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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研究背景與研究動機

工業化時代以降,大氣內的溫室氣體含量伴隨著經濟發展與人口成長而日漸 增加。不論是地表溫度逐漸上升,或者天災迭變,過量的溫室氣體所引起的氣候 變遷確實對人類生活產生了影響。有感於這些變化,聯合國環境計畫署 (United Nations Environment Programme , 簡 稱 UNEP) 與 世 界 氣 象 組 織 (World Meteorological Organization,簡稱 WMO) 於 1988 年共同成立了政府間氣候變化 專門委員會 (Intergovernmental Panel on Climate Change,簡稱 IPCC),目的在集 合世界各地的專家學者持續追蹤地球環境變化,及早針對各種環境問題提出警訊。

自 1990 年起,IPCC 已發布四份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最近期的報告發布於 2007 年,而第五份報告則預計於 2014 年正式發布。1 IPCC 所提供之客觀的科學數據 不僅是國際上在氣候談判中相當具影響力的重要參考資料,其所制定的《IPCC 國 家 溫 室 氣 體 清 單 指 南 (IPCC Guidelines for National Greenhouse Gas Inventories)》更是各國在計算溫室氣體排放量時廣被採用的基礎方法。2

溫室氣體的來源主要可分為兩種,一是人類為了生活空間以及原物料的需要,

不斷地砍伐樹木與破壞雨林,因而造成二氧化碳被轉換為氧氣的比例減少;二是 各產業能源消耗量增加所造成的溫室氣體排放量增加。隨著數據資料庫的逐漸健 全與技術進步,IPCC 在 2001 年的第三次環境影響評估報告中明確指出,近五十 年來的全球暖化主要肇因於人類活動大量排放二氧化碳 (CO2)、甲烷 (CH4)、氧 化亞氮 (N2O)、水氣 (H2O)、氫氟氯碳化物類 (CFCs, HFCs, HCFCs) 與臭氧 (O3) 等溫室氣體。Stern (2006) 亦利用數據證明人類的工業活動是造成地球暖化的主 因,3 並在考察了氣候變化對經濟發展的影響之後,指出政府應提早對此採取行

1 IPCC official website, http://www.ipcc.ch/. (2012/01/18 取得)

2 IPCC 的《國家溫室氣體清單指南》經陸續修訂後,主要有 1996 與 2006 年兩種版本,其中 1996 年所發布的版本在 1997 年的《京都議定書》中被規定為簽約國估算國內的溫室氣體排放量的 依據。

3 數據顯示大氣中的二氧化碳存量在工業革命以前僅有 280ppm,然於 2006 年二氧化碳存量已增

氣候變化綱要公約」 (United Nations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

簡稱 UNFCCC 或 FCCC)。5 UNFCCC 每年召開締約方會議 (Conferences of the

至 430ppm,若維持此速度增加,至 2035 年二氧化碳當量將增為 550ppm,且會有至少 77%的 機會使得全球氣溫上升超過 2 度。parts per million(簡稱 ppm),係指百萬分比的含量,為濃度 的計算單位。

4 英國衛報 (The Guardian),

http://www.guardian.co.uk/environment/2008/jun/26/climatechange.scienceofclimatechange, “Cost of tackling global climate change has doubled, warns Stern,” 2008/6/26 報導。

5 目前為止共有 192 個公約締約方,以及 4 個觀察員。UNFCC 官方網站: http://unfccc.int/2860.php.

(2012/02/16 取得)

6 COP17 official website, http://www.cop17-cmp7durban.com/. (2012/01/18 取得)

7 六種溫室氣體包括二氧化碳 (CO2)、甲烷 (CH4)、氧化亞氮 (N2O)、氫氟烴類 (HFCs)、全氟碳 化物 (PFCs) 與六氟化硫 (SF6)。

8 UNFCC official website, http://unfccc.int/kyoto_protocol/mechanisms/items/1673.php. (2012/01/18 取得)

在 CDM 計畫下,被強制規定減排的附件一國家與非附件一國家(開發中國家)可透過資金與 技術的合作,共同運行開發中國家之溫室氣體減排計畫;減排計劃實現後所得到的排放減量權 證 (certified emission reductions, 簡稱 CERs) 可讓附件一國家用以交易或抵減碳排放量。JI 則 是由兩個附件一國家簽約進行溫室氣體的減排計畫,減排計劃實現後所得到的溫室氣體減排量 (emission reduction unit, 簡稱 ERUs) 同樣可供交易或抵減。ET 則是提供附件一國家彼此之間 CERs、ERUs、分配數量單位 (assigned amount unit,簡稱 AAUs) 以及減排單位 (removal unit,

簡稱 RMUs) 可進行交易與轉讓的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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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的碳交易型態因此產生,分別為配額型交易 (allowance-based transactions) 以 及項目型交易 (project-based transactions) 。在總量管制之下產生之排碳許可權證 的轉讓稱為配額型交易;而雙方透過減排計畫所產生之減排憑證的轉讓則稱為項 目型交易。

為了讓碳權的買賣雙方有公正公開的交易平台,國際上便有了碳交易市場的 產生。碳交易市場的類型亦可分強制型碳交易市場以及自願型碳交易市場。前者 之參與者乃應法律要求而加入,如歐盟碳交易機制;後者之參與者則是出於社會 責任或企業形象而加入的,如日本自願碳交易機制。

碳交易機制做為溫室氣體減排的市場機制,已在國際上行之有年,除了建設 碳交易機制之外,各國亦多通過另外的法令或措施來與碳交易機制相輔相成,以 下先就強制型碳交易市場舉出數例,如英國、歐盟與美國。英國於 2002 年 4 月 首先開始實施排放交易制度 (UK Emission Trading Scheme,簡稱 UK ETS) ,除 了簽署《京都議定書》、制定氣候變遷法 (Climate Change Act,簡稱 CCA) 之外,

9 也佐以氣候變化稅 (Climate Change Levy, 簡稱 CCL) 與低碳轉換計畫 (Low Carbon Transition Plan) 等政策達到減排目標。10 UK ETS 於 2007 年 3 月被改為 排放量交易登錄處 (Emissions Trading Registry) ,變成受 CCA 所規範運行的一 部分機制,並與歐盟排放交易制度連結。11

而歐盟於 2005 年開始實行的排放交易制度 (European Emissions Trading Scheme,簡稱 EU ETS) 則是目前全球交易規模最大的碳排放交易制度,12 EU ETS 將總量管制與碳交易的實施分成三階段來規劃,在第一個階段中(2005 年

9 英國在京都議定書中承諾於 2008 至 2012 年間將溫室氣體降低到比 1990 年排放量再少 12.5%;

在 CCA 又另外設定目標在 2050 年以前將溫室氣體降低到比 1990 年排放量再少 80%。

英國立法機構官方網站,http://www.legislation.gov.uk/ukpga/2008/27/contents。(2012/01/18 取得)

10 CCL 係針對工業、商業與公共部門所使用的能源所課徵的稅,於 2001 年 4 月開徵。

低碳轉換計畫於 2009 年 7 月開始實施,主要係針對電力、建築物、工業與交通運輸部門提出 的規範及輔助計畫。UK Department of Energy and Climate Change official website,

http://www.decc.gov.uk/.(2012/01/18 取得)

11 UK Emissons Trading Group official website, http://www.etg.uk.com/emissions.asp?category=1.

(2012/01/18 取得)

12 歐盟在京都議定書中承諾於 2008 至 2012 年間將溫室氣體降低到比 1990 年排放量再少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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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 2007 年),各會員國必須提交國家分配計畫 (National Allocation Plans,簡稱 NAPs),經歐盟委員會同意後,一國便根據其所提出的國家分配計畫分配碳排放 權給國內被強制要求減排的廠商與企業交易或使用。碳排放權總量的 95% 可以 免費分配給受管制的能源密集產業廠商,如煉油業、造紙業、煉礦業、發電業、

玻璃業、陶瓷業、鋼鐵業、水泥業等;而另外 5% 就需要透過市場機制而得。目 前在歐盟區域有超過 10,000 處廠房受到約束,佔總排放量的 40%以上。EU ETS 在第二個階段(2008 年至 2012 年)中的要求較第一階段嚴格,免費分配的碳排 放權比例降為 90% 。到了第三階段(2013 年至 2020 年)便計畫直接以歐盟整 體的角度來分配碳權,不再以各國提交的國家分配計畫為基礎,預期逐步地減少 發放免費排碳權,最終促使各廠商完全經由市場交易取得碳權。配合碳交易機制 的階段性執行,歐盟在 2011 年提出修改能源稅指令的議案,預計在 2013 年與 碳交易第三階段(2013 年至 2020 年)一起施行,並希望修改後能源稅的稅率能 確實反映市場上的碳價格。13

美國雖至今都未批准京都議定書,但是美國東北六州於 2000 年主動簽署了 聯 合 節 能 減 碳 的 氣 候 行 動 計 畫 (New England Governors/Eastern Canadian Premiers Climate Change Action Plan),14 並在 2005 年通過美國區域溫室氣體協 議 (Regional Greenhouse Gas Initiative,簡稱 RGGI),由美國九州共同管制境內 發電業者的碳排放量;15 這些發電業者可以向參與計畫的任何一個州政府購買 經核可的排碳權以達到管制規定。16 另一個由美國各州主動參與的西部氣候協 議 (Western Climate Initiative,簡稱 WCI) 在 2008 年 9 月發布碳交易草案,17

13 European Commission official website,

http://ec.europa.eu/clima/policies/ets/auctioning/index_en.htm. (2012/02/16 取得)

14 東北六州包括康乃狄克州、緬因州、麻薩諸塞州、新罕布什爾州、羅德島州與佛蒙特州。

氣候行動計畫目標在 2020 年前將溫室氣體降低到比 1990 年排放量再少 10%。

15 九州指東北六州加上特拉華州、紐澤西州、紐約州與馬里蘭州。

16 Regional Greenhouse Gas Initiative official website, http://rggi.org/. (2012/02/16 取得)

17 Western Climate Initiative official website, http://www.westernclimateinitiative.org/. (2012/02/16 取得) WCI 的參與者包括美國利桑那州、加利福尼亞州、新墨西哥州、俄勒岡州與華盛頓州、奧勒 岡州、蒙大拿州以及加拿大安大略省、曼尼托巴省、卑詩省和魁北克省。目標在 2020 年前將 溫室氣體降低到比 2005 年排放量再少 15%。

實施境內自願性質的碳交易體系 (Japan's Voluntary Emissions Trading Scheme,簡 稱 JVETS),22 並於 2010 年開始針對化石燃料的開採與輸出及輸入業者課徵「地 球暖化對策稅(環境稅)(anti-global warming measure tax)」,稅率依化石燃料不 同而異,且逐年提高。23

18 Western Climate Initiative official website,

http://www.westernclimateinitiative.org/news-and-updates/121-wci-partners-release-their-comprehe nsive-strategy-to-address-climate-change-and-spur-a-clean-energy-economy. (2012/02/16 取得)

19 David E. Thring (2011) “California launches cap and trade – will other WCI jurisdictions follow?”

McMillan,

http://www.mcmillan.ca/California-launches-cap-and-trade--will-other-WCI-jurisdictions-follow.

(2012/02/16 取得)

20 CCX 在營運七年後於 2010 年 7 月被洲際交易所 (ICE) 收購,並於 12 月結束碳交易業務。

21 Public Intelligence, http://publicintelligence.net/chicago-climate-exchange/. (2012/02/16 取得)

22 日本環境廳 2011 年 5 月簡報檔,http://www.env.go.jp/en/earth/ets/jvets1105.pdf。(2012/02/16 取 得)

23 台灣經濟部 2011 年 1 月簡報檔,http://proj.moeaidb.gov.tw/ghg/files/F/1000118 日本地球暖化對 策稅 v5.pdf。(2012/02/16 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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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碳交易市場,中國亦提出了多項環境政策,例如主要汙染物的總量控制以及碳 排放權交易試點工作。相對的,台灣雖然無法參與國際公約的簽署,但是面對這 一波波節能減碳的國際趨勢,政府也有提出因應的政策。自《京都議定書》於 1997 年通過之後,台灣政府旋即在 1998 年 5 月由行政院經濟部籌辦「第一次全 國能源會議」,邀集相關部會及專家針對五大議題內容進行討論,包括「氣候變 化綱要公約發展趨勢及因應對策」、「能源政策與能源結構調整」、「產業政策 與產業結構調整」、「能源效率提昇與能源科技發展」與「能源政策工具」。24 「第 二次能源會議」在 2005 年召開,不同於第一次全國能源會議,各部會除了訂定 節能減排的政策目標外,也提出了更加明確的實行計畫與方案。25 2009 年,台 灣在「第三次全國能源會議」中研訂《永續能源基本法》,並決議應盡速通過《能 源稅條例》、《溫室氣體減量法》、《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立法與修正《能源管 理法》;除此之外,更決議應盡速建構國內碳交易市場,並及早與國際碳交易平 台接軌。26 2010 年,為了支持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 (UNFCCC) 第十五次締 約國大會暨京都議定書第五次締約國會議(又稱哥本哈根協議),台灣對外宣示 減量目標與期程為 2020 年時將溫室氣體排放總量,比 BAU(Business As Usual,

展碳交易市場,中國亦提出了多項環境政策,例如主要汙染物的總量控制以及碳 排放權交易試點工作。相對的,台灣雖然無法參與國際公約的簽署,但是面對這 一波波節能減碳的國際趨勢,政府也有提出因應的政策。自《京都議定書》於 1997 年通過之後,台灣政府旋即在 1998 年 5 月由行政院經濟部籌辦「第一次全 國能源會議」,邀集相關部會及專家針對五大議題內容進行討論,包括「氣候變 化綱要公約發展趨勢及因應對策」、「能源政策與能源結構調整」、「產業政策 與產業結構調整」、「能源效率提昇與能源科技發展」與「能源政策工具」。24 「第 二次能源會議」在 2005 年召開,不同於第一次全國能源會議,各部會除了訂定 節能減排的政策目標外,也提出了更加明確的實行計畫與方案。25 2009 年,台 灣在「第三次全國能源會議」中研訂《永續能源基本法》,並決議應盡速通過《能 源稅條例》、《溫室氣體減量法》、《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立法與修正《能源管 理法》;除此之外,更決議應盡速建構國內碳交易市場,並及早與國際碳交易平 台接軌。26 2010 年,為了支持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 (UNFCCC) 第十五次締 約國大會暨京都議定書第五次締約國會議(又稱哥本哈根協議),台灣對外宣示 減量目標與期程為 2020 年時將溫室氣體排放總量,比 BAU(Business As Usu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