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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研究範圍

本研究是於音樂課所進行之觀察與研究,僅以一位就讀高雄市某國小四年級 普通班的自閉症兒童,為主要的觀察及教學對象,研究對象具備口語理解能力、

智能正常無認知功能障礙,但在注意力方面有缺陷。本研究的目的旨在探究多感 官音樂教學活動之實施,對於國小自閉症學生注意力之成效。研究者主要觀察的 向度為注意力行為、音樂行為表現之專注程度二項,故研究對象之音樂學習程度、

音樂教學活動中與同儕互動的表現,不列入觀察與資料分析描述討論範圍內。

二、研究限制

研究限制分為研究對象之限制、教材內容之限制、教學時間之限制,逐一說 明如下:

(一)研究對象之限制

本研究僅以一名就讀於高雄市某公立國民小學普通班的自閉症學生為研究對 象,故研究結果不適於推論到所有自閉症兒童身上。

(二)教材內容之限制

本研究多感官音樂教學活動方案之教材內容為參考音樂教育、音樂治療、特 殊教育等相關理論與他人研究之實驗教材後自行編撰,故研究不宜推論至其他類 型之音樂活動教學設計對自閉症兒童亦能獲得相同的教學成效。

(三)教學時間之限制

由於音樂課每週的上課時間只有一節四十分鐘,研究者無法每日都對研究對 象進行指導和觀察,其音樂學習成效就必須仰賴平時導師與家長督促練習。所以 研究期間只記錄研究對象的注意力行為與音樂行為表現之專注程度的改變歷程,

關於音樂學習程度的變化則不列入探討。

(四)觀察上的限制

由於本研究之協同觀察者無法每次都到課堂現場觀察,研究者為了讓研究的 內容與結果具有價值與一定的信度,將每次的上課內容全程錄影,而後進行評分 者信度考驗,以期待能達到研究品質。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自閉症學生行為特質

一、自閉症學生之定義與身心特質

自閉症一詞最早由 Bleuler 於 1911 年所提出。他描述自閉症的特徵是無法與 他人接觸、退縮、很難親近、冷漠、固執的態度及行為、不適當的行為、妄想的 傾向(Parnas, Bovet, & Zahavi, 2002)。其後 Kanner 與 Asperger 認同並沿用 Bleuder 的看法,認定自閉症者乃是與生俱來的症狀,並兼有嚴重的社會適應困難問題(王 大延譯,1997)。

世界衛生組織於 1992 年所出版的「國際疾病和相關健康問題統計分類第十版」

(ICD-10)將兒童期自閉症的定義為普遍性發展障礙的一種類型,可界定為:(一)

在三歲以前表現出異常或發展缺陷。(二)其功能異常之特徵型式為可見於精神 病理學,在社交互動、溝通,以及侷限、刻板、重複之行為等三個方面的行為(引 自林菱佩,2010)。

美國根據聯邦特殊教育法的個別之教育法案(Individuals with Disabilities Education Act, IDEA)(IDEA, 2004),將自閉症定義為一種發展性障礙,已經嚴 重影響口語與非口語溝通及社會互動,且不利影響兒童的教育表現,通常出現時 間為 3 歲之前。其他自閉症經常出現的特徵包含出現重複性活動和固著動作、抗 拒熟悉環境的改變或輕易改變日常生活作息,及對於知覺有不尋常的反應(王文 科等人,2015)。

1994 年美國精神醫學會 (American Psychiatric Association, APA) 出版之《精 神疾病診斷統計手冊》第四版 (DSM-IV) 原使用廣泛性發展障礙(pervasive developmental disorder, PDD) 一詞,來涵蓋典型自閉症及其他類自閉症學生。2000

年出版之《精神疾病診斷統計手冊》第四版修正版 (DSM-IV-TR) 仍然以廣泛性發 展障礙稱之。然而在 2013 年所出版的 《精神疾病診斷統計手冊》 第五版 (DSM-V) 出現一大變革,不再定義亞型 (subtype),原本在 DSM-IV 之中所使用的自閉症 (autistic disorder)、亞斯伯格症 (Asperger’s disorder)、其他未註明的廣泛性發展障 礙(PDD,NOS)、兒童期崩解障礙(childhood disintegrative disorder)及雷特氏症(Rett’s disorder)四項診斷被合併成單一診斷,名稱由自閉症類群障礙 (autism spectrum disorder, ASD) 取代了原來的廣泛性發展障礙 (丘彥南、賴孟泉、徐如維、劉弘仁,

2011)。

除上述國外對於自閉症之定義外,國內定義自閉症則是根據教育部發布之《身 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 (2013)第十二條,《特殊教育法》(2014)第三條 第二項第十一款所稱之自閉症,指因神經心理功能異常而顯現於溝通、社會互動、

行為及興趣表現上有嚴重問題,造成學習及生活適應上有顯著困難者。

自閉症兒童是屬於多重障礙 (蔡文哲,2013),自閉症的好發時期,大致是在 嬰兒三十個月前左右,被診斷出來的原因通常是因為兒童語言能力沒有持續進步 並有明顯的語言發展障礙。而自閉症兒童的身體外觀上,與一般正常的孩子相同,

只是會容易表現出嚴重的混亂行為,例如:社交冷漠、情緒不穩定、逃避與人眼 神上的接觸、缺乏視覺上的刺激、聽覺上的反應行為、欠缺溝通的技巧、對某物 品過度的依戀、專注的儀式化、固著行為與強迫性行為(賴麗珍譯,2009,Richman 著)。即使是同一個自閉症兒童,在他的成長過程當中,固著行為也會經常變換 而且千奇百怪,讓周遭的師長們及家長,不知如何應變(王意中,2014)。宋維 村(2000)指出,自閉症兒童常有活動量太高、活動量太低、注意力不集中,缺 少主動,對某些事物特別的恐懼或特別喜愛,亂發脾氣,甚至沒有達成他所要求 的,會出現攻擊或傷害自己的行為。

王大延(1994)則在《自閉症者的特徵》研究中對自閉症兒童做以下描述:

(一)認知缺陷問題:智能低下、過度選擇、偏窄視覺、零碎天賦以及缺乏傳送 刺激能力。(二)溝通困難問題:語言能力失常、社會的異常行為以及缺乏社會 交互作用的能力。(三)偏異的行為型態:自我刺激行為、自傷行為、固持行為 或強迫行為。(四)生理異常現象。郭為藩(2002)也針對教育部頒訂的鑑定標 準加以詳細探討,將自閉症兒童的特質分為以下五類:(一)無法與他人溝通。

(二)缺乏模仿與想像遊戲。(三)表現固著與自我刺激行為。(四)不完整的 口語與表情達意。(五)認知學習上的困難。陳炎輝(2004)則認為,自閉症的 主要特徵為:(一)人際關係障礙。(二)語言發展障礙。(三)固著的行為。

(四)情緒表達困難。

二、自閉症之診斷標準

自閉症的診斷標準有許多種,目前常見的有美國精神醫學會《精神疾病診斷 統計手冊》第五版 (DSM-5)和世界衛生組織所出版的 ICD-10 及我國教育部發佈 的「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等,分別說明如下:

(一)美國精神醫學會《精神疾病診斷統計手冊》第五版 (DSM-5) 之診斷標準 依據美國精神醫學會《精神疾病診斷統計手冊》第五版 (DSM-5)對自閉症類 群障礙診斷標準如下:

1. 在多重情境中持續有社交溝通及社會互動的缺損,於現在或過去曾有下列表 徵:

(1) 社會-情緒相互性的缺損。

(2) 用於社會互動的非語言溝通行為的缺損。

(3) 發展、維繫及瞭解關係的缺損。

2. 侷限、重複的行為、興趣或活動模式,於現在或過去至少有下列二種表徵:

(1) 刻板的 (sterotyped) 或重複的動作、使用物件或言語。

(2) 堅持同一性、固著依循常規或語言及非語言行為的儀式模式。

(3) 具有在強度或焦點上顯現到不尋常程度的高度侷限、固著的興趣。

(4) 對感官輸入訊息反應過強或過低,或是對環境的感官刺激面有不 尋常的 興趣。

3. 症狀必須在早期發展階段出現(但是缺損可能到社交溝通需求超過受限能力 時才會完全顯現,或是可能被年長後習得的策略所掩飾)。

4. 症狀引起臨床上社交、職業或其他重要領域方面顯著功能減損。

5. 上述困擾無法以智能不足或整體發展遲緩做更好的解釋(智能不足與自閉症 類群障礙症常並存;在做出智能不足與自閉症類群障礙症共病診斷時,社交 溝通能力應低於一般發展程度所預期的水平)。

(二)世界衛生組織所出版的 ICD-10 之診斷標準

依據世界衛生組織所出版的「國際疾病和相關健康問題統計分類第十版」

(ICD-10),認為兒童期自閉症的診斷標準為:

1 . 社會互動方面的障礙 2 . 溝通方面的障礙

3 . 重複出現刻板固執行為、興趣和活動。

其診斷要同時滿足下列 A、B、C 三準則(宋維村,2000):

A、三歲以前出現下列三項中至少一項功能之發展異常或障礙:

1. 社交溝通情境之理解性或表達性語言。

2. 選擇性社交依附或交互社會互動。

3. 功能性或象徵性遊戲。

B、下列 1、2、3 大項合計至少六項,其中 1 至少兩項,2 和 3 各至少一項:

1. 交互社會互動之質的障礙

(1) 不會適當使用注視、臉部表情、姿勢等肢體語言以調整社會互動。

(2) 未能發展和同儕分享喜好的事物、活動、情緒等有關的同儕關係。

(3) 缺乏社會情緒的交互關係,而表現出對別人情緒的不當反應,或不會 依社會情境而調整行為,或不能適當的整合社會、情緒與溝通行為。

(4) 缺乏分享別人的或與人分享自己的快樂。

2. 溝通方面質的障礙

(1) 語言發展遲滯或沒有口語,也沒有用非口語的姿勢表情來輔助溝通之 企圖。

(2) 不會發動或維持一來一往的交換溝通訊息。

(3) 固定、反覆或特異的方式使用語言。

(4) 缺乏自發性裝扮的遊戲或社會性模仿遊戲。

3. 狹窄、反覆、固定僵化行為、興趣和活動:

(1) 執著於反覆狹窄的興趣。

(2) 強迫式的執著於非功能性的常規或儀式。

(3) 常同性的動作。

(4) 對物品的部分或玩具無功能的成份的執著。

C、不是有續發社會情緒問題的接受性語言障礙、依附障礙,和有情緒行為問題 的智能不足、精神分裂症、雷特症者。

(三)教育部「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之鑑定基準

根據教育部發布之《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2013)第十二條,

所稱之自閉症,指因神經心理功能異常而顯現於溝通、社會互動、行為及興趣表

所稱之自閉症,指因神經心理功能異常而顯現於溝通、社會互動、行為及興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