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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法建制三原則之法位階

第三章 統一發票在稅法上適用

第三節 稅法建制三原則之法位階

徵經濟原則與租稅法定原則、實質課稅原則相衝突時須如何調和?此為適 用稅捐稽徵經濟原則在憲法上的界限問題。151

不能因稅捐稽徵經濟的需要,使租稅法定原則根本棄守,雖稅捐稽徵 經濟原則採取的措施,常以實質課稅原則(量能課稅原則)的讓步為代價,

但此非絕對,應儘量避免過度犧牲量能課稅的公平負擔原則152,個案上須 保留給納稅義務人捨推計課稅而就核實課徵的選擇權,且關於稅捐客體之 有無及範圍不應使用擬制的方法,定其事實的終局狀態。引用類型觀察法 僅得作為推定之基礎,移轉舉證責任,就課稅事實之推定,不得剝奪納稅 義務人反證推翻的可能性,亦不得為了稅捐稽徵經濟,過度籠統認定法律 事實,在應區分時,不予區分,把不相同的案件當成相同的案件,一體處 理。這違反平等原則意義下的實質課稅原則(量能課稅原則)。153

第三節 稅法建制三原則之法位階

第一項 租稅法規範之規範目的

租稅法規範目的,可分成財政目的、社會目的及簡化目的。所謂財政 目的係指租稅法規範目的係為了國家財政收入,即為使國家獲得維持運作 所需的金錢,租稅法乃對於所有滿足構成要件的人民,賦予一定的稅捐負 擔,由稅捐機關依法對其進行徵收,此一財政目的正好對應稅捐154概念。155 所謂具社會目的之租稅法規範,則係泛指一切基於經濟、環保、社會救助、

健康、教育、慈善、文化等公益目的(廣義之社會目的)所設立的租稅法 規範,在實務上租稅法規範,通常亦被國家視為引導人民行為(所謂引導

151  黃茂榮,稅捐稽徵經濟原則,植根雜誌,93 年 10 月,第 20 卷第 10 期,頁 30。 

152  陳清秀,利益均衡在稅法上之運用,東吳公法論叢,97 年 11 月,第 2 卷,頁 338。 

153  黃茂榮,稅捐稽徵經濟原則,植根雜誌,93 年 10 月,第 20 卷第 10 期,頁 31。 

154 稅捐係國家為因應政務支出之需要或為達成其他行政目的,強制將人民手中之部分財富移轉為政府所 有,王建瑄、吳嘉勲,租稅法,華泰,101 年 8 月,34 版,頁 9。

155 柯格鐘,租稅之立法界限及其憲法上的當為要求,98 年 12 月 11 日,第 7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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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或達成財富重新分配的政策手段(所謂重分配規範);前者如國家基 於政策需要,為獎勵特定產業,而給予從事該特定產業之企業稅捐優惠,

後者則係指國家藉由租稅法規範,重新調整所屬人民彼此間之財富分配,

此以直接稅之累進稅率最具代表性。

具社會目的之租稅法規範,雖以追求社會目的為主要目的,但仍不能 完全廢棄財政目的,仍須以財政目的為其附隨目的,否則即有手段濫用禁 止與扼死稅禁止156的問題。157而所謂具簡化目的之租稅法規範,係基於稅 捐實務具有大量行政事件之性質,制定租稅法規範須同時考慮實務上實際 執行的可能性,故立法者預先將部分稅捐事件,以概括性、類型化的方式 予以規定,避免租稅法規範流於形式;但基於簡化目的所制定之租稅法規 範,不能逾越其作為技術性目的之本質,即國家不能將所有稅捐構成要件,

尤其是與稅捐客體之數量化(稅基)有關之計算事項,一律以概括性或類 型化的方式加以規範。158因基於簡化目的所制定之租稅法規範,有違量能 而平等課稅原則,是簡化目的不能過份超越租稅法規範之財政目的,仍須 以財政收入為其主要目的,故以財政目的之租稅法規範係最主要的租稅法 規範。159稅法建制三原則係建構租稅法規定背後之理論基礎,故本文借用 租稅法規範目的來探求稅法建制三原則之法位階。

156 在租稅立法上,禁止國家以稅捐徵收的方式,達到實質上係禁止人民之目的,即禁止寓禁於徵之稅捐 規範,及對於維繫人民個人、家庭生存最低需求,國家亦不得以扼死稅之方式,予以課徵,柯格鐘,租 稅之立法界限及其憲法上的當為要求,98 年 12 月 11 日,頁 2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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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 柯格鐘,租稅之立法界限及其憲法上的當為要求,98 年 12 月 11 日,頁 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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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 柯格鐘,租稅之立法界限及其憲法上的當為要求,98 年 12 月 11 日,頁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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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 柯格鐘,租稅之立法界限及其憲法上的當為要求,98 年 12 月 11 日,頁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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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項 租稅法定原則具帝王條款之性質

我國憲法第 7 條至第 18 條、第 21 條及第 22 條係規定對基本權的保障,

基本權係一個人生存所不可或缺,且其核心為永久不可侵犯的權利,基本 權的規定,不但係客觀法規範,即國家權力須加以遵守,且僅得以公共利 益限制基本權非核心部分,不得以侵害基本權為目的或只是行政方便而限 制人民之基本權;基本權的規定,亦係主觀的權利,即人民可透過國家制 度要求實現基本權,故當基本權受侵害時,可以請求司法救濟,基本權的 保護係國家的義務。160

憲法第 19 條明定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雖係課予人民負有繳納稅 捐之納稅義務,惟實質係在保護人民之財產權與生存權,課予國家有制定 稅捐負擔法律之任務,即未經國會同意前,國家不得課予人民任何稅捐。

此項憲法規定,落實到租稅法規範,即係租稅法定原則,故租稅法定原則 之法位階屬於憲法層次。且租稅法定原則既係對課稅構成要件須法律保留 之要求,則該等規範目的明顯係為財政目的。則租稅法定原則應為租稅法 規範之帝王條款,任何租稅原則均不能抵觸、違反該原則,以落實憲法保 障人民財產權及生存權之要求。

第三項 實質課稅原則與稅捐稽徵經濟原則優先效力

憲法第 7 條規定:「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 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落實到租稅法上之納稅義務,則係稅捐負擔平等 原則,而稅捐平等原則司法院憲法解釋將其具體化為「納稅義務人應按其 實質稅負能力,負擔應負之稅捐」之義務,或稱「量能課稅及公平原則」,

160 李惠宗,憲法要義,元照,98 年 9 月,第 5 版,頁 85-86。

而量能平等負擔在稅法解釋適用方面,即為實質課稅原則161。故實質課稅 原則的目的在於體現量能課稅的意旨,以符合生存權的保障及平等原則之 要求。162但現代國家常藉助違反平等原則之稅捐優惠推行經濟與社會之政 策,此顯係平等的量能課稅原則對於社會目的租稅法規範,予以讓步,此 時應依比例原則以確保租稅法上利益衡量具有合法性與正當性。

再鑑於稅捐行政之大量性所延伸出來稽徵經濟之要求,有時須藉助於 法律的形式規定,以降低認定事實所耗費之費用,除一般性、地區性或行 業性之法定類型標準的建立與適用外,有時也藉助於利用查定課徵的方法 與推計課稅。且課以納稅義務人協力義務,有產生、保存與課稅事實有關 之統一發票與憑證,設置法定帳簿加以記錄,而後依法向稅捐稽徵機關申 報,如有違反,除科以行為罰外,稅捐稽徵機關並得按查得資料,依當地 或同業標準以推計課稅方法,核定其稅基及應納稅額。163此些雖係基於稅 捐稽徵經濟之考量,為實質課稅原則之例外。但包括實質課稅原則、稅捐 稽徵經濟原則等,所有稅法原則及規定均係為納稅人權利保護而設,亦即 納稅人非國庫收入之工具,故所有稅法簡化建制,如推計核定、類型化、

總額化、平均稅率及簡化性免稅等,非為大量行政方便稽徵機關而設,而 係藉由簡化追求租稅正義或藉由租稅簡化以達成租稅負擔平等,即係為更 確切保障納稅人基本權利而建制。164

故稽徵經濟原則係立基於稽徵可能性及稽徵成本之考慮,其本質為一 種技術性原則,而與稅法上之各種倫理原則租稅法定主義、課稅公平、實 質課稅原則相較,並不具有相同價值,應居於較次要之地位,故其運用,

應受倫理性原則之節制。質言之,對於立法機關及行政機關出於稽徵經濟

161 葛克昌,實質課稅與納稅人權利保障,實質課稅與納稅人權利保障,元照,101 年 3 月,初版第 1 刷,

頁 5。

162 黃茂榮,實質課稅原則(一),植根雜誌,98 年 8 月,第 25 卷第 8 期,頁 31。 

163 黃茂榮,稅捐稽徵經濟原則,植根雜誌,93 年 10 月,第 20 卷第 10 期,頁 18。 

164 葛克昌,實質課稅與納稅人權利保障,實質課稅與納稅人權利保障,元照,101 年 3 月,初版第 1 刷,

頁 10。

之考慮,所訂定之稅法及行政法規,其司法審查之重點,宜斟酌稽徵經濟 之規定或操作,是否有違憲法比例原則,而侵害到稅法之各倫理原則。165

因此租稅法定原則、實質課稅原則及量能平等原則,基本上係為保障納 稅義務人而設,且具有憲法上之位階。而營業人及其相對人對統一發票及 相關憑證的開立、交付、保存及未遵守之相關處罰,進銷稅額扣抵銷項稅 額等相關營業稅制規定,雖使得統一發票取得具有強制法律效力法定憑證 之地位,惟該法定憑證制度僅係為實現營業稅制之配套措施,即僅為課徵 稅捐之稽徵技術,其規範目的係為稽徵經濟,在法位階上自較後於租稅法 定原則、實質課稅原則及量能平等。在稽徵技術上不能以稽徵經濟為由,

而違反租稅法定原則、實質課稅原則及量能平等原則。則身為營業稅稽徵 技術一環的統一發票法定憑證制度之實施,亦不可有違反租稅法定原則、

實質課稅原則及量能平等原則之情形。以下即就二資社及近來司法院解

實質課稅原則及量能平等原則之情形。以下即就二資社及近來司法院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