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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四節 研究範圍與限制

壹、研究範圍

本研究為桃園市國中學生公民參與態度之調查研究,研究範圍擬定如下:

一、就研究地區而言

本研究所指的桃園市,是指依《地方制度法》之規定,已於 2014 年 12 月 25 日起改制升格為直轄市的「桃園市」,桃園縣原有的鄉鎮市也都改制為區。目前桃 園市共有 13 個區,分別敘述如下:桃園區、中壢區、八德區、平鎮區、楊梅區、

蘆竹區、大溪區、大園區、龜山區、龍潭區、新屋區、觀音區、復興區。本研究 僅以 103 學年度就讀於桃園市的國中學生為研究對象,臺灣其他地區的國中學生 則不在本研究之研究範圍內。

二、就研究對象而言

本研究僅以 103 學年度就讀於桃園市的國中學生為研究對象,而國中學生是 指就讀於桃園市境內的 55 所市立國民中學、二所市立高中附設國中部、二所市立 國中小之國中部和八所私立中學之國中部的學生,不包含補校與特殊學校,共有 67 所學校,81330 位學生。

三、就研究變項而言:

(一)自變項

1.學生前因背景變項

學生前因背景變項包含:「學生特質」(性別、年級)、「家庭背景」(家 庭類型、父母或主要照顧者的教育程度)與「學校特質」(學校規模、學校 類型)等因素。

2.學生學習歷程變項

學生學習歷程變項,則是強調「學生社會化和學習的歷程」,包含:「家 庭環境」(家人關心公共事務議題的情形、家人參與公共事務活動的情形、家 人間討論公共事務議題的情形等)、「同儕團體」(同學關心公共事務議題的情 形、同學參與公共事務活動的情形、同學間討論公共事務議題的情形等)、「傳 播媒體」(學生透過媒體接收新聞情形、學生透過媒體進行娛樂情形等)、「學 校教學管理」(學校班級民主氣氛、教師教學授課方式)與「社會重大事件關 注程度」等因素。

(二)依變項:公民參與態度

本研究之依變項為國中學生公民參與態度,共包含兩個面向,分別是指學 生的「社會公共事務參與態度」和「校園公共事務參與態度」。

貳、研究限制 一、就研究地區而言

本研究調查國中學生公民參與態度,照理來說研究地區應涵蓋全臺各區的國 中學生,但研究者評估本身的能力、時間與物力,因而僅以研究者所任教的桃園 市為研究區域,要再擴及全臺各區恐有困難,再加上,臺灣各區域的生活背景與 學生生活經驗也有所不同,故本研究結果無法推論至臺灣其他區域。

二、就研究對象而言

本研究對象為桃園市的國中學生,無法擴及國小學生、高中職學生、大學生 與研究生,由於不同求學階段的學生,其認知發展與生活經驗的不同,公民參與 態度也會有所不同。因此,本研究結果將無法推論至其他求學階段的學生。

三、就研究變項而言

本研究之目的,在於了解桃園市國中學生的公民參與態度,但影響學生公民 參與態度的變項多元且複雜,可由許多不同的觀點加以探討。本研究已參考政治 社會化理論與 ICCS 2009 研究架構,將自變項分為學生前因背景變項與學生學習 歷程變項,依變項則為學生公民參與態度,包含社會公共事務參與態度與校園公 共事務參與態度,但在歸納整合上,難免有疏漏取捨之困難,而有缺漏之處。

四、就研究方法而言

本研究採取問卷調查之方式,受限與問卷題目的內容與數量,故一些個別特 殊的情況不易從所得資料中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