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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背景與動機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背景與動機

全民健保作為全國最成功與最受支持的公共政策,是毋庸置疑的。它不僅僅 是一個給付國民醫療服務的行政體系,也普遍被視為一個命運共同體的重要象 徵,堅實地體現著彼此互相幫忙與互相關懷的心意。在一個因為地理與歷史傳統 而分裂的國家中,全民健保代表一個統一的理念與制度,代表著全國國民面對疾 病與死亡時一律平等,也代表著其他國民,透過這個公共制度,將盡力協助彼此 度過這些難關的決心。

~Robert G. Evans1

第一節 研究背景與動機

健康保險(Health Insurance)與國民的日常生活息息相關,其關 係至為密切。當一國國民罹患傷病或生育時,均須利用醫療行為加以 治療或助產,俾期迅速恢復其身體的健康,故為保障多數國民身心的 健康,提供合理的醫療照顧,保全勞動力,理應建立完整的健康保險 制度。我國憲法第157條規定:「國家為增進民族健康,應普遍推行衛 生保健事業及公醫制度。」;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5項規定:「國家 應推行全民健康保險,並促進現代和傳統醫藥之研究發展。」因此,

健康保險為實現國家推行衛生保健事業的具體措施,而公醫制度及全 民健保則為其最終目標,旨在維護國民健康,延長國民壽命,增進國 民勞動力2

我國全民健康保險法(以下簡稱全民健保法)所希冀建立之醫療 保健保障制度,一種以「社會保險」為基礎之制度。所謂「社會保險」,

兼有「社會」及「保險」兩種思維:作為「社會」的制度,強調社會 公義,不要求捐輸(contribution)與受益或給付(benefits)之間完整 的對價關係,而強調「健康者挹注急患者」、「富有者濟助貧困者」,

使社會中人人得以享有基本的醫療保健的保障,這樣的概念,彙整成 為「社會的適足性」(social adequacy)一詞。至於「保險」的概念,

1 Robert G. Evans,the Canadian Health-care Financing and Delivery System : Its Experience and Lessons for Other Nations, 10YALE L. & POL’Y REV. 362(1992).轉引自雷文玫,授權明確性原 則的迷思與挑戰:美國立法授權合憲界限之討論對釋字524號解釋與全民健保的啟示,政大法 學評論,97期,2004年6月,第64-65頁。此段話指的是加拿大的全民健保。

2 柯木興,社會保險,中華社會保險學會,2013年1月,3版,第23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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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對「社會」的概念形成某種程度的「拮抗作用(antagonism)」,

亦即:儘管捐輸與給付之間可以不具有完整的對價關係,但是,捐輸 與給付之間卻必須仍然存在一定程度的關係,除非個人或家戶經一定 的程序證明為不具有任何最低的捐輸能力。這樣的思維,彙整到「個 人權益」(individual equity)一詞中3。社會保險被認定是一種包含「社 會」與「保險」兩種要素的社會機制,「其中,『社會』的意義尤其 表現在強制納保、法定給付內容及隨收隨付的財務制度上;至於『保 險』的意義,則在於其財源係來自保費且具有風險分攤的功能。惟社 會保險的風險概念不同於商業保險,而含有社會扶助的性質,其給付 除了與保費所關聯,更必須顧及社會衡平因素。」4

全民健保可謂「以保險之方法,達到福利之目的」之一種社會安 全制度,本質上是一種「拿與給」之制度,此點亦使社會保險與其他 的社會安全制度,如社會救助、社會補償及社會促進(或稱公共扶 助),其財源完全來自國家預算的一種純粹「拿」的制度,區隔開來5。 全民健保開辦前社會保險(如公務人員保險、勞工保險、農民保險等)

之福利性質較強,且保障對象並非全體國民,而全民健保之「強制納 保」及「繳費義務」,在司法院釋字第472號解釋認為「合憲」,其 理由在於「係國家為達成全民納入健康保險,以履行對全體國民提供 健康照護之責任所必要,符合憲法推行全民健康保險之意旨」。至於 全民健保是否增加憲法所無之義務,吳庚大法官在協同意見書進一步 說明:「按憲法第20條至第21條所規定之三種義務,在性質上屬於人 民之基本義務,係制憲者參酌各國憲政常軌及制憲當時之社會環境所 作 之 例 示 性 規 定 , 上 述 三 個 條 文 對 人 民 之 義 務 並 無 列 舉 窮 盡

(Numerus Clausus)之意,若謂人民之義務僅止於上述三種,則社會 秩序勢必無法維繫,甚至有面臨解構之危險。因為社會成員遵守行為 規範乃社會存續之前提,在國家生活之中,法律為最重要之行為規 範,人民均有遵守法律之義務,縱然納稅、服兵役及受國民教育三者,

3 陳孝平,大法官解釋與全民健保-以大法官會議與立法院兩種合法性差異的「位能」產生制度 改進的「動能」,收錄於湯德宗主編《憲法解釋之理論與實務》第四輯,第75-76頁。

4 郭明政,社會保險法律關係爭議問題之探討,收於《行政法實務與理論(一)》,2003年3月,

475頁。

5 李玉君,全民健保改革之理想與實踐—若干問題之觀察與建議,月旦法學雜誌,,92期,2003 年1月,第103頁。所謂社會救助乃國家基於保障人性尊嚴之立場,對於國民於發生無法自給自 足之情況下,所提供之最低生活水準之保障制度。所謂社會補償乃基於社會大眾對於特別犧牲 者所受之損害(如因戰爭之結果、政治因素、暴力犯罪所致),有共同責任之理念,由國家予 以補償,以平衡其所受之損失的保障制度。所謂社會促進乃指國家基於改善國民社會機會平等 為目的,針對人民不同的需求狀況,給予救助發展之各種保障措施,例如國家依據法令所提供 的兒童教育券、助學貸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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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應由法律明確訂定,人民始有義務服從。是以遵守法律乃人民之政 治義務(political obligation),無待憲法之規定,至於法律不得牴觸 憲法,侵害人民之基本權利,自不待言。故法律對人民所課予之義務,

合憲與否不在於義務本身是否出自憲法規定,而係該項法律是否依憲 法所定之程序產生?義務內容是否合理?與憲法之意旨是否相符?」

從而,國家施行全民健保制度並無增加憲法義務之問題。

我國全民健保自1995年3月1日開辦以來,迄2013年1月為止,保 險對象超過2330萬人,2012年藥品費用支出高達約新台幣1419億 元6。藥品費用的支出逐年上漲,固然與民眾對醫療需求的增加、醫 療品質的要求提升、人口結構的老化、疾病結構的改變、…等等因素 有關,但全民健保藥事制度仍存在一些問題,導致所謂「藥價黑洞」

的議題週而復始的被廣泛的議論。「藥價黑洞」(或稱「藥價差」)之 問題自全民健保實施以來即已一直存在,而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 險局(以下簡稱健保局)處理的原則,就是想辦法縮小藥品支付價格 與市場交易價格的差距,其中最重要的執行方式之一就是進行「藥價 調查」,並據以調整「藥價基準」(嗣已更改名稱「全民健康保險藥 物7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8)中的藥品支付價格。

如同其他國家所面臨的相同問題,藥費支出快速成長是複雜且難 纏的問題。由於藥品屬於高科技及高度國際化的產業,其影響程度不 僅只是費用管控議題,任何政策介入除將影響醫療提供者的醫療行 為,病患的權益,另外對於製藥產業亦是影響重心,進而衍生醫藥專 利及國際貿易等問題。因此如何考量最大利益的同時兼顧各個利益關 係人的平衡,是保險人高度的智慧挑戰9。然而,部分保險醫事服務 機構與藥品供應商為避免健保藥價遭調降後,連帶影響藥品價差利 潤,即有可能針對健保藥品交易及申報規定,由雙方合意採取因應措 施,共謀不實申報藥品價格資料,如此也連帶降低藥價調查結果之準 確性。本人於2006年擔任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期間,因承

6 資料來源: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業務執行報告-102年度,網址

http://www.nhi.gov.tw/webdata/webdata.aspx?menu=17&menu_id=1023&WD_ID=1043&webdata_

id=4351,瀏覽日期:2013年4月19日。

7 藥事法第4條規定:「本法所稱藥物,係指藥品及醫療器材。」而藥價基準中包括「藥品」及「特 殊材料」之規範,「特殊材料」性質上屬「醫療器材」,與「藥品」同屬「藥物」概念範圍。

8 「全民健康保險藥價基準」,業經行政院衛生署於2012年12月28日以衛署健保第1010027598號 令修正發布,名稱並修正為「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然因該名稱字數甚多,

為便利論述,仍以「藥價基準」稱之。

9 黃文鴻,全民健康保險藥品申報趨勢及費用成長因素分析模式之建立,行政院衛生署94年度委 託研究計畫,計畫編號:DOH94-NH-1018,第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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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藥商與醫院間因涉嫌不實申報藥品交易價格資料,而對藥價調查制 度有所研究,進而引發研究全民健保藥事制度之動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