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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第三節 研究者省思

一、訪談校長的過程中,從推展到成立專班的過程,深刻了解校長在這塊付出 極為用心,並克服種種困難,取得老師及家長的信任,但由於校長任期已

到,要轉至市區的學校就任,其延續的業務要交接給下一任新校長,產生 的變化留待日後觀察。

二、十二年國教教育改革,提倡多元智能發展,在教師用心陪伴鼓勵下幫助學 生成長,誠摯建議家長與教育工作者,需調整觀念,將學校推展的良善美 意之教育觀念,真正落實在學生身上,朝向五育均衡發展。

三、金色國中處於臺東縣偏遠地區學校,交通不便,目前學校靠近火車站,但 到訓練學校的位置仍有一段距離,校車亦要接附近國小生上下學,校方對 此事也曾討論許久,盼相關單位可以給與協助支援,能爭取到充足的經費 支應交通費用解決交通問題。

四、金色國中辦理技藝專班業務,人力及經費需要大力的協助與充足的支援,

在偏鄉辦理專班,除了需要基本的硬體設備,更需要教師團隊在過程中付 出時間與心力推動相關業務,教師們原本的課務已經很繁重了,擔任行政

的教師也身兼多職,如沒有相關的人力及經費支援,過程將會遇到許多的困 難,期望教育單位可以重視學校所需要的支援,讓技藝專班可以在偏鄉原住 民重點學校照顧更多有技藝傾向的學生。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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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

附錄一 國民中學技藝教育實施辦法

第 1 條

本辦法依國民教育法第七條之一及技術及職業教育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國民中學辦理三年級學生技藝教育(以下簡稱技藝教育),得按其辦理主 體,依下列方式為之:

一、自辦式:由國民中學獨立辦理,上課地點在國民中學內。

二、合作式:由國民中學與鄰近之國民中學、技職校院、職業訓練機構或其他 民間機構、法人、團體(以下簡稱合作單位)合作辦理,上課地點在國民中學 或其合作單位內。

前項第二款國民中學與職業訓練機構合作辦理技藝教育,應依技術及職業 教育法第十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以契約訂定其權利義務關係,並由辦理技 藝教育之國民中學報學校主管機關備查。國民中學與職業訓練機構以外之合作 單位辦理技藝教育,得準用前項規定辦理。

第 3 條

技藝教育之上課方式分為下列二種:

一、抽離式上課:於班級正常上課時間,將參加技藝教育課程之學生(以下簡 稱技藝教育學生)單獨抽出至其他地點上課,原班級學生仍依課表上課。

二、專案編班上課:將技藝教育學生集合編成一班上課。

前項第二款專班上課,以採合作式方式辦理為限。但偏遠及離島地區之國民中 學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者,不在此限。國民中學 三年級普通班班級數在三班以下者,不得辦理專班上課。但偏遠、離島地區及 情況特殊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者,不在此限。

第 4 條

國民中學辦理技藝教育,應成立技藝教育學生遴薦及輔導會(以下簡稱遴 輔會);其任務如下:

一、國民中學技藝教育辦理方式及上課方式之研議。

二、技藝教育學生之遴薦及輔導。

三、技藝教育開辦計畫書之審議。

四、技藝教育宣導及諮詢。

五、其他有關技藝教育事宜。

前項遴輔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五人,校長及輔導處(室)主任為當然委員,

並分別兼任召集人及執行秘書;其餘委員,由校長就合作單位代表與校內家 長、相關行政及教師代表聘(派)兼之;任一性別委員人數應占委員總數三分 之一以上。

第 5 條

國民中學辦理技藝教育,應由導師、專任教師或輔導教師諮詢學生及家長 之意願後,填具技藝教育學生推薦表送輔導處(室)彙整,提交遴輔會遴選適 合參加技藝教育學生。前項推薦及遴選,應依學生生涯檔案紀錄,並考量相關 領域成績與特殊表現、性向測驗與職業興趣測驗及輔導紀錄或職群試探評量結 果為之。

第 6 條

國民中學得於三年級彈性調整領域學習節數及彈性學習節數開設技藝教育 課程,並由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參與規劃技藝教育課程之相關事宜。國民中學 辦理技藝教育開設之職群,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職群,採專班上課者,

其合作單位並應具備與該職群相關之群科或職種。

國民中學及合作單位辦理技藝教育,應由具有任教職群專長之教師或該行 業實務專家擔任教學,並優先進用已取得合格教師證書,且具有與任教職 群相關之證照或實務經驗者。

第 7 條

國民中學開設之技藝教育課程,學生人數以十五人至三十五人為原則,偏 遠及離島地區得視需要酌減人數。國民中學應規劃開設一職群至四職群,提供 技藝教育學生選修。學生得在第一學期、第二學期分別選修一職群或二職群;

其選修相同職群者,應以加深加廣及實作課程為限。專班上課應以外加班級數

方式辦理。但偏遠及離島地區之國民中學三年級普通班班級數在三班以下者,

連同專班合計,得維持原班級數。技藝教育採抽離式上課者,其上課節數,每 星期以三節至十二節為限;採專班上課者,每星期以七節至十四節為限。

第 8 條

國民中學因成立專班後致原班級人數減少者,非專班學生仍依原班級上 課,不得調整編班。專班上課以前條第三項但書方式辦理者,學校應就普通班 學生,以抽籤或電腦亂數方式調整班級。

第 9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辦理技藝教育之規劃、審查及評鑑等事項,

應成立國民中學技藝教育推動小組。前項小組置委員九人至十五人,教育局

(處)長為當然委員,並兼任召集人;其餘委員,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 關就學校校長、主任與教師代表、家長代表、學者專家及機關代表聘(派)兼 之;任一性別委員人數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第 10 條

國民中學辦理技藝教育,應研擬技藝教育開辦計畫書,採專班上課方式辦 理者,並應檢送二年級所有班級學生名冊、專班學生名冊、遴薦資料及家長同 意書,經遴輔會通過後,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前項開辦計畫 書,應包括開設之職群與課程、辦理方式與上課方式、上課節數與時間、師 資、材料與設備及經費預算。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通過開辦計畫書 後,採抽離式上課者,應彙整各校開辦技藝教育之情形,訂定直轄市、縣

(市)整體技藝教育計畫,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並得補助辦理經費;採專班上課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中央主管 機關核定,中央主管機關並得補助辦理經費。

第 11 條

第 11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