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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背景與動機

臺灣產業的發展曾有傲人的成績表現,但隨著大環境的變遷與產業外移,而 遺留下許多荒廢的廠區及閒置的歷史資產。如何保存這些表徵國家經濟發展歷程 的產業文化資產,已成為政府及地方極具挑戰的課題。近年來,產業文化資產再 利用的理念已逐漸為國人所接受,並發展為傳統產業轉型或地方發展的重要方法 之一,而如何妥善的活化再利用,更成為產業轉型的關鍵。鑑於臺灣尚未建立適 當的再利用評估工具,對於產業文化資產價值的判斷與資源分配尚無具體的標 準,故本論文希望建構一套產業文化資產再利用評估指標體系,做為後續推動產 業文化資產再利用工作之參考。本章第一節為研究背景與動機、第二節研究目 的、第三節研究範圍與流程、第四節重要名詞解釋。

第一節 研究背景與動機

一、 臺灣產業文化資產保存的危機

經濟自由化、國際化的發展趨勢,使得國際間產業的競爭愈演愈烈。在民營 化(Privatization)有助於國營事業企業化、提升國家經濟競爭力的前提下,民營 化便成為政府施政的重點,並自 1989 年起陸續推動民營化相關工作(經濟部網 站,2010)。臺灣於 2002 年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orld Trade Organization,簡稱 WTO),積極推動經貿自由化政策,以及區域經濟合作、自由貿易協定等相關工 作,許多大型國營事業如臺鹽公司、臺糖公司、臺電公司、自來水公司、中油公 司等,都被列入民營化的行列。隨著國營事業民營化的政策,許多具有百年歷史 的產業面臨經營型態的轉變,有的因經營不善而關廠,有的縮減資產範圍或轉變 經營型態;廠房、機具、辦公廳舍、宿舍等,有的轉變用途,有的則被閒置、有 的被拆除進行土地開發,造成產業文化資產保存上的危機。

二、產業文化資產保存與再利用的重要性

因應國營事業民營化可能導致產業文化資產保存的危機,行政院於 2002 年 指示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文建會,於2012 年 5 月 20 日升格為文化 部)成立「產業文化資產調查小組」(簡稱調查小組),針對即將民營化或關廠的 國營事業展開歷史資產清查工作,並於 2004 年訂頒「行政院所屬機關機構學校 文化性資產清查作業要點」,分階段展開清查工作。為延續清查後產業文化資產 的保存,文建會於2006 年至 2009 年間推動第一期「產業文化資產再生計畫」(以 下簡稱再生計畫),文建會文化資產總管理處籌備處(以下簡稱文化資產總管理 處,2007 年 10 月成立,於 2012 年 5 月 20 日改制為文化部文化資產局)於 2010 年至 2013 年繼續推動第二期再生計畫;希望藉由政府中長程計畫的輔導,協助 國營事業單位妥善運用產業文化資產,以達到經濟發展與文化資產保存雙贏之目 的。

在社會現代化的過程中,產業文化資產除必須面臨技術上汰舊換新的考驗之 外,經濟開發與文化保存價值之間的矛盾更是一大挑戰(林崇熙,2006)。為呼籲 世界各國重視保護產業文化資產,國際產業遺產保護委員會(The International Committee for Industrial Heritage, TICCIH)於 2003 年在俄羅斯舉行第 12 屆年會 5 中通過《下塔吉爾憲章》(The Nizhny Tagil Charter for the Industrial Heritage),提 出產業文化資產保存維護的重要理念,其中,「賦予產業文化資產新用途以確保 其生存下去是一種可行的途徑,新的用途必須尊重原有的材料,維護原有的人流 活動,並儘可能與初始或主要用途兼容」的方法,更彰顯出再利用對於產業文化 資產永續發展的重要性(傅朝卿,2009);但是產業文化資產再利用範圍廣泛,是 一項繁重又漫長的工作,需要有完整的、延續性的,以及專業技術的支援,才能 達到實質的效益(楊敏芝,2009;夏鑄九,2006);因此,在經濟發展的要求之下,

產業開發部門最常以土地開發的方式來對待閒置的資產,以直接取得經濟利益 (吳明慧,2008)。而這些開發的行為,通常是產業或開發單位內部的決定,未考

慮其產業歷史文化的意義及其與社區生活之間的連結,故而引發層出不窮的抗爭 事件。

產業文化資產的保存關係著經濟與社會的再結構(夏鑄九,2006),而再利 用又為永續保存產業文化資產的重要方法,因此,如何保持產業文化資產的常 態經營,一方面達到產業的營利績效,另方面又能滿足常民生活需求,便成為 產業文化資產再利用工作者必須重視的課題。

三、建立產業文化資產再利用評估指標之必要性

近年來,臺灣產業文化資產的保存運動,已經從搶救、保存轉進到積極再 利用的階段,但是要讓已經停止生產、甚至廢棄多時的產業文化資產重新活用,

需要財力物力之支援、具備專業知識與技能者之投入,更需要組織體制的支持 才能達成這項艱辛的任務。政府為達到推動產業文化資產保存之目標,以經費 補助計畫來鼓勵產業單位配合辦理,並透過專家小組審查會議之評審機制,來 完成經費資源分配之目的。但是專家小組之評審標準依據為何?除引用《文化 資產保存法》(以下簡稱文資法)中相關的規定之外,也採用主辦單位所訂定的評 分標準,但因這些標準通常未經過研究的驗證,致使於審查過程中僅被列為備 用或參考,最後還是以專家小組的建議做成結論。可見,臺灣目前推動產業文 化資產相關工作仍然缺乏具有標準化的評估工具,所以建構一套具有一致性與 合理內涵的評估工具,有其迫切需要。此為本論文研究動機之一。

「指標」通常具有描述、評價及決策等功能(葉俊榮,1999),可以被用於比 較、解釋、分析、評鑑與預測事實現象。而評估的適切性會影響文化遺址的保 存和維護,涉及民眾權益的維護、政府經費執行和國家建設的發展(熊仲卿,

2008)。可見,評估指標的建立,能提供系統化之評估準則,使評估者或決策者 能迅速掌握評估要項,有利於評估工作之執行。回顧前人的研究,已有許多相 關評估指標建立的研究,包括:土地資源永續再利用評估(李永展、何紀芳,

1998)、閒置空間再利用評估(廖慧萍,2003;胡清六,2002;王惠君,2002)、

再利用個案分析(吳雅婷,2010;鄭耀翔,2008;吳明慧,2008;陳麗君,2006)、

再利用經營管理關鍵因素(曾能汀,2006)、展演設施需求評估指標(謝玉玲,

2004)、永續發展評估指標(林裕強,2002;葉俊榮,1999;)、社區營造(吳綱立,

2007)、績效評估指標(陳韋蓁,2009)等相關成果;相較之下,則尚未有針對產 業文化資產再利用評估指標建構之研究。

依據前人研究建議,德爾菲法(Delphi method)可用於獲取專家群體之基本共 識,對特定預測之事項,具有集思廣益之效果,亦可維持專家們獨立判斷之品 質(李銘輝、郭建興,2010);而層級分析法(Analytic Hierarchy process, AHP)具有 系統性與實務應用上之方便性,常被應用於解決複雜之問題,協助提供主、客 觀的評估準則(鄧振源、曾國雄,1989b);而產業文化資產再利用面向之多元化,

便捷而有效率評估指標之提供,自是十分重要。因此,本論文透過德爾菲法以 整合產、官、學界專家群體之共識,運用層級分析法,建立產業文化資產再利 用之層級結構與評估權重體系,做為政府部門、產權單位及其他相關者推動者 之參考。此為本論文研究動機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