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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研究結論、建議與省思

第一節 研究結論

第一節 研究結論

壹、中國大陸特殊教育師資培育發展

一、發展可分為三個時期

(一)初始期(1949 年以前)

1.19 世紀末因傳教士於中國大陸北京與山東煙臺地區開辦了「瞽叟通文 館」和「啟喑學館」,中國大陸之特殊教育因而誕生。

2.尚未有專門培養特殊教育師資的學校或機構,主要是採用師徒制或短期 培訓來培養特教師資。

3.1932 年,煙臺啟喑學館開辦了師範班,之後陸續有特殊教育師範班,如:

成都盲啞特殊教育師範班……等成立,成為中國大陸特殊師範教育萌芽的開 始。

(二)基礎期(1949 年-1976 年)

1.特殊教育已經納入了國民教育體系之中,儘管發展受到文化大革命之干 擾,特殊教育教師之數量仍逐漸增加。

2.此階段特殊教育師資少部分是來自於舊有學校,大部分是來自於普通學 校與普通師範學校之畢業生,但因為沒有專門培養特殊教育師資的機構,這些 新教師仍是進入特殊學校後跟著老一輩的教師學習專業知識與技能。

3. 短期集中式的培訓與師徒制成為主要形式

1959 年,教育部與地方舉辦了 3 到 6 個月的聾、盲教育短期師資訓練班,

課程內容包含了聽課、討論、見習與實習;這樣短期集中式的培訓與師徒制成

為當時特殊教師師資培養的主要形式,雖然是屬於在職培訓,但仍紓解了特殊 教育師資不足的情況。

(三)發展與改革期(1977 年至今)

此階段中,量的方面,特殊教師人數增長許多,已經達到四萬多人,質的 方面也產生了改變,分述如下:

1. 1980 年,北京師範大學在教育系中建立了特殊教育研究室,開設了特 殊教育和心理課程。

2. 1981 年,黑龍江肇東師範學院首先開辦特殊教育師範部。

3. 1984 年,南京特殊教育師範學校開始招生。

4. 1986 年,北京師範大學設置了特殊教育專業,第一次在全國招收了 15 名特殊教育專業的本科生;後來華東師範大學心理系、華中師範大學教育系、

西南師範大學與陝西師範大學教育系分別在 1988、1990、1993 年相繼建立特 殊教育專業,招生特殊教育專業本科生,以及遼寧師範大學也建立了本科與專 科的特殊教育專業。

5.截至 1998 年,中國大陸共建立了 35 個中等特殊教育師範學校,7 個高 等特殊教育專業,他們不僅擔任培育師範生的任務,也承擔著在職特殊教師的 進修任務。

6.特殊教育師資培育從短期非正式的在職培訓為主,邁向了長期正規師範 院校職前培養為主的形式。

7.調整培養體系

(1)1999 年「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進素質教育的決 定」中提到應調整師範學校的層次與布局,於 2010 年前後能使小學和初中階 段教育的專任教師學歷提高到本科與專科的層次。

(2)同時特殊師範教育也由中等、大專、本科三級,轉為大專與本科兩 個層次;原中等特殊師範學校也升等或合併成為高等特殊師範學校。

8.實施師範生免費教育政策

(1)2007 年北京師範大學在中西部地區招收了四屆的特殊教育專業免費 師範生,對於提升中西部特殊教育師資的專業化程度有深遠之影響。

(2)1993 年,北京師範大學、遼寧師範大學招收了特殊教育碩士研究生。

(3)1997 年,華東師範大學率先成立特殊教育博士點。

至此中國大陸特殊教育逐漸形成了以大專、本科、研究生等多層次培養之 狀態。

貳、中國大陸特殊教育師資培育相關法令

一、1951 年將特殊教育納入教育體系

初期,中國大陸並無針對特殊教育制定相關法令,直到 1951 年所頒發的

「關於改革學制的決定」中規定「各地人民政府應設立聾啞、盲等特種學校,

對生理上有缺陷的兒童、青年和成人施以教育」,才開始將特殊教育納入教育 體系。

二、1982 年後形成特殊教育師資培育政策體系

基本上已形成了從中央到地方,由國家根本大法到地方法規多層級的特殊 教育師資培育政策之體系。例如:

(一)法律層面

1.1982 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 45 條

2.1990 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2008 年修訂)第 28 條 3.1992 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實施細則第 32 條

(二)行政部門方面

1. 1989 年,國務院辦公廳轉發「關於發展特殊教育的若干意見」第 18 條,

對於加強師資隊伍建設有了具體規定。

2. 1994 年 8 月「殘疾人教育條例」是第一部與殘疾人相關的專門法規,第 六章中的 35 到 42 條中,對於特殊教育師資的培育目標、培育課程、培育培訓、

任職資格、教師編制、教師待遇等方面皆有詳細的規定。

3.國家教育委員會頒發「中等特殊教育師範學校教學計畫(詴行)」,涵蓋了 中等特殊教育之培養目標、範圍、時間與課程安排設置、課外活動與教育實踐 等。

4.國家教育委員會頒發「高等師範院校特殊教育專業教學計畫(草案)」,涵 蓋了高等師範院校特殊教育培養目標、招生與學制、時間安排、學分與課程設

置等五項。

(三)地方政府與地方教育行政部門

1. 1993 年 10 月 30 日,江蘇省通過「江蘇省實施殘疾人保障法」。

2. 1994 年 7 月 22 日,北京市通過『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 障法」辦法』。

三、立法特點

(一)立法數量少

目前只有一部殘疾人的專項法規,一部殘疾人行政法規,其餘則是屬於行 政規章與規範性文件,數量較少,層次等級也不高。

(二)針對性弱、操作性低

雖然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關於發展特殊教育的若干意見」、

「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殘疾人教育條例」規定了特殊教育師資的 培養方式、內容、要求、機構、管理與待遇等相關議題,但尚無一部專門屬於 特殊教育或是特殊教育師資培育方面的法律規定,只有在談到教師教育問題 時,對於特殊教育教師的培育問題做了一些簡單的規定,描述上模糊,在實際 操作上也有困難。

(三)缺乏特殊教育教師在資格認證制度上的相關法律政策

儘管在「殘疾人教育條例」第 37 條中已有規定國家實行殘疾人教育師資 資格證書制度,但是對於其中的任職資格、資格准入、等級評定上的具體內容 並無明確規範。

四、特殊教育教師資格認證

(一)奠定法律基礎

在「殘疾人教育條例」第 37 條中已有規定國家實行殘疾人教育師資資格 證書制度,並提出要建立特殊教育教師資格標準的目標與任務,為特殊教育教 師的專業發展奠定了法律基礎。

(二)教師類型中無設置「特殊教育教師資格」

目前特殊教育教師持有的是普通教育教師資格證。

(三)缺乏對於特殊教育教師資格的明確標準

雖然在「殘疾人教育條例」第 33 條中規定特殊教育教師應具有國家規定 的普通學校教師的學歷與資格,還應具備特殊教育的專業知識,並取得專業資 格證書,但並不完善;使得任職資格無據可依,對於培養與培訓的模式缺乏相 對應的行動指南。

(四)任用制度並無貫徹實行

部分特殊教育教師並未受過專業訓練,而出身於特殊教育師範學校的畢業 生並未被補充至特殊教育師資隊伍裡(有的是因為自行選擇其他行業),仍舊造 成師資缺乏與浪費培育資源。

(五)上海實行「特殊教育教師資格證書」制度

對於四種學校類型(包含盲、聾、培智、工讀)的特殊教育教師規定了基 本的知識與技能要求,更於 2002 年針對上海市特殊教育的新進教師提出崗位 證書培訓的要求,但以目前來說,在中國大陸大部分地區從特殊教育專業畢業 後的教師,即可取得普通教師資格證,便能進入特殊學校尌職。

總結來說,特殊教育專業畢業生持著普通教師資格證進入特殊學校尌業,

並進行為時一年的實習,在實習期過後通過考核便能成為正式的特殊教育教 師。

參、中國大陸特殊教育師資培育目標與模式

1998 年教育部頒布「特殊教育學校暫行規程」中對於特殊教育教師的規 定為:「特殊教育學校教師應具備國家規定的相應資格和任職條件,具有社會 主義的人道主義精神,關心殘疾學生,掌握特殊教育的專業知識和技能,遵孚 職業道德,完成教育教學工作,享受和旅行法律規定的權利和義務」,而中等 與高等特殊師範教育對於其培養目標則有不同的方向。

一、培養目標

(一)中等特殊師範教育

1989 年,國家教育委員會頒發「中等特殊師範學校教學計畫(詴行)」的 通知,其中便規定其目標主要如下:

1.培養出具有良好的社會公德和能艱苦奮鬥、求實創新的精神。

2.熱愛並願意從事特殊教育事業,理解與尊重殘疾兒童。

3.掌握從事初等特殊教育應必備的中等文化科學知識與專業技能。

4.具有健康體魄,方能成為初等特殊學校教師。

(二)高等特殊師範教育

1.專科院校以培養應用型人才為主,希望能夠掌握特殊教育實踐技能,做好 基礎教育教學與康復工作,目標與高等專科學校培養目標一致。

2.本科院校多以培養出具備創新型、複合型的特殊教育專業人才為主,與「研 究型大學」的定位一致。

(三)培養目標特點

1.重視職業素質,基本素質培養較少

2.集中培養專業知識能力,但對於專業道德雖有目標,但無法落實。

3.師範性與特殊性並行,但仍以不分類教師為主。

4.重教育理論知識與科研能力,忽略實踐能力,如:有效教學實踐能力、與 社區溝通能力等。

二、培養模式

(一)中等專科特殊師範教育模式 學制三年,招收初中畢業生。

(二)專科特殊師範教育模式

包含三年和五年專科特殊師範教育模式,招收高中畢業生。

(三)本科特殊師範教育模式 1.本科四年一貫制

2.分段培養

先以教育學科統一招生,在 3 到 4 個學期後選擇專業,例如:特殊教育、

學前教育等。

以上兩種形式並沒有針對特殊兒童的障礙類型進行更細部的專業傾向分 類,學生在學校中會學習到所有特殊教育領域的知識課程。

以上兩種形式並沒有針對特殊兒童的障礙類型進行更細部的專業傾向分 類,學生在學校中會學習到所有特殊教育領域的知識課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