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大學社會科學院社會工作學系 碩士論文
Department of Social Work College of Social Science National Taiwan University
Master Thesis
寄養父母終止擔任寄養家庭的轉折與決策歷程之探討
How Foster Parents Decided to Discontinue their Fostership?
張如萱 Ru-Syuan Chang
指導教授:鄭麗珍 博士 Advisor: Li-Chen Cheng, Ph.D.
中華民國 105 年 7 月
July 2016
謝誌
這一路走來,終於畢業了!感謝鄭麗珍老師下了通牒令,即時的拉我一把,不 然,自己還想延後畢業。從一開始考上台大後,便很珍惜上課的日子,畢竟自己已 經工作近 20 年才有機會升學進修,真是得來不易。
在學習的過程中,與同學們共同討論課程內容、每星期繳交作業、看了許多英 文 Paper、到機構實習…,也讓我重新思考自己在社會工作的核心價值與意義。雖 然工作一段時間,但總是在忙碌中完成工作,很少停下來探索、整理社會工作的理 論、方法及其他相關科目,在這幾年學習中,透過不斷的討論、報告、回饋的學習 機制,才得以內化成為自己的資產,也是帶著這樣的學習,才能讓我的社工生涯充 實又豐富。
感謝在這學習過程中,幫助我的鄭麗珍老師、彭淑華老師、游美貴老師。麗珍 老師總是很有耐心的等待我的改變與修改論文內容,也謝謝您對我的不放棄與接 受度,才能成就現在的我。淑華老師與美貴老師一針見血的點出我的盲點,給予我 修改方向,謝謝您們齊心為我的論文付出。
其次,也要謝謝我的同學們,在這學習的道路上,還好有你們的做伴與支持,
尤其大家訂定完成論文後,共同出遊的計畫,更增進我努力完成的動力。也要謝謝 我的同事們,尤其在紐約大學的同事室友-雅慧、燕娜、羿佩,謝謝你們的包容與 協助,才能讓我每晚定心整理論文,終於完成了!
另外,更感謝我的家人,盛昌小叔、桃妹小嬸總是默默的給予我協助與支持,
一路陪著我到現在。還有我老公-軒霆,常常鞭策著我完成論文寫作,協助做家事 及接送孩子,讓我回家可以無後顧之憂。而兩個可愛的寶貝兒子-庭勳、瀚平總是 能將自己的事情完成,從不須我擔心,在假日期間也能讓我安靜地在房間寫作,不 會打擾我。謝謝家人的支持,才能圓我的夢。
在此,更感謝在天上的父親,父親去年的驟逝,對我打擊不小,至今還很想念 父親,很可惜無法與父親分享畢業,至今獻上我的畢業論文,以慰他在天之靈。
寄養父母終止擔任寄養家庭的轉折與決策歷程之探討
摘要
寄養家庭服務是為了照顧、保護寄養兒童,但每年寄養家庭的流失高,造成 寄養家庭數量不足,無法供應總安置的兒童數量,另外也會影響寄養兒童安置配 對的選擇。然而寄養家庭終止寄養服務,寄養兒童將面臨再安置或轉機構安置的 狀況,無形中影響寄養服務品質。
本文透過質化研究,採半結構式深度訪談終止寄養父母。首先,希望了解終止 寄養家庭的動機與想像,其次,了解終止寄養家庭的想法轉折與原因,終止的決策 歷程,做為寄養機構將來面對終止寄養家庭的預防與因應措施。本研究發現受訪的 6 位終止寄養父母,對於寄養服務想像與實際照顧落差大、寄養服務也是工作的轉 換期、兒童行為與特質讓寄養家庭照顧壓力大、新手寄養家庭照顧流蕩的孩子陣亡 快、寄養家庭對寄養兒童期待高失望亦高、寄養家庭遇到困難求助無門。最後期待 招募寄養家庭以照顧困難兒童為訴求、寄養配對需符合寄養家庭的期待並詳細告 知寄養兒童狀況、重新檢視寄養訓練課程更具真實性。
關鍵詞:終止寄養家庭、寄養父母、寄養兒童、決策歷程
How Foster Parents Decided to Discontinue their Fostership?
Abstract
Foster families provide day-to-day care for children who are in need of out-of-home placement. However, there has been a high turnover trend among foster families which causes shortage supply in meeting urgent placement needs and matching options among children of out-of-home placement. Fostered children could face replacement or transition to another foster care arrangement when the high turnover rate continues. The purpose of this study is to explore why and how foster parents decided to discontinue their fostership.
This study used a qualitative approach to indepth interviewing six former foster parents to inquire about their reason to discontinue providing foster care. This study found that the limited matching options of expected children age, the unexpected challenges in caring for difficult children, not enough training to cope with care difficulties, and not gaining enough support during difficult times from social workers. Adding up, foster parents decided to discontinue their fostership. Lastly, this study included research and practice implications on how to recruit and train foster parents.
Keywords: discontinuing foster family, foster parents, foster children, decision-making process
目 錄
論文口試委員審定書 謝誌
中文摘要……… ⅰ 英文摘要……… ⅱ 目錄……… ⅲ 圖目錄……… ⅵ 表目錄……… ⅶ
第一章 緒論……… 1
第一節 問題背景……… 1
第二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5
第二章 文獻探討……… 9
第一節 寄養家庭服務的制度及現況……… 9
一、家庭寄養服務的意義……… 9
二、家庭寄養服務發展樣貌……… 10
三、家庭寄養計畫……… 11
第二節 寄養家庭終止擔任寄養家庭的決策歷程模式……… 13
一、決策的定義與過程……… 13
二、寄養家庭決策之相關理論模型……… 14
第三節 寄養家庭的終止原因和歷程探討……… 17
一、寄養家庭終止擔任寄養服務情形……… 17
二、終止擔任寄養家庭的相關實證研究……… 19
三、小結……… 23
第三章 研究方法……… 25
第一節 質化研究方法……… 25
一、強調受訪者個體的終止擔任寄養家庭的決策歷程……… 25
二、寄養服務是一個動態過程……… 25
三、探索與了解意義……… 26
四、研究目的不在驗證或發展理論……… 26
第二節 研究設計……… 27
一、研究對象……… 27
二、樣本來源……… 27
三、資料蒐集……… 30
四、資料分析……… 31
第三節 研究資料之嚴謹度……… 34
一、可信性(credibility)……… ……… 34
二、可轉換性(transferability)………34
三、可靠性(dependability)……… 34
第四節 研究角色與研究倫理……… 36
一、研究角色……… 36
二、研究倫理……… 37
第四章 研究結果……… 39
第一節 寄養家庭服務歷程的故事……… 39
一、A 媽 轉換跑道更佳……… 39
二、B 媽 無法承受重複循環的離情難過……… 40
三、C 媽 驚慌失措與挫折的照顧經驗……… 42
四、D 媽 有樣學樣令人吃不消……… 44
五、E 媽 以家人為考量的寄養服務……… 46
六、F 爸 寄養服務是一個生命的過程……… 48
第二節 終止寄養家庭的轉折過程分析……… 52
一、引發終止寄養家庭的轉折事件……… 52
二、平順的終止-只是一個工作的轉換………55
三、不平順的終止-流盪小孩的照顧………59
第三節 寄養家庭對社工的期待……… 69
一、安置之初……… 69
二、遇到困難求助無門……… 71
三、寄養家庭遇到困難時對社工的期待……… 72
第五章 研究結論與討論……… 75
第一節 研究結論……… 75
一、出於愛心的寄養家庭滿懷期待,但期待高落差大……… 75
二、新手寄養家庭遇上流盪的寄養兒童,雖努力但陣亡快………… 76
三、社工無法有效協助寄養家庭所遇到的困擾……… 78
第二節 研究討論……… 80
一、愛不足以撐起寄養家庭的照顧……… 80
二、配對安置的藝術與告知詳情……… 81
三、重新配備寄養社工的角色以應付挑戰……… 82
第三節 研究限制……… 83
一、選樣方式的限制……… 83
二、回溯記憶的限制……… 83
參考文獻……… 84
附錄一:訪談同意書……… 90
附錄二:訪談大綱……… 91
圖 目 錄
圖 2-1 鏡模式(Lens Model)……… 14
圖 2-2 決策生態架構………15
圖 4-1-1 A 媽寄養照顧服務表………39
圖 4-1-2 B 媽寄養照顧服務表………40
圖 4-1-3 C 媽寄養照顧服務表………42
圖 4-1-4 D 媽寄養照顧服務表………44
圖 4-1-5 E 媽寄養照顧服務表………46
圖 4-1-6 F 爸寄養照顧服務表………48
圖 4-1-7 終止寄養家庭決策歷程架構 研究者自行整理……… 50
圖 4-2-1 寄養家庭終止擔任寄養家庭歷程 研究者自行整理………66
表 目 錄
表 1-1-1 台灣兒童少年家庭寄養與機構安置人數之分佈情形……… 2
表 3-1-1 102 年度每月提供家庭寄養服務家庭數及儲備寄養家庭數……… 17
表 3-1-2 102 年度結束家庭寄養服務之寄養家庭服務年資……… 18
表 3-1-3 102 年度終止擔任寄養家庭原因……… 19
表 3-2-1 受訪者基本資料……… 29
表 3-2-2 訪談概況………30
表 3-2-3 開放式編碼實例………32
表 3-2-4 編碼歸類以建構類屬實例………33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問題背景
「曾受到季幼媽媽照顧的自立寄養童小婷表達對寄養爸媽多年來的照顧。若 不是季幼媽媽一家人的接納與照顧,我不敢想像現在的自己會是什麼樣子?她回 顧過往說,曾經我是一個令大家都頭疼的小孩,每一個提到我的人,無不搖頭加嘆 氣。但當我第一步踏進寄養家庭時,迎接我的是一個充滿關懷的笑容,那就是我的 季幼媽媽~也因為這一個笑容讓我不安的心漸漸平靜下來。我知道這裡就是我的家 了!! 寄養家庭對我最大的影響是那份無私的愛,我也因為受那份愛的影響,目前 從事了幼教工作,看著每一個小天使把他們當成自己的孩子一樣,希望他們能在滿 滿的愛裡幸福快樂的長大。因為我很幸運有了這個機會,所以我希望把這份幸運傳 下去。小婷於去年結婚邀請季幼媽媽一家人參與她的婚姻大事,如同一家人一樣的 緊密。」
(台灣公益資訊中心家扶基金會2012.05.09) 這是家扶基金會在招募寄養家庭的記者會中,小婷現身感謝季幼媽媽對她過 去的照顧,小婷因為原生家庭無法照顧她,因此才住進寄養家庭。有了寄養家庭的 照顧與呵護,才能讓她翻轉人生,過著愛與希望的未來,所以寄養家庭對她來說非 常重要,寄養家庭就是她的第二個家,也是避風港。
家庭,是人類出生後第一個接觸的環境,也是最基本和最重要的組織。兒童是 國家未來重要的資產,全世界國家有保護兒童權益的共識。日內瓦兒童權利宣言早 已將兒童視為人權的主體,也視為國家人權指標之一(郭靜晃、吳幸玲,2000)。
既然家庭是兒童重要的成長環境,卻仍有兒童的家庭因故陷入經濟困窘或功能嚴 重失調,導致兒童無法在親生家庭中獲得適當的照顧,為保護兒童的生命及其發展,
政府因而將兒童安置於寄養家庭中。因此,寄養家庭服務是一個替代性的家庭照顧 形式,其目的在照顧、保護及治療寄養兒童,協助寄養兒童發展健全的人格及修正 行為問題(何素秋,1999)。
當兒童少年確認遭受虐待,主責社工人員會先將兒童少年的危險性降低,或者 評估兒童少年無法繼續在原生家庭中生活,依照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規
定會實施家外安置與家庭重整服務,而且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實行細則 第十條規定,家外安置的順序為親屬家庭、寄養家庭及機構安置。根據衛生福利部 統計處的統計資料顯示,兒童及少年在家外安置的比例為安置在機構的比例比安 置於家庭寄養的人數多,機構安置的數量約在 3500~3600 位,家庭寄養的數量約在 1700~1800 多位,詳見下表 1-1-1。若依照家外安置順序應該家庭寄養數量會比機構 安置數量大,但實際安置的數量卻相反,根據陶蕃瀛等(2003)指出國內部分安置 寄養服務的社工人員,評估兒童需要長期安置時,因考慮兒童有人格發展、情感依 附需求、生活習慣養成以及寄養父母提供角色認同等因素,會先將兒童安置於寄養 家庭,等待兒童形成歸屬感後,再轉為機構安置。而且,根據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 庭署(2013)資料顯示,102 年度 911 位結束寄養安置的兒童少年以因「原生家庭重 建」而結案者為最多,計有 359 人,佔 39.4%;其次為「轉其他單位寄養或安置」, 計有 185 人,佔 20.1%;第三為「有親友協助照顧」,有 103 人,佔 11.3%。可見兒 童少年再次轉換寄養家庭或機構安置的比例相當高。許瑋倫(2007)研究指出寄養 安置的兒童少年轉換超過四次以上者,則目前幾乎都在機構安置,因此機構安置將 成為「困難個案」最後屏障。故形成機構安置數量比寄養安置數量大的原因。
表 1-1-1 台灣兒童少年家庭寄養與機構安置人數之分佈情形
家庭寄養人數(人) 機構安置人數 一般寄養 保護寄養 合計 (人)
2011 年 688 1114 1802 3609 2012 年 679 1156 1835 3549 2013 年 618 1186 1804 3542 2014 年 565 1178 1743 3501 資料來源: 衛生福利部統計處
根據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2013)資料顯示,全國共有 22 個縣市政府提供 兒童少年家庭寄養服務,民國 102 年度,兒童少年新增 959 位、結案 911 位,共計 服務 2702 位寄養兒童少年;寄養家庭新增 161 戶、結束服務 114 戶,共計有 1370 戶寄養家庭提供服務。終止擔任寄養家庭佔所有寄養家庭的比例為 8.3%。寄養服
務的家庭寄養家庭的數量無法供應總安置的兒童數量,顯現供需不平衡的狀態。
而且,寄養家庭的流失,對於寄養兒童少年及寄養安置機構都帶來影響。寄養 兒童少年會面臨寄養家庭數量的不足,在寄養安置配對與照顧會受到衝擊。由於寄 養家庭的不足,會在寄養服務配對過程中,無法完全以兒童的需求做為考量,反而 以可運用的資源作為決定的因素(郭美滿,1991)。有限的寄養家庭數會讓一戶寄養 家庭超過安置寄養兒童少年的數量,不但限制寄養計畫的選擇性,也會影響照顧的 品質,甚至更引發寄養家庭終止服務。
對於寄養安置機構來說,寄養家庭的流失,則意味著必須花更多的心力招募寄 養家庭。不過在招募寄養家庭上實屬不易,根據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2013)資 料顯示,申請擔任寄養家庭的戶數共有 299 戶,經過審核後有 161 戶成為合格的寄 養家庭,核准率為 53.9%,僅有約 5 成的通過率,而且終止擔任寄養家庭的戶數為 114 戶,真正能擔任的寄養家庭戶數僅剩下 47 戶,故寄養家庭戶數根本無法因應 需要安置的寄養兒童少年數量。
寄養家庭通常被視為最佳的照顧環境,因為它是為了給孩子一個普通家庭的 生活,直到他們要返家或準備獨立生活。余漢儀(2000)在全國所做的寄養家庭調查 研究指出,委託機構經過寄養家庭與寄養兒童配對安置後,在調查的 589 個寄養家 庭中,仍有 31.9%(188 戶)的寄養家庭提前結束寄養,將兒童送回委託機構的經驗。
由於成為合格的寄養家庭是需要經過一連串的審核、儲訓、訓練、配對、安置…,
所需花費的成本大。何素秋(1999)在文獻中指出,寄養家庭終止寄養服務對機構的 人力、經費、業務損失大,而對寄養兒童的影響是必須面對再次的安置,會讓寄養 兒童有更深的被遺棄感,也會造成依附關係的困擾,將會影響寄養兒童人格發展,
無形中影響寄養服務的品質及倫理。
根據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2013)資料顯示,終止擔任寄養家庭的戶數高達 114 戶,從決定要擔任寄養家庭,到照顧寄養兒童,最終不再擔任寄養家庭,這其 中的心路歷程,我想不是一般家庭能感受到的變化,楊素雲(2004)針對曾有提前終 止寄養關係經驗,且為持續擔任寄養家庭的質性研究中指出,寄養家庭因為經驗與 能力不足、彈性疲乏、教養困擾、影響家庭整體運作…,讓寄養家庭提前終止寄養 兒童。等於寄養家庭中的成員也必須經歷家庭中重大的改變,這樣的改變對寄養家 庭來說有何特別重要的意義?擔任寄養家庭時,對家庭的成員有何衝擊或成長?
不再擔任寄養家庭後,寄養家庭的生活現況如何?而回過頭來,如何看待擔任 寄養家庭的那段時間?由於在實務界,很少有機會再遇到終止擔任寄養家庭的成 員,因此無法得知在寄養的過程中,他們對於擔任寄養家庭的真實想法為何?他們 需要的協助在哪裡?如果在擔任寄養家庭期間有那些改變?或許他們願意繼續擔任 寄養家庭。這些都是想要了解的方向,也希望透過這樣的質性研究,可讓目前在寄 養實務界的工作人員有些參考,真正了解寄養家庭的需求,給予正確的協助,以避 免寄養家庭的流失。
第二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我曾經從事寄養服務約十四年了,在過往接觸的寄養兒童中,有些經過寄養父 母的管教與照顧下,可以改掉壞習慣,但有些寄養兒童結束寄養安置還是帶著不良 習慣離開,自己在服務的過程中,常會想用何種方式才能讓寄養兒童獲得良好的照 顧及正確的價值觀與行為準則,讓兒童可以在離開寄養服務後得以有更多的資產 幫助自己成長與生活順遂,但往往未能陪伴寄養兒童一段時間或是未能等待寄養 兒童結束安置返回親生家庭,便要遭遇到轉換寄養家庭的狀況。在家庭扶助中心工 作的過程,有位小學三年級的受虐兒童進入寄養體系中,剛開始兒童的行為不佳,
有偷竊、人際不佳問題,課業成績也都不及格,甚至與老師頂撞或者故意晚回家。
寄養媽媽對此兒童都無法有效的管教及修正兒童的行為,直到兒童將親生母親帶 至寄養家庭樓下,讓寄養媽媽無法接受親生母親至寄養家庭的狀況,擔心親生母親 會至寄養家庭騷擾,故請社工員將兒童轉換至另一寄養家庭。造成兒童更難以信任 人,至第二個寄養家庭時,兒童偷竊、說謊的行為更加嚴重,兒童更是想盡辦法返 家,造成寄養家庭的困擾,最後是寄養家庭、政府、機構社工、學校、教會…多方 的配合下,才讓兒童漸入佳境,慢慢的調整。
寄養家庭在教養寄養兒童的經驗,大都來自教養子女的經驗(楊素雲,2004;
潘錦陵,2008;張邦汎,2013),所以在第一次照顧寄養兒童時,由於不清楚寄養兒 童的特質,無法掌控寄養兒童行為時,寄養家庭因而萌生終止擔任寄養家庭的意願 (潘錦陵,2008)。Rhodes,Orme,&Buehler(2001)當寄養兒童與寄養家庭中的親生子女 產生衝突,有 18.1%的寄養家庭欲終止擔任寄養家庭。李佩芬(2007)當寄養家庭感 到用自身教養經驗無法有效教養寄養兒童時,寄養家庭會質疑自己的教養能力無 法因應寄養兒童的教養時,而有終止寄養服務的想法。楊素雲(2004)當寄養兒童少 年與原生家庭安排會面後,會造成寄養家庭教養一致性的困擾。王明姿(1993)提出 兒童再安置的原因有:1.兒童親生家庭的因素;2.寄養兒童的因素;3.寄養父母與寄 養家人的因素;4.機構社工人員的處置不當;5.來自其他不可抗力的因素,因此以 上因素都會造成兒童少年寄養的不穩定狀況,也讓寄養失敗率高。Van Santen (2015) 以問卷分析在 2008 至 2009 年終止寄養安置一個月到一年的兒童共 14171 位的資料 顯示,由寄養父母提出終止寄養照顧服務達 22.8%。另外,寄養父母主動提出的終 止寄養照顧服務的兒童分析,男生高於女生,兒童曾經住在不同的寄養家庭或機構
安置照顧及另有社會行為異常的兒童,都是最容易讓寄養父母主動提出寄養安置 終止照顧。總之,有許多的複雜原因會引起寄養家庭不再打開家門讓愛住進來,成 為終止擔任寄養家庭的決定,間接造成兒童、原生家庭、機構及政府的損失。
余瑞長(2003)在有關台灣育幼機構的研究指出,在安置機構中的照顧者因為工 時長、薪資待遇低、壓力大,故經常更換、流動率高及教養方式不一,讓兒童甚少 感覺被關愛,甚至無所適從,導致兒童與照顧者無法產生依附與信任關係。在擔任 寄養社工員期間,當有些寄養家庭告知不再擔任寄養家庭時,我都會非常的焦慮與 緊張,因為緊接著我必須替寄養兒童再找適當的寄養家庭。而且再安置的過程中,
又要如何向寄養兒童解釋他要離開這個寄養家庭,到另一個寄養家庭家居住的原 因,很擔心寄養兒童會有被拋棄的感受。許瑋倫(2007)針對台北縣市 10~18 歲、安 置一個月以上的兒少進行調查訪問。研究發現家外安置時間偏長,受訪者平均安置 時間為 4.55 年,除了安置時間偏長以外,將近一半(47.5%)的孩子還必須面臨安置 轉換的議題。況且 Bailey et al.(2002;引自許瑋倫,2007)指出家外安置轉換次數愈 高的孩子,情緒困擾的行為會愈多。因此,我期待寄養兒童能安置於寄養家庭並穩 定生活,勿因為寄養家庭流失及數量不足,最後必須安置於機構中。故,這是我一 直希望寄養家庭勿提出終止擔任寄養服務,才得以讓寄養兒童獲得良好的家庭式 照顧。
在寄養家庭服務制度中,最不能被忽視的是寄養父母,因為其能給予寄養兒 童合宜的生活照顧、健全的教育環境,是提供家庭寄養服務的核心與關鍵人物(藍 采風,1977:29)。寄養家庭是照顧寄養兒童的最重要的份子,因此寄養家庭有好的 照顧品質會關係到寄養兒童的發展,除了不斷提升寄養家庭照顧能力外,在寄養 照顧的因素中,包括「寄養照顧者特質」、「代間傳遞」、「寄養照顧者的教養經驗」、
「寄養照顧者的教養知能」等(潘錦陵,2008),寄養父母照顧非親生子女實屬不易,
而又要照顧保護案件的兒童,故在服務過程中難免有其照顧壓力與困難。根據衛 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2013)發行民國 102 年度兒童少年家庭寄養服務工作成果 報告中,將結束家庭寄養服務原因分類為,倦怠、失望、遷移、生病或死亡、家 人不支持、家庭發生變故、受到原生家庭之威脅或騷擾、不符合寄養家庭條件、
不適任、不願與機構配合、對機構不滿、其他。可見結束寄養家庭服務的原因有 許多的層面,並非只是單一事件或是一種因素就決定終止擔任寄養家庭,這是一
個漫長的歷程,到底這樣的過程發生了什麼事情,才讓寄養家庭做出終止擔任寄 養家庭的決定,值得深究。
檢閱目前國內有關寄養服務的文獻中,探討有關寄養父母在寄養服務過程中,
遇到困擾、壓力的有王毓棻(1986)「台北市寄養父母困擾問題之研究」、何依芳(2003)
「寄養家庭的壓力與調適」、陳錫欽(2004)「寄養父母生活經驗之研究」;其次探討 寄養家庭持續擔任寄養家庭的研究有何素秋(1999)「兒童寄養父母之工作滿足與持 續服務意願之研究-以中華兒童暨家庭扶助基金會為例」、李佩芬(2008)「寄養家庭 主要照顧者持續從事寄養家庭服務歷程之探討」、李佳心(2011)「寄養家長從事寄 養服務的工作滿足與持續服務意願之研究」;再者探討寄養父母照顧寄養兒童經驗 的有陳彥君(2005)「寄養家庭照顧受性侵害兒童及少年之經驗探討」、黃梅琪(2005)
「受虐兒在我家-寄養父母主觀寄養照顧歷程之探討」;另外探討有關寄養兒童在 寄養安置經驗的研究論文有蔡柏英(2002)「迢迢的回家路-高雄市受虐兒童安置於 寄養家庭生活適應之探討」、吳淑惠(2003)「原住民寄養兒童生活適應之研究」、黃 錦敦(2005)「受虐少年接受寄養安置之適應歷程研究」。
前述研究論文較無法說明有關終止擔任寄養家庭的決策歷程的探討,而與本 研究主題較相關的論文為: 田美惠(2001)「影響寄養家庭流失因素之探討」,該研究 在分析、比較仍在服務中的寄養家庭其持續服務的原因和已流失寄養家庭的流失 原因。楊素雲(2004)「寄養家庭困擾因應之研究-提前終止後並持續寄養服務之角色 調適」,是探討寄養父母面對提前終止前後的角色困擾與角色調適。
以上田美惠(2001)是針對寄養家庭進行量化的調查訪問,雖然訪問對象為已終 止擔任寄養家庭,但其研究發現所得的重要因素較無法說明在正式安置過程中終 止擔任寄養家庭的決策動態歷程,故要以質化方式研究較能得知其歷程。雖然楊素 雲(2004)為質性研究,但還是以持續擔任寄養家庭為訪問對象,無法真正得知終止 擔任寄養家庭的決定與想法。
基於寄養家庭服務議題的討論具有廣泛性,且研究論文所關注的研究焦點有 其侷限性之特點,針對本研究欲探索的寄養父母終止擔任寄養家庭歷程之探討的 研究主題,前述文獻較無法詳盡說明或是有所不足。因此本研究將以寄養父母終止
擔任寄養家庭決策的影響進行更深入的探究。
寄養家庭在決定終止寄養後,是已經完全的脫離寄養服務行列,對於曾經擔 任過寄養家庭的他們,是否曾想過再擔任寄養家庭,還是完全的不想再與寄養服 務有任何的牽連性,到底是什麼樣的過程讓他們決定終止擔任寄養家庭。
在這個研究主要探討的目的包括:
1. 了解寄養家庭當時參與寄養家庭服務的準備及想像。
2. 了解寄養家庭開始有終止擔任寄養家庭的想法轉折與原因。
3. 了解終止擔任寄養家庭重大決策的形成與決定歷程,並做為寄養機構 將來面對終止擔任寄養家庭的預防與因應措施。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寄養家庭服務的制度及現況
一、家庭寄養服務的意義
家庭寄養服務屬於替代性的福利服務制度,其目的是讓家庭受到緊急變故的 兒童、少年,能在一個安全的環境中,渡過家庭中的危機時期,學習信任、自主、
羞恥和認同等社會化歷程。一般來說,兒童、少年需要被寄養安置的原因有:父(母) 親死亡、嚴重疾病、虐待疏忽、入獄、被遺棄、非婚生,或者受到他人的疏忽、虐 待…等。美國兒童聯盟於 1959 年將兒童家庭寄養服務定義為:「是一種兒童福利服 務,當兒童親生家庭無法提供暫時或長期的照顧,且不被期待或不可能收養時,所 提供給兒童一個有計劃期間的替代性家庭照顧。」(家扶基金會,兒童少年家庭寄 養服務工作手冊,2003)。Wiltse(1985)認為寄養照顧越來越指向寄養家庭照顧,儘 管尚有團體之家與小型住宅機構的照顧等其他類型之家外安置寄養照顧措施,相 較之下,家庭式的寄養照顧比起機構式的安置照顧確實帶給兒童較多的滿意度,寄 養兒童少年對安置環境的觀感較機構安置兒童少年正向,寄養兒童少年認為其他 同住的兒童少年友善程度、寄養父母的支持程度以及對安置的滿意程度都大於機 構安置的兒童少年(Chapman et al.,2004; Colton, 1989; L.Wilson & Conroy, 1999)。
家庭是孩子最佳的成長環境,當兒童萬非得以必須離開親生家庭時,寄養服 務提供兒童有時效性及計劃的家庭照顧,此服務無法讓兒童於親生家庭、親戚家中、
被收養或獨立生活,寄養並非要「拯救」寄養兒童,而是與親生家庭、寄養家庭暫 時共擔親職工作(shared parenting)(劉可屏,2002)。因此家庭寄養服務為短暫性 服務,藉由寄養家庭的照顧與管教,讓原生家庭得以重建、整合其家庭功能,以利 兒童重返家庭。
家庭寄養服務的目的可歸納為以下三項(曾怡芳,2001):1.提供照顧:家庭寄養 服務提供生活起居的照顧,滿足兒童心理、情緒的需求,促成兒童的成長經驗。
2.提供保護:保護兒童,避免兒童的原生家庭不當對待或親職能力不佳,造成的傷 害。3.提供治療:寄養家庭協助寄養兒童因長期疏忽與虐待下,造成心理與行為的 偏差狀況,寄養家庭會配合社工員及相關專業人員的諮商輔導,共同處理寄養兒 童的偏差行為。另外需幫助原生家庭改善家庭變故及親職能力,以利寄養兒童返
回原生家庭。家庭寄養服務的內涵包括:兒童暫時緊急照顧、減輕父母無法管理 的壓力、給父母時間去解決問題、給兒童不同的家庭經驗和保護。
劉可屏(2002)認為寄養是「非規範性的壓力」(non-normative stress),寄養 兒童除了要面對一般成長階段的發展挑戰外,還要處理因為分離所帶來的失落和 悲傷,或是因為生活習慣、價值規範、人際關係、居住及求學環境變動而造成的 衝擊。
二、家庭寄養服務發展樣貌
在美國已實施家庭寄養服務百餘年。在國內何素秋(1999)於民國 62 年當時「兒 童福利法」即規定家庭遭變故的兒童得聲請家庭寄養安置,施行細則亦規範寄養家 庭的選擇順序、資格、經費等,只是未落實。民國 72 年內政部頒佈「兒童寄養辦 法」、民國 74 年台灣省政府頒佈「台灣省兒童寄養業務輔導級收費辦法」,是早期 各縣市試辦的根據。民國 78 年「少年福利法」,明訂主管機關得對受保護少年以公 權力辦理家庭寄養安置:台灣省也於民國 79 年 1 月公布「台灣省少年安置辦法」; 民國 82 年 2 月「兒童福利法」修訂,其中第 17 條規定少年法庭處理兒童事件,若 認其不宜責付法定代理人者,或少年法庭裁定兒童應交付感化教育者,得將之安置 於寄養家庭;民國 84 年「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 18 條第 2 項,法院亦可 將有從事性交易之虞者裁定安置於寄養家庭。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法施行細則」
第 8 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第 19 條第 1 項第 8 款、第 36 條第 1 項或第 41 條第 1 項規定安置兒童及少年,應循下列順序為原則:1.寄養於合適之 親屬家庭。2.寄養於已登記合格之寄養家庭。3.收容於經核准立案之兒童及少年安 置及教養機構。4.收容於其他安置機構。」寄養家庭由照顧單純家庭變故到受保護 案例、或感化教育和有從事性交易之虞的兒童或少年,對象日漸複雜,寄養家庭照 顧的兒童難度也越有挑戰性。早期寄養服務是由原生家庭委託機構代為照顧,但現 在則是公權力介入,強制兒童家外安置。其間政府、民間受託機構、原生家庭、兒 童及寄養家庭的關係也有更多的張力(余漢儀,2000:10、2002)。民國 93 年 10 月,
內政部廢除兒童寄養辦法,民國 94 年 4 月台灣省政府廢除台灣省兒童少年寄養辦 法(潘錦陵,2008)。民國 100 年新修定的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以下各類 型兒童少年得安置於寄養家庭中:1.不適宜在家庭內教養或逃家之兒童及少年(第
23 條第 1 項第 8 款)。2.無依兒童及少年(第 23 條第 1 項第 9 款)。3.兒童及少年未受 適當之養育或照顧者(第 56 條第 1 項第 1 款)。4.兒童及少年有立即接受診治之必 要,而未就醫者(第 56 條第 1 項第 2 款)。5.兒童及少年遭遺棄、身心虐待、買賣、
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行為或工作者(第 56 條第 1 項第 3 款)。6.兒童及 少年遭受其他迫害,非立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者(第 56 條第 1 項第 4 款)。7.兒童及 少年因家庭發生重大變故,致無法正常生活於其家庭者(第 62 條)。
三、家庭寄養計畫
家庭寄養服務在台灣已經發展 34 年,除了連江縣由連江縣政府自行辦理外,
其餘縣市政府委託「財團法人台灣兒童暨家庭扶助基金會」(簡稱家扶基金會)在 各縣市設置的家庭扶助中心提供服務,此外在台北市、新北市、高雄市、屏東縣有
「台灣世界展望會」、宜蘭縣有「私立蘭馨婦幼中心」、新北市有「新北市保母協會」
接受縣市政府委託提供服務。
家庭寄養服務尚以各縣市家庭扶助中心為主,擔任寄養家庭服務的條件,以家 扶基金會新北市分事務所為例,所具備的條件:一、年齡:夫妻雙方均在 25 歲至 65 歲之間。二、教育:夫妻雙方皆至少有國中畢業程度。三、健康:身心健康無傳染 疾病。四、婚齡:結婚 3 年以上,現無照顧 3 歲以下幼兒。五、職業:有固定收入 足以維持家庭生活。(一方必須為全職家管者)六、子女數:12 歲以下子女不超過 4 名(含寄養童)。七、接送:能配合接送會面探親就醫(指定地點)等事宜。八、住 所:能提供安全、整潔,有足夠之活動空間。九、單親及未生育子女家庭之申請:
須經專案審查決定。以上擔任寄養家庭的條件已經排除一些家庭的申請資格,故至 今招募寄養家庭實為不易。
擔任寄養家庭的資格有以上條件限制,而申請擔任寄養家庭需經過程序,以家 扶基金會新北市分事務所為例:一、參加寄養家庭招募說明會。二、繳回所有相關 資料(說明會後 1 個月內)。三、3 名社工員初訪暨確認無刑事紀錄(說明會後 2 個月 內)。四、參加儲備家庭訓練課程 24 小時 (說明會後 2 個月內)。五、單位進行專家 學者審查會(說明會後 2 個半月內)。 六、通過審查資格者,報備新北市政府核可。
七、成為寄養家庭(安排寄養童,並持續參加在職課程)。由於目前申請擔任寄養家 庭的程序較為繁瑣,需要寄養父母配合的行政事項多,在初訪寄養家庭過程亦要求
全家需要在家庭接受社工員的訪視,另寄養父母須配合參加儲備家庭課程訓練,在 訓練過程中,需要被社工員、團體帶領者觀察,其審核寄養家庭亦為嚴苛,致使通 過寄養家庭的核准率有限。根據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2013)發行民國 102 年度 兒童少年家庭寄養服務工作成果報告中得知,102 年度各縣市申請擔任寄養家庭的 戶數共有 299 戶,經過審核後有 161 戶成為合格的寄養家庭,核准率為 53.9%,僅 有五成左右,故不論是寄養家庭或是受政府委託的民間機構,已花費時間、人力成 本,但寄養家庭核准率尚且不高。實務上期待儲備寄養家庭的數量能高於安置兒童 數量的 5 倍,如此可供寄養家庭與寄養兒童進行配對媒合時,有較多的選擇性,可 挑選更適合寄養兒童成長環境的寄養家庭。寄養家庭數量較少的情形下,維持寄養 家庭持續服務的意願則相形重要。
第二節寄養家庭終止擔任寄養家庭的決策歷程模式
一、決策的定義與過程
決策(decision-making)一直重複在個人的日常生活中,甚至社會、組織中,都 會面臨不斷的決策以解決問題。決策即指「對可行方案的選擇過程」,此選擇過程 會受到環境特徵、問題性質、個人特質及決策程序的影響(吳秉恩,1986)。決策是 對將要進行的重要問題或是重要的工作做出審慎的最後決定。在人的一生中都會 面臨不斷的抉擇情境,不管是日常生活、人際關係及婚姻…都與決策有關,更遑論 寄養家庭在面對終止擔任寄養家庭的過程當中,寄養家庭所要面臨的動態性複雜 問題所要做的決策選擇,這樣的歷程對於不同的寄養家庭,所面臨不同情境時,則 也有不同的決策。
依據(吳秉恩,1986)的決策選擇過程的影響因素,延伸寄養家庭在面臨終止擔 任寄養家庭的決策過程中會有三種因素影響:
1. 決策情境因素的影響:A.決策相對的重要性,擔任寄養家庭已經影響寄養 家庭生活或是受到威脅。B.決策管教的壓力,寄養兒童少年逃跑、偏差行 為…,讓寄養家庭無法有效管教寄養兒童少年。
2. 決策問題的性質:寄養家庭需要面對寄養兒童給予的寄養問題、社工的不 信任問題、學校對寄養家庭管教寄養兒童的質疑及原生家庭的騷擾等問題。
3. 決策者的個人因素:A.個人特質:寄養家庭的個人特質會影響寄養家庭在決 策過程中的選擇與面對問題的解決方式,自尊心及自信心越強的決策者,
所下的決定較不易受他人影響。B.身心理狀態:寄養父母生病、意外、老化 或心理有失落、憂鬱及受到重大打擊也會影響決策者。
以上的決策歷程分析來看,寄養家庭面對的終止擔任寄養家庭的因素有許多 樣式,自從 Newell 和 Simon(1972)提出歷程追蹤研究取向以來,就被廣泛應用於選 擇行為的研究上。他們認為複雜的問題解決策會以某種方式從基本的訊息處理歷 程中組合而成。這種策略會除了受到外在環境、作業特性(task characteristics)(例如,
訊息呈現方式不同、選項或屬性數量的變化)影響外,也會受到決策者本身訊息處 理歷程的限制。而寄養家庭面臨的影響因素選項及訊息處理是複雜的,在這些過程 當中,是一條漫長的決定過程,因為寄養家庭要考量的因素是會影響寄養兒童少年 未來受照顧的情形及寄養家庭本身未來的生涯發展,每步思考的過程,都會讓寄養
家庭反覆思索與考量選項的比重,則這過程如何下定決策,實值得深究。
二、寄養家庭決策之相關理論模型
由於決策理論模型相當的多樣性,根據尹欣如(2013)在兒童虐待事件中社工 決策模式所採用社會判斷理論、決策生態架構與評估決策模式,運用在寄養 父母終止擔任寄養家庭的決策理論模型,介紹如下。
1. 社會判斷理論(Social Judgment Theory,SJT )
社會判斷理論是用來探索及描述理論概念的理論,重視「外在環境」
和「決策者的認知」對決策的影響(Doherty&Kurz,1996),是由一位心理學 家 Egon Brunswik(1903-1955)提出的「鏡模式(Lens Model)」來分析人的決 策,是一種透過外在環境訊息資訊的整合,而對目標事件下決定的過程(詳 見圖 2-1)。透過此模式可檢視目標群體的環境與過去生活背景,是決策重 要的線索(Doherty&Kurz,1996)。
社會判斷理論可用在許多的決策中,以寄養家庭終止擔任寄養家庭為 例,目標群體(Ye)的環境因子(X)可包含寄養兒童少年的年齡、性別、偏差 行為、寄養安置原因…等情況,寄養家庭本身為決策者(Ys)必須整合、考量 訊息線索,經過不斷的修正、調整,而最終做出終止擔任寄養家庭的決定。
圖 2-1 鏡模式(Lens Model) Child Abuse Risk
X3 Ye
Model of Environment
Service Intervention X1
X2
X4
Ys
Model of Judgement Cues
(ex:Age of Child,Substance Abuse….)
每位寄養家庭終止擔任寄養家庭的決策過程都不同,在此以最原始的 鏡模式作為社會判斷理論的架構,來說明寄養父母終止擔任寄養家庭的決 策過程。
2. 決策生態架構(The Decision-Making Ecology,DME)與評估決策模式(The General Assessment and Decision-Making Model,GADM)
第二種為決策生態模式與評估決策模式的融合,此理論架構最早由 Baumann、Kern 與 Fluke 在決策分析中提出生態概念架構。雖然社會判斷 理論也是重視生態,但上述重視個案本身的環境因子,而決策生態架構則 重視決策者的生態環境。該理論認為要重視決策者的背景脈絡去思考,包 含個人因素(能力、知識、教養方式)、資源與組織背景等,各種可能會影響 個人決策分析的因素,來分析決策結果(Baumann、Kern & Fluke,2011)。
此生態架構分為四個層面(詳見圖 2-2),個案因素( Case Factor )、外部環境 ( External Factor ) 、組織因素(Organizational Factor )、個人因素( Decision Maker Factor )。Fluke、Chabot、Fallon、MacLaurin 與 Blackstock(2010)使 用此架構來探討開案中的兒保社工、家外安置決策等。
圖 2-2 決策生態架構
資料來源:取自 Baumann、Kern & Fluke (2011)
決策 結果
外部環境 個案因素
組織因素 個人因素
A. 個案因素:為社工評估所有會影響決策的兒童虐待因素,通常會納入風 險評估架構,包括家庭收入、虐待情形、族群、婚姻關係、孩子的年齡、
性別、行為問題。
B. 外部環境:指組織環境之外,包括社區的社會政策、法律規範、政府經 費補助、社區規範。
C. 組織因素:指社工所在的組織環境,將會影響社工決策的相關因素,包 括機構政策、安置資源、社工工作負荷量、督導功能。
D. 個人因素:社工的成長背景或個人選擇的偏好,將影響社工決策。包括 社工評估與決策技巧、找尋線索能力、對安置的瞭解、文化敏感度、社 工經驗、價值觀及保護取向等。
以上的決策因素又是如何影響寄養家庭的決策?評估決策模式(GADM) 會以個人心中都會訂定一個門檻,當上述因素有個已超過此心中標準門檻 時,寄養家庭就會採取行動結束擔任寄養家庭,當影響的因素未超過個人 過去經驗的心中門檻時,寄養家庭或許還能持續擔任寄養家庭。因此終止 擔任寄養家庭的決策會依著寄養家庭本身認為影響因素是影響比重大的 及無法承受的狀況,而決定終止寄養服務。
第三節寄養家庭的終止原因和歷程探討
一、寄養家庭終止擔任寄養服務情形
本研究將「終止」擔任寄養家庭定義為曾經接受機構審核通過、訓練、安置過 寄養兒童少年的寄養家庭,並且主動要求終止擔任寄養家庭者,不再繼續從事寄養 服務。另外亦有「中止」擔任寄養家庭,其定義為在寄養服務期間暫時的中止服務 一段時間,等待寄養家庭喘息或調適之後再繼續的擔任寄養家庭。本研究的重點在 於終止擔任寄養家庭的歷程探討。
根據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2013)資料,表 3-1-1 顯示,當年度每月平均有 1165 戶寄養家庭提供服務,另外每月平均有 220 戶的儲備寄養家庭做為準備安置 兒童少年服務。儲備寄養家庭的戶數僅佔寄養家庭戶數的五分之一,可謂讓寄養兒 童少年配對的數量有限,若又有寄養父母終止擔任寄養家庭的話,可選擇配對的寄 養家庭數量相對減少。
表 3-1-1 102 年度每月提供家庭寄養服務家庭數及儲備寄養家庭數 戶數
月份 提供寄養服務家庭數 儲備寄養家庭數
一月 1,155 231
二月 1,136 244
三月 1,139 240
四月 1,150 209
五月 1,172 176
六月 1,181 186
七月 1,164 197
八月 1,163 211
九月 1,152 246
十月 1,174 238
十一月 1,186 242
十二月 1,208 221
每月平均提供戶數 1,165 戶 220 戶
資料來源:衛福部社會及家庭署「102 年度兒童少年家庭寄養服務工作成果報告」
另外 102 年終止寄養家庭的服務年資(表 3-1-2)以「10 年~未滿 15 年」者為最 多,計有 21 戶,佔 18.4%,其次為「未滿 1 年」者,計有 17 戶,佔 14.9%,不過 將寄養服務未滿 1 年、1 年~未滿 2 年、2 年~未滿 3 年的全部戶數加總共 38 戶,佔 33.4%,顯現從事寄養家庭前 3 年的穩定性不強,很容易流失寄養家庭。由於擔任 寄養家庭前 3 年最容易流失,以及服務「10 年~未滿 15 年」的寄養家庭終止者為 最多,因此以從事寄養服務的前 3 年及服務「10 年~未滿 15 年」的終止擔任寄養
家庭為訪談對象。
表 3-1-2 102 年度結束家庭寄養服務之寄養家庭服務年資
服務年資 戶數 百分比
未滿 1 年 17 14.9%
1 年~未滿 2 年 11 9.7%
2 年~未滿 3 年 10 8.8%
3 年~未滿 4 年 4 3.5%
4 年~未滿 5 年 12 10.5%
5 年~未滿 6 年 7 6.1%
6 年~未滿 7 年 5 4.4%
7 年~未滿 8 年 8 7.0%
8 年~未滿 9 年 8 7.0%
9 年~未滿 10 年 5 4.4%
10 年~未滿 15 年 21 18.4%
15 年~未滿 18 年 5 4.4%
18 年以上 1 0.9%
總計 114 100.0%
資料來源:衛福部社會及家庭署「102 年度兒童少年家庭寄養服務工作成果報告」
在 102 年度終止擔任寄養家庭的原因當中表 3-1-3,「其他原因」佔第一高,目
前還無法得知「其他原因」的內容包含哪些?但第二高為「不能與機構配合」為主,
其次為「倦怠」。「不能與機構配合」的原因有多種,是因為機構規範、安置方式、
訓練、活動或是督導方式….,許多的因素都會影響寄養家庭是否要持續的服務下 去。終止擔任寄養家庭的原因複雜,以下的原因尚未能明確的說明終止擔任寄養家
庭的原因,僅能初步的分析,因此期待透過此研究了解終止擔任寄養家庭的因素與 歷程。
表 3-1-3 102 年度終止擔任寄養家庭原因
原因 戶次 百分比
倦怠 20 17.5%
失望 4 3.5%
遷移 6 5.3%
生病或死亡 8 7.0%
家人不支持 6 5.3%
家庭發生變故 3 2.6%
受到原生家庭之威脅或騷擾 1 0.9%
不符合寄養家庭條件 7 6.1%
不適任 9 7.9%
不能與機構配合 25 21.9%
對機構不滿 1 0.9%
其他 49 43.0%
資料來源:衛福部社會及家庭署「102 年度兒童少年家庭寄養服務工作成果報告」
二、終止擔任寄養家庭的相關實證研究
檢視國內文獻對於終止擔任寄養家庭的探討相當少,目前有相關的研究為田 美惠(2001)以已流失的寄養家庭探討、楊素雲(2004)探討曾有寄養終止經驗,且仍持 續寄養服務的寄養家庭。以下做一說明與探討:
田美惠(2001)以問卷調查訪問大台北地區 80 戶為持續服務的寄養家庭,20 戶 為已流失的寄養家庭,其在分析、比較仍在服務中的寄養家庭其持續服務的原因和 已流失寄養家庭的流失原因。田美惠(2001)的問卷內容以寄養父母人口背景資料、
寄養家庭經驗及影響寄養家庭持續服務之因素等三大不同變項為主。採用羅吉斯 迴歸模式來分析資料。其研究影響家庭流失因素結果為:
(一) 寄養父母人口背景資料與經驗分析
寄養父母的年齡介於 41-60 歲之間,且親生子女平均年齡在 19 歲以上居 多,寄養父母面臨家庭生命週期(Family life cycle)的空巢期。已流失的家庭在 擔任寄養家庭月數中以二年之內為最高,其次為一年。照顧過的寄養童以 1 個 所占比例為最高,其次為 2 個。在研究資料中,已流失的 20 戶寄養家庭中有 20%的寄養家庭是因親屬寄養中的寄養兒童長大獨立生活,其照顧責任終止而 離開寄養服務。
(二) 寄養家庭的動機
在持續與終止的寄養家庭,在寄養動機中,想幫助別人回饋社會、希望交 到更多朋友、希望獲得兒童福利知識、盡親屬責任、為收養預做準備、增加家 庭收入、替子女作伴等達顯著性差異。在已終止的家庭於盡親屬責任的動機上 高於持續服務的寄養家庭,其他的動機則是持續服務的寄養家庭高於已終止的 寄養家庭。
(三) 影響寄養家庭流失的因素
田美惠(2001)的研究結果以持續服務的寄養家庭與已流失的寄養家庭相 較之下,發現已流失的寄養家庭較易以寄養家庭本身內部的轉變而離開寄養 服務,例如照顧寄養兒童花太多時間及家人的反對。其次是寄養兒童因素,例 如寄養兒童的問題行為及寄養兒童身心障礙上的困擾。這些流失的變項都與 寄養兒童有關係,意味著,寄養兒童的加入造成寄養家庭無法適應其轉變,而 選擇離開寄養服務。
由田美惠(2001)的研究結果來看,已流失的寄養家庭其擔任寄養服務的年資不 長,而且亦顯示在親屬寄養方式有其管理上及保密不易造成親生家庭干擾的困難 度,讓寄養家庭流失高。另外,可了解寄養家庭本身因為寄養兒童的介入家庭系統 後,造成寄養家庭原有生活模式的改變,而容易讓寄養家庭離開寄養服務的原因。
以上這些因素造成寄養家庭流失不再擔任寄養家庭,無形中亦成為資源的耗竭。然 而,此研究結果僅能以量化方式得知流失的原因,無法了解寄養家庭在決定終止擔 任寄養家庭的過程中,經歷了那些歷程與考量,有哪些重要的因素影響寄養家庭的 決定,這些都是本研究想要進一步了解的方向。
此外楊素雲(2004)以質性研究深度訪談台中縣市家扶中心的寄養母親共 16 位,
曾有過終止擔任寄養經驗,且仍持續從事寄養服務的寄養家庭。了解寄養父母面對 提前終止前後的角色困擾與調適。研究結果發現寄養家庭面臨無法適當因應寄養 兒童少年需求與行為時,寄養家庭會主動提前終止安置的決定,其相關的決定因素 有:
(一) 寄養家庭主要照顧者本身的因素考量:
1.經驗不足而導致無法因應兒童少年行為的教養困擾。2.擔心自己年幼子女會 受到寄養兒童少年潛在不良的影響。3.彈性疲乏而需要休息。4.寄養家庭付出得 不到寄養兒童少年善意回應的絕望。5.外在環境給予寄養家庭服務負面的評價。
6.寄養家庭面對寄養兒童少年的原生家庭會面無法取得良性的溝通。7.寄養家 庭因職涯工作的轉變,而無時間擔任寄養家庭。
(二) 寄養兒童少年照顧需求的考量:
1.寄養兒童少年轉換其他寄養家庭照顧會有更充足的資源。2.手足一同安置會 更好。3.特殊兒童需要長遠機構安置的考量。4.寄養兒童少年有偏差行為,基於 安全考量而提前終止安置。5.排除安置二位以上的寄養兒童少年彼此有負面的 影響。
在楊素雲(2004)的研究中,寄養家庭提前終止寄養兒童少年後,經過自己的內 在自我調適與未來服務的修正方向,而克服提前終止安置寄養兒童少年的挫敗經 驗重返繼續擔任寄養家庭。然而此研究已能了解寄養家庭的困擾與提前終止的影 響因素,但訪問對象還是以持續擔任寄養家庭為主,訪問對象未離開寄養行列,而 本研究希望能了解完全離開寄養服務的寄養家庭,他們的實際決策過程如何影響 終止擔任寄養服務。
在檢視國外文獻中,對於終止擔任寄養家庭的相關研究不多。在 Brown &
Bednar(2006)的研究中,在 1664 個從事 1~30 年的合格寄養家庭中以隨機方式電話 訪談 63 位寄養父母,形容寄養安置中斷(placement breakdown)的感覺與原因。以開 放句詢問:「什麼原因會讓你考慮結束寄養服務?」寄養父母表示,他們會考慮結 束安置的原因歸納以下:如果他們的家庭有危險,寄養兒童參與黑幫並有嚴重的暴 力行為。如果孩子無法適應家庭或如果他們無法處理孩子的行為(如逃跑、濫用藥 物、偷竊、難以管教)。另外寄養兒童有複雜的醫療問題需求。寄養機構、社工人 員與寄養家庭無法有信任感及溝通出現問題和一些不成功的安置經驗,會導致安
置終止。還有就是,如果他們的個人情況發生變化(如退休、老化、搬家、財務狀 況減少),自己的健康狀況惡化,或缺乏適當的社會資源支持,這些都會讓他們考 慮結束安置寄養。
然而,在 Jennifer, Megan, & Cynthia (2013)的研究中,以電子郵件上網調查方 式,發送給 3922 個合格寄養家庭,其中包括領有證照的寄養家庭,專業寄養家庭,
喘息寄養家庭,接受(receiving)寄養家庭,和殘障寄養家庭,進行開放句問卷與量 化問卷混和方法,最後有 649 個寄養父母回覆。其研究結果表明影響寄養家庭持續 寄養的因素,是因為能保有自己的內在報酬和動機,滿意的寄養狀況,有控制感 (locus of control),以及有滿意的情感和實際支持程度的影響。寄養父母在被問及:
「在未來的 18 個月中,您是否會考慮結束寄養服務」,結論是:若減少寄養費用,
減少對寄養兒童及寄養家庭提供優質的服務量,兒童福利系統困難的引導(navigate) 和個人層面的家庭變化被列為寄養父母會考慮停止寄養原因。
尚且在 Khoo & Skoog (2014)的研究當中,在瑞典的七個城市中,目前已從事 1~30 年的寄養家庭,這些寄養家庭曾經歷過 1.社工不滿意安置而結束寄養。2.寄養 父母拒絕繼續照顧孩子。3.親生家長拒絕同意安置孩子。4.寄養兒童逃跑或拒絕繼 續安置。採立意抽樣方法,以半結構方式進行 8 戶寄養家庭的深度訪談。研究的目 的最主要了解寄養家庭在安置中斷(placement breakdown)中的經驗、感受,以及分 析和解釋有關這些社會服務環境和提供家外安置更廣泛的社會和文化背景的發現。
在這研究發現,寄養家庭擔任寄養的動機為提供一個穩定的家庭與良好的成長環 境幫助及照顧寄養孩子、做善事。寄養家庭認為安置中斷是因為即便寄養機構非常 的用心,但是在安置時缺乏明確有關寄養兒童的訊息與溝通管道,而且開始安置時 是突發性、無計畫性的,在結束安置時也是缺乏規劃性、突然的結束,甚至在結束 安置後,終止寄養家庭與寄養兒童聯繫,會讓寄養家庭長期無法得到支持與協助,
並會加快寄養家庭終止擔任寄養,讓寄養家庭有強烈感受到失敗的情緒。
此外,Van Santen(2015)於德國針對寄養家庭安置中斷變項影響的探討,以問卷 分析在 2008 至 2009 年終止寄養安置一個月到一年的兒童共 14171 位的資料,此研 究先調查以非親屬寄養安置終止寄養照顧類型的比例為:1.按照寄養服務計畫終止 照顧有 57.3%。2.由父母與監護人積極提出終止寄養照顧 25.0%。3.由寄養父母提出 終止寄養照顧服務 22.8%。4.由寄養兒童提出的終止寄養 10.5%。4.其他原因的終止
安置:由兒童福利機構提出的終止寄養計畫佔 41.7%。大部分均按照寄養計畫進行 終止安置,其次由兒童福利機構提出的終止寄養亦佔相當多的數量。另外,此研究 根據研究人口群個體的特徵和以寄養父母主動提出的終止寄養照顧服務的兒童比 例分析,研究結果發現男孩被寄養父母終止安置高於女生(10.6%對 9.3%),涉及 兒童有移民背景的寄養安置通常不會提早被寄養家庭(移民背景 8.6%對 10.3%)
結束。兒童與父母互動狀態改善(10.5%)比那些不是的情況被提前終止更頻繁(8.7
%)。6~8 歲的兒童(13.1%)、9~11 歲的兒童(12.3%)被寄養父母主動提出終止的比例 高居 1、2 位。多元組成原生家庭(patchwork family)的兒童(13.3%)容易被寄養父母 主動提出終止寄養照顧。此外,兒童曾經住在不同的寄養家庭(13.4%)或機構安置照 顧(15.9%),另有社會行為異常的兒童(16.7%),都是最容易讓寄養父母主動提出寄養 安置終止照顧。不過,令人擔憂的是這些由寄養父母提出終止寄養照顧的兒童有三 分之二的兒童都轉為安置於機構照顧,因此寄養父母的不穩定照顧因素,需要有預 防策略才能讓兒童生活穩定的成長。
三、小結
綜合以上,國外文獻的研究呈現,寄養家庭若終止擔任寄養服務的考量會以兒 童的因素(性別、年齡、偏差行為、逃跑、複雜醫療需求)為優先,其次是機構因素:
機構社工無法提供優質的服務、未能詳細提供寄養兒童的資訊、突發性的開案與結 案、未能按照計畫結案、結案後禁止寄養家庭與寄養兒童聯繫、寄養家庭與機構間 的信任與溝通問題。另外會考量寄養家庭本身的因素:例如寄養家庭退休、老化、
搬遷、財務困難、健康異常及缺乏社會資源的支持。
在以上的國外文獻中,未有終止擔任寄養家庭為研究對象,在 Brown &
Bednar(2006)的文獻中提及,專業人士較少以寄養家庭為觀點的研究,大部分是以 寄養兒童與寄養父母特性有關的研究。Brown & Bednar(2006)、Jennifer, Megan, &
Cynthia (2013)均是以目前擔任寄養家庭的角度看假設性的問題,探討未來若考慮終 止擔任寄養家庭的因素。Khoo & Skoog (2014)、Van Santen(2015)及楊素雲(2004)則 是曾經終止過寄養兒童,但目前尚在擔任寄養家庭為研究對象。僅有國內文獻田美 惠(2001)是以終止擔任寄養家庭為研究對象,因此真正以終止擔任寄養家庭為研究 對象非常少,亦是此研究想要了解已終止擔任寄養家庭的目的與其他研究不同可
貴之處。
針對國內外文獻的比較,確實在兒童的行為及介入寄養家庭後,讓寄養家庭容 易有終止擔任寄養家庭的狀況產生,然而寄養家庭本身的狀況也是影響因素之一,
可見到國外文獻探討寄養家庭的健康惡化、老化….等狀況,這是目前國內文獻較 少提及的部分。不過在國外文獻中,有更多呈現是與機構間的互動關係,深深影響 寄養家庭是否繼續擔任寄養家庭的考量之一,這也與國內 102 年度結束寄養服務 原因中,不能與機構配合佔(21.9%),居高不下,互相呼應。但國內並未針對不能與 機構配合的模式與內容詳細說明,因此值得探究之!
很可惜在國內外的研究中,僅能略為了解影響寄養家庭終止擔任寄養家庭的 原因,但未能了解寄養家庭在終止擔任寄養家庭的決策歷程,這些動態的歷程是如 何影響著寄養家庭的思考,實為此研究最想探討,明瞭的現象。
第三章 研究方法 第一節 質化研究方法
社會科學研究典範中研究方法,有量化研究與質化研究兩大主流,不同的研 究方法,其對研究主題的假設、研究目標的設定、研究設計的取向、收集資料的 方法、分析資料的邏輯上都有所不同。質化研究是透過研究者與受訪者的互動,
對於現象進行深度的認識與探索,此現象是不斷在變動的動態事實,並由多層面 的意義與想法組成。這種現象與受訪者在環境與情境中的主觀解釋,彼此間的互 動影響,因而建構知識、型塑事實,其目的並不是去驗證假設。一般來說,當進 入一個很不熟悉的社會情境中,其研究的主題較鮮為人知,並著重於探討受訪者 的心路歷程、主觀經驗及其對人、事、物的認知與想法,且為訂一個新的概念或 形成一個新的假設,質化研究是較為適合的研究方式(簡春安、鄒平儀,1998)。 由於研究需求,需要得到更豐富的資訊,因此以質化研究來探究終止擔任寄 養家庭歷程的經驗,其原因如下:
一、強調受訪者個體的終止擔任寄養家庭的決策歷程
本研究著重寄養家庭終止擔任寄養服務的決定歷程,藉由訪問終止擔任寄養 家庭回朔在寄養服務過程中的決定離開寄養服務體系的經驗分享及個人詮釋,這 些是寄養家庭較為獨特的生命經驗,研究者需要與其建立足夠之信任後,方能進入 其生命脈絡中,以便收集至完整的資料。而質化研究即為著重受訪者的觀點,以研 究者進入受訪者的世界,並著重受訪者的個人觀點的研究。
二、寄養服務是一個動態過程
質化研究認為社會生活是動態的、進行的,而非靜止不動的。寄養父母在照顧 寄養兒童的歷程是動態的,在管教方式過程中,其生命經驗與情境是多元與彈性。
在終止擔任寄養服務過程,寄養家庭隨著不同事件與行為,而有不同的想法產生與 因應的對策,其動態的變化過程值得探究。
三、探索與了解意義
藉由深度訪談的過程,了解寄養家庭在終止擔任寄養服務的過程,所考量的觀 點為何?在這些觀點下,經歷了何種歷程,而讓寄養家庭決定終止服務,並期待了 解終止擔任寄養家庭過往對寄養服務過程的通盤瞭解及對寄養家庭的意義,意即
「參與者的觀點」,深入訪談所得到的資料是文字與生命的故事,充滿多元與豐富 性,因此資料是開放的、描述性的,適合較深入的探索、歸納與分析,符合質化研 究的精神。
四、研究目的不在驗證或發展理論
本研究主要是想了解終止擔任寄養家庭服務的過程,寄養家庭考量的重點在 哪裡?對於寄養家庭的意義是什麼?透過這些訪談過程,能讓委託機構清楚知道 終止寄養家庭的想法與重視的觀點,進而讓委託機構在寄養服務方式有些調整。所 以研究的重點在於了解受訪者的思考脈絡與主觀經驗、並非驗證或發展理論,與質 化研究性質相符。
第二節研究設計
一、研究對象
質化研究的選樣必須是以能提供深度和多元性的廣度資料為標準,著重其資 訊的豐富內涵(胡幼慧、姚美華,1996)。質化研究是採所謂的「立意」(purposeful)、
「深度」(intensify)抽樣,樣本多寡並非關鍵因素,強調的是資訊的豐富內涵,並 非尋求代表性與推論性。由於本研究關注焦點為了解寄養父母終止擔任寄養家庭 的歷程探討,在考量機構配合度、研究者熟悉度及與寄養家庭建立關係的便利性,
選取家扶基金會已終止擔任寄養家庭進行深度訪談。
篩選訪談對象條件如下:
1.曾為家扶基金會合格寄養家庭,目前已經終止擔任寄養家庭至少半年以上。
2.曾擔任寄養家庭在 3 年以內,寄養家庭曾照顧過一~二位以上寄養兒童。
3.終止的寄養父親或母親均可,但必須曾為主要照顧者。
依上述條件,我在選取受訪對象時,考量已經終止擔任寄養家庭至少半年以上,
寄養家庭至少經過半年的沉澱,較能以平靜的心情看待終止擔任寄養家庭的決策 歷程。根據文獻資料,寄養服務未滿 1 年、1 年~未滿 2 年、2 年~未滿 3 年的全部 戶數加總為 38 戶,佔 33.4%,顯示從事寄養家庭前 3 年的穩定性不強,很容易流 失。因此,在訪談終止擔任寄養家庭的年資上,以曾經擔任寄養家庭在 3 年以內終 止的寄養家庭為訪談對象。最後,以本研究得以訪談到六個家庭,以半結構訪談大 綱進行深度訪談,了解寄養父母終止擔任寄養家庭的歷程。
二、樣本來源
由於選擇的研究對象是以家扶基金會的終止擔任寄養家庭為主,因此先與家 扶基金會社工處負責寄養服務方案的高級專員溝通訪談對象的申請,其回覆為:終 止擔任寄養家庭已屬於離開家扶基金會的寄養服務行列,研究者可逕行與各縣市 的家扶中心聯繫,請他們提供訪談名單,無須向家扶基金會提出研究論文訪談對象 的申請。
由於研究者曾於桃園家扶中心、新北市家扶中心擔任過寄養社工員,又加上 地緣的便利性,故徵求桃園、新北市、南台北家扶中心的主管同意下,研究者分 別向寄養督導說明訪談對象的條件,麻煩寄養督導請寄養社工員提出名單。由於
研究者目前為北台北家扶中心的主任,因為考量目前職務關係,避免有倫理議 題,因此未請北台北家扶中心提供終止寄養家庭的名單。
在與受訪者聯繫訪談時間過程中,總計聯繫 8 位受訪者,但其中有 2 位受訪者 原本已與研究者約好訪談時間,但後來以工作忙碌需要加班或以已經臨時與別人 約了,無法配合訪談而作罷。因此,研究者於 4 月中旬至 5 月中旬,陸續完成 6 位 訪談對象,受訪者的基本資料可詳見表 3-2-1。
表 3-2-1 受訪者基本資料 代號 性
別
目前 年紀
目前職業 家庭結 構
擔任寄 養家庭 時間
曾照顧過寄 養兒童的數 量及時間
機構提供終 止擔任寄養 家庭原因 A 媽 女 60 餐廳服務員 單親
一女
3 年 小二男生/2 年 3 個月
另謀工作
B 媽 女 47 電腦繪圖設 計
一夫 一女
2 年 10 個月
小四女生/1 年、小三女 生/2 年
發現實際與 期待不符,
故另謀工作 C 媽 女 55 保母 一夫
三子
2 年 7 個月
小三男生/6 個月
不符合寄養 條件 D 媽 女 59 家管 一夫
二子
3 年 幼稚園大班 男生/1 年、
幼稚園中班 男生/1 年、
幼稚園中班 女生/1 年
D 媽弟弟剛 過世,自己 心神不寧
E 媽 女 48 家管 一夫 二女 一子
1 年 5 個月
剛出生嬰兒 /1.5 年、幼 兒 1 歲 1 個 月/2 天
懷孕
F 爸 男 43 公務員 一妻 一子 一女
2 年 3 個月
幼稚園大班 男生/6 個月
妻子就讀研 究所
三、資料蒐集
質化研究中收集資料的方法十分豐富,如:訪談、觀察、實物分析、口述史、
敘事分析、歷史法等,而最常用的是前三種(陳向明,2002)。質化研究的訪談法 可分為深入訪談法(depth interview)及焦點團體法(focus group)。針對個人的訪談稱 為深入訪談法,以團體共同作為訪談方式稱為焦點團體法。而訪談方式又可分為非 結構式(unstructured)、半結構式(semistructured)及結構式(structured)訪談。半結構式 訪談是指研究者可先擬訪談大綱,在進行訪談過程中,研究者以訪談大綱為指引受 訪者回答問題的方向,亦可以隨著與受訪者的訪談互動過程有彈性地加入一些問 題(胡幼慧、姚美華,1996)。而本研究採以深度訪談為主,其詳述說明如下:
在正式訪談前,研究者請機構社工員事先詢問受訪者之意願,取得同意後再以 電話聯繫,說明研究動機、目的、內容及受訪者應有的權利…等,並與受訪者建立 關係及確定訪談日期、時間、地點。本研究以訪談大綱為依據,採半結構式訪談收 集資料,進行訪談時採全程錄音及研究者工作日誌方式,完整紀錄訪談對話及摘記 訪談過程的重點。本研究針對每位受訪者進行一次正式訪談,由於受訪者在接受訪 談之前已概略了解訪談內容,故在訪談過程中,受訪者均能侃侃而談,接受訪談的 時間約 1.5~2 小時。6 位受訪者中,有 5 位受訪者在住家接受訪談,僅有 1 位受訪 者,因為需要接送親生子女至跆拳道館學習,故約在跆拳道館接受訪談,訪談概況 詳見表 3-2-2。
表 3-2-2 訪談概況
受訪者 訪談次數/時間 訪談地點
A 媽 一次/1.5 小時 住家
B 媽 一次/1.5 小時 住家
C 媽 一次/1.5 小時 住家
D 媽 一次/ 2 小時 住家
E 媽 一次/1.5 小時 住家
F 爸 一次/ 2 小時 跆拳道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