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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全民健保藥事制度之規範內容

第七節 藥價調查

我國全民健保於開辦初期,仍依照公、勞保之藥品價格來給付予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之後建立藥價基準,明定藥價調整計畫,以藥價 調查所得之資料作為藥價調整之基礎。

第一項 法源及調查方法

藥價調查制度之法源主要係規定於「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 及支付標準」第五編(原係規定在「全民健康保險藥價基準」及「全 民健康保險藥品支付價格調整作業要點」)。保險人依據調查取得之 價與量資料,進行藥價調整作業,調整方式及目標:(一)分類分組

137 胡紀光,全民健康保險藥品給付制度方案選擇之研究,國立交通大學高階主管管理學程碩士 論文,2003年,第71-72頁;沈愛玉,我國與各國藥品給付制度之比較,行政院衛生署88年下 半年及89年度委託研究計畫,計畫編號:DOH89-NH-017,第30頁。

138 湯澡薰,各國藥品支付制度及藥價政策分析及評估,行政院衛生署98年度委託研究計畫,計 畫編號:DOH98-NH-1008,第128-129頁;沈愛玉,我國與各國藥品給付制度之比較,行政 院衛生署88年下半年及89年度委託研究計畫,計畫編號:DOH89-NH-017,第9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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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價(Grouping):逐步縮小智慧財產權或品質較無爭議之同成分、

同含量、同規格、同劑型藥品之價差。(二)藥價調查(Price and Volume Survey):逐步調整藥品支付價格,使更接近藥品市場實際之加權平 均銷售價格。

縮小藥品支付價格與市場銷售價格差異之方法如下139:一、參考

「藥品市場實際交易價格調查」,調整藥品支付價格,使其更接近藥 品之市場銷售價格。二、專利逾期採即時調整與及時反映市場價格。

三、藥價調查及調整應集中於專利逾期後之中、短期。可見「藥品市 場實際交易價格調查」係作為保險人消弭藥價差之工具。

藥品價格資訊對於英美等西方國家來說,是比較容易取得,主要 因為其藥品批發商的制度比較為健全,大型批發商會定期出版統計藥 品批發價格的相關資訊,使得其藥品交易價格的資訊容易取得,而且 也比較可信,如各國健康保險單位多依據Red Book、Blue Book、

Medstst...等藥價統計專業書刊所載資訊,可作為藥價議定之依據。

對於日本及我國等東方國家,市場交易價格之公開資料難以取得,必 須由保險人或行政機關自行定期利用若干制度化的管道,調查各種藥 品交易之包裝單位、採購數量、購入單價及折讓或贈品等市場資訊(包 括交易條件及價量資訊),再利用統計方法給以核算或調整藥價140

依照藥價基準之規定,藥品市場實際交易價格調查之方法可分為 甲調查、乙調查及丙調查:

一、甲調查

(一)調查品項:本標準支付藥品品項。

(二)調查對象:直接銷售給特約醫事服務機構之所有藥品供應商。

(三)調查內容:銷售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之藥品摘要資料,其內 容包括:藥品代碼、藥品名稱、藥商代號、藥商名稱、申報期 間、聯絡電話、傳真電話、藥商統一編號、聯絡地址、院所代 號、藥品銷售量(應包含贈品量、藥品耗損,並扣除退貨數量)、

銷售總金額(應包含營業稅,並扣除折讓金額及退貨金額)、銷 售量合計及金額合計等。

139 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第70條。

140 董倫銓,全民健保實施總額預算對我國藥事政策影響之研究,銘傳大學公共管理與社區發展 研究所碩士在職專班論文,2002年,第10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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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調查時程:按季申報,且於每季結束後第二個月二十日前,申 報前一季各月份之藥品銷售資料。

二、乙調查

(一)調查品項:由保險人公告。

(二)調查對象:以醫療院所為調查對象,其中地區醫院以上全面普 查,必要時,基層院所抽樣1/10調查。

(三)調查內容:調查對象在保險人指定期間之所有藥品銷售明細資 料。包括藥商代號、藥商名稱、藥商統一編號、聯絡電話、許 可執照字號、聯絡地址、申報資料年月、傳真電話、發票日期、

院所代號、藥品代碼、包裝規格(單位)、藥品銷售量(應包含贈 品量、藥品耗損,並扣除退貨數量)、售藥總金額(應包含營業 稅,並扣除折讓金額及退貨金額)、發票號碼、發票註記等。

(四)調查時程:在保險人公告之申報期限內申報。

三、丙調查

(一)調查品項:價量異常之品項,如市場實際交易價格加權平均值 高於健保支付價格之藥品。

(二)調查方式:由保險人前往藥品供應商與特約院所實地訪查。

藥品交易資料申報之主體包括了保險醫事服務機構與藥品供應 商,對於該二者而言,誠實向保險人申報藥品交易資料,將可能導致 藥品支付價格遭到調降,如此一來藥品供應商行銷藥品之獲利空間縮 小,連帶也將影響銷售給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的折讓金額,故誠實申報 藥品交易資料,多將導致藥品支付價格遭到調降,對保險醫事服務機 構與藥品供應商而言,都將因此分別受到價差利潤與營業額減少之經 濟損失,所以誠實申報藥品交易資料對調查對象而言,實均屬於「不 利己義務」,而藥價基準基於授權法規之地位,在條文中分別賦予了 雙方此一「不利己義務」141

141 賴炫羽,有關全民健保支付規定與藥品價差問題之研究,東吳大學法律學系研究所碩士論文,

2011年,第86-8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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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項 未申報或不實申報之處理方式

藥品非一般商品,但仍屬特殊商品的一種,醫療院所保有藥品之 利潤,主要原因在醫療費用給付結構長期不合理所致,當然是有歷史 因素可循。在過去勞保的經驗來看,藥品採進價支付,表面上似依採 購成本支付,但實質上因發票容易作假,醫療院所仍可藉贈品、折扣 謀取高額利潤,保險人只能在取得根本無力監控廠商的每月藥品生產 量,更遑論以藥品折讓、學術研討會或研究基金餽贈的方式變相存 在142。所謂不實申報係指申報資料有下列情事之一,致墊高市場平均 交易價格者:一、未申報贈藥量或交易金額未扣除折讓者。二、僅申 報部分院所交易資料者。三、其他足以影響調查結果正確性或完整性 之情節143

若藥品供應商或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有未申報或不實申報情形,將 有輕重程度不同之不利益處分:未申報或不實申報之藥品,經掛號通 知藥品許可證持有藥商及交貨廠商或醫療院所後,自發文日期三週內 未補齊正確資料或提出合理說明者,以下列方式處理:144

一、藥品供應商

(一)未申報或不實申報品項無同成分、同劑型其他產品可供替代,

致影響民眾用藥權益者:以該品項之加權平均價格之0.8倍調 整且不得高於現行健保支付價格0.8倍。

(二)未申報之品項,不列入健保給付範圍一年(含標準包裝規格),

生效日自發文日起次次一季一日生效。

(三)不實申報品項有同成分、同劑型其他產品可供替代者:

1.不實申報不影響藥價調整結果者:調降藥品支付價格(以同分 組最低價之0.8倍調整且不得高於現行健保支付價格0.8倍)。

2.不實申報會影響藥價調整結果者,按下列方式處理:

(1)不實申報者為下列情形之一者:該品項不列入健保給付範圍

142 董倫銓,全民健保實施總額預算對我國藥事政策影響之研究,銘傳大學公共管理與社區發展 研究所碩士在職專班論文,2002年,第145頁。

143 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第73條。

144 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第7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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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含標準包裝規格)。①許可證持有藥商。②許可證持有 藥商相關子公司。③經銷商為不實申報係許可證持有藥商授意 者。

(2)不實申報者係為經銷商所為:

①不實申報數量占率≧百分之十:該品項不列入健保給付範圍 一年(含標準包裝規格)。

②不實申報數量占率<百分之十:

A.影響藥價調整幅度≧百分之六:該品項不列入健保給付範圍 一年(含標準包裝規格)。

B.影響藥價調整幅度<百分之六:由許可證持有藥商選擇下列 任一種方式辦理:

a.調降藥品支付價格(以同分組最低價之0.8倍調整且不得高 於現行健保支付價格0.8倍),並返還因不實申報而增加健 保藥費支出金額(金額=前後價差*前一次藥價調整後至調 降藥價生效日之使用量)。

b.該品項不列入健保給付範圍一年(含標準包裝規格)。

(3)若有多家經銷商不實申報同一品項時,不實申報占率為各不 實申報經銷商之總和。

(4)上述「不實申報數量占率」計算公式:該不實申報品項該經 銷商申報銷售予所有醫事服務機構之數量÷該品項所有藥商之 申報數量×百分之百。

(5)上述影響「藥價調整幅度」計算公式:(原調整後價格-更正 後調整價格)÷原健保支付價格×百分之百;或 (原同分組加權 平均銷售價格-更正後同分組加權平均銷售價格) ÷原同分組 加權平均銷售價格×百分之百。

3.不實申報不列入健保給付範圍一年(含標準包裝規格)之品 項,生效日自發文日起次次一季一日生效。

二、醫療院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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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實申報品項之同藥理分類藥品均以同成分、含量、劑型藥品 之最低價給付(自核定生效日期回溯一年)。

(二)依本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合約辦理。

第三項 藥價調查之影響

自1995年全民健保開辦以來,保險人已多次進行藥價調整作 業:145

一、1996年參考國際藥價,分三階段調整藥價:共調整633品項,新 藥價自1996年11月1日起實施,調降約6億元之藥費金額。

二、1997年參考國際藥價,分三階段調整藥價:共調整710品項,新 藥價自1997年12月1日起實施,調降約6.5億元藥費金額。

三、1999年藥價調查調整藥價:共調整8,961品項,新藥價自2000年4 月1日起實施,調降約5億元藥費金額。

三、1999年藥價調查調整藥價:共調整8,961品項,新藥價自2000年4 月1日起實施,調降約5億元藥費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