984號(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週年利 率19.69%)等,均採用相同之見解。 二、 目前實務之少數見解 上述的見解在目前實務上雖為絕大多數的法官所採用,但是仍然 有極少數的地方法院法官本於自己的法律確信,勇於挑戰多數見解, 例如於2009年6月10日宣判的台灣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802號 民事判決,此判決是國內第一宗司法機關認定信用卡及現金卡的循環 利息約定條款無效的案例 26,曾引起媒體競相報導,該判決認為持卡 人與銀行間所簽訂之信用卡契約中關於循環信用利率之約款,違反誠 實信用原則,對持卡人顯失公平,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第1項之規 定,應為無效。茲將該判決之重要理由整理如下: (一) 判決事實摘要 原告信用卡於92年9月29日核卡、現金卡於93年3月24日核卡。依 據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5條第2項約定『持卡人每期最低應繳金額為應 付帳款之百分之二(如低於新臺幣1000元,以1000元計)』,並約定 循環利率之年息為20%;現金卡約定條款第4條約定循環利率之年息 為11.88%、第五條特約事項約定每月使用額度在1萬元以下者,免收 最低應繳金額,每用使用額度超過1萬以上者,以使用額度3%計算。 (二) 循環利率約定違反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第1項規定 民國94年12月19日之後,各銀行雖在金管會之要求下,改成三段 式的浮動循環利率,但各銀行仍未揭示調高利率之原則,逕以消費者 使用循環信用為調高循環利率之唯一理由,並迅速的在數月內再調至 最高之循環利率,用以追求銀行自身的最大利潤,亦使消費者無實質 26. 該號判決曾經媒體大篇幅報導:【聯合報╱記者蘇位榮╱台北報導】2009.06.11 銀行業者允許 消費者用「最低應繳金額」分期繳交信用卡和現金卡款項,再收取高額循環利息;法院認定,銀 行這種約定是「請君入甕」條款,判決信用卡、現金卡的循環利率條款全部無效,消費者不用支 付銀行循環利息。馬姓男子使用中信銀信用卡及現金卡,他每次都只繳帳單上的最低應繳金額, 中信銀向他收取循環利息信用卡是百分之廿,現金卡是百分之十一點八八,幾年下來,本金加循 環利息,馬仍有五十八萬多元未還,中信銀告上法院要求馬清償借款。台北地方法院審理認定, 信用卡和現金卡的循環利息約定,違反消保法第十二條規定「定型化契約,違反誠實信用原則, 對消費者顯失公平,無效」,判決馬姓男子只要還本金廿二萬多元。這是國內第一件司法機關認 定信用卡及現金卡的循環利息約定條款無效的案例。法官曾詢問金管會銀行局,如果消費者刷卡 消費十萬元,每次只繳最低應繳金額,多久才能清償完畢?銀行局回函,以循環利率百分之二十 利息計算,須七年才能消償完畢,另外還要再繳循環利息十四萬元;判決書痛批,銀行循環利率 條款對消費者顯失公平。判決書指出,銀行業者並沒有告知消費者,如果只繳最低應繳金額,本 金加利息要數年甚至數十年才能清償完畢,而且循環利息的總額最後竟比本金還高,銀行循環利 率約定條款,有「請君入甕」的意味,甚至是一種「消費陷阱」。法官曾經要求中信銀提出信用 卡的成本及利潤供法院參酌遭拒。判決指出,銀行只追求利潤,不論消費者信用狀況,一律以高 標計算信用卡和現金卡的循環利息,消費者亳無磋商機會、締約自由,實已違反誠實信用原則。 29.

(30) 蹉商之機會,各銀行間更形成壟斷性商品,消費者無從選擇;且銀行 業者事前核卡及事後評估信用皆未發揮其風險控款之效用,寬鬆核卡 係為追求其豐厚利潤;事後僅憑使用循環信用即對消費者做不利之評 估違反平等原則;政府公權力不彰,且相關機構均係銀行業者出身, 契約之行政控制難認彰顯;消費者債務清理條僅係事後之補救措施, 不能將銀行前開違反誠信原則之約款合法化;故該循環利率之約定, 應認違反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無效。 三、 少數見解未被上級審所採 雖然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802號民事判決認定信用卡循 環信用利息約款違反誠信原則,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第1項規定, 應屬無效。但該判決嗣後經敗訴之原告即債權銀行上訴到二審後,旋 即於2009年12月22日遭台灣高等法院98年上易字第716號民事判決 27 以信用卡及現金卡約定利率均未逾民法最高利率年息20%之限制,難 認關於利率之約定有違反誠信原則,顯失公平之處,因此信用卡及現 金卡約定條款關於利率之約定,並無違反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第1項 之規定為由,廢棄改判債權銀行勝訴而確定。茲將該判決之理由摘錄 如下: (一)除非有顯失公平或違反誠信原則之情形,否則對於當事人契 約之內容,基本上應予尊重 按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 息,無請求權,民法第205條定有明文。次按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規 定『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 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推定其顯失公平:一、違反 平等互惠原則者。二、條款與其所排除不予適用之任意規定之立法意 旨顯相矛盾者。三、契約之主要權利或義務,因受條款之限制,致契 約之目的難以達成者。』,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14條規定『定型 化契約條款是否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應斟酌契約之性 質、締約目的、全部條款內容、交易習慣及其他情事判斷之。』,即 司法對定型化契約之查審,僅在企業經營者濫用其締約優勢地位,以 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之約款圖謀己利之範圍內,始加以 介入,如無此依法應認為無效之情形,法院對當事人意思表示之契約 內容即應加以尊重。 (二)消費者於申請信用卡時,並無無從選擇或無法拒絕締約之情形 27. 刊載於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網站:http://jirs.judicial.gov.tw/Index.htm,瀏覽日期 2011 年 2 月 10 日。 30.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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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 申請須知 2.7.2.4「第 2.7.2.3 條規定之一切 營業收入,包括民間 機構之關係人、獨立 部門以外之其他部門 因自辦、合辦第 2.2.2.1 條業務項目而

③法令宣導:須至少包含「就業服務法」第 5 條、第 54 條、第 55 條、第 57 條及第 73 條 等 5 項規定;動物保護法第 6 條、第 12 條、. 第

(五) 錄取分發任用後如發現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33 條或教師法第 14 條第 1 項各款之情事者,依有關法令規定處理。. (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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