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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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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習之後,研究者發現珠三角的草根勞工組織普遍組織內部的能量尚在蘊積當 中,包含不同工作者之間還在磨合(特別是具有工人運動理念的領導者、工友出 身的工作者與非工友出身的工作者之間要如何建立對工作內容與方法的共識)、 組織要如何獲得工人的認同與參與、工人運動的理念如何轉化為工人接受的語 言、以及能否熬得住在達成目標之前有許許多多的空白與等待等在組織發展過程 中所可能經歷的階段。

草根勞工組織的成立雖然絕多數是出自於為工人服務的初衷,但並不代表這 些服務工作能夠順利地被完成、勞工組織自然而然地能夠吸引工人的參與或獲得 認同,也並非工作者能隨心所欲地執行組織的任務,其中有許多人與人、人與組 織、組織與外部環境之間的衝突與界線尚待化解、突破。

相較於其他兩家研究者實習的組織,打工族在面臨上述問題時已有相對成熟 與從容的應對方式,再加上受限於田調時間,研究者不採取比較研究而選擇資料 最豐富的打工族作個案研究,希望能夠從組織日常實做的角度更深度呈現出打工 族何以從一個鬆散的組織成為一家具有現代意義的非營利組織、面對嚴酷的政治 環境仍屹立不搖的草根勞工組織。從他們如何搭載著組織發展所積累的經驗去回 應現存的社會問題,循此脈絡理解他們的動機與想法、所開展的行動,與如何尋 找組織實踐的社會空間、遇到的困境與突破之道。

第一節 研究背景

一、經濟轉型下的中國工人

農民工是中國大陸改革開放以來經濟體制與社會結構轉型之下產生的群 體,戶籍屬於農民身份,但從事非農行業、到本地的鄉鎮企業或其他省份務工者 (王小章等 2010: 3-4)。1毛澤東時期確立的〈戶口登記條例〉將個人所能獲得的

1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2010 年度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統計公報》的資料,中國大陸農 民工總量已逾 2.4 億人,其中跨越省份務工者總數為 1.5 億,占總農民工人口的 63%,佔全中國

「二等公民」、「非公民」(Solinger 1999)。

隨著經濟體制的改革與市場開放,勞動關係由行政化逐漸轉變為市場化,農 雇主決定。不同所有制與工廠體制(factory regime)的企業有不同的勞動關係特 性與展演,然而最終都不脫一個基本的態勢,即工人與雇主之間的地位越益不對 等(常凱 2009)。

總人口的 10%。在外出農民工中,93.6%是以受雇的形式就業,有 72%就業於製造業、建築業、

住宿餐飲業和批發零售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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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關係不僅是勞動者與雇主雙方所形成的關係,中央政府為了維持政治權 力的集中及對社會的控制,並且兼顧經濟成長與轉型,建立與國際市場接軌的投 資環境,提出了勞動法規來因應勞動關係的轉變所帶來衝擊,試圖以國家的力量 參與勞動關係的調節(Gallagher 2005;Lee 2007)。自 1990 年代中期開始出台與改 革的勞動法律包含 1994 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2001 年《中華人民共和 國職業病防治法》、2007 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07 年《中華人 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與 2010 年《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等。

然而中央政府以法律制度作為兼顧政治集權與經濟成長的國家目標的同時,在財 稅分權的制度安排之下,地方政府與企業的利益緊密相關,這些法規反而造成中 央與地方之間的矛盾,相對完備的法規到了地方執行層面便很難能獲得落實,工 人的合法權益就在地方官商合謀的結構下被犧牲。

工人在法定權益受到侵害時,往往透過非正式的抗爭行動來尋求勞資爭議的 解決。他們用身體當作武器,發起罷工、堵塞道路、到政府廣場靜坐、遊行等行 動來獲取政府和社會的關注(Chan 2001)。作為中國經濟發展的引擎與全球生產分 工體系的重要環節,以外資企業和私營企業為主的勞力密集產業更是經常發生勞 動爭議與工人抗爭行動。他們以集體行動或是個人式的抗爭將日益激化的勞資關 係呈現出來,但是在缺乏結構性力量與結社性力量的情況下,這些行動若不是被 政府以群體性事件來壓制,就是在不平等的勞動關係中被雇主以各種手段規避責 任,因而成為消極的防禦性抗爭,無法改變既有的不平等制度或結構(黃德北 2008)。

二、中國社會組織的發展脈絡

1978 年以前,共產黨為了恢復長年動盪的社會秩序,以黨國體制嚴密地控 制社會,透過如單位制作為管理人民的機制,同時禁止民間自發性組織的存在,

只允許體制內的人民團體擁有合法地位,民間社會的組織生活空間被限縮。在這

經濟改革所帶來的社會影響為主,例如貧窮、健康、教育、環境等(Howell 2008)。

依據民政部門登記註冊的社會組織(包含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基金會與

工組織發展的基礎(Chan 2010)。其中以成立於 1996 年「北京打工妹之家」與「深 圳南山區女職工服務中心」為早期服務女工組織的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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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草根勞工組織的工作內容可以主要區分為幾類:「維權類」以協助農民 工維護合法權益為主要工作,例如他們為工人提供熱線諮詢、起草文書、公民代 理、調解勞資糾紛等服務。「培訓類」則是以舉辦課程講座、製作宣傳手冊等方 式提升工人在法律權益、職業安全、身心健康與融入城市方面的知能。「文娛類」

則是舉辦如聚會、聚餐、郊遊等娛樂活動來滿足工人在文化休閒與人際交往的需 求,並且提升組織對於工人的可親性。「援助類」則是在當工人面臨緊急突發事 件(如工殤意外)時這些組織會到醫院探訪與提供相關協助等。不過,大部分的 組織並非僅有一項核心工作,而是會依據現有的資源和服務對象的需求而同時進 行其他類型的工作 (占少華、韓嘉玲 2005;和經緯、黃慧 2008;余章寶、楊淑 娣 2011)。

然而社會組織面臨了兩個層次的制度限制。首先是中央政權為維護政權穩 定,必須保持自身的排它與封閉性,對於社會組織的態度是在控制的前提下以「不 危及政權」與「分擔公共職能」為原則(王信賢、王占璽 2006)。另外一個層次 是具體的法制規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中規定社會組織要取得註冊的身 份必須通過登記管理機關與業務主管單位的雙重管理,限制社會組織的發展空 間,使得許多組織必須設法規避(如改變註冊名義或不註冊)(Saich 2000)。

草根勞工組織的處境在這兩個層次的制度限制中又更加艱鉅,原因在於地方 政權的維持與經濟利益息息相關,不僅是維持自身的統治正當性,也是官員的政 績標準,因此地方政府對於維護工人權益的草根勞工組織抱持著防範或敵對的態 度(Gallagher 2005)。例如 2012 年召開十八大前夕,深圳的草根勞工組織陸續遭 到地方基層政府部門的刁難,以諸如消防安全、房租合約到期等理由迫其搬遷或 關閉,引起民間一陣譁然(王婧 2012;姜子健 2012)。此外,相較於扶貧、教育 等議題領域,草根勞工組織因為敏感性而更難取得註冊身份。缺乏正當性身份造 成他們不僅被排除在政府資源分配體系之外,更無法公開向社會大眾募集資金,

在開展行動上更是屢屢受到地方政府的刁難(朱健剛 2004;鄧雅莉、王金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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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2004)。

珠江三角洲地區是中國經濟改革的門戶,以其地理優勢吸引外來資金的投 資,其中以勞力密集的加工製造業為大宗,是許多從外地省份或本省農村移入的 民工大量聚集之處。然而,由於工廠體制與政商共謀結構對於勞動者權益的漠 視,珠三角地區的勞動爭議案件亦是全國之冠。

不穩定的勞動關係迫切需要更有效的解決機制,讓國家可以藉以協調勞動關 係,讓雇主得以與工人溝通,讓工人有表達不滿、伸張權益的管道。但是全國總 工會及各級工會既有的角色與功能難以滿足這些需求,企業內部的工會不免受到 管理階層的把持,而地方政府無法抵擋低成本的人力資源為企業和財政所帶來的 收益而缺乏改善勞資關係的動力。這樣的背景讓原本是為了滿足工人在異地工作 的生活需求而產生的草根勞工組織,慢慢參與進形塑勞資關係的過程裡。隨著勞 資爭議案件增加,草根勞工組織的工作內容也隨之調整,從滿足工人融入城市的 生活需求,到積極地協助工人依循法律途徑處理勞資爭議、推廣法律知識,甚至 是運用集體談判來解決勞資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