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研究結果與討論
第三節 社團參與對自我認定的階層迴歸分析
本節分為六個部分,第一部分至第五部分說明大學生個人及學校背景變項
(性別、年級、工讀經驗、住宿情況、學校性質、學院類別)及社團參與變項
(是否參與社團、社團類別、社團年資、每週平均參與時數、曾任最高社團幹部 職稱)對大學生自我認定(身體認定、性別認定、價值認定、自信與自尊認定、
整體自我認定)之解釋力分析,以驗證研究假設三;第六部分則針對研究結果 做小結。
以自我認定為依變項,社團參與為自變項,以探討預測變項解釋自我認定 的變異量狀情形,並以階層迴歸之強迫進入法進行分析,各區組說明如下:個 人背景及學校變項(性別、年級、工讀經驗、住宿情況、學校性質、學院類別)
為第一區組預測變項,再以社團參與情形(是否參與社團、社團類別、社團年 資、每週平均參與時數、曾任最高社團幹部職稱)為第二區組預測變項,對「身 體認定」、「性別認定」、「價值認定」、「自信與自尊認定」、「整體自我認定」進行 階層迴歸分析,說明如下:
壹、個人背景、學校變項及社團參與變項對大學生身體認定 之解釋力分析
表 4-31 為個人及學校背景變項、社團參與變項對大學生身體認定解釋力之 階層迴歸分析摘要。研究結果顯示第一區組的個人及學校背景變項對北區大學 生的身體認定不具有顯著解釋力,加入第二區組的社團參與各變項後,對於大 學生身體認定仍未達顯著水準,顯示控制個人及學校背景變項的影響下,社團 參與變項對於大學生身體認定也無顯著的解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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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個人背景、學校變項及社團參與變項對大學生性別認定 之解釋力分析
表 4-32 為個人及學校背景變項、社團參與變項對大學生性別認定解釋力之 階層迴歸分析摘要。研究結果顯示第一區組的個人及學校背景變項對北區大學 生的性別認定具有顯著解釋力(R2=.034,F(11,948)=3.050,p<.01),代表所有個人 及學校背景變項可解釋北區大學生性別認定變異的 3.4%。在個人及學校背景變 項中,以「學校性質-私立技職校院」的解釋力最大,其次為「工讀經驗」。
加入第二區組的社團參與各變項後,所有變項對北區大學生的性別認定的 解釋力為 R2=.038,F(20,939)=1.872,p<.05;解釋力增量△R2=.004,F(9,393)=.906,
p<.05,顯示排除個人及學校背景變項的影響後,所有社團參與變項使解釋力提
升 0.4%。然而,是否參與社團、參與社團類別、參與社團年資、每週參與社團 時間、擔任社團幹部經驗等個別變項對大學生的性別認定則皆未具顯著解釋力。110 組;社團最高幹部:以社員及未參與為參照組。*p<.05、**p<.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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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個人背景、學校變項及社團參與變項對大學生價值認定 之解釋力分析
表 4-33 為個人及學校背景變項、社團參與變項對大學生價值認定解釋力之 階層迴歸分析摘要。研究結果顯示第一區組的個人及學校背景變項對北區大學 生的價值認定具有顯著解釋力(R2=.028,F(11,948)=2.461,p<.01),代表所有個人 及學校背景變項可解釋北區大學生價值認定變異的 2.8%。在個人及學校背景變 項中,以「學校性質-私立大學」的解釋力最大,其次為「工讀經驗」。
加入第二區組的社團參與各變項後,所有變項對北區大學生的價值認定的 解釋力為 R2=.048,F(20,939)=2.367,p<.01;解釋力增量 R2=.020,F(9,393)=.2.217,
p<.05,顯示排除個人及學校背景變項的影響後,所有社團參與變項使解釋力提
升 2%,以「曾任最高社團幹部職稱-社(會)長」的解釋力最大,然而,是否參與 社團、參與社團類別、參與社團年資、每週參與社團時間等個別變項對大學生 的價值認定則皆未具顯著解釋力。
顯示控制個人及學校背景變項的影響下,社團參與變項對於價值認定僅有 曾任最高社團幹部職稱-社(會)長達顯著解釋力,代表曾任社團領導者對大學生 價值認定有正面的影響。本研究結果與黃玉(2000)以臺灣 20 所大專校院學生 為對象的研究結果相符,究其原因,可能擔任社團領導者需負責社團的運作,
並與幹部及社員間溝通、合作,間接提升個人的能力感及責任感,因此擔任社 團領導者對於大學生價值認定有正向的影響。
112 組;社團最高幹部:以社員及未參與為參照組。*p<.05、**p<.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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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個人背景、學校變項及社團參與變項對大學生自信與自 尊認定之解釋力分析
表 4-34 為個人及學校背景變項、社團參與變項對大學生自信與自尊認定解 釋力之階層迴歸分析摘要。研究結果顯示第一區組的個人及學校背景變項對北 區大學生的自信與自尊認定具有顯著解釋力(R2=.037,F(11,948)=3.312,p<.001), 代表所有個人及學校背景變項可解釋北區大學生自信與自尊認定變異的 3.7%。
在個人及學校背景變項中,以「學校性質-私立大學」的解釋力最大,其次為「學 校性質-私立技職校院」及「性別」。
加入第二區組的社團參與各變項後,所有變項對北區大學生的自信與自尊 認定的解釋力為 R2=.048,F(20,939)= 2.359,p<.01;解釋力增量△R2=.011,F(9,393)= 1.188,p<.01,顯示排除個人及學校背景變項的影響後,所有社團參與變項使解 釋力提升 1.1%。然而,是否參與社團、參與社團類別、參與社團年資、每週參 與社團時間、擔任社團幹部經驗等個別變項對大學生的自信與自尊認定則皆未 具顯著解釋力。
114 組;社團最高幹部:以社員及未參與為參照組。*p<.05、**p<.01、*** p<.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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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個人背景、學校變項及社團參與變項對大學生整體自我 認定之解釋力分析
表 4-35 為個人及學校背景變項、社團參與變項對大學生整體自我認定解釋 力之階層迴歸分析摘要。研究結果顯示第一區組的個人及學校背景變項對北區 大學生的整體自我認定具有顯著解釋力(R2=.025,F(11,948)=2.214,p<.05),代表 所有個人及學校背景變項可解釋北區大學生整體自我認定變異的 2.5%。在個人 及學校背景變項中,以「學校性質-私立大學」的解釋力最大,其次為「工讀經 驗」及「住宿情況」。
加入第二區組的社團參與各變項後,所有變項對北區大學生的整體自我認 定的解釋力為 R2=.040,F(20,939)=1.939,p<.01;解釋力增量△R2=.015,F(9,393)=1.588,
p<.01,顯示排除個人及學校背景變項的影響後,所有社團參與變項使解釋力提
升 1.5%。然而,是否參與社團、參與社團類別、參與社團年資、每週參與社團 時間、擔任社團幹部經驗等個別變項對大學生的整體自我認定則皆未具顯著解 釋力。
116 組;社團最高幹部:以社員及未參與為參照組。*p<.05、**p<.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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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小結
綜合以上分析結果,加入社團參與變項後,北區大學生所有社團參與變項 除了身體認定未達顯著外,其餘性別認定、價值認定、自信與自尊認定、整體自 我認定皆達顯著解釋力。但在社團參與個別變項中,僅曾任最高社團幹部職稱-社(會)長,在價值認定上達顯著解釋力,其餘則不具有顯著的解釋力,以下分別 說明。
一、在「身體認定」部分:在控制個人及學校變項後,不同社團參與經驗的 北區大學生在身體認定皆未達顯著解釋力。
二、在「性別認定」部分:在控制個人及學校變項後,所有社團參與變項使 解釋力提升 0.4%。然而,在社團參與的個別變項對大學生的性別認定則皆未具 顯著解釋力。
三、在「價值認定」部分:在控制個人及學校變項後,所有社團參與變項使 解釋力提升 2%。在社團參與的個別變項上,僅有在曾任最高社團幹部職稱-社 (會)長的北區大學生,在價值認定上達顯著解釋力,代表曾任社團領導者對大學 生價值認定有正面的影響。
四、在「自信與自尊認定」部分:在控制個人及學校變項後,所有社團參與 變項使解釋力提升 1.1%。然而,在社團參與的個別變項對大學生的自信與自尊 認定則皆未具顯著解釋力。
五、在「整體自我認定」部分:在控制個人及學校變項後,所有社團參與變 項使解釋力提升 1.5%。然而,在社團參與的個別變項對大學生的整體自我認定 則皆未具顯著解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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