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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價基準制訂沿革

第三章 全民健保藥事制度之規範內容

第二節 藥價基準制訂沿革

藥價基準係延續公、勞保時代的藥品價格資料及論量計酬的支付 制度,中間的發展歷經全民健保實施後的「內審支付價」時期、「統 一支付價」時期、再演變成現行的「藥價基準」時期,本節將說明各 階段主要藥品政策的內涵及其影響。

87 胡紀光,全民健康保險藥品給付制度方案選擇之研究,國立交通大學高階主管管理學程碩士 班碩士論文,2003年,第20-2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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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款 公、勞保時期藥價給付

全民健保實施以前,保險人對藥品不直接訂定價格,而採用「交 易成本加成」的方式給付藥價給個別醫院。廠商享有自由訂定藥價的 權利,但須經醫院的藥品招標或議價決定價格,由醫院檢附交易發票 逐項向各保險人申請藥品給付。當時,大多數醫院計算進口藥品價格 時,係以藥品的美元離岸價格(free on board, FOB)乘以60作為該藥的 台幣價格。保險人給付藥價時,公立醫院依據聯標價格,私立醫院則 依據交易發票價格加10%到20%。對無公、勞、農保身分的自費病患,

醫院則以保險人核定之藥價,另加成20%向病患收取藥費。藥品費用 之利潤用以支付藥局藥品調劑、管理及倉儲等費用,保險人並不支付 藥事調劑費。因藥品加成給付的誘因,醫療院所傾向使用高價藥品,

以原廠藥或進口藥為主,且廠商之間價格競爭有限。當時公立醫院聯 標規定廠商必須保證為最低市場供應價格,反而造成廠商保護市場價 格的策略,不輕易降價,導致公立醫院招標價格長期偏高。基層醫療 診所因以自費病人為主,醫師和病人對價格敏感度高,傾向於多使用 學名藥,較少使用原廠藥88

第二款 全民健保「內審支付價」時期

1995年3月保險人根據公勞保藥品品項及價格,公告「全民健康 保險用藥品項表」,由於係沿襲公、勞保時期的內部審查機制,通稱 為「內審支付價」。內審制度核價機制不明確也缺乏整體性,造成若 干核價失衡的狀況。健保實施前早已存在的「黑羊藥」即為一例,黑 羊藥指進口學名藥,銷售以省、市立醫院為主。部分黑羊藥缺乏國際 藥價比較,依公立醫院最低價定價原則,出現藥價偏高之不合理現 象;同時「內審支付價」也造成同成分的藥品之間價格有很大的差異。

在給付方面,醫院門、住診藥品皆採論量計酬支付方式;基層醫療則 採「簡表免審」之定額日劑藥費支付。「簡表免審」規定1日藥費為 35元,2日70元,3日100元以內,醫師毋需申報處方藥品內容,以簡 表向保險人申請給付。定額簡表免審制度,使開業醫師具經濟誘因,

降低處方藥品的進貨成本,以獲取最大利潤。這項誘因機制所造成的 影響有兩方面:第一、在有全民健保及自由就醫的環境下,簡表的限 制使病患轉向大醫院就醫,以取得較高價藥品及較長天數處方。此一 現象使醫院的門診量急速擴充,同時導致基層醫療服務市場成長率下

88 程馨、謝啟瑞,全民健保藥品政策與藥品費用的經濟分析,經社法制論叢,35期,2005年1月,

第13-1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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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進而導致開業醫藥品市場萎縮。國產藥品在獲利壓縮及市場萎縮 的雙重壓力下,轉向醫院市場,亦使藥品市場的競爭更為激烈。第二、

簡表的藥品獲利進一步減緩醫藥分業之落實。簡表之經濟誘因,相對 使基層醫師並無意願釋出處方箋落實醫藥分業,導致醫藥分業進展緩 慢及日後門前藥局之發展89

第三款 健保「統一支付價」時期

根據「全民健康保險用藥品項表」之統一藥價,保險人以其獨買 者角色,提出調降藥價議題。1996年間,保險人邀集醫藥界協商訂定

「全民健康保險藥品核價原則」,於7月公告「五大藥價原則」。「五 大藥價原則」規定藥品分類及核價原則,將藥品分為四類:無BE90學 名藥品的原廠藥、有BE學名藥品的原廠藥、BE學名藥以及普通學名 藥(即未經過BE試驗的學名藥)。核價原則分別為:無學名藥的原廠藥 依參考國國際中位價訂價;有學名藥的原廠藥不得超過參考國國際中 位價的85%;BE學名藥藥價不得超過原廠藥;普通學名藥不得超過原 廠藥的80%。

「五大藥價原則」規定藥品分類及訂價原則,是健保藥價政策的 基礎。這項定價原則的設計,主要有兩個目的:一是藉降低藥價以控 制藥費成長,二是藉此原則拉近原廠藥與學名藥的價格,以保護國產 學名藥,增加其市場競爭力。但是「五大藥價原則」實施後,對藥品 市場產生三項明顯的影響效果。第一、BE學名藥品健保藥價與原廠 藥非常接近,導致健保藥價議題成為貿易談判的主題之一,因為各國 政府介入規範藥價時,使原廠藥與學名藥的價格差距,皆至少維持在 20%到30%的水準,鼓勵學名藥的使用,進而達成控制藥品費用的政 策目標;在「五大藥價原則」之下,BE學名藥品藥價接近原廠藥,

顯示藥品定價方式對國產藥較為有利,有違國際貿易上的國民待遇原 則。第二、「五大藥價原則」引進國際藥價比較的機制,對日本藥廠 影響很大,日本藥廠因此提出日本以市場價格為主軸的藥價調查模 式,導致日後引進市場藥價調查制度。第三、「五大藥價原則」的經 濟誘因,使學名藥紛紛進行BE試驗的投資,以取得較高健保藥價。

89 程馨、謝啟瑞,全民健保藥品政策與藥品費用的經濟分析,經社法制論叢,35期,2005年1月,

第14-15頁。

90 BE:生物相等性(Bioeqivalence),指二個具有化學相等性之同劑型藥品,當以相同條件投與 同一組人體時,其藥理效應或有效成分,吸收進入全身血液循環或作用部位之量與速率,無 顯著之差異。參見董倫銓,全民健保實施總額預算對我國藥事政策影響之研究,銘傳大學公 共管理與社區發展研究所碩士在職專班論文,2002年,第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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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國產藥廠為積極拓展醫院市場,向公平會控告臺大醫院要求 臨床試驗等規定為設立市場進入障礙,同時並以贈品和折讓做為市場 競爭手段,引發激烈的藥品市場競爭,造成藥價差問題日益嚴重91

第四款 健保藥價基準時期

在社會各界質疑藥價差問題下,1999年起保險人多次召開「全民 健康保險藥價基準調整計畫」協商會議,並分別於1999年3月30 日及 4月28日公告「全民健康保險藥價基準」及「全民健康保險藥品支付 價格調整作業要點」,全民健保藥價政策正式進入藥價基準時期。「藥 價基準」規定全民健保所支付之藥品品項、品項收載原則和價格訂定 原則。這項原則的作業要點採用分類分組(grouping)的方式,縮短無 智慧財產權與品質爭議同成分藥品的價差,並以藥價調查的方式,使 支付價格逐步接近市場加權平均價。無智慧財產權與品質爭議係指年 代久遠產品非屬藥品專利期或行政保護期內之藥品,且無藥品品質考 量之藥品。這項作業要點並訂定藥價調查方法、價格處理原則(含時 程)以及不實申報處理方式。

「全民健康保險藥價基準」設定5年內縮小藥價差至15%的目 標,並規劃自1999年起5年,每年進行藥價調查,其後每2年進行藥價 調查;合理藥價範圍值(Reasonable Zone, R-Zone)第一年為30%,其後 逐年縮小至15%。市場藥價加成R-Zone 值表示藥價差允許之範圍,

亦為健保新藥價。根據藥價基準,保險人分別於1999、2000、2002 年 實施藥價調查作業。所有藥品供應商和醫療院所均需呈報每一筆藥品 交易的價格、數量資料,並依加權平均價格和逐年公告的R-Zone,計 算新年度藥價基準中的藥價,並於次年生效。保險人依據1997年經 驗92,加強調查資料與保險人本身按月申報檔的勾稽,修正藥價調查 規則並增加罰則93

全民健保「藥價基準」對新藥的藥價訂定原則,提供具體的規範。

新藥是指未收載於藥價基準之新成分、新劑型、新給藥途徑及新療效

91 程馨、謝啟瑞,全民健保藥品政策與藥品費用的經濟分析,經社法制論叢,35期,2005年1月,

第16頁。

92 保險人於1997年8月公告進行第一次藥價調查,要求醫院及藥品供應商提供所有健保藥品實際 交易價格及交易量,含贈品、折讓及退貨發票等資訊,結果遭到大部分醫療院所抵制調查,

藥廠也未如實申報,因資料不完整及可信度不高,保險人放棄此次藥價調查結果。參見程馨、

謝啟瑞,全民健保藥品政策與藥品費用的經濟分析,經社法制論叢,35期,2005年1月,第17 頁。

93 程馨、謝啟瑞,全民健保藥品政策與藥品費用的經濟分析,經社法制論叢,35期,2005年1月,

第17-18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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複方等品項,並規定新藥之藥價訂定應由保險人邀集醫藥專家審議核 定。保險人於「醫療服務審查委員會」下設置「藥事小組」,專責新 藥收載、藥價訂定及藥品使用規範訂定。藥事小組召集人及成員由健 保局總經理聘任,兩年一聘,由衛生署與健保局官員、臨床藥師、臨 床醫師、學者專家組成。新藥獲得藥政處核發之藥品許可証之後,由 廠商向保險人提出健保藥價申請,檢附資料包括:藥品基本資料、十 大參考國藥價、已上市類似品藥價、對健保財務影響評估,期刊文獻 或藥物經濟學研究報告等等。保險人於會前先進行國際藥價和類似藥 品藥價試算,委託專家委員初審,藥事小組會議由召集人召開,採共 識決。決議事項包括:是否收載、藥價核定、訂定藥品給付規範,及 其他附帶決議(如同時進行同類藥品的價格審議、要求藥廠進行藥物 經濟學研究或簽訂價量協定等等)。藥事小組會議以一月一次為原

複方等品項,並規定新藥之藥價訂定應由保險人邀集醫藥專家審議核 定。保險人於「醫療服務審查委員會」下設置「藥事小組」,專責新 藥收載、藥價訂定及藥品使用規範訂定。藥事小組召集人及成員由健 保局總經理聘任,兩年一聘,由衛生署與健保局官員、臨床藥師、臨 床醫師、學者專家組成。新藥獲得藥政處核發之藥品許可証之後,由 廠商向保險人提出健保藥價申請,檢附資料包括:藥品基本資料、十 大參考國藥價、已上市類似品藥價、對健保財務影響評估,期刊文獻 或藥物經濟學研究報告等等。保險人於會前先進行國際藥價和類似藥 品藥價試算,委託專家委員初審,藥事小組會議由召集人召開,採共 識決。決議事項包括:是否收載、藥價核定、訂定藥品給付規範,及 其他附帶決議(如同時進行同類藥品的價格審議、要求藥廠進行藥物 經濟學研究或簽訂價量協定等等)。藥事小組會議以一月一次為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