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國際規範關於地理來源標示之保護
第一節 立法背景
第一節 立法背景
從美國法的觀點,以存在已久,並且大多數國家皆有的具彈性且可靠的商標 法系統保護地理標示即已足夠。主要原因有五:其一,USPTO(The United States Patent and Trademark Office)認為地理標示不只是農業貿易利益,也是一個私人 的智慧財產權,因此其需要一個開放、公平以及透明的國家層級的保護。此保護 系統不應該是依賴祖父權利(grandfather right208)、例外規定、或者政府間就保 護名稱名單的協商209;其二,就功能面觀之,商標法的功能是來源指示、品質保
209 Lynne Beresford, Geographical Indications: The Current Landscape, 17 Fordham Intell. Prop.
Media & Ent. L.J. 979, 979(2007)
210 參見美國專利商標局,「Geographical Indication Protection in the United States, United States Patent and Trademark Office」,頁 2,
http://www.uspto.gov/web/offices/dcom/olia/globalip/pdf/gi_system.pdf (最後瀏覽日:3/29/2014)
211 15 U.S.C 1052
212 參見美國專利商標局,「Geographical Indication Protection in the United States, United States Patent and Trademark Office」,頁 2。
http://www.uspto.gov/web/offices/dcom/olia/globalip/pdf/gi_system.pdf (最後瀏覽日:3/29/2014) 。 轉引自葉德輝(2006),〈團體商標、證明標章與團體商標各國審查及侵權實務研究期末報告〉,
智慧財產局,頁37。
213 Christine Haight Farley, Conflicts between U.S. Law and International Treaties Concerning Geographical Indications, 22 Whittier L. Rev. 73, 74-‐75 (2000).
214 在歐洲早期,地理標示是被用來保護產業。當特定產品的培養出當地的聲譽,地名的使用產
生吸引力。就某些程度上來說,代表品質的保證。為了確保當地聲譽,當地產業同意確立生產標 準。因此授與在特定區域內的生產者排他的權利去使用與特地產品相關聯的地理名稱,但這也造 成了限制競爭,尤其是對於該區域以外的生產者。Id., at 75.
國而言,其地理標示的保護是基於保護消費者216,及新自由主義的奉行217。 在此行政法上的商標法架構下,是以相同的政府主管機關處理商標和地理標 示的申請註冊。如利益團體確信他將因為商標或地理標示的登記獲此登記的繼續 存在而傷害時,任何利益團體得異議或取消該商標或地理標示登記218。此外,當 取得登記時,商標或地理標示是擁有一個完全的(排他的,exclusive)權利去避 免當使用可能引起消費者對於產品或服務來源的混淆、錯誤或詐欺時,禁止未經 授權的團體使用此標章或地理標示219。如此一來,一個先有的持有者對於任何之 後的相同或相似的標示在相同、相似、相關或在某些情況不相關的商品或服務,
消費者會因兩個使用而有混淆可能時,具有一個優先性以及完全性(排他性)的 權利220。
第二節 保護方式
在美國,對於地理名稱的保護主要分成普通法上的保護、及商標法上的保護,
商標法上主要是以證明標章、團體商標以及特定情形下,可以商標保護之。以下 分別討論之:
第一款 普通法上地理標示之保護
在美國,地理標示可以在未經過 USPTO 的登記下,受到普通法的保護,例 如,美國商標審議與再議委員會(Trademark Trial and Appeal Board, TTAB)認 為COGNAC 是以一個普通法上的證明標章(不用登記)在美國被保護。委員會 認為COGNAC 是一個有效的普通法上地域的證明標章,而不只是一個通用名稱,
因為美國的消費者,認為COGNAC 此名稱是來自於法國的 COGNAC 區域的白 蘭地名,以及此命名的使用受到法國的原產地命名管理局(INAO, the Institut
215 Jim Bingen, Labels of origin for food, the new economy and opportunities for rural development in the US, 29 AGRICUL.AND HUMAN VALUES 547, 548 (2012).
doi:10.1007/s10460-012-9400-z
216 原則上,在美國,一個地名在消費者心中取得作為來源地的指示的識別性以前,該地名或指
示是沒有權利的,可知美國是遵行不實地理來源指示禁止理論。Christine Haight Farley, Conflicts between U.S. Law and International Treaties Concerning Geographical Indications, 22 Whittier L.
Rev. 73, 75 (2000).
217 Supra, at 216.
218 15U.S.C.§ 1063,1064.
219
15U.S.C.§ 1125(a)(1)(A)。
220 Tea Board of India v. The Republic of Tea, Inc., 80 U.S.P.Q.2d 1881, 1896-98 (T.T.A.B. 2006).
National Des Appellations d'Origine)的控制及限制,須符合特定地域性來源的標 準221。
但透過 USPTO 的登記將使地理標示的擁有者即生產者獲得額外的利益,例 如(1)具有擁有者資格、穩定性以及使用權利的推定證明222(2)邊界措施(border enforcement)223(3)基於通知目的地使用® (商標標示)權(for notice purpose)
224(4) 可作為在其他國家申請登記的基礎225。
即使在美國也有一些例子,主要是證明標章的使用,例如Idaho Potatoes or Vidalia Onions,但從文化意義上看來較歐盟的地理與商品的聯結是較不緊密的226。
221 Institut National Des Appellations v. Brown-Forman Corp., 47 U.S.P.Q.2d 1875, 1884 (T.T.A.B. 1998).
222 15U.S.C.§ 1115 .
223 Id. at § 1124.
224 Id. at § 1111.
225 Id. at § 1141(a).
226 Elizabeth Barham, Translating Terroir: The Global Chal- lenge of French AOC Labeling, 19J. OF
RURAL STUDIES.127 (2003). doi:10.1016/S0743-0167(02)00052-9
227 15 U.S.C. §1054.
228 15 U.S.C. §1127.
229 K.D. Raju& Seema Chaudhary, An Analysis of Sectoral Distribution of Registered Geographical Indications in Selected Countries, 48 FORE.TRADE REV. 255, 260(2003).
doi:10.1177/0015732513481660
230 美國商標法第 4 條(15 U.S.C. §1054)明確規定,經過註冊之證明標章其受到的保護和商標 相同。但若證明標章之使用會使人誤認標章之所有人或使用人係製造、販賣使用該標章之商品或 提供標章所提示之服務時,乃屬除外情況,並不受到商標法的保護。
相同標章內容並無法同時註冊為證明標章或是其他種類的商標231。
(a bona fide intention to exercise legitimate control)為之235。若審查員對於申請 人提出之控制執行力或要點(existence or nature of such control)有所疑義,基於 37 C.F.R. §2.61(b)之規定236,故審查員應要求證明標章申請人補充解釋並揭露足 夠之相關事實,或提交適當之文件,以檢視申請人對於標章使用之控制執行力
(exercise of control over the use of the mark)237。
再者,證明標章權人可控制其他被證明的商品或服務的標章使用,及避免標
231 美國商標審查手冊(Trademark Manual of Examining Procedure,TMEP)第 1306.05 條(a)
項。且在美國商標法第14 條第 5 項第 2 款亦規定,如證明標章註冊人,從事於使用該標章商品
或服務之製造或銷售,任何人皆可提出申請撤銷證明標章的註冊。
232 因此在美國商標審查手冊第 1306(g)條的證明標章申請特別要件中有規定:申請人以外之其他 人首次使用日期條款(Use by Others Indicated in Dates-of-Use Clause)及申請人不使用商標或服 務的聲明(Statement That Mark is Not Statement That Mark is Not)。
233 美國商標審查手冊(Trademark Manual of Examining Procedure,TMEP)第 1306.06 條(g)
(ii)
234 TMEP § 1306.06(g)(iii) “In an application based on use in commerce under §1(a) of the Trademark Act, the applicant must assert that the applicant is exercising legitimate control over the use of the certification mark in commerce.”
235 TMEP § 1306.06(g)(iii) “In an application based on §1(b), §44, or §66(a) of the Act, the applicant must assert that the applicant has a bona fide intention to exercise legitimate control over the use of the certification mark in commerce.”
236 37 C.F.R. §2.61(b)規定,審查員得要求申請人提供充分、合理且必要之資訊,以審查申請人 提出之申請案。
237 葉德輝(2006),〈團體商標、證明標章與團體商標各國審查及侵權實務研究期末報告〉,智慧
財產局,頁31。
行使監督使用標章之權限238;(二)從事於使用該證明標章之商品或服務之製造 或銷售239;(三)允許將證明標章作證明以外之使用以及;(四)有差別待遇地拒 絕證明合乎該標章所證明之規格或條件者之商品或服務者,則任何時日均得提出 撤銷申請。此外,如果有團體確信證明標章權人沒有依照以建立的標準或者是對 某些符合資格的團體予以歧視性的否認,該團體可以對該證明標章提出取消或異 議程序,或者向聯邦法院提出訴訟。
除上述的總則性規定外,在美國商標審查手冊中有關於地理來源證明標章的 細節規定。第1036.02 條規定,當地理名稱( geographical term)之使用目的在於證 明商品源自於該特殊地理區域時,該地理名稱可單獨或成為標章之一部份,以證 明商品之出處。此時地理名稱不需具備第二意義( secondary meaning ) 240。且縱 使為具地理描述性之詞,亦可申請註冊為原產地標示241。當地理名稱在聯合式 證明標章中(a composite certification mark)使用於證明原產地時,審查官不應 要求對該名稱放棄專用權,也不應以該標章具地理描述性為由而駁回該聯合式證 明標章的註冊。然而,如果在聯合式證明標章中使用的地理名稱不是用來證明原 產地(例如:California 被用來證明該水果是有機耕種)就應適當地予以駁回或 者提出必要的限制條件242。
能夠用來證明原產地的標章沒有必要限於由準確的地理術語組成的名稱。變 異的地理名稱(A distortion of a geographical term),或者地理名稱的縮寫(an abbreviation of a geographical term),或者地理名稱的複合形式(a combination of geographical terms),均可以作為標示原產地的證明標章或其中的一部分使用。
一個不屬於地理學上的名稱也可能具有在特定地域作為原產地標誌使用的意義
243。判斷一地名是否得登記為證明標章,除須事實上名稱的使用是經由特定証明 者控制,以及限制產品須符合此証明者對於來源地的標準外,其關鍵在於大眾是 否對於該商品附有此標章會理解為此商品只來自於此標章所提及的區域,而非公 眾是否明確地知曉此標章本身的證明功能244。此外,根據USPTO的經驗,最有 力的登記名稱是只含地理名稱。如果在標章中包含其他的字、通用名稱或者圖形,
對於辨識此標章的主要部分,以確定證明標章權人以及使用人對於標章具有排他 權(完全的權利)的範圍是困難的。而在判斷是否混淆消費者時,標章的主要部 分為何是重要的分析因素。再者,此可能使利益第三人相信如果只使用地理來源
238 相關規定為 TMEP § 1306.06(g)(iii)-Exercise of Control
239 相關規定為 TMEP § 1306.06(g)(V)-Statement That Mark is Not Used by Applicant
240 TMEP § 1306.02 Certification Marks That Are Indications of Regional Orgin
241 15 U.S.C. 1052 (e)(2)
242 TMEP § 1306.02
243 TMEP § 1306.02
244 TMEP § 1306.02
名稱,而不是整個含有其他部分的標章,就不構成侵害。反造成標章權人需持續 主張其標章權利,而耗費時間、金錢及勞力的等的訴訟成本。
除上所述外,尚有三點應注意事項:其一、來源地之指示(indication the region)
245,檢驗檢察官應該藉由過去的記錄及使用的樣品證明,一個地理名稱是否可作 為指示產品的來源區域的證明標章。如果記錄顯示該地名已經失去顯著性,而被 認為是通用名稱時,應該拒絕其登記。此外,證明標章所限定的區域應是標章證 明者所來自的區域,或者產品的來源區域。再者,在無法證明該標章所示的地點 是一個產品的有名來源,或者無法證明他是此產品的主要生產地點,證明書中的 限定區域範圍比作為標章的地理名稱大是有可能的。但是,如果該產品是在標章
245,檢驗檢察官應該藉由過去的記錄及使用的樣品證明,一個地理名稱是否可作 為指示產品的來源區域的證明標章。如果記錄顯示該地名已經失去顯著性,而被 認為是通用名稱時,應該拒絕其登記。此外,證明標章所限定的區域應是標章證 明者所來自的區域,或者產品的來源區域。再者,在無法證明該標章所示的地點 是一個產品的有名來源,或者無法證明他是此產品的主要生產地點,證明書中的 限定區域範圍比作為標章的地理名稱大是有可能的。但是,如果該產品是在標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