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研究結果與分析
第二節 韓國的中央、地方教育行政權限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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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政治中立性,是指受教育的權利的實質內容,不得只對特定政黨進行有 利或不利的教育,不得根據法律規定和受教育者,作爲專家的良心進行公平教育,
應該站在中立的立場上,從政治影響中擺脫出來,不能形成基於政派和政治目的 的教育。
地方教育自治的本質是保障教育的自主性、專業性和政治中立,
爲此必須從㇐般行政中分離出來,獨立。爲了保持政治中立,
地方教育自治法規定教育監必須是非政黨人士。(B2-2-2~3)
綜合來看,爲了全面實施教育自治,在制度形態的構成之前,首先應該做的 事情就是教育分權。因爲只有中央政府向地方自治團體分配好權限,才能實現實 施教育自治的目的。因此,地方教育自治制度的本質是通過教育行政的地方分權,
來保障和擴大地區居民對教育的參與,制定並實施適合地區特點的教育政策,可 以說這是爲了確保教育的自主性、專業性、政治中立性的教育制度。多數受訪者 認爲,實現教育的地方分權和確保教育自主性、專業性、政治中立性的憲法價值,
是韓國地方教育自治制度追求的核心精神和本質。
第二節 韓國的中央、地方教育行政權限分配
國家和地方之間的教育權力分配,促進了地方教育自治,保證了地方教育的 獨立性,便於教育理念的實踐。另外,不僅能實現教育的政治中立性和民主性,
還能提高地區居民對教育的責任意識。同時,考慮到地區的特殊性,使教育成爲 可能,有助於實現教育改革的意志。因此,國家和地方之間關於教育權利的分配 的討論應基於這些目的。本節就韓國教育權限的分配典範如何變化,中央和地方 教育權限的分配是否順利,以及權限分配的正確方向等,與受訪者進行了深度訪 談後,重點內容分析後詳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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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 對中央-地方教育權限分配現狀的認識
一、 教育權限典範從國家集權轉向地方分權
教育權限分配模型大致可分爲兩種模型,即體現中央和地方之間,以及學校 之間關係的垂直上下連接模型,和強調地方自主主體的中央和地方水準的夥伴精 神模型。可以說,以往的官僚時代典範是以國家爲中心,以政府官員爲中心,以 供給者爲中心。與此相比,新典範可以說是以地方教育爲中心,以教育專家爲中 心,以需求者爲中心。如果說過去的典範是「中央集權的官僚典範」,那麼新的 典範就是「以教育分權需求者爲中心的典範」。這種典範的轉變意味著向提高自 律和責任感的方向轉變。以教育分權需求者爲中心的典範成爲中央和地方關係,
權力分配標準設置的準據。
爲了培養應對急劇變化的未來社會的未來型人才,比起以中央 政府爲中心的、統㇐的、普遍的教育政策,更有必要確保尊重 個性,合理應對靈活的思維和不斷變化的環境,需要確保教育 的多樣性。爲此,與適用於大規模人員的教育戰略相比,符合 各地區學生個別特點的針對性教育政策更爲有效,爲了實現這 些戰略,有必要將教育部的教育行政權限,轉移給地方教育廳 及學校。(B3-3-1~2)
教育行政權力下放還有助於提高行政效率。爲保證行政效率,
及時、適當的政策投入至關重要,如果權力集中到全國㇐級,
往往導致對區域問題的反應滯後,政策和目標難以協調㇐致。
因此,爲了提高行政效率,教育行政權力下放也是必需的。此 外,教育行政權力下放還有助於提高地方教育廳或單位學校的 責任心。在無法行使權力的情況下,追究其責任是有限的。爲 了詢問市道教育廳或學校是否做好教育活動,有必要爲他們負 責制定政策並執行創造條件。從這個意義上說,可以說,教育 行政權力下放與機構職責性密切相關。(C2-3-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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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分配有關教育的行政權限方面,其分配結果應以能否提高作爲教育需求者 的學生和家長之教育選擇權,和能否對保障教育機會均等做出貢獻爲判斷標準。
即,啟動地方教育自治制度,強化地方分權等教育行政權限分配的討論,最終通 過加強學校的自主性,提高地區居民需要的教育多樣性,同時,要知道,教育機 會的實際均等,是爲了更好地保障和實現公民的教育基本權利。
本研究的受訪者也提出,要通過教育權限的分配,實現地方教育自治,實現 符合教育需求者學生,家長要求的教育,最終通過這些教育實現學生的潛力最大 化,進而提高國家競爭力。
我認爲,要把中央教育行政權力從合理水準持續轉移給地方,
賦予地方權力和責任,支持地方教育自治的實現。通過期間教 育監直選制、人工費自律營運權限、地方公務員定員自律營運 權限等權利的轉讓,我認爲實際上正在提前地方教育自治。
(A4-4-2)
地方教育自治制度的正當性源於分權的原理。這是以將教育部 的權限分配給市道教育廳,再將市道教育廳的權限轉移學校爲 前提的。學校是教育現場第㇐線不斷接觸學生、家⾧等教育需 求者,並展開教育政策的地方,這是㇐個需要掌握政策推進中 出現的問題,並直接解決或與教育廳溝通摸索解決方案的組織,
比其他任何組織都要以自律性爲基調,進行創意性差別化努力 的地方。(B2-3-1~2)
不同地區的教育對象不同,學校也不同。不僅學生的程度不同,
學生的家庭環境,學生所在地區的特色也不同。爲了讓學生的 成⾧朝著最大化個人潛力的方向進行,併爲他們所屬的社會做 出貢獻,爲了進行特殊的教育活動,教育行政權限應該分散到 教育廳、教育支援廳和學校。(C4-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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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透過教育權限再分配,實現學校經營自律化
1990年代初開始實行的地方教育自治制,成爲地方教育行政機關之自律化前 進的契機。教育行政的自律化體現在,教育政策決定過程的民主化和行政權限調 整的努力上。從中央政府的教育行政權限,被轉移到地方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這 一點,可以看出自律化的可視性成果。然而,儘管已提出了目的在加強行政權限、
調整努力和教育能力的地方教育政策方案,但不可否認的是,中央在教育行政中 的集中權力和官僚主義傾向根深蒂固。因此,通過中央政府、地方教育行政機關、
學校間權限和職能的再分配,成功落實學校經營自律化,是非常重要的事情。
雖然持續的將權限轉移到地方,但在過於強調國家層面的統㇐
業務推進。我認爲中央沒有放下在國家層面對教育工作的統籌 推進機構的地位。相反,我認爲,教育廳及學校在促進教育事 務方面與教育部同等的夥伴作用很消極,問題發生在地區內時,
比起負責任的應對,更依賴於國家的責任或國家的應對要求。
(A2-4-1~3)
雖然在很多方面說教育行政權限正在向地方轉移,但是實際上 似乎微不足道,而且感覺不到。雖然爲了教育自治將教育行政 權限轉移給地方,但似乎只是業務轉移,並沒有轉移實質性權 限。業務和權限也要㇐起轉移,並轉移相應的權限和責任,以 及相應的實質性、自律性等。(B4-4-1~2)
三、 法律上存在不明確的教育權限分配關係
韓國的地方教育自治制度經歷長時間的準備與實行,但是對於是否符合其本 質,存在批判的觀點。從2000年前後開始,歷屆政府都把地方分權當作重要的國 政課題,但實際通過權限及事務,轉移地方分權的成果卻微乎其微,更何況,在 教育領域,儘管地方教育自治制度得到了執行,但成效微弱。同時,中央和地方 圍繞教育行政權限的衝突引發的矛盾頻繁發生,給教育現場的穩定,乃至公民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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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基本權利的實現帶來了不小的障礙。在這些教育領域,中央和地方之間持續存 在矛盾的原因,在很多地方都能找到,但首要的一點是,現行有關教育行政權限 分配的法令的態度。存在中央政府和地方教育行政機關之間的權限關係,未明確 或未達成協議的領域。這種不明確的權限分配,可能會引起中央政府和地方的矛 盾,最終會成爲地方教育行政機關所負責的政策開發及運作的障礙。
現在政府、教育部爲了與市、道教育廳合理分配權限,制定了 優先整頓課題及選定標準等,正在持續進行整頓。此外,正在 努力廢除或整頓沒有法律依據或模糊的事務,廢除引發過度行 政業務的事務。儘管如此,由於規定爲中央和地方共同事務的 關係法令態度,教育行政權限的重疊及衝突問題,以機關委任 爲中心的行政權限分配方式問題,以個別法令爲中心的權限及 推進事務轉移方式的界限問題等,都面臨著困難。(A1-4-2~7)
受訪者認爲,韓國在1990年代以後本著新管理主義精神,透過教育改革和地 方教育自治制度的全面實施,推進了持續性教育權利的地方轉移。但從另一方面 可以看出,他們還認爲至今還沒有實現充分的教育分權。
通過教育行政向地方轉移,把地方教育問題的權限和責任同時 還給地方,後在發生隨之而來的問題時,加強地方自己承擔責 任的控制機制。我認爲教育部有決策、執行和監督職能。政策 職能和評價、監督職能即使由教育部承擔,執行職能也需要向 地方大幅度轉移。但到目前爲止,教育部㇐直表示中央政府的
通過教育行政向地方轉移,把地方教育問題的權限和責任同時 還給地方,後在發生隨之而來的問題時,加強地方自己承擔責 任的控制機制。我認爲教育部有決策、執行和監督職能。政策 職能和評價、監督職能即使由教育部承擔,執行職能也需要向 地方大幅度轉移。但到目前爲止,教育部㇐直表示中央政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