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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來源地標示之保護——使公眾誤認誤信其產地

第二章 國際規範關於地理來源標示之保護

第四節 簡單來源地標示之保護——使公眾誤認誤信其產地

第一款 沿革、目的與觀念辨析

同前述,於巴黎公約、TRIPs、共同體商標指令、共同體商標規則及美國法 上等皆有此規定,主要是保護避免公眾誤認誤信,維護社會公平秩序,生產者之 利益並非主要保護目的,係屬公益之保護,故若對於產地之生產者亦有利益,此

為間接效力,因此不須產地與產品間有品質、特性或聲譽上之關聯,係屬對於簡 單來源地之保護。於我國則係規定於商標法第 30 條第 1 項第 8 款(舊法第 23 條第1 項第 11 款)。再者,是否有「使公眾誤認誤信其商品之性質、品質或產地 之虞」,應依據作為商標之文字圖樣等之概念、意涵與商品之性質、品質或產地 之關聯判斷之。」因此,「誤認誤信」與「混淆誤認」是截然不同之概念,前者 係就商標本身判斷其所彰顯意涵與商品之關係,是否會造成「公眾」就商品性質、

品質或產地的誤認;反之,後者則係就二同一或近似之商標內容本身,例如:文 字或圖樣,是否造成「相關消費者」有所誤認。綜上所述,本款的目的係在於避 免商標中含有的地理名稱和產品間具有欺騙可能性。本章主要在探討全部或部分 含有「地理名稱」的商標,是否可註冊為商標。

第二款 「產地」之認定

同前述291,「產地」之認定,可為直接或間接的地理來源表示,無論其係直 接的地名表示,或者係圖案、表徵、翻譯或者字根等,其是否該當本條之「產地」

關鍵在於,於我國一般消費者心中,是否認為該標章有地理來源之意涵,若肯定 之,即該當本條文之「產地」。而可進一步判斷是否有使一般消費者誤認誤信商 品產地之虞。

第三款 實務判決中之主要判斷理由

「使公眾誤認誤信其產地之虞」判斷核心在於一般消費者之認知,惟一般消 費者認知難以直接以市場調查方式判斷而直接認具足夠之證明力,因此需輔以其 它間接判斷標準以給予足夠理由說服該具地理名稱之商標有使公眾誤認產地之 虞。「產地」與「產品」間之關聯、該地理名稱對於消費者之聯想及系爭商標是 否為著名商標,為實務上所見之間接判斷標準,以下分述之。

第一目 「產地」與「產品」間之關聯

於比較法上,美國法實務之判斷係認為商品與產地間須有一定聯結,此聯結 非意指同狹義地理標示之聯結要求,關鍵在於消費者對於該產地與產品間會有一 定之聯想,換句話說,只有於美國的消費者能認知此項產品的當地聲譽時,始可

                                                                                                               

291   見本章第二節、「地理來源標示的表現方式」一節。  

能禁止其登記292。此外,近來瑞士的實務見解293有認為在該產地具有「品質保證 要求」時始限制地理名稱的商標登記,主要如下:其一、含有地理內容的標章是 關於從土地上成長的產品;其二、含有地理名稱的標章的商品或服務,在瑞士公 眾間,想有一特別聲譽係與該產地有關聯的;其三、有著地理標示的標章,是列 在雙邊或多邊條約的關於來源地指示、來源地命名和任何其他的地理標示的清單 中;其四、含有以名詞或形容詞的形式或標章、旗幟或任何根據工業財產保護的 巴黎條約的6ter 條提及的國家的徽章的的敘述294。由上所述,此標準約同於狹義 地理標示之內涵,若依此標準,以地理名稱作為商標的核可機率是較高的,然,

於瑞士實務的主要見解對於地理名稱的商標登記仍係相當嚴格。於我國實務,同 前述,產地與產品間具有品質、特性或聲譽上之聯結並非此條該當之必要要件,

再者,依實務見解295認產地與產品間「似未明定須限於盛產夙稱產品者為限」。

此外,於「龍泉啤酒」296案中,法院認為「另系爭商標圖樣上之中文「龍泉」

二字,固與屏東縣內埔鄉某村落名稱相同,惟該「龍泉村」並未以水質優 良或產製啤酒商品有名,消費者尚難因系爭商標圖樣上「龍泉」即認其所 表彰之啤酒類商品,與龍泉村有所關聯,自非不能作為與據以異議等商標 區辨部分。」本案可彰顯法院採類似於美國之標準,需該地之出產該產品有特 殊聲譽,而認為屏東龍泉並為以泉水或啤酒著名,故核可其登記;於「花東野山

297」案中,法院認為「其申請註冊之「花東縱谷野山」及其聯合商標「花東 野山」圖樣,均為單純之中文,其中「花東縱谷」、「花東」兩依一般社會 通念乃為花蓮台東地區之簡稱,原告以之作為商標,指定使用於山雞肉、

鹿肉、羌肉、山禽肉等肉品,自有使一般消費者誤認及誤信其商品係來自 花蓮台東地區之山林,與系爭商標指定使用之商品是否為該地區之主要產 品無關,而應有首開法條規定之適用。」本案雖未明確指出該產品需具當地 聲譽,惟由「自有使一般消費者誤認及誤信其商品係來自花蓮台東地區之 山林」可認法院之邏輯應係因花東地區有極大可能生產山雞肉、山禽肉等肉製 品,因此若以「花東野山」為此些肉製品之商標,有使消費者誤認其產地之可能,

仍肯定產品與產地間需具一定關聯性;於「大不列顛」案298中,法院認為「惟 查系爭「大不列顛」商標圖樣之中文大不列顛,係歐洲第一大島,即英國                                                                                                                

292 Christine Haight Farley, Conflicts Between U.S. Law and International Treaties Concerning Geographical Indications, 22WHITTIER L.REV.73, 82(2000).

293 KGE decision of 5 May 2006, in: Sic! 2007, p. 204—Colorado (fig.)

294 Marco Bundi, Swiss trade marks practice on misleading geographical indications, 3(4) J. OF

INTELL.PROP.L.&PRACT.262, 267(2008). doi: 10.1093/jiplp/jpn030

295 最高行政法院 92 年度判字第 907 號。

296 臺北行政法院 96 年度訴字 3583 號。

297 最高行政法院 89 年度判字第 1542 號。

298 最高行政法院 90 判字第 1231 號。

本土,為一般人所熟知,不論該地是否以產製電腦、電子計算機、電腦資 料處理機、電腦列表機、電腦光碟等商品著稱,以之作為商標圖樣指定使 用於該等商品申請註冊,即有使一般消費者誤認其所表彰之商品係來自英 國之產品而購買之虞,…⋯…⋯」於本案,未見法院就大不列顛與電腦間有何關聯 作論述,其邏輯似以因消費者熟知大不列顛為地理名稱,消費者就有極大可能產 生誤認。由上述可知,實務對於本條之解釋,實難謂有一可遵循的判斷標準。

除此之外,於讚岐案中,法院認為「香川縣位於四國島東北方,瀕臨瀨 戶內海,古國名為『讚岐』。香川縣因面臨瀨戶內海,氣候溫暖少雨,其 以當地自然天候環境特產的小麥、水質,搭配瀨戶內海的鹽及傳統製麵技 術所產製的讚岐烏龍麵而聞名。」從此敘述,判決似有意將「讚岐」認知為 系爭烏龍麵商品之狹義地理標示,否則若僅是為認定「讚岐」商標有使消費者誤 認誤信其產地,只須以商標權人所產銷之商品並非產製於日本香川縣即可,毋庸 大費周章討論該地自然氣候環境是否適宜烏龍麵商品產製等問題299。惟若將其導 向惟 TRIPs 上之地理標示,則有可能因符合 TRIPs 第 24 條第 9 項規定「若系爭 地理標示於其本國未受保護或不再受到保護時,則會員國亦無保護該當地理標示 之義務」300之情形,而在我國無保護之必要。即,若在當地已被認為是普通名稱,

其他國家並無保護義務,而可能無法適用本條受保護。

第二目 該地理名稱對於消費者之聯想

地理名稱除了其字面上指稱地理來源外,實際上當使用在商品上時,時常業 者僅係欲暗示該地之特色形象,例如使用商標「小法國」在甜點上301,就消費者 認知而言,並不會誤認其甜點是來自於法國,而是認知到浪漫的意象,其他外國 法上之例子,例如:商標「Colorado」302使用服飾303上,是否消費者真會認知其 來自於美國?或者是聯想至休閒時間、健行或者旅行用服飾?、商標「Francisco 49ers」使用在服飾上304會被消費者認知為地理來源,或者僅系予以運動的意象?、

商標「Alaska」使用在飲料305上?Alaska 係以冷冽和艱困的冬天聞名,因此,消                                                                                                                

299   黃銘傑(2014),〈已於外國通用名稱化之地理標示與我國商標法之規範——最高行政法院有

關撤銷「讚岐」商標判決之評析〉,智財判決研究會論文,頁4。

300   同前註,頁 5。  

301 註冊商標第 01197284 號。

302 BGE 132 III 770, E. 2—Colorado (fig.).瑞士商標局駁回其申請。

303 KGE decision of 5 May 2006, in: Sic 2007—Colorado (fig.),上訴委員會認為應承認其申請,惟 受最高法院推翻此決定。

304 於德國肯定此申請(德國商標第 2082280 號),惟於瑞士則係駁回此申請(PMMBL 96, p.

25—San Francisco Forty Niners and San Francisco 49rs, decision of the Swiss Supreme Court of 25 ugust 1995.)。

305  PMMBL 96, p. 76—Alaska, decision of the Swiss Supreme Court of 2 August 1994.

費者看到「Alaska」品牌的飲料,是否會先聯想至冰冷或清新的飲料印象,而不 是在美國的某個地名306?於我國「龍泉」案307中,法院採用此見解而認「況所 謂「龍泉」者,其隱喻之意思為「產品如甘泉」之特質,此一特質與產地 無關,與產品之性質或品質亦無直接關係,…⋯…⋯」。

第三目 系爭商標是否為著名商標

於K・SWISS案308中,法院認為「但註冊之商標整體本身業已著名,雖商 標本體亦含表彰性質、品質或產地之圖樣文字等,但消費者既已認識該著 名商標本體所指涉之商品或服務來源,其會陷於誤認誤信性質、品質或產 地之虞之可能甚低,亦即從著名商標之意義,其商標整體圖樣文字本身即 係消費者所熟悉者,則消費者自不至於因不認識該著名商標部分單純之品 質、產地等表示,而有品質誤認誤信之虞。經查,系爭商標為著名商標,

此為原判決所認定之事實,則消費者既已熟悉認識系爭著名商標本體所指 涉之商品或服務來源者,是否會因系爭商標中「SWISS」文字,致誤認誤 信性質、品質或產地之虞?殊堪斟酌。」此法院見解認為,若使用地理名稱 之商標具足夠知名度,消費者應可認知該品牌之來源國家為美國而非瑞士,故不

此為原判決所認定之事實,則消費者既已熟悉認識系爭著名商標本體所指 涉之商品或服務來源者,是否會因系爭商標中「SWISS」文字,致誤認誤 信性質、品質或產地之虞?殊堪斟酌。」此法院見解認為,若使用地理名稱 之商標具足夠知名度,消費者應可認知該品牌之來源國家為美國而非瑞士,故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