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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績效之評估與研究對象

第四章 研究設計與實施

第三節 經營績效之評估與研究對象

本節將以第二節所建構之大學績效指標為基礎,從中擇取適當投入與 產出項目,並蒐集各校在指標上之表現資料後,透過資料包絡分析法來瞭 解教育部獎勵計畫中各申請學校之相對經營績效。

壹、資料包絡分析法之簡介

資料包絡分析法最早由 Farrell 依據「派瑞圖最適境界」(Pareto

optimality)之觀念提出,其以「非預設生產函數」取代「預設生產函數」, 並利用生產前緣(production frontier)之概念來衡量效率,惟其所評估之 組織仍為單一投入單一產出。其後,Charnes, Cooper & Rhodes 又依據 Farrell 之效率衡量觀念加以發展,進一步提出針對非營利組織在固定規模報酬條 件下,衡量具有多項投入與多項產出之決策單位相對生產效率之方法。

資料包絡分析法之原理,係運用線性規劃之分析方式,在所有受評單 位或決策單位(Decision Making Unit, DMU)中,找出最低投入或最高產 出之前緣。在經濟學上的意涵,則是指在所有可能組合中找出最有利組合 所形成的邊界或前緣,凡是落在生產前緣上的決策單位被稱為有效率之決 策單位,其效率值為 1;其他則為無效率的決策單位,其效率值小於 1 大 於 0。由於資料包絡分析法對於效率之衡量是指相對效率而非絕對效率,

所謂無效率的決策單位,是以它與在生產前緣上有效率決策單位之相對位 置,來評估自身的效率程度,因此當決策單位之組合改變時,各決策單位 之相對位置關係也會隨之改變,其效率值也有所不同。由此可知,有效率 與無效率是指現有決策單位組合之相對效率關係,亦即資料包絡分析法並 未給予任何最有效率的評估指標。

資料包絡分析法在高等教育領域之應用,係為透過大學績效指標來蒐 集各大學具體可觀察到的投入與產出資料,且在不需預設生產函數的情況 下,求得各受評大學經營效率的比較值。其分析程序主要可分為下列三個 步驟:

資料包絡分析法之應用,主要係以比較性的方法來找出各單位之間的 相對效率,故單位之間必須具有能夠進行比較的同質性。這些能夠一起比 較的單位稱為決策單位或受評單位。

在選取決策單位時,常會遇到某些組織或單元的投入及產出資料不易 取得的情形,若因此刪除這些資料不全的組織或單元,但這些組織或單元 又是相當重要的評估對象,則可能導致效率評估結果產生嚴重的扭曲或偏 誤,因此,在選取決策單位時,宜考慮進行完整性比較,可透過變數合併 或資料替代等方式來解決資料不全之問題。易言之,決策單位個數愈多愈 無遺漏,其效率前緣邊界愈可靠,其效果自然愈佳;但決策單位個數愈多,

可能造成同質性降低而影響評估結果,由此可知,決策單位個數與同質性 常呈現互抵關係。

二、界定投入與產出指標

由於資料包絡分析法係建立於決策單位投入與產出資料之比較上,故 投入與產出項目之選擇攸關效率評估結果。投入與產出指標過少雖無法呈 現大學運作之全貌;但亦不宜挑選過多投入產出項,以免產生過多效率值 皆為 1 之情況,失去比較意義。因此投入產出項目與決策單位之個數需符 合「經驗法則」,即決策單位數至少應為投入產出項目和之兩倍,因為決 策單位太少可能造成過多效率值等於 1 之情況出現,進而失去效率評估之 意義。因此若決策單位不足,則應考慮減少投入與產出項目或增加決策單 位(Golany & Roll, 1989)。此外,由於資料包絡分析法在投入與產出指標 項目之選擇上必須滿足可量化(各投入、產出項均需有明確的數據資料)

與同向性(投入數量的增加不能導致產出數量的減少)之原則,故亦將限 制指標之選取範圍。

三、決定評估模式

資料包絡分析法之評估模式在 Farrell 提出之後又陸續發展出各種不同 的模式,模式之選用需視研究者之研究目的而定,就國內情況觀之,運用 資料包絡分析法分析各校整體效率值與資源使用效益時,多兼採 CCR 及 BCC 模式。

在教育部競爭性獎勵計畫方面,本節將以第三章第三節所陳述之三項 計畫,即教育部獎勵私立大學校院校務發展計畫、發展國際一流大學與頂 尖研究中心計畫,以及獎勵大學教學卓越計畫與為例,分別蒐集各計畫申 請學校在本研究建構之績效指標上的表現後,再透過資料包絡分析法進行 各校相對效率值分析。茲就不同獎勵計畫之研究對象分述如下:

一、教育部獎勵私立大學校院校務發展計畫

依照《教育部獎勵私立大學校院校務發展計畫要點》規定,凡依《私 立學校法》改制或新設立之私立大學校院均得參與本計畫補助經費分配;

改制或新設立之學校滿二年始得參加本計畫獎助經費之評比。此外,為利 訪視作業進行,教育部又將參與獎補助經費分配之私立大學依其性質區分 為「綜合大學」、「醫學」、「新設及獨立學院」等三個類組,其中「綜合大 學」又依各校學生屬性,進一步分為「綜合大學一」(即以文法商為主之 學校)及「綜合大學二」(即以理工為主之學校)等二類組。

在研究對象之選擇上,由於運用資料包絡分析法探討各校相對效率值 時,受評單位之個數不宜太少,根據經驗法則,受評單位個數至少應為投 入項與產出項之兩倍。因本計畫所有私立學校皆有獲得教育部獎補助,共 計 35 所學校均屬本計畫研究對象,故受評單位個數應能符合經驗法則之 需求。

另在計畫年度之選擇上,由於自 2008 年度起,教育部一方面已就獎 補助指標進行修訂;二方面亦不再對外公布內容載有各校相關表現數據之 校務資訊清冊。故基於數據資料之完整性與比較性,本研究僅選擇 2006 及 2007 年度參與私校獎補助作業之 35 所私立大學校院為研究對象,進行 後續相對效率值分析。本計畫之研究對象如表 4-3 所示。

類 組 校 名 校數 合計

2007

國立台灣大學、國立成功大學、國 立清華大學、國立交通大學、國立 中央大學、國立中山大學、國立陽 明大學、國立中興大學、國立政治 大學、國立中正大學、國立台灣師 範大學、國立海洋大學、國立彰化 師範大學、國立高雄師範大學、國 立嘉義大學、國立東華大學、國立 台北大學、國立高雄大學、國立台 南大學、國立暨南國際大學

長庚大學、元智大學、中原大學、

台北醫學大學、高雄醫學大學、中 國醫藥大學、東海大學、淡江大 學、逢甲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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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研究者自行整理。

註:斜體字部分為申請但未獲本計畫獎助之學校。

三、教育部獎勵大學教學卓越計畫

教育部獎勵大學教學卓越計畫,自 2005 年度起至 2008 年度止已辦理 四屆,其中包含技職校院與大學校院,因本研究之範疇為大學校院,故技 職校院之受獎助對象並不包括在本研究之範圍中。

由於運用資料包絡分析法來探討學校之相對效率值時,受評單位之個 數根據經驗法則至少應為投入項與產出項之兩倍。據此,本研究原規畫以 各次申請教學卓越計畫之所有學校為研究對象,以滿足前述經驗法則之需 求;惟因教育部僅公布獲得獎助學校名單,並未公布有申請但未獲獎助學 校之名單,且經電詢教育部計畫辦公室後,亦表示不便提供相關資料,如 此一來,決策單位之個數極可能不敷資料包絡分析法經驗法則所需數目。

基於此,研究者決定將其他非在受獎助學校名單上,但學生人數在 5,000 人以上之公私立學校亦列入研究對象中。

總之,為瞭解獲獎助學校與未獲獎助學校之間效率值的相對差異,並 基於各年度數據資料完整性之需求,在研究對象之選擇上,本計畫以 2006 年與 2007 年至少有一年通過計畫初審階段之學校,另加上其他不在獎助 名單上,但學生人數在 5,000 人以上之公私立學校,共同作為教育部獎勵 大學教學卓越計畫之研究對象。本計畫研究對象整理後如表 4-5 所示。

年度 公立大學 私立大學 校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