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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兩岸的經貿交流與互賴

第三節 科技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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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科技交流

兩岸的科技發展,政府扮演重要的角色,如台灣方面設置「國家科學委員 會」,中國大陸則於九屆人大第一次會議將原「國家科學技術委員會」改為「科 學技術部」,以國家力量補助科學研究經費,分設「科學園區」及「高新技術開 發區」以協助產業科技企業的投資設廠。

中國大陸的經濟體制當時尚處於轉型期,企業市場化經營的意識較弱,市場 化運作機制和管理體制缺陷較多,這就使許多能夠由市場來解決的技術成果轉化 工作仍需政府的參與和推動。中國大陸方面為趕上高科技落後的腳步,首先積極 調整有關政策,包括推動科技體制改革,將科技研究機構轉型為民營科技企業;

鼓勵科技人員下海創業,發展創業投資與提供科技貸款;發展科技園區,提供投 資優惠措施;開放內銷市場,鼓勵外商投資科技企業,積極引進技術等。1991 年至 1995 年中國大陸引進國外先進技術約 5,400 項合同,價值約 333 億美元。9 除了美國、日本、歐洲科技大國是中國大陸學習和迎頭趕上的對象,中國大陸並 認為推動兩岸科技交流對於其科技產業的發展、吸引台商赴大陸投資高科技產 業、促進經濟全面發展以及提高其綜合國力有極為正面的效應。

台灣的科技發展規劃,則始於 1959 年政府制定「國家長期發展科學計劃網 領」,1969 年國家科學委員會成立後又頒布「12 年國家科學發展計畫」,1978 年 行政院召開「全國科學技術會議」,集合各界精英研擬長程科技發展目標和基本 策略,1991 年召開第四次科技會議,當時總統李登輝指示,將研究發展經費占 國民生產總額的比例大幅提高,且預定未來六年科技研究投入經費為 4,000 億新 台幣,總研究人力要超過 5 萬人。而 2004 年度政府部門投入於推動科技活動人 力為 60,708 人次,政府各部門推動科技活動之總經費為新台幣 732.1 億元。10

9 陳麗瑛,〈大陸產業技術市場初探—突破兩岸科技交流的繭〉,《經濟前瞻》,第 47 號,(1996

年 9 月),頁 75。

10 科技年鑑網,http://yearbook.stpi.org.tw/chinese/94/yearBook/1-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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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兩岸開放探親交流以前,台灣以西方為技術交流對象,中國大陸以蘇聯為 技術交流對象,當前美國、日本、西歐仍為兩岸科技交流的主要對象,但過分昂 貴的技術移轉費用,使台灣轉向語文相同的中國大陸。而中國大陸也基於政治和 經濟利益,願意拓展兩岸科技交流,因此雙方的交流與合作日益進展,而受亞洲 金融風影響,台灣科技展業漸喪失價格競爭力,因此台灣科技產業加速外移以獲 新的發展空間,遂加速企業「西進」的腳步,漸往勞動力充足、生產成本較低的 中國大陸生產。「科技交流,互蒙其利」的觀念,在兩岸科技界已形成共識。而 兩岸科技交流情形可從以下幾方面來探討:

一、科技人員短期交流互訪

兩岸科技交流屬人員互訪活動啟動較早,且交流範圍與層次不斷提高。保守 估計歷年來約 15,000 名台灣科技人員曾以各種名義短期訪問中國大陸,而大陸 科技界每年亦有多批人士安排至台灣參訪。在 1990 年代初期以前,基本上是單 向的,即台灣科技界人士可到中國大陸訪問,而大陸科技界人士卻無法進入島 內,直到 1992 年以後才正式實現了科技界的雙向交流。1991 年 4 月,台灣淡江 大學校長趙榮耀乙行到北京訪問,這是首位台灣大學校長訪問中國大陸,與中國 科學院及有關方面負責人會談,雙方就兩岸科技、教育交流與合作進行討論,並 與中國大陸國家科學技術委員會副主任朱麗蘭教授會面。1992 年起,台灣前經 濟部長趙耀東、中央研究院院士吳大猷、國科會前主委徐賢修、前新竹科學管理 園局局長王弓等人先後至中國大陸訪問,探討兩岸科技經濟交流與合作問題。

1992 年 6 月,張存浩、鄒承魯、談家楨等大陸科學家首次訪台,實現了兩岸科 技界的雙向交流。1994 年,中國科學院院長周光召率領 24 名科學技術人員參加 在台北舉行的「兩岸產業科技學術會議」,開啟了大陸最高研究機構的產業科技 專家首次組團赴台。1995 年,科技部長朱麗蘭以學者身份訪台。2001 年,由中 國大陸多位科技、經貿部門官員及科技界人士所組成的「兩岸信息與產業經營參 訪團」,應邀到台灣參加「台北國際電腦展論壇」與台灣高科技業者展開對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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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 年台灣地區科學教育人員交流參訪團也飛往北京,由中國大陸科協會接 待。兩岸科技界的科研人員交流互訪取得了重要進展。

二、兩岸科技人才延攬

為透過科技交流以增進各自經濟利益,兩岸積極相互延攬科技人才,台灣引 進大陸科技人才起步較早,然而,為有效規範大陸科技人才引進,台灣方面陸 續制定一系列相關法規;大陸方面對科技人才交流採正面態度,但遲遲未有具 體政策,不過,隨著近年台商赴陸投資持續增加,大陸對科技人才的需求也大 增,因此企業透過各種辦法爭取台灣科技或管理人才西進。

(一) 台灣引進大陸科技人才情況

台灣為引進大陸科學技術與科技人才,相繼制訂了一系列法規與制度,特 別是將吸引大陸高科技人才作為其重點工作。早在 1991 年開始,台灣就試圖吸 引中國大陸在海外的高科技人才來台,1 月份在台灣召開的「第四次科技會議」

上,確定了要向中國大陸延攬科技人才的方針,將大陸高科技人才定位為國科 會所管轄的科學範疇、或在各大學、研究所、學術界聲望突出的學者專家,同 年 6 月 28 日,陸委會頒布《現階段延攬在海外大陸科技人士來台參與科技研究 發展工作作業要點》。1992 年 7 月 18 日,國科會根據《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 民關係條例》及「科技會議」相關建議,修正公佈《現階段補助延攬大陸科技 人才士來台研究作業要點》,鼓勵與引進大陸科技人才,其中規定,大陸科技人 士在台停留時間以 1 年為限,但符合規定者可再延長 1 年。1993 年,國科會再 制定《大陸地區科技人士來台從事研究許可辦法》。但受當時環境與政策限制,

台灣引進大陸科技人才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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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著,教育部及陸委會分別制訂了《大陸地區專業人士及學生來台從事文 教活動許可辦法》及「補助大陸專業人士來台從事講學、傳習研修、教練等文 教活動實施計劃」。而行政院通過的《大陸地區人民在台灣地區定居或居留許可 辦法》修正案中,規定大陸經濟、教育、科技、文化領域的傑出專業人士可來 台居留,其中包括在科技方面曾獲許可在台從事研究及研究期間績效顯著者;

在基礎科學、應用科學有傑出成就、並為國際推崇者;在特殊領域的應用工程 及技術上有傑出成就者;在台灣所需的特殊科學技術有傑出成就、且工作經驗 豐富者;在經濟方面,認為在產業技術上有傑出成就者,且其開發技術可實際 促進台灣產業升級者;在金融專業技術或實際操作上有傑出成就並可促進發展 者;受聘在台大專院校教學研究者等。這成為台灣吸引大陸科技人才的重要政 策。

1995 年,中華民國政府為建立「亞太營運中心」,陸委會決定引進大陸專業 高級人才,為突破現有法規限制,決定以「專案許可」方式引進部分特定產業 的大陸高級人才。當時,台灣在兩岸科技人才交流與合作的重點是,延攬大陸 優秀科技人士到台從事研究,特別是優先延攬台灣急需的大陸科技人才;補助 大專院校或研究機構邀請大陸地區特殊領域重要科技人才來台短期講學。

1990 年代末期以來,台灣對吸引大陸科技人才政策有所調整,放寬大陸科 技人才赴台限制,及延長在台停留期限。1998 年 7 月,內政部訂定《大陸地區 專業人士來台從事專業活動許可辦法》,將科技人才分為一般科技人才與產業技 術人才兩大類,並成立單一窗口,由國科會受理審查赴台申請案,並將範圍擴 大到大陸地區基礎與應用人才赴台從事科技研發工作。國科會也積極推動兩岸 相關學者及學術機構代表互訪,並補助召開兩岸科技研討會,也邀請大陸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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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博士後來台參與研究,成效卓著。1999 年,行政院科技會報大幅放寬兩岸科 技人才交流管道,並簡化大陸科技人士來台手續,延長科技人士留台時間為 3 年。11 2000 年 9 月 28 日,陸委會修正通過內政部所擬定的「大陸地區專業人士 來台從事專業活動邀請單位及應具備之申請文件表」,放寬大陸產業等技術科技 人士赴台條件,可由公民營事業、產業公會等團體向經濟部申請赴台灣訪問,

其中規定,在基礎及應用科技領域或在專業技術上有優勢成就者,或獲博士學 位具有研究發展潛力者,或大陸地區科技機構中具備科技相關專業造詣,且在 兩岸科技關係之互動具有助益或重要地位之科技技術管理人員,均可應邀訪台。

2001 年 7 月 1 日,行政院正式核定《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台從事專業活動 許可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延長大陸地區科技人士在台停留時間期限,最長 可達 3 年;同日,經濟部核定公告《大陸地區產業科技人士來台從事科技活動 審核作業要點》,即日起台灣公民營企業或產業公會及團體,其在台灣實收資本 額或年度營業額達一定程度(生產事業 3000 萬元新台幣,技術服務業 1500 萬元 新台幣),始具備資格邀請大陸科技人才來台參與長期研發及技術指導;年度營

2001 年 7 月 1 日,行政院正式核定《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台從事專業活動 許可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延長大陸地區科技人士在台停留時間期限,最長 可達 3 年;同日,經濟部核定公告《大陸地區產業科技人士來台從事科技活動 審核作業要點》,即日起台灣公民營企業或產業公會及團體,其在台灣實收資本 額或年度營業額達一定程度(生產事業 3000 萬元新台幣,技術服務業 1500 萬元 新台幣),始具備資格邀請大陸科技人才來台參與長期研發及技術指導;年度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