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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後照顧班之經營管理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二節 課後照顧班之經營管理

一般而言,我們談「管理」可分為五大類「行銷管理、人力資源管理、流程 管理、財務管理、資訊管理」。因依據本文需要將管理分為「人力資源管理、流程 管理、行銷管理」三大類。

一、國內課後照顧經營型態分析

課後托育(after-school programs)是托育服務 (day care service)的一種 類型。所謂托育服務,依《社會工作百科全書》的定義其對象是主要由父母授 權,完成父母不能親自照顧時的任務。依兒童少年保護法第八條,對照顧十二 歲以下的兒童,而照顧的機構以目前照顧國小學童的托育機構、大約是指六歲 到十二歲的國小兒童,托育的機構依性質區分有國民小學附設的課後照顧班、

私人設立的課後照顧中心、幼兒園附設的課後照顧中心,除此屬性區隔,還有 現行的補習班,也有設立不同名稱,但卻同屬性的文理或美語課後補習安親班。

雖以不同的屬性,但是在經營上要做一個分析探討,分別以承辦形態、設立標 準、環境設計、師資要求、社會福利、課程教學以及經營成效等作比較。至目 前課後照顧服務藉由多樣服務與多元需求之滿足,讓學童在足夠的空間與時間 中,依據自己偏好自由學習成長(戰寶華,2009)。

首先,先清楚區分下列三者的承辦型態以下列表格2-5 呈現:

表2-5 課後照顧經營型態比較表

課後照顧班 課後照顧中心 幼兒園兼辦課後照顧服務

承 辦 形 態

承辦單位有公、私立國民小學 設立,辦理兒童課後照顧服務 之班級稱之課後照顧班。由國 民小學自辦或委辦非營利單位 承辦,稱之公立課後照顧班

由鄉、鎮、市、或私人

(包括自然人或法人)團體 設立,稱之私立課後照顧中 心。

幼兒園兼辦國民小學階段兒 童課後照顧服務及其他相關 管理事項,依幼兒園兼辦國 民小學兒童課後照顧服務辦 法與其相關法規、建築法與 其相關法規規定辦理。

 

 

課後照顧班 課後照顧中心 幼兒園兼辦課後照顧服務

教 師 福 利

依「國民小學辦理兒童課後照顧 服務及人員資格標準」規定,薪 資計算方式自辦與委辦不同。

私 立 課 後 照 顧 中 心 制 訂 薪資辦法

依據「幼兒園兼辦國民小 學兒童課後照顧服務辦法」。

資料來源:研究者整理歸納

由研究者簡要歸納如下三種承辦型態:

(一)課後照顧班

承辦單位有公、私立國民小學設立,辦理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之班級稱之課 後照顧班。由國民小學自辦或委辦非營利單位承辦,稱之公立課後照顧班。延 續「國民小學辦理兒童課後照顧服務及人員資格標準」規定,公立課後照顧班,

得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公立國民小學,或由公立國民小學提出申 請,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後辦理。高雄市公立國民小學,自行辦 理課後照顧班,學校並得就遵照高雄市社會局,托兒機構設置標準與設立辦法 的,課後照顧之服務之全部內容,而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 法,延續「國民小學辦理兒童課後照顧服務及人員資格標準」規定。

相對公立國民小學或鄉(鎮、市、區)公所 ,可委託非營利性依法登記或 立案之法人、團體辦理課後照顧班,應符合政府採購法及其相關法規之規定。

而且辦理課後照顧班,經評鑑成績優良者,受委託人得以續約方式延長一年之 規定。而且公立國民小學委託辦理時,應提供學校內各項設施及設備,及受託 機構須使用學校以外之其他場所、設施或設備時,應考量師生安全,並經學校 同意後,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備。

(二)課後照顧中心

依據幼兒園兼辦國民小學兒童課後照顧服務辦法規定,由鄉、鎮、市、或 私人(包括自然人或法人)團體設立,辦理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之機構,稱之私 立課後托育中心。以私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兒童課後照顧服務 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第五條)」私人或團體申請設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 構,其用地未能符合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者,應先將房屋土地做使用變更的 手續,變更後其使用權應檢具房屋使用變更證明。除此還要(1)機構名稱、地

址、創辦人及負責人等基本資料。(2)機構設立目的及事業計畫書。(3)築物 位置圖及平面圖,並以平方公尺註明樓層、各隔間面積、用途說明及總面積。(4)

土地使用權利證明文件(5)經費來源。(6)預算表:載明全年收入及支出預算。

(7)組織表、主管及工作人員人數、資格、條件、工作項目及福利。(8)收退 費基準及服務規定。含土地登記簿謄本及使用權利證明文件影本。土地所有權 非屬申請之私人或團體所有者,應檢附經過公證之五年以上之租賃契約,或使 用同意書;檢附土地使用同意書,並應辦理相同期間之地上權設定登記。以上 的文件一式四份和申請書,向當地的主管機關申請許可籌設。

(三)幼兒園兼辦課後照顧服務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一日施行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五十五條 第六項規定訂定「幼兒園兼辦國民小學兒童課後照顧服務辦法」。主要經營型態 為幼兒園兼辦國民小學階段兒童課後照顧服務及其他相關管理事項,依幼兒園 兼辦國民小學兒童課後照顧服務辦法與其相關法規、建築法與其相關法規規定 辦理。(詳細法規內容請參考附件一)

二、課後照顧班之經營管理的功能與層面

本文研究高雄市委辦之課後照顧班經營管理之模式,分為三大項管理層面:

人力資源管理、生產管理、行銷管理,本研究將以主管資格、師資條件、環境設 備、照顧輔導、課程教學等需求條件資格做以下分析,分析如表2-6:

表2-6 課後照顧班經營管理三大層面之需求條件資格分析表

經營管理 需求條件資格 備註

一、人力資源管理

▲主管資格

1.自辦:由校長就校內教師派兼(職稱:執行祕書、主任…

等)。

2.委辦:由受託人聘請合格人員擔任(職稱:主任)。

3.資格條件:符合幼兒教育及照顧法(2013)第四章第 22 條、23 條與第 24 條規定。

▲師資條件

1.徵求辦法:自辦或委辦每招收 25 人應置課後照顧服務 人員至少一人。

2.自辦:由校長就校內教師派兼之或聘請合格人員擔任 之,校內教師並應徵詢其意願。

3.委辦:由受託人聘請合格人員擔任(職稱:課後照顧人 員),並應於開課七日前報委託學校備查。

4.資格條件:符合幼兒教育及照顧法(2013)第四章第 22 條、23 條與第 24 條規定。

 

經營管理 需求條件資格 備註

二、生產管理

▲照顧輔導

1.國小委辦或自辦課後照顧班 PM 12:40—PM 16:30 於 16:30 以後的時段另一項課後留校的照顧時段自辦課 後照顧中心,PM12:40—18:30 有些機構可以延長到 20:00(以家長之需求為顧客導向)

▲課程教學

1.以輔導課業為主要照顧內容

2.自辦課後照顧中心,除了課業輔導上可增加單項科目補 習輔導

三、行銷管理 ▲環境設備

1.室內坪數:基本為每人不得小於一點五平方公尺 2.室外坪數:基本為每人不得小於二平方公尺,設置於直

轄市高人口密度行政區者,每人不得小於一點三平方公 尺。

3.資格條件:符合幼兒教育及照顧法(2013)第五章第 25、

26、27、28 條。

資料來源:研究者自行彙整

課後托育機構用國民小學辦理兒童課後照顧服務及人員資格標準規定辦理,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或其他相關專業人員資格規定,課 後照顧班於101 年高雄市府教育局將公立課後照顧班與私立課後照顧中心,照顧 服務人員資格標準,重新做標準規定。任用的師資資格名稱有、主管人員、教保 人員、助理教保人員等職稱。

(一)人力資源管理

組織中最寶貴的資產就是人力,人力是組織經營之本;人力的經營與管理 就是「人力資源管理」(human resource management):在組織中從事人力資源的 管理包括選人(pick)、用人(placement)、識人(perception)、育人(professional)、 留人(preservation)、人員的選用、訓練、人際關係的調整、協調與合作等範疇,

有效的發揮組織的團隊精神並提高工作效率(鄭曉明,2003)。課後照顧經營管 理的重要人力資源就是師資與行政主管統稱「課後照顧人員」,成功的企業經營 者一定要有強大的人力後盾,也要有位智慧的將軍率領。因而創造顧客價值是 組織存在的目的,創造者就是這組織中的人,包括組織中的主策者和創造價值 的人力資源。在國小課後照顧班的人力資源方面分可為主管與師資,以及家長 對於師資與輔導之考量三部分來做探討:

1.主管資格

課後照顧班無論自辦與委辦都需要有一位行政主管,負責課後照顧班的 經營管理,因此經營者可托付此行政主管統籌管理課後照顧班,也可是經營 者本身。課後照顧班行政管理主要須具備教育相關系所畢業或 2 年以上相關 服務經驗,以及課後照顧班主管培訓課程認證。並符合「兒童課後照顧服務 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第四章第22 條、23 條與第 24 條規定(詳見附錄 一)。

課後照顧班(中心)主管人員資格參考如下: 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1)研究所以上幼兒教育、幼兒保育相關系、所畢業,且有二年以上托 育機構或幼稚園教保經驗者。

(2)大學幼兒教育、幼兒保育相關系、所畢業,或取得其輔導系證書者。

具教保人員資格,且有二年以上托育機構或幼稚園教保經驗,並修 畢主管核心課程者。

(3)大學畢業,具教保人員資格,且有三年以上托育機構或幼稚園教保 經驗,並修畢主管核心課程者。

(4)專科畢業,具教保人員資格,且有四年以上托育機構或幼稚園教保

(4)專科畢業,具教保人員資格,且有四年以上托育機構或幼稚園教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