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研究方法
第四節 研究角色與研究倫理
一、研究角色
質性研究是一個詮釋的研究,雖然應盡量以客觀、平實的方法去詮釋受訪者真 實的語言與意義。然而,在詮釋的過程中,個人的價值與判斷是較難完全避免的,
因此我必須認清自我的價值與偏見,盡量保持中立的立場。
我曾擔任寄養家庭服務社工員、社工督導的過程約 14 年,對家庭寄養服務有 足夠之認識與了解,也因為在寄養服務的過程中,寄養家庭的付出讓我感動,我心 想要如何為寄養家庭及寄養社工留下些什麼?在寄養社工的過程中,很少有機會 能再聽到寄養家庭離開後的心聲,或者以第三者的角色觀察寄養服務的樣貌,當時 擔任寄養社工的我,僅能以自我認為的處理模式來協助寄養家庭,但殊不知我的處 遇模式是否真正能協助寄養家庭?尤其在寄養家庭提出要終止擔任寄養家庭時,
無力招架的我,只能眼睜睜的看著寄養家庭的離去,對於寄養家庭的終止服務感到 焦慮、心痛不已與遺憾,焦慮的是:我的寄養孩子要再安置於哪個寄養家庭?心痛 不已的是:機構流失一個寄養家庭的損失及寄養兒童又要面對新家庭的不安與恐 懼感。遺憾的是:我不知要如何挽回我的寄養家庭?有太多的情緒處於終止關係中 的緊張、焦慮與解決問題的適當性。
故在研究過程中,我必須謹守中立原則,雖然知道自己容易因為在訪談的過程 當中,以個人經驗及主觀意識來判斷終止擔任寄養家庭的想法是可以再調整或是 決策的過程是可以溝通、解決的,但必須隨時提醒自己抽離主觀想法。明知要如此,
但在訪視的過程中,很容易陷入自己的思維看待終止寄養家庭過程,又會不小心的 解釋寄養的意義及舉例說明寄養兒童離開寄養家庭後的發展……。
不過,在訪談過後,寄養父母給予我的回饋令我覺得訪談是有意義的,有位寄 養媽媽表示感謝我的分享,讓她對寄養制度能否協助寄養兒童的存疑有些改變,也 開心地知道有些寄養兒童因為有寄養家庭的協助後進步許多。另外寄養父親感謝 我給予他的正增強,雖然寄養父親在照顧寄養兒童中有許多的挫敗經驗,但研究者 看到寄養父親不斷地嘗試不同的方法來協助糾正寄養兒童的偏差行為,實在難能 可貴。這樣的稱讚,給予寄養父親力量與希望,研究者也很私心的期待寄養父親能 夠再回到寄養行列,繼續為寄養兒童努力。
在研究訪談的過程中,雖然過往處理寄養事務的經驗會不斷的浮現、自我對話 與檢討的聲音也從不間斷過,但我終於能聽到終止寄養家庭的心聲,也讓我留下一 些文字敘述經驗,給予往後的社工員參考。
二、研究倫理
質化研究強調研究倫理與研究方法是同時並進、相輔相成的,遵守研究倫理不 僅可以使研究者本身良心安穩,而且可以提高研究本身的價值。對於受訪者的責任 與研究的責任之間並不存在衝突,認真考慮研究中倫理的議題可使研究者更加嚴 謹地從事研究工作(陳向明,2002)。Rubin 和 Babbie(1997)指出社會工作的研 究倫理應包括:自願參與、知情同意、不傷害受訪者、匿名性與保密、不欺騙受訪 者、及分析報告上的倫理考量。本研究所遵從之研究倫理如下:
1.取得研究同意
在進入研究前,本研究會先透過家扶中心主管們同意,再央請機構社工員告知受訪 者,取得初步同意後,再透過電話與受訪者取得聯繫,詳細說明動機、目的、內容 及受訪者應有的權利…等。進入研究後,我事先擬定一份研究同意書,內容包括:
研究目的及預期貢獻、研究期間可能接觸的頻率及方式、受訪者之權利等,提供受 訪者簽名同意後,方才進行研究。由於已取得主管的同意後,社工員又進一步告知 受訪者,故,受訪者都能接受研究者的約訪,只是有 2 戶在約訪過程中,因時間配 合不上,無法接受訪談,其餘的家庭在進行受訪時,過程均流暢。
2.顧及受訪者權益、感受
在與受訪者進行深度訪談前,首先將進行方式、錄音器材及各項權利等向受訪 者逐一做解釋,並再次確認其意願後才開始訪談。訪談進行中,隨時注意受訪者之 狀況,必要時暫停訪談,並確實讓受訪者了解其有拒答的權利,以避免造成受訪者 不愉快、不舒服之感受而使受傷。訪談結束後,再次保證所有訪談皆會保密,並告 知其有權利取回訪談資料,退出研究。由於研究者事先徵求機構及受訪者同意,因 此在受訪過程中,受訪者都清楚並願意接受錄音方式進行,並能了解自身的權利。
3.遵守匿名與保密
我向受訪者保證,所提供之研究資料內容予以嚴密保密及管理,為了保護其身 份,將受訪者給予編號,以確保匿名性。此外,也向他們表示,受訪資料僅限於學
術研究,不做其他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