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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範圍與重要名詞釋義

壹、研究範圍

本研究之研究範圍為美國、英國和台灣三地之大學校院。此處所稱之 大學,在台灣,係指依《大學法》所設立並授與學士以上學位之大學教育 機構。包括由教育部設立之國立大學、由直轄市政府依序報經教育部核准 設立之市立大學,以及依《私立學校法》之規定所設立之私立大學,不包 括空中大學及軍警校院。此外,本論文中所稱之我國公立大學,如未特別 說明,則泛指國立大學與市立大學二者。

在英國,除傳統大學外,亦包含根據 1992 年《擴充與高等教育法案》

所改制或設立之新大學校院。此外,由於英國係由英格蘭、威爾斯、蘇格 蘭,以及北愛爾蘭所共同組成之聯合王國,因此其教育制度之發展極為複 雜多樣。而由於英格蘭與威爾斯兩者經常訂定共同適用的教育法規,或者 同時採取相同的教育政策,且學者探討英國大學時多以英格蘭與威爾斯之 情況為代表,故本論文如未特別說明,則所述之英國大學教育亦以英格蘭 與威爾斯為主。

美國之大學教育機構與我國同樣為公私立並行,且基本上可分為四年 制教育機構與二年制教育機構兩大類。四年制教育機構一般皆提供為期四 年的大學部課程,授予學士學位;二年制教育機構以公立所謂的二年制社 區學院(community college)為代表,可授予畢業生「副學士」(Associate degree)學位,以便申請插班轉入四年制大學。為方便比較起見,本論文 之研究討論美國大學教育狀況時,僅限於授予「學士」學位之四年制公私 立大學教育機構。

貳、重要名詞釋義

一、大學品質保證

不同國家政府推動大學品質保證機制時,其重點內容與作業程序會隨 其大學教育發展背景與特色而異。本研究所謂之大學品質保證機制與績效 責任有關,係由政府或民間主導之外部管控程序,亦即由外部評鑑者以量

時,係以美國大學「認可」(accreditation)制度與量化績效指標為探討範 圍;論及英國時偏向其大學「品質評量」(quality assessment)或「品質保 證」(quality assurance)制度,與英國政府定期公布之績效指標。在台灣,

則以教育部推動之各項大學評鑑作業為主。此外,在討論各國,大學品質 保證制度時,「認可」、「評鑑」、「審核」、「評量」等均是常出現的名詞,

故本研究對前述名詞亦不特別區分,皆是指各國政府為提升或維持大學品 質所進行之外部管控程序。

二、政府競爭經費

大學教育之經費來源,包括政府公部門編列預算用以興辦教育之公共 支出、民間私部門捐資興學之私人支出,或社會公益團體用以舉辦各項教 育與文化活動之支出等。其中大學來自於政府之經費又可進一步分為補助 及獎助兩種性質。前者是為維持大學運作之基本需求,或為彌補各大學部 分教育成本,而由教育主管機關對各大學所進行的基本補助,對象較具普 遍性,目的在讓各大學機構能維持基本的教育品質。後者則屬於獎勵性 質,獎助之對象與金額多以各大學之績效表現為依據,亦即根據大學之間 競爭性評比結果來擇優獎助,目的在鼓勵各大學為追求卓越而努力。其立 論基礎在於認為大學間原本就處於高度競爭的狀態—為爭取有限經費、優 秀學生、社會認同或學校排名而競爭。因此在資源有限之限制下,各大學 如欲獲得更多資源(包括經費與學生),則需提出正當理由以說服他人。

本研究所謂之「競爭經費」,雖係指由政府提供之獎勵性質的經費分 配,獎勵之對象與金額取決於大學間之競爭性評比結果。然因目前國內相 關文獻中對於獎助、補助的概念並未確實區分,例如法令中出現獎勵、獎 助、援助與補助等相類似的詞語,且多數研究中有以獎助一詞代替獎補 助,亦有以補助一詞代替獎補助者。故為避免混淆,本研究在分析相關經 費分配機制時,一律以競爭經費之名詞呈現。

此外,在探討美國大學教育競爭經費機制時,將聚焦於各州以大學績 效本位計畫所分配之經費;在英國部分,將以透過大學研究評鑑作業所分 配之研究經費為主;至於我國,則將分別以私立大學校院整體發展獎助及

發展計畫及為探討對象。

三、大學績效指標

本研究所謂之「績效指標」(Performance Indicators, PIs)係屬於教育 指標的一部份,著重在產出層面,讓評鑑者能對受評單位各主要層面之表 現進行價值判斷。而大學績效指標,則指在高等教育系統中,用來判定各 大學校院現有條件、運作過程與教育成果、教育品質良窳之基準。尤其著 重以量化指標來客觀呈現目前各大學校院之表現,以瞭解其資源運用的有 效程度與達成教育目標之程度。本研究所使用之大學績效指標,將以教育 資源、教師素質和行政支援等指標作為高等教育系統之投入項指標;另以 教學成果、學術研究與社會服務作為高等教育系統之產出項指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