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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研究結論與建議

第一節 研究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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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研究結論與建議

本研究之目的,是瞭解新管理主義對韓國教育行政的影響及價值,爲了地方 教育自治的發展,從中央對地方、一般自治對教育自治等多方面,探索教育治理 變化和合理權限分配方案,並分析學校營運委員會的實際作用和學校自治的發展 方向。本章根據前幾章之研究目的、文獻探討與研究結果,於此章歸納出研究結 論,並提出相關建議, 期待未來可供教育行政主管機關、教育相關人員作為後 續研究之參考。

第一節 研究結論

研究者根據對韓國教育行政的新管理主義影響,及學校自治強化等訪談大綱,

與教育行政公務員和校長進行深度訪談所得到之資料,本節將之歸納以呈現最終 之研究結果,提供未來地方教育自治制度發展,及學校自治強化等政策推行之參 考。

壹、 新管理主義價值影響教育需求者導向,和對此的反省而形成之 教育公平

韓國教育以1990年代爲起點,迎來了量的增長戰略的侷限,面臨著質的發展 新課題,透過教育質量、多樣性、選擇、責任感等新的接觸,摸索出了新的方向。

基於以上原因,韓國教育改革試圖擺脫以前的教育方式,尋求新的應對方案,並 因各種現實原因將新管理主義理論反映到教育改革中,從而脫離了過去單一的,

由國家控制的教育現實,在許多方面帶來了變化。將過去單方面以教育提供者爲 中心的教育,轉變爲以教育需求者爲中心的教育,形成了擴大教育的自律性和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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樣性,改善教育環境等積極的部分。特別是,解決了國家的過度壟斷,實現了教 育的分權化和自律化,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現有以教師爲中心、以教科書爲中心、

以官僚行政爲中心的問題。

但與此同時,教育改革徹底按照市場經濟原理進行,其負面影響也同時蘊含 在其中。正如「需求者」的概念暗示的那樣,教育過於用經濟理論,掌握了本應 協同的教育關係被歪曲爲競爭關係,導致非教育性結果。另外,通過競爭提高教 育質量的過分強調,忽略了透過教育機會均等的社會融合功能,隨著教育不平等 的深化,階層間的矛盾問題越來越嚴重。最終,新管理主義教育改革導致韓國教 育的新變化,儘管有積極的一面,同時擁有過分的經濟理論造成的負面影響。以 需求者爲中心的教育,意在改善和完善現有的公共教育體制,以促進教育的自主 性、創意性和多樣性,從而提高教育的適合性,最終在國家共同體層面上確保教 育競爭力。爲確保教育競爭力,可以接受的是接受市場原理的基本,但有必要適 當緩解其副作用,這就是確保教育公平性和民主性。像這樣,在當今韓國教育行 政的核心精神和本質,是以新管理主義爲基礎的需求者爲中心的教育實現,同時,

可以說,緩解和彌補這一副作用,確保教育公平和民主性,這就是目前新管理主 義教育所要求的價值。

貳、 地方教育自治本質,意味着以地方、教育專家、需求者爲中心,

轉換教育典範

韓國地方教育自治制度的本質,是透過教育行政的地方分權,實施適合地區 居民參與和地域特點的教育政策,作爲教育憲法上的價值,可以說是爲了確保教 育的自主性、專業性、政治中立性的教育制度。韓國於1991年正式實施地方教育 自治制度,1995年以新管理主義理論爲依據的531教育改革成爲明文規定,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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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有關教育分權化的各種政策。可以說,在教育上,以往的官僚時代典範是以國 家爲中心,以政府官員爲中心,以供給者爲中心。但是,爲了充實地方教育自治,

新典範可以說是以地方教育爲中心,以教育專家爲中心,以需求者爲中心。這種 以新管理主義爲背景的教育典範的轉變,意味著教育自律性和責任感的提高。爲 了符合地區實情的教育實施,尊重學校的自律性,發揮教育現場爲中心的專業性,

透過自律和責任促進創意性努力等,原則上應該把地方教育相關的權限和義務,

賦予地方教育自治團體,國家在必要的情況下,應在法令承認的範圍內允許例外 干預。另外,大韓民國憲法第31條第4項規定,教育的自主性、專業性、政治中 立性根據法律規定得到保障。這裏所說的保障教育的自主性、專業性、政治中立 性是地方教育自治的理念基礎,這是爲了不讓教育受到外部勢力的不正當干涉,

必須由教育者或教育專家主導和管轄,這是禁止迎合特定政治勢力的行爲。

叄、 需要將教育權限真正轉移地方,特別是需要地方教育財政的轉 移

由於教育分權化的不斷推進,到目前爲止,中央教育權限向地方的轉移已經 持續進行,但地方的教育廳和學校感受程度還稍顯不足。在分配有關教育的行政 權力方面,提高其分配最終導致作爲教育需求者的學生,和家長的教育選擇權,

進而,只有把判斷的標準放在,能否爲保障教育機會均等作出貢獻,才能實現實 質性的權限轉移。即,包括活化地方教育自治制度,加強地方分權等在內的教育 行政權限分配的討論,最終通過強化學校的自律性,提高地區居民需要的教育多 樣性,同時,是爲了更充分地保障和實現教育機會的實質性均等等,國民的基本 權利。具體而言,需要果斷地把中央政府的教育權限分配到地方,需要國家教育 事務和地方教育事務之間的明確區分和協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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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此同時,爲實現地方教育自治,確保地方教育財政穩定也是重要因素,地 方分權如果沒有財政獨立,只是形式而已。地方教育分權必須對地方教育廳受讓 的事務,從中央政府獲得財政獨立,才具有分權實效。在目前教育財源對國家的 依賴度相當高的情況下,國家向地方自治團體分配財源的方式中,撥款制度可以 被認爲是加強地方分權的裝置,但根據計算撥款的標準和撥款方法,地方分權的 程度會有所不同。因此,中央提出教育財政的一般性標準,地方統一實行教育財 政,就是實現教育行政的地方分權。既然中央不轉移地方教育財政,地方教育自 治就會越來越遠。

肆、 中央與地方教育的治理,變成夥伴關係,而不是上下關係

隨著教育的分權化、地方化、自律化等典範的變化,現在中央與地方教育的 治理不再是上下級關係,而是變成了夥伴關係。爲化解中央與地方教育治理上的 矛盾與爭議,對當前有爭議的問題,中央政府不採取專斷的國政營運方式處理,

構建社會相關人士對爭論點的參與,合作及通過調整處理的「合作性治理」。現 在可以判斷爲是準備「從政府到治理(from government to governance) 」(Peters, 1995), 「治理的施政(governing as governance) 」(Kooiman, 2003),甚至「沒 有政府的治理(governance without government) 」(Rhodes, 1996)等中所指的「作 爲協治的治理」或「合作治理」的時候了。

從根本上講,教育治理是以教育共同體的參與,連帶以及合作爲基礎的教育 共同體治理,作爲共同體觀點的合作治理,教育共同體治理是共同體成員在政策 推動的各個層次上,形成的網絡中主動共同確定方向(co-steering),共同規範解決 問題的內容和過程(co-regulation),相互指導(co-guidance)。

教育共同體治理的運用目的,是在成員共生意識的共享,自願參與,合理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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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的結構中,促進教育持續發展的合作。這在解決日益複雜多樣的社會中迸發的 教育問題上,從某種程度上說,政府失敗是可以預見的,因此,這是出於對過去 壟斷性國家中心主義教育政策,推進體系的「治理革新」不可避免的認識而開始 的。

伍、 一般自治對教育自治的治理,需要相互聯繫與合作,對合作機 構的實質性運作至關重要

韓國的地方自治具有一般自治和教育自治分離的獨特形式,因此對市道的地 方政府和教育廳的「治理關係」產生了很多爭議。地方教育自治制度雖然以與一 般自治分離獨立爲原則營運,但教育自治和一般自治在地方自治的框架下,只能 存在不可分割的關係。因此,教育自治和一般自治之間應加強聯繫和合作。目前,

實際上作爲聯繫教育自治和一般自治的市、道合作機構,設有並營運的地方教育 行政協議會及教育支援審議委員會等,而且有自己的營運成果。

爲了地方教育自治的發展,改善教育行政體制,最重要的是通過消除對教育 自治和一般自治之間的關係的對立,反,建立聯繫、合作的條件,應該從引導 地方教育活性化的共生,及相輔相成的關係出發。爲此,首先需要的是市道政府 與市道敎育廳,對地方教育發展的責任意識的共用,和雙方教育合作的思路轉變。

一般行政機關應當尊重教育行政機關,在地方教育自治制度下履行的固有作用和 職能,教育行政機關應當對一般行政機關採取更加開放的姿態。在這種相互理解 和承認的基礎上,兩個機構將感到有必要探索建立地區之教育發展夥伴關係。同 時,要努力使市、道聯繫教育合作機構取得實質性教育成果,形成制度,活化教 育合作制度等。通過這些措施,在挖掘和推進地方教育事業的過程中,使地方教 育的理解和資訊相互分享,實現實質性的聯繫、合作不斷深入,將極大有助於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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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自治制度。

陸、 學校自治在於,強化學校的自律權限,強調相應的責任

教育行政最終的目的是,幫助學生在學校有效履行「教授與學習及生活指導」

過程,幸福地生活,同時向教師及家長提供滿意的教育相關服務。因此,教育專 家們應該根據自己的決定和原則,實踐人性教育及全人教育,同時提高共同體意 識和知識水準,培養時代要求的人才。歸根結底,以教育專家教師爲中心的學校,

在專業、創意性的教育活動中,外部的干涉要最小化,學校的自律營運是教育自

在專業、創意性的教育活動中,外部的干涉要最小化,學校的自律營運是教育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