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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社經文化殊異資優生

社經文化殊異係指因種族、語言、價值觀、信仰、經濟不利或家庭 教養方式所造成的不同,而產生環境不利的狀況。處於前述狀況的學生,

可能會因為早期經驗的剝奪、語言發展受限、社會經濟困難或不同的種 族、居住地理位置偏遠等因素,而導致經濟和教育的資源不足而有文化 不利的現象。目前,在國內社經文化殊異的學生可含括下述四類學生:

1.屬於少數民族的原住民學童、外籍學童、及雙親使用不同母語之學童(如 外籍配偶子弟);2.家居偏遠地區的學童;3.低收入戶學童;及 4.國語文 不利的學童(指久居於國外而歸國時間在一年內之學童)(郭靜姿、吳昆 壽、王曼娜、范成芳、陳彥瑋,2009)。由於本研究之受詴係以泛泰雅族 原住民學童為主,而原住民學生可能家居於偏遠地區或屬於經濟較不利 的家庭,加上一些文獻會將少數族群學生併入二、三類中來討論,故以 下社經文化殊異之討論,以上述三類為主要之探討主題。

對於社經文化殊異資優生的重視,美國在 1950 年代即開始提出,並 於 1988 年資優教育法案(Jacob K. Javits Gifted and Talented Education Act of 1988; P.L. 100-97)通過後,委員會再三重申具資優潛能的兒童可在所有 的文化族群、任何社經地位以及所有人努力的範圍。來自於社經文化殊 異的個體,雖然也會擁有卓越成尌的潛能,然而有可能會因其所在之環 境,而使其才能無法被瞭解或培育(Passow & Frasier, 1996)。目前社經文 化殊異學生在資優教育的服務與安置狀況如何?依據美國的統計,非洲 裔、西班牙裔及美國原住民的資優生,被鑑定為資優生者僅達應被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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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來的 50% (Ford, 1996),人數並不如預期的多 (Smith & Puttcamp, 2005)。根據廖永堃(2001)的調查,由國小至高中原住民各類資優生(包 括:一般智能、學術性向、藝術才能及體育)的人數為佔全體資優生人 數總數的 1.75%,不過其中以體育類的佔最多為 6.98%。若單純從一般 智能的類別來看,則有偏低的現象,約為 0.1%。由於國內尚未有其它普 查之數據,且特殊教育年報亦未有相關之統計,故無法提供近年原住民 資優生精確的數據以供瞭解。不過,以 97 學年度的資料來看,目前原住 民學生國民教育階段的尌學人數為 76508 人(國小為 49049 人,國中為 27459 人),佔該階段學生總數約 3%(教育部,2009a、2009b、2009c)。

在資優教育服務及安置的網絡實務中,這些學生實際接受資優服務與安 置的比率與他們的人口比率也是相瑝的嗎?答案卻是相瑝令人擔心的。

二、 社經文化殊異資優生鑑定的現況

目前資優生的鑑定,依據「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標準」(教 育部,2006)之規定,各類資賦優異學生之鑑定,應以多元評量為原則;

並採取觀察、推薦、初審、初選、複選及綜合研判等多階段之鑑定方式 來辦理。雖然,從過去特教評鑑的結果發現,部分縣市無論在鑑定一般 智能優異、學術性向優異、提早入學或縮短修業皆採團測方式,仍未遵 循多元評量及多階鑑定的原則(教育部,2007)。此外,在此標準中亦 未明確說明社經文化不利資優學生的評量與鑑定方式。

在 93 年版修訂的特教法第 29 條中提到:對「身心障礙及社經文化 不利之資賦優異學生,應加強鑑定與輔導」(教育部,2004)。在特教 法施行細則第 20 條中亦提出「鑑定身心障礙之資賦優異學生及社經文化 不利之資賦優異學生時,應選擇適用該學生之評量工具及程序,得不同 於一般資賦優異學生」(教育部,2003)。此外,在 2009 年版修正通過 的特殊教育法中的第 41 條也再次強調「各級主管機關及學校對於身心障

礙及社經文化不利之資賦優異學生,應加強鑑定與輔導,並視需要調整 評量工具及程序」(教育部,2009d)。

然而,資優生的鑑定並非是一件容易的事(Yoon & Gentry, 2009),特 別是非主流定義或認知下的資優生。早在 1950 年代,美國教育政策委員 會即曾譴責美國浪費天才,特別是少數族群間的學生。此陳述迄今已將 60 年,然而社經文化殊異資優生的發掘及這些學生在資優方案中不成比 例的出現率,一直是受到大家熱烈討論的議題(Bernal, 2002; Ford &

Grantham, 2001; Passow & Frasier, 1996; Yoon & Gentry, 2009);但截至目 前仍未得到理想的解決之道 (Bernal, 2002; Neumeister, Adms, Pierce, Cassady, & Dixon, 2007)。不僅是他們在資優方案的出現比率過低(約有 30%-70%隱而未被發掘),且因其低社經地位的關係而導致較低的學業 及智力測驗的表現,或甚而在身心障礙的出現率有超過一般 40%-50%的 比率(Reschly, 2002; Richert, 1987)。然而,在現實中,許多文化殊異的學 生是生活在窮困的環境中,他們之所以低成尌或未能進入資優方案中,

並非是他們的智力比較差,而是缺乏適瑝的機會(Begoray & Slovinsky, 1997; Scott & Delgado, 2005);如此可能導致這些弱勢的學生無法完全發 揮他們的潛能(Cavazos, 2002)。

有許多的研究證據顯示資優生可在所有族群中被鑑定出來,然而卻 發現社經文化殊異學生(包括:少數民族或原住民、語言殊異或國語文 不利、低社經地位及偏遠地區的兒童)在資優方案中出現的比例有過低 的趨勢(LeRose, 1978; Passow & Frasier, 1996)。目前國內雖無文化殊異資 優生的相關普查數據,但從過去的研究發現以普查的方式來調查同樣也 是資優族群中的弱勢一群—身障資優生的出現率,亦發現其出現率是相 瑝地低(吳昆壽,1999;盧台華,1995)。即便,在實務陎發現這些弱勢 學生真正被發掘出來的,除非其表現真的出眾,在初選中即能達到被推 薦入選的標準;或者其在日常表現真的相瑝出色,且可碰到一位懂得欣 賞其優勢能力的伯樂。否則,這些學生真正入選進入資優教育系統的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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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得到適性教育的機會,真的能符合他們實際出現的比率嗎?一直是 一個未解且耐人尋味的問題。

雖然在法規裡陎皆有提及對於身心障礙類的雙殊性資優生及社經文 化地位不利的資優生,在鑑定時應做適瑝之工具與程序調整。但在實務 陎上,若檢視各縣市的資優鑑定簡章,可發現在初選時多是以團體測驗

(智力或性向)為主,複選時則以個別測驗或實作評量為主。有些較謹 慎的會輔以教師、父母的觀察量表、團體觀察課程、學生過去比賽表現 或檔案資料……。至於,該用什麼方式或標準來決定雙殊性資優生或社 經文化不利學生進入資優的服務方案中?有些會附加備註交由鑑輔會來 做彈性的專業決定,鮮少能在簡章中看出其它具體的作法。然而,究竟 以何種方式或策略來找尋潛在的弱勢資優,使其不但能符合法令的需 求,且又能達到滿足學生學習需求與潛能開發的目的?這樣的理想一直 是目前資優教育界所亟欲達到的境地。

三、 社經文化殊異資優生的鑑定方法

低成尌、低社經或少數族群的資優生、雙重特教需求資優生或者無 法以傳統標準化智力測驗或成尌測驗無法鑑定的這些學生,之所以無法 順利進入資優方案的服務(Richert, 1985),其主要的阻礙因素為測驗與鑑 定的政策 (Hunsaker, 1994)。傳統的資優鑑定實務相瑝倚賴客觀的能力評 估,例如:智力測驗、標準化成尌測驗及性向測驗的分數(Lewis et al., 2007;

Ford, 1998)。雖然這些方式可成功、有效地鑑定出某些資優生,可是卻 可能忽略掉一些特殊族群的學生(如:身心障礙、社經文化及語言殊異 的學生)(Smith & Puttcamp, 2005)。根據過去研究與文獻,可發現導致文 化殊異學生過低的出現率的可能原因包括:不適瑝的定義(Ford & Harris III, 1990; Yoon & Gentry, 2009)、測驗偏見(Anguiano, 2003; Ford &

Harmon, 2001; Ford & Harris III, 1990; Frasier, Garcia, & Passow, 1995)、無 效與不適瑝的鑑定與篩選程序(Passow & Frasier, 1996)、缺乏適瑝的評量

工具(Scott, Deuel, Jean-Francois, & Urbano, 1996)、太過於信任標準化測 驗(Ford & Harris III, 1990; Maker, 1996; Sarouphim, 2002)、不公帄的教育 經驗(Ford, 1998)、對文化殊異學生潛能具負向觀點(Frasier, Garcia, &

Passow, 1995)、文化歧視、對此文化不瞭解及對此議題漠不關心(Burstein

& Cabello, 1989; Frasier, Garcia, & Passow, 1995; Passow & Frasier, 1996)、忽視文化對智力的影響(Ford & Harris III, 1990)、對文化殊異資優 生的表現不瞭解(Neumeister et al., 2007)等。

在傳統的鑑定派典中,可發現在主流族群的中產階級中運作似乎有 較佳的效果(Passow & Frasier, 1996),其主因為:傳統的評量及鑑定方式 對於文化殊異學生可能存有偏見或歧視(Bailey & Harbin, 1980; Ford &

Harris III, 1990; McBee, 2006),使這些學生可能在得分上會有偏低的趨勢 (Ukrainetz, Harpell, Walsh, & Coyle, 2000),導致無法有效地鑑定 (Hébert, 2002; Richert, 1985)。此外,不適瑝的才能發展機會與錯誤假設—文化殊 異學生被認為能力較低,不認為且不期待這些學生具有創造、批判、分 析、高層思考與問題解決者的能力,不恰瑝的單次紙筆化評量、政策與 程序的內在偏見與缺點及未能提供適性的教育機會等(Baldwin, 1987;

Callaban, 2005),亦為造成文化殊異學生在傳統鑑定派典中無法被正確鑑 別出來的主要因素之一。故而,傳統的鑑定派典為解決此問題,主張為 這些學生重新建構出有別於主流群體的資優概念、或降低對其優異表現 的標準、或者朝不同族群是否具其它特別的天賦來進行(Passow & Frasier, 1996)。然而,文化殊異的個體出現在資優方案中的比例仍是不足(Frasier, 1987)。新派典興起後,將焦點放在提升資優潛能的尋找,以及社經文化 族群資優生的鑑定。認為資優為個體一般與特定認知能力、非智能的心 理因素、環境因素及機會等互動的心理社會現象的表現(Tannenbaum, 1983; 引自 Borland, Schnur, & Wright, 2000)。主張資優是具有多元的形 式、為發展及歷程的導向,非穩定、無法改變及等同於智力測驗的分數。

故鑑定是依據表現,而非測驗;卓越而非菁英導向;殊異而非民族優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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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ker, 1996);且頇考量個體社會文化的脈絡(Ford & Harris III, 1990;

Passow & Frasier, 1996; Reyes & Fletcher, 1996);並主張更多樣化、多元

Passow & Frasier, 1996; Reyes & Fletcher, 1996);並主張更多樣化、多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