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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一發票管理機制

第二章 我國統一發票制度與租稅協力義務

第二節 統一發票管理機制

第二節 統一發票管理機制

統一發票原則上係由政府印製依成本發售36,營業人購入此發票後,於 銷售行為發生時,依規定開立發票,並定期自行或委由代理記帳業者依規 定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進銷資料;另一方面,主管稽徵機關依據進銷資料,

由財稅資料中心進行勾稽作業,退補稅款或查緝逃漏,並配合統一發票給 獎辦法,鼓勵消費者索取發票,另對於持中獎統一發票者,政府則委託各 銀行代發統一發票中獎獎金。根據上述統一發票使用流程,可以發現整個 統一發票制度具有印製、發售、申報、查核、交查及給獎等機制,涉及數 個層面,包括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主管稽徵機關、財稅資料中心、協 助營業人記帳之會計事務所、印製統一發票之廠商、消費者及代發獎金單 位等,37另行構成一個產業生態,且整個制度環環相扣,對發票制度之實施 行,具有缺一不可的重要性。

以下依營業稅法、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營業稅稽徵作業手冊及其相關法 令,闡述統一發票之使用及管理流程。

第一項 營業人之使用

營業人在營業之前,須先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營業登記38,除統一發票 使用辦法第 4 條規定免用統一發票者外,如小規模營業人、醫院、銀行及 保險業等外,主管稽徵機關應核定其使用統一發票。

第一款 購買統一發票

營業人在開始領用統一發票時,必須先向其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 核發統一發票購買證,並加蓋統一發票專用章後,向稅捐處或政府所委託

36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 31 條規定:「統一發票,除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經核准使用自行印製之收銀機 統一發票或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傳輸之統一發票外,由財政部印刷廠印製及發售;其供應 品質、數量及價格等之監督及管理由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辦理。」

37 呂春熹,統一發票制度之評估研究,政治大學行政管理碩士論文,94 年 7 月,頁 14。

38 營業稅法第 28 條。

之統一發票代售單位,如合作社、農會等購買統一發票。統一發票之種類 與用途大致如下:39

一、適用加值體系(一般稅額計算)之營業人所使用的統一發票有 4 種。

包括:

(一)三聯式統一發票

專供營業人銷售貨物與勞務與營業人。第一聯為存根聯,由開立人保 存,第二聯為扣抵聯,交付買受人作為申報扣抵或扣減稅額之用,第三聯 為收執聯,交付買受人作為記帳憑證。40

(二)二聯式統一發票

專供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非營業人。存根聯由開立人保存,收執 聯交買受人收執,並可供對獎。41

(三)收銀機統一發票

專供營業人銷售貨物與勞務,以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時使用,亦分為 三聯式與二聯式,並另訂有「營業人使用收銀機辦法」之規定,營業人使 用收銀機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應列印交易日期、貨物或勞務之編號、課 稅別記號、數量、單價、金額、總計、收銀機編號及交易序號,買受人為 營業人時,並應加印其統一編號。存根聯由開立人保存,收執聯交付買受 人收執。營業人使用收銀機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除應依前項規定辦理外,

買受人為營業人時,銷售額與銷項稅額應於統一發票上分別載明之。第一 聯為扣抵聯,交付買受人作為依本法規定申報扣抵或扣減稅額之用,但買

39 呂春熹,統一發票制度之評估研究,政治大學行政管理碩士論文,94 年 7 月,頁 15 至 18。

40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 7 條第 1 項第 1 款。

41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 7 條第 1 項第 2 款。

受人為非營業人時,由開立人自行銷燬,第二聯為收執聯,交付買受人作 為記帳憑證,第三聯為存根聯,由開立人保存。42

(四)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

供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並依營業稅法第 4 章第 1 節一般稅額計算 規定計算稅額者,第一聯為存根聯,由開立人保存,第二聯為扣抵聯,交 付買受人作為依本法規定申報扣抵或扣減稅額之用,但買受人為非營業人 時,由開立人自行銷燬,第三聯為收執聯,交付買受人作為記帳憑證。43

二、非加值稅體系(特種稅額)之營業人所使用的統一發票有 2 種

(一)特種統一發票

專供非加值型營業稅體系之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使用,並無扣抵聯 可供扣抵銷項稅額44,其第一聯為存根聯,由開立人保存,第二聯為收執聯,

交付買受人收執45

(二)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

供使用電子計算機開立統一發票之營業人使用,第一聯為存根聯,由 開立人保存,第二聯為收執聯,交付買受人收執。46

第二款 開立與申報統一發票

營業人銷售貨物與勞務時,應按稅法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並交 付買受人。47各類統一發票應依規定據實填載交易日期、品名、數量、單價、

42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 7 條第 1 項第 4 款。營業人使用收銀機辦法第 6 條。

43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 7 條第 1 項第 5 款。

44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 7 條第 1 項第 3 款。

45 黃明聖、黃淑惠、李瑞生,租稅法規─理論與實務,五南,98 年 9 月,初版一刷,頁 331。

46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 7 條第 1 項第 5 款。

47 營業稅法第 32 條第 1 項。

金額、銷售額、課稅別、稅額及總計外,其銷售與營業人者並應載明營業 人之名稱與統一編號。48

營業人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 2 個月為一期,於次期 15 日內,申報 繳納營業稅時,應檢附統一發票明細表及所取得欲扣抵之進項憑證,向主 管稽徵機關申報49,並應攜帶已開立之統一發票備驗。對當期購買之統一發 票剩餘空白未使用部分,應與截角作廢保存,以供稽徵機關抽查,並於填 報統一發票明細表載明其字軌及起訖號碼50

第三款 保存統一發票

營業人所開立之統一發票存根聯或收取之統一發票收執聯係屬會計憑 證,依照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第 24 條及第 27 條 規定,各項會計憑證,除為權責存在或應予永久保存者,應另行保管外,

應依事項發生之時序或按其事項之種類,依次編號黏貼或裝訂成冊,並應 於會計年度決算程序辦理終了後,至少保存 5 年。亦得於當年度營利事業 所得稅結算申報經主管稽徵機關調查核定後,報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准後,

以縮影機或電子計算機磁鼓、磁碟、磁片、磁帶、光碟等媒體將會計憑證 按序縮影或儲存後依前項規定年限保存,其原始憑證得予銷燬。但主管稽 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依法進行調查時,如須複印憑證及有關文 件,該營利事業應負責免費複印提供。財政部並另以函令解釋,營業人經 核准以電子計算機開立統一發票,得以媒體儲存;符合某特定條件者,收 銀機發票存根聯得於營業稅報繳後屆滿 1 年銷毀,以收銀機日報表及統一 發票明細表代替保管。51

48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 9 條。

49 營業稅法第 35 條。

50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 22 條。

51 呂春熹,統一發票制度之評估研究,政治大學行政管理碩士論文,94 年 7 月,頁 15、16。

第二項 主管稽徵機關之管理

統一發票除係營業人進、銷項憑證,最重要的功能即在於稅捐稽徵機 關之管理,以使得統一發票能充分發揮進、銷相互勾稽之功能。

一、核定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

營業人除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 4 條規定免用統一發票者外,主管稽 徵機關應核定其使用統一發票。52

二、統一發票印製與發售

除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經財政部核准使用自行印製之二聯式收銀機 統一發票或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傳輸之統一發票外,由政府 統一印製、發售與營業人使用。53

三、查稽營業人開立情形

營業人申購統一發票之數量,除涉嫌虛設行號、他遷不明、未辦理營 業登記、未申報銷售額或停歇業者外,均不予管制。但對於營業人開立統 一發票之情形,可隨時派員訪查,並依據財政部核定之專案計畫訂定查核 作業,予以深入查核,併按時回報各項查核資料,俾供評估。54

四、受理申報及管理作業

稽徵機關於每期受理營業人之申報資料後,除查對驗收外,並依規定 製作各類檔案、表冊,彙送財稅資料中心,進行各項統計及交查作業。對 於未依規定申報者,進行催辦作業。55

52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 3 條。

53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 31 條第 1 項。

54 呂春熹,統一發票制度之評估研究,政治大學行政管理碩士論文,94 年 7 月,頁 17。

55 呂春熹,統一發票制度之評估研究,政治大學行政管理碩士論文,94 年 7 月,頁 17、18。

第三節 統一發票性質與功能及現行制度之缺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