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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背景與動機

綜觀目前課後照顧班之現況,發現在教育當局輔導規劃「課後照顧班」立案 之前坊間的安親班及附設安親部門的補習班或幼兒園,早就為了要解決父母無法 在子女放學後「即時照顧」之名而代為照顧,因而相關機構如雨後春筍般地四處 林立,並且密集存在各個國小四周及大樓附近。這些如「鄰居」般的機構,雖發 揮了「遠親不如近鄰」的功能,能夠照料放學後家中無成人照顧的學童,然而這 些機構是否符合教育原則?或只是發揮基本照顧功能而已?為了我們國家未來的 主人翁設想,這是一個值得觀察及探討的問題。

教育當局雖積極輔導規劃業者立案,使坊間獨立設置之「課後照顧班」趨向 專業化,並與原來就已設置開業的補習班或幼兒園明顯區隔出來,然而,就研究 者本身經驗調查學童放學後所受「托育」與「照顧」之成效為何?仍有一定的困 難。因此,為了解決父母無法在子女放學後的即時照顧,課後班需關切的對象除 了學童外,更需要了解父母或主要照顧者的需求與感受。而在當今多元社會結構 的大幅變動之下,單親及變故家庭中的其他家庭成員替代父母行監護者,均以「家 長」之名作為代表,因此,了解家長想法除可剖析課後照顧班之教學成效外,及 知道家長之需求之外,更可提供課後照顧班改善的方向,使課後照顧品質能向上 提升。本章共分為四節:第一節為研究背景與動機;第二節為研究目的與待答問 題;第三節為名詞釋義;第四節為研究範圍與限制。

第一節 研究背景與動機

現今父母或學童的照顧者為了解決學童的課後照顧問題,有兩大不同的課後 照顧班,可供自由選擇:一為讓學童放學不離開學校,繼續留在校園裡參加學校 辦理的課後照顧班上課,二為離開學校,參加校外民營的安親班。由於在學校內 辦理課後照顧服務,利用學校全部或部分的場地設備,如教室、禮堂、運動場或 遊樂場等設施,可由辦理課後照顧的人員,提供學童優質的學習環境,藉以增進 學習效果。

為了進一步了解在學校辦理的課後照顧班情形故說明,目前學校辦理課後照 顧班之模式,可分為二:

一、學校自辦

由學校運用現有教師人力,自行規劃辦理。在目前師資不再增員的情況下,

似乎無多餘的人力可再運用在課後照顧班上執行與原班完全不同的教學,更何況 要學校教師從上午七、八點鐘工作到下午四點放學後,又必須再留下來繼續課後 照顧班的教學工作,對教師本身的體力負荷是一大考驗。因此,學校自辦者大多 採行自聘課後教師方式代之。運用現有人力設備等資源,針對行政作業、課程內 容,場地安排、招生工作事宜進行規畫。在運作型態上,亦可採由學校主辦,學 生家長委員會協辦的方式進行(劉鎮寧,2007)。而經費收支則按教育局規定行之。

二、學校委辦

國民小學得就服務方案的全部或一部分委託立案的公、私立機構、法人或團 體辦理。學校委託辦理時,應符合政府採購相關規定,其收費數額、活動內容,

人員資格與在職訓練計畫、編班方式、辦理時間、辦理場所、管理方案及相關事 項,應載明於招標文件(劉鎮寧,2007)。在招標審核過程中,篩選合法立案之民 間機構或團體,並與獲選單位訂定契約,契約以一年為一訂,到期提出成果報告,

表現優良可再履約擴充一年。經費上需設立專戶辦理經費之代收付作業,學童課 程安排及師資運用則由獲選單位處理。獲選單位須在校內辦理課後照顧班,且受 學校監督,舉凡列學童名冊及師資資格證明和課程安排、教學日誌、班務日誌,

均定期繳交至教務處審核;每月收學童月費及廚房午餐餐費,均立名冊交付總務 處,每學期之申請補助生亦需在開學時,列出名冊及證明文件辦理。而在學校課 後班申請補助中,由班級老師背書之「特殊狀況」的申請,是校外課後照顧班所 無法做到的,如此一來,可以間接或直接的造福無法提出證明的學童,得以接受 補助,在課後照顧班可免費就讀。

基於此,本研究將以在學校辦理的課後照顧班為主要研究對象。此外,在學 校的課後照顧班,除了有學校的設施可使用外,放學後不必離開校園之安全性與 便利性,節省了不少接送時間與風險;雖然放學後,校內人員稀少,但校園裡有 警衛人員巡邏、管制等安全管理系統,使校安問題較無疑慮。而學童在寬廣的教

室與熟悉的環境中學習,能讓他免去適應上的困擾,在穩定的情緒中,便能增加 主動學習與探索的契機。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2010)其第 19 條第一項規定:直轄市、縣(市)政府應 鼓勵、輔導、委託民間或自行辦理兒童或少年福利措施,其中第一項第十二款:

兒童課後照顧服務、得由直轄縣(市)政府指定所屬國民小學辦理,其辦理方式、

人員資格等相關事項標準,由教育部會同內政部訂定。爾後修正為兒童及少年福 利與權益保障法(2011),茲列其法規演進如下:

2003 年 5 月 28 日之前立案的行政管理權交由內政部兒童局管理。2003 年 5 月 28 日之後申請立案的兒童少年福利法交由教育部管理。於 2012 年實施幼兒教 育與照顧法之後,安親班已更名為「課後照顧中心」,並改由教育部主管。教育部 已草擬「兒童課後照顧班設立及管理辦法」草案,未來照顧小一至小六生的安親 班,常態性每週只提供五天服務,最晚只能到八點。教育部還要補助公私立小學 辦「平價課後照顧班」。除此,在公告中明列出空間室內、外之規定尺寸,以及收 費標準、補助方式,甚至廁所盥洗與衛生空間等等規定。然而課後照顧中心辦法 2012 年元旦公布施行,新設課後照顧中心要在 2013 年元旦符合標準,舊的安親班 則應在2015 之前完成改善。陳玉珊(民 96 年 8 月 31 日)於聯合報教育版說明課 後照顧服務班自辦與委辦之申請、設立、管理、人員資格、設施設備、改制及其 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教育主管機關定之。

當初主管單位不明的狀況之下,未立案的課後照顧早就經營多年,且仍存在 大街小巷間,無論如何,學校式的課後照顧班與慈善性質的社區式課後照顧,在 國內並不多,故大多數的是「以利潤為導向」的社區式課後照顧,尤以安親班、

才藝班之類的課後照顧更為普遍存在(李新民,2001)。這些課後照顧班,由補習 班附設安親班的業者,大多以才藝課程加上課業輔導為主軸,其中也不乏有以升 學為導向之業者,其教學方式就多為填鴨式教學,其重點擺在考卷與評量的練習,

只為求取學生分數上的進步。而幼兒園附設安親課後班,大多為孩子就讀的幼稚 園、托兒所,基於就讀環境較為熟悉,也較有安全感,因此,理所當然的選擇就 讀幼兒園內的安親班,其教學活動過程也會因為家長的要求而有所改變。

課後照顧是兒童照顧政策的措施之一,所以學校辦理應該更能執行托育政 策。種種的托育政策,主要是因應社會變遷的產物,也是婦女福利的一環,更是

兒童福利的內涵,目前各國因民情及兒童照顧之不同,而有保守及開放的措施之 分。托育政策的重要性不容置疑,其所提供之服務內容也將影響兒童的身心發展

(郭靜晃,2003)。

雖然課後照顧班的工作與幼稚園托兒所同屬托育照顧範圍,但不同的教學內 容及不同層次的年齡區別,即使其教學活動會因為學童的成長及家長的要求而有 所改變,適其所,適其學否?仍有其爭議處,值得另行再做研究討論。但是事實 上每次在國小月考成績的好壞,或學童因活動空間及偏差行為出現時,可能就會 讓家長考慮是否要換安親班,換到更重視讀書技巧傳授或嚴格要求成績的補習班 之安親中心就讀,讓學童可以在短時間內學業猛進,甚至名列前茅。以致於在現 實的壓力下,不管是補習班或幼稚園附設安親班教學活動就會向填鴨式慢慢靠 攏,採用應付升學考試的模式教學童寫評量卷,再三地反覆練習,講究熟能生巧 的重要性,這樣重視課業教學的結果,殊不知學童已經在國小從上午七點半,進 入教室進行國語、數學、自然、社會之認知學習的教學活動,放學還要揹著沉重 的書包到「回家前的轉運站」,進行國語、數學、自然、社會、生活的複習,甚至 還要預習認知的教學活動。而課後照顧課程之內容與安排,是課後照顧規劃核心 之一,透過優良的課程與教學,讓學童在課程托育過程中,充實、快樂地學習。

不過,不管是課後照顧班或幼兒園等托育照顧機構,其實均需依照相關法規行事,

因為不論是教育部會或內政部發佈的兒童課後照顧服務及人員資格標準,或各縣 市所訂的法規;有關於課後托育相關法規內涵,均對課後托育教保內容有所規範

,如(一)才藝教學比例不得超過二分之ㄧ(二)下課時間必須在晚上八點以前

,且國小課後照顧有節數限制(三)國小辦理的兒童課後照顧或活動應配合學校 原訂作息時間、教學計畫(曾榮祥、吳貞宜,2004)除了規範課後照顧之教學活 動應以孩子正常學習為主,更須兼顧孩子的家庭生活。其教學活之獨特性是不可

,且國小課後照顧有節數限制(三)國小辦理的兒童課後照顧或活動應配合學校 原訂作息時間、教學計畫(曾榮祥、吳貞宜,2004)除了規範課後照顧之教學活 動應以孩子正常學習為主,更須兼顧孩子的家庭生活。其教學活之獨特性是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