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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大學品質保證與競爭經費分配

第三章 實務探討

第二節 英國大學品質保證與競爭經費分配

英國高等教育系統可視為是美國與歐洲之間的橋樑,其入學程序與學 士/碩士系統的運作,雖與美國較類似;但其經費補助機制和以公立高等教 育機構為主的事實,卻與歐洲其他國家相近(Jongbloed & Vossensteyn, 2001:

38)。本節針對英國大學發展背景與運作現況、英國大學品質保證與績效 評估,及英國大學經費來源與分配方式加以說明,最後並就本節重點進行 歸納整理。

壹、英國大學發展背景與運作現況

1960 年代以前,由於學界對卓越發展與菁英主義的堅持,及抱持著「學 術標準一旦降低就無法回頭」之信念,讓英國高等教育擴張情況相較於歐 美其他國家而言顯得保守;然而因傳統大學過於緩慢的擴張速度,已無法 充分滿足社會大眾接受高等教育的需求,致高等教育供需失衡情形逐步演 變為政治議題,最後迫使英國政府不得不成立「羅賓斯委員會」(Robbins Committee)作為因應,並針對英國高等教育之現況與未來發展進行廣泛討 論。後來該委員會於1963 年出版「羅賓斯高等教育報告書」(Robbins Report),建議英國政府應該更致力於高等教育的擴充,而英國政府亦據此 擬訂出有名的高等教育「雙軌制」(dual system)發展計畫,進而導致多元 技術學院(polytechnics)的出現(詹火生、楊瑩,1992:37-38)。

英國早期的多元技術學院,其功能乃是以提供職業或技術教育為主,

並受到「地方教育當局」(Local Education Authority, LEA)管轄。相對於 傳統大學而言,多元技術學院的地位較低,係以服務勞工階級為設立宗 旨,除將焦點置於實務導向技能的傳授外,且傾向於提供學習者部分時間 而非全時的進修機會,以便更能符合勞工階級兼顧工作與進修的需求。英 國政府更近一步指出此種將大學置於頂端,其它高等教育機構居次的階層 化安排乃是依據「階梯原則」(ladder principle)而來,並認為透過此種雙 軌制的運行,可讓不同層次的高等教育機構對高等教育整體系統作出獨特 的貢獻(Becher & Kogan, 1992: 30)。

至1980 年代末期,英國二元分立的高等教育體系開始有了顯著改變。

1987 年英國政府公布「高等教育:面對挑戰」(Higher Education: Meeting the

Challenge)白皮書,強調由於高等教育所培育出來的人才,其素質應由未 來就業後的雇主所評價,故專業知能之培訓不僅是英國高等教育之發展方 向,同時也是受教者應有的權利。基於前述官方與民間對於高等教育應更 貼近國家經濟發展的共識,英國政府首先於1988 年頒布了「教育改革法 案」(Education Reform Act of 1988, 簡稱 ERA)。英國政府並指出,為了強 化多元技術學院擔負起國家整體經濟發展重責的功能,故將某些原先隸屬 於地方教育當局管轄的學院,逐步收歸由中央政府負責督管。這項改變使 得多元技術與高等教育學院脫離了地方政府的直接控制,轉而成為獨立的 法人組織(陳舜芬,1993:236;詹火生、楊瑩,1992:38)。

其次,英國政府於1992 年又進一步頒布「擴充與高等教育法案」

(Further and Higher Education Act of 1992, FHEA),欲藉此提昇高等教育 體系的統整性,並為英國著名的高等教育雙軌制度劃下休止符。由於該法 案公布後,允許多元技術學院之校名使用「大學」字眼,故為區分崇尚學 術研究的傳統大學與側重技術培訓的新式大學,目前英國人習慣將高等教 育機構分為兩類,即「舊大學」與「新大學」。前者係指早期必須獲頒皇 家憲章或議會法令才得以設立的高等教育機構;後者則指1992 年以後由 多元技術學院等單位改組而成的高等教育機構(HEFCE, 2005a: 5)。

由上可知,英國大學的設立可歸納為四個波段,第一波為牛津與劍橋 大學的創立;第二波是19 世紀為了滿足工業革命後學生與雇主需求而設 立之「紅磚大學」;第三波為1960 年代再次為了滿足社會大眾對於高等教 育成長之需求而設立的大學;第四波則為1992 年以後由多元技術學院轉 型而成的新大學(1992 年以前所設立的大學則相對被稱為「舊大學」)。前 兩波所設立的大學係由皇家憲章賦予合法地位,其後設立之大學其合法地 位則是建立在國會頒佈法令之基礎上;惟無論學校法律地位基礎為何,所 有大學都是屬於自我管理的大學(Leišytė, 2007: 15)。

在大學內部的治理上,由於英國大學系統的特色為自主與法治化,大 學自治傳統在英國高等教育發展過程中扮演著非常重要的角色,因此過去 英國政府對於大學內部各項事務之運作,一直給予學校較大的自主空間。

另在機構內部資源分配與政策制訂上,英國大學通常都設有一個正式的管 理組織,常被稱作「委員會」(Council)、「董事會」(Board of Governors),

或者是「理事會」(Senate),這些單位具有財務、立法與行政運作等控制 權力(Miller, 1995: 93)。然而隨著時代變遷,現代化的大學也開始改變過 去菁英時代的學院運作模式,轉趨以企業模式來經營。Rochford(2001:

49-50)即指出,有效的大學財務經營管理,對於組織發展過程中所面臨的 各種變化應能立即回應;然而英國大學傳統的決策典範,卻無法滿足這種 即時回應的需求,甚至成為大學經營管理的絆腳石。再加上各界近年來對 大學財務經營績效不彰之批評不斷地浮現檯面,故就算大學校院再怎麼不 情願,面對接受政府高額經費補助的現實,也有義務回應社會大眾對其經 營績效的質疑。

在各界的批評聲浪下,英國大學校院為防止外力干預內部運作,曾於 1984 年由「大學校長委員會」(Committee of Vice-Chancellors and Principals, CVCP)主動成立「Jarratt 委員會」,針對大學內部組織與領導進行研究,

其目的在於讓政府和大學資助委員會(UGC)相信,大學正在嚴肅、認真 地探討提高效率的可行之道。在此之前,大學結構與管理方式從未如此這 般地受到檢視,遑論由外部專家用審核企業運作效率之模式來評估大學表 現。翌年,委員會公佈Jarratt 報告書,向政府、大學資助委員會,及大學 校長委員會(CVCP)提出一系列的建議。包括大學的管理模式要更企業 化,大學校長應同時兼負行政及學術領導之責,且最好能接受企管方面的 訓練,大學應將預算規畫的工作交付給專責單位負責,並可參酌業界財務 管理方式,編制各科系的收支損益表,以增進經費分配及運用的績效等

(Sandbach & Thomas, 1996: 61-62)。

Jarratt 委員會更進一步指出,大學機構是一個由管理委員會、學術責 任與教育需求等要素聯結而成的複雜組織,且由於大學具有下列特徵:所 從事的活動具多樣化與廣泛性、大學自主的管理傳統(此傳統雖提供大學 機構內部強烈的整合力量,但也可能因此延誤或阻礙重要政策之推動)、 專業忠誠度(大學教師常關心自己的地位是否受人尊重)等,遂讓大學的 管理與行政程序較一般企業組織更為複雜。基於此,Jarratt 委員會宣稱英 國大學教育資源的分配是破碎與不協調的,並建議設置管理當局來負責策 略規畫並建立整體優先順序、藉由授權來克服大學財務管理的缺失

(Williams, 1992: 17)。

就大學發展現況而言,英國係由英格蘭、蘇格蘭、威爾斯與北愛爾蘭 等四個不同的行政區域所組成,且各行政區域在公共經費的補助機制上各 自擁有其政策與實務。目前英國共有109 所大學,包括英格蘭 90 所、蘇 格蘭14 所、威爾斯 3 所及北愛爾蘭 2 所(Universities UK, 2008)。隨著高 等教育的擴充,有鑑於教育事務內容日趨龐雜,為了持續提升大學競爭力 以保持世界領先地位,英國新任首相Golden Brown 遂於內閣改組後將各部 會相關業務進行重整,並於2007 年 6 月 28 日新設立「兒童、學校暨家庭 部」(Department for Children, Schools and Families, DCSF)與「創新、大學 暨技能部」(Department for Innovation, Universities and Skills, DIUS)以取 代過去幾年之「教育與技能部」(Department for Education and Skill, DfES)。其中「創新、大學及技能部」(DIUS)即為目前英格蘭高等教育 行政主管機關。

貳、英國大學品質保證與績效評估

茲就英國大學績效責任概念之興起、大學評鑑作業之實施與大學績效 報告之公布分述如下:

一、績效責任概念之興起

若就近年來英國家大學發展的情形觀之,不但機構外部之社會大眾對 於各大學經費運用績效的關注逐漸升高;內部成員對於教學與研究酬賞的 要求也日益加重。此兩種需求結合後對大學造成一股不可抗拒的壓力,迫 使各大學必須以更有效的方式籌措、分配與運用資源。且一般而言,機構 內部資源分配的方法常為複製外部經費分配模式而來。

首先就大學機構外部環境之變遷而言,由於國家財政的緊縮,1980 年代初期英國政府開始削減高教經費,然而在三年內陸續刪減高等教育 17%的經費後,政府對於大學教育品質與效率之要求標準卻未因此而降 低;反之,英國政府對大學教育所抱持的態度,仍是要求各大學「以較少 的經費做更多的事」(戴曉霞,2000:209-210)。根據 1988 年教育改革法 案之規定,英國大學廢止新進學術成員的終身職,以強化高等教育機構人 事任用的彈性,並增加高等教育機構的經費運用效率(戴曉霞,1999:132;

Mackinnon & Statham, 1999: 67)。

此外,目前英國大學與高等教育撥款委員會之間的關係是透過財務備 忘錄來規定細節,各大學若接受公共經費補助則必須在備忘錄上簽字。透 過備忘錄,大學一方面必須對使用公共經費負擔適當的績效責任;另方面 也促使大學來自於政府之官僚控制最少化(Lowe, 1996: 136)。然而維持這 樣理想的均衡並不容易,委員會偶而也會收到學界批評其過度干擾大學運 作;但即使如此,仍被社會大眾認為是值得的,因為「干預」多少也反映

此外,目前英國大學與高等教育撥款委員會之間的關係是透過財務備 忘錄來規定細節,各大學若接受公共經費補助則必須在備忘錄上簽字。透 過備忘錄,大學一方面必須對使用公共經費負擔適當的績效責任;另方面 也促使大學來自於政府之官僚控制最少化(Lowe, 1996: 136)。然而維持這 樣理想的均衡並不容易,委員會偶而也會收到學界批評其過度干擾大學運 作;但即使如此,仍被社會大眾認為是值得的,因為「干預」多少也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