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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企業的定義與內涵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社會企業的定義與內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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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a tio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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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社會企業的定義與內涵

社會企業結合企業部門與非營利部門的元素,整合社會公益使命與企業經營 管理,形成以企業經營的方式來達成社會公益和經濟利益的新組織型態。Mair and Martí(2006)整理不同學者的看法,將社會企業分為三類。第一類,從非 營利組織的角度出發,將社會企業視為非營利組織籌資策略的方式之一,或是一 種以創造社會價值為目的的管理架構;第二類,從企業的角度出發,認為社會企 業是企業實踐社會責任所進行的跨企業部門與非營利部門的合作計畫;第三類,

社會企業做為減緩社會問題或催化社會轉型的一種手段。Peredo and McLean

(2006)指出,只要是為了社會目的的追求,而願意犧牲某個程度以上的利潤的 企業,即是社會企業。

社會企業最重要的特質在於,它具有結合商業和公益元素的能力,然而這樣 的結合能力也代表著,定義社會企業是一件困難的事。社會企業是一個跨企業部 門與非營利部門的組織型態。在各國,社會企業是以涵蓋廣泛的樣貌呈現,而非 有清楚精確的組織型態(Defourny, 2001)。此外,社會企業得到不同領域學者 和實務人士的關注,商管學者、社會科學學者、企業界、非營利組織等,皆跨入 社會企業的探討與實踐,各界對社會企業有各自的見解與定義。社會企業被各界 關注和討論,也因此尚未有明確的社會企業定義(Certo and Miller, 2008)。 本研究將先回顧學者對社會企業的定義與探討,收攏並擬定社會企業的內涵和分 類,確認出本研究欲討論的社會企業為何,以利社會企業經營模式之驗證與分 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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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 社會企業的定義

社會企業概念在學術界的討論中,常以三個名詞交替使用:社會企業(Social Enterprise)、社會創業精神(Social Entrepreneurship)、社會創業家(Social Entrepreneurs)。三者概念互通,但側重的角度略有不同。「社會創業精神」,強 調過程或行為;「社會創業家」,將焦點放在組織的創立者;「社會企業」,則著重 在社會創業精神所帶來的有形成果(Mair and Martí, 2006)。本研究先分別探 討學者們對社會企業、社會創業精神、社會創業家的看法,之後再將此三者融合,

彙整出本研究對社會企業的定義。因此,此小節會特別區分社會企業、社會創業 精神、社會創業家,待定義和內涵彙整確立後,則皆以社會企業稱之。

1. 社會企業

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 OECD)出版的《社會企業》(Social Enterprises, 1999),是研 究社會企業的重要著作,在《社會企業》一書,OECD 將社會企業定義為:在公 共利益下,任何採取創業精神策略(entrepreneurial strategy)的私人活動,

以達成特定的經濟和社會目的,而非以利潤最大化為主要追求。OECD(1999)認 為社會企業的特徵有以下幾點:(1)具有企業的樣貌,能保有自主性,並能發揮 服務社會的行為價值;(2)提供就業機會,促進社區服務的需求,能夠彌補經濟 發展所導致的市場排擠或福利供給不足;(3)成員除了管理者以外,亦包括志工 及贊助者,能確保社會企業的非營利性質,並強化政府與服務對象對社會企業的 信任。社會企業是一個私人組織,目的是解決社會問題、服務弱勢、提供未被政 府或市場滿足的產品,組織追求的目標並非利潤、市佔率,或外界的支持(Dees, 1994)。根據 Haugh and Tracey(2004),社會企業是一個為了社會目的的企業,

它結合創新、創業精神、社會目的,並以獲取利潤的方式以使財務永續。社會企 業的社會使命優先於財務利潤,當有剩餘的盈餘,主要是用來進一步滿足服務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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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或社區的需求。Boschee and McClurg(2003)定義社會企業:非營利組織採 取營利模式或策略來創造營收,以達成慈善使命。

EMES 網絡成立於 1996 年,是歐洲研究社會企業的重要學術網絡。EMES 以三 個面向的指標來界定社會企業:經濟與企業面、社會面、參與式治理面。經濟與 企業面:(1)生產或銷售服務的持續性活動;(2)具有顯著程度的經濟風險;(3)

支薪員工數最小化。社會面:(1)對社區做出貢獻的明確目標;(2)由公民團體 或民間社會組織倡議的方案;(3)有限的利潤分配。參與式治理面:(1)高度自 主性;(2)決策權並非依據持股多寡;(3)組織的活動會影響不同的群體,各群 體皆有參與組織的權利。

整理上列學者對社會企業的看法,可以發現社會企業的構成元素有:達成社 會目的、解決社會問題、以營利模式獲取資金、經濟利潤不是首要目的、創業精 神、永續經營。

2. 社會創業精神與社會創業家

Certo and Miller(2008)認為,廣義的社會創業精神為,具有創新與社會 性質的企業;狹義的社會創業精神則是,用創新的方式進行以市場為基礎的活動,

以解決社會需求和創造收益。Mair and Martí(2006)指出,社會創業精神是一 個廣泛的概念,並將其定義為:一個以創新方式來使用或組合資源的過程,目的 是促進社會變革或滿足社會需求。根據Mair and Martí,社會創業精神是一個透 過新的方式來組合資源,藉以創造價值的過程;其次,這些資源組合是用來促使 社會變革,以創造社會價值或滿足社會需求;最後,社會創業精神以創立新組織 來提供產品或服務。創造社會價值是社會創業精神的首要目的,經濟利潤則是次 要目的,經濟利潤是用以確保組織的永續性和財務自主。Peredo and Mclean(2006)

認為社會創業精神具有以下特性:(1)採取獨特卓越的方式來創造社會價值;(2)

辨識與運用機會組合以創造社會價值;(3)運用創新;(4)承擔及容忍風險;(5)

不會受限於現有的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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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創業精神是創造社會價值的創新活動,包含或橫跨非營利、企業、政府 三大部門(Austin, Stevenson, and Wei-Skillern, 2006)。據Dees(2001), 社會創業精神包含:具社會目的的一般企業、同時有非營利和營利元素的混合型 組織。社會創業精神是一個多面向的結構,涉及:具創業精神的活動以達成社會 使命、目標與行為連貫一致以面對道德複雜性、能夠發現創造社會價值的機會、

發掘決策的重要創新因素的能力、積極主動、風險承擔(Mort, Weerawardena, and Carnegie , 2002)。具體來說,社會創業精神能夠運用新科技或新方法來創造社 會價值;其次,社會創業精神具有多種形態,包含:個人創業家、新組織、已存 在的組織(不管是非營利組織,或是一般企業)、政府(Certo and Miller, 2008)。 社會創業精神可以是內部創業、企業流程創新,或是新創事業(Mair and Martí, 2006)。

社會創業家對社會需求有敏銳的了解,社會創業家透過具有創意的組織來滿 足社會需求(Certo and Miller, 2008)。有些需求無法透過國家福利系統來滿 足,社會創業家知道滿足這些需求的機會在何處,他會集結必要的資源,像是:

人力、金錢、土地等,並能善用這些資源來創造截然不同的成果(Thompson, Alvy, and Lees,2000)。Dees(2001)指出,社會創業家與企業創業家間的不同在於,

前者著重社會使命,後者則較重視利潤的創造,社會創業家在評估和發掘機會時,

社會使命是重要的衡量準則。Dees(2001)並認為社會創業家在社會部門中,扮 演變革代理人的角色,具有以下特質:(1)具有創造和維持社會價值的使命;(2)

辨識和追求達成使命的新機會;(3)致力於持續創新、適應和學習的過程;(4)

大膽地行動,而不受限於現有的資源;(5)對服務對象及所創造的成果具有強烈 的責任感。Boschee and McClurg(2003)認為 Dees 沒有考慮到社會創業家亦必須 追求永續發展和財務自足,且沒有將創造營收這一項納入。社會創業家必須創造 以達成社會目的(Boschee and McClurg, 2003)。同時,社會創業家在重視市場 力量之餘,不會因此而忽略了對社會使命的追求,社會創業家能夠平衡公益要求 和利潤動機之間的衝突(Boschee, 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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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創業精神與創業精神(Entrepreneurship)最大的差異在於,前者視社 會價值創造比獲取利潤更為重要(Mair and Martí, 2006)。Austin et al.(2006)

看法亦同,商業創業精神在於,確認、評估,及擷取能夠創造收益的機會;社會 創業精神則是,確認、評估,及擷取能夠創造社會價值的機會。商業創業家的使 命在於私人利潤的獲取,社會創業家則致力於創造社會價值,兩者組織型態之所 以差異,原因是兩者使命的不同。基於使命的不同,社會創業精神的績效標準不 若商業創業精神來得具體且易於量化,社會創業精神的績效較難衡量。在發掘機 會方面,商業創業精神著重突破性或全新的需求,社會創業精神則將焦點放在,

如何以創新的方式,有效滿足基本、持續性的需求。此外,商業創業家渴望進入 廣大或成長中的市場,社會創業家則選擇市場機能失敗或社會需求未被滿足的市 場(Austin, Stevenson, & Wei-Skillern, 2006)。

總結來說,回顧過去文獻可以發現,社會企業與社會創業精神在內涵和定義 上十分相似,兩者所含有的元素大抵相同,且亦有交替使用的現象。由此可知,

社會創業精神(Social Entrepreneurship)實為社會企業的核心概念。呂朝賢

(2008)認為,「社會企業」與「社會創業精神」兩者皆是「創業家」一詞的衍 生概念;他指出,社會企業是由社會創業家所操持的組織或計畫,而這些組織或 計畫所反映的行事風格即為社會創業精神。社會創業精神(Social

Entrepreneurship)與創業精神(Entrepreneurship)相較,最大的不同在於前 者強調社會面。據此,將社會創業精神,分就社會(social)及創業精神

(entrepreneurship)兩面向來探討,並談及:達成社會目的、解決社會問題、

創業精神與創新、機會、以營利模式獲取資金、經濟利潤不是首要目的、永續經

創業精神與創新、機會、以營利模式獲取資金、經濟利潤不是首要目的、永續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