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在全球化貿易興盛,國際間條約相繼簽訂以降低國家間貿易門檻及差距之背 景下,產品來源與消費者取得產品之處不見得同一,故如何使消費者獲得正確產 地資訊漸行重要。除國際分工的成本考量而產生的產量優勢產地外,尚有源自於
「terroir」(風土)概念,因當地環境特色而彰顯在產品特性上之產品,生產者 除使用商標彰顯其商業來源外,亦會以地理來源標示強調其地理來源,以提升消 費者之購買誘因,故,除商標權之外之地理來源標示權因應而生,例如:「池上 米」、「阿里山高山茶」、「瑞士鐘錶」、「PORTO WINE」等,然如同商標要避免 不肖人士之違法使用,地理來源標示亦面臨相同的挑戰。
此外,因具品質產品的需求增加,供給者有追求品質之誘因,然為避免非追 求品質來增加銷售之不肖業者以不實標示誤導消費者,應創造一無此干擾之環境,
始能達到雙贏(消費者及生產者)甚至三贏(消費者、生產者、公益)的局面。
由此可知地理標示之功能係表彰商品地理來源、區別商品、品質保證及行銷競業。
而目的係保護消費者、提供生產者追求品質誘因進一步達到維護市場公平競爭、
促進經濟發展,最後更能保護國家之特有文化及傳統1。可謂創造一消費者相信 生產者、生產者(無論是否為地理標示之保護主體2)相信國家有平衡的維護競 爭法制的環境為一重要目標。
地理來源標示之定義於我國可分為廣義及狹義,廣義之保護3係指產品和產 地間無特殊聯結,因虛偽不實之地理來源標示,可能造成消費者誤認其產地來源,
因此亦為保護範圍4。狹義係指如 TRIPs 第 22 條第 1 項之「地理標示」(geographical
1 關於傳統知識係指知識(knowledge)、創新(innovations)或施作其歸屬於原住民或當地社區
(indigenous and local communities),惟因其為原始(primitive)活動無法由現代嚴格之申請或科 地理來源標示保護歸因於地理來源特色之商品,該因素可是自然因素及人文因素,人文影響 包含傳統與製造技藝,因此得由商品上之地理標示來連結特定傳統知識及技藝的使用,藉地理標 示的保護制度達到維護傳統與文化的目的。
2 地理標示之保護實為藉私益間之調整以達保護公益之效,探究商標法及不公平競爭法之目的皆
含維護市場公平競爭之效,且地理標示之性質為一團體權,又為免與營業自由有違,標示權人不 具有禁止第三人於 交易上使用該標記之權利,為一受限之排他權,在維持公平競爭的情況下予 以保護,而非具獨佔性的排他權。
3 參最高行政法院 92 年度判字第 907 號判決:「是否符合行為時商標法第三十七條第六款規定
之意旨,不無商榷之餘地,蓋上開法條所規定誤認誤信其商品之「產地」,似未明定須限於盛產 夙稱產品者為限,⋯⋯」
4 例如我國商標法第 30 條第 1 項第 8 款條文:「使公眾誤認誤信其商品或服務之性質、品質或 產地之虞者。」,該產地並無指明須商品或服務之性質、品質、特性係歸因於該地理來源,故此
可歸類為廣義地理標示之保護。而我國商標法第80 條第 2 項則係明文:「前項用以證明產地者,
indication)概念——「為辦別一項商品標示係產自一會員之領域,或其領域 內之某一地區或地點,且該商品之特定品質,聲譽或其他性質,根本上係 來自於原產地者。5」。在比較法上,另有原產地命名(designation of origin)概 念,係指「產品的品質或者特性係主要地(Essentially)或完全地(Exclusively) 源自於具固有的自然及人為因素的特定地理環境;且生產、加工和準備(配製)
的過程發生在該限定的地理區域中」,可知我國係採取一折衷之地理來源標示內 涵。
地理標示的保護方式,具體的立法方式不脫以商標法、不公平競爭法、及其 他特別法規,例如:我國之菸酒管理法、歐盟之獨立地理來源標章登記系統等為 保護規範基礎,另外亦有以簽訂國際或雙邊協定之方式保護6;以保護內容來看,
原則上係以不正競爭及矇混(passing-of)、酒類地理標示擴張至以類似淡化
(dilution)的方式保護、證明標章及團體商標等。惟因各國的商標法及不公平 競爭法體系不一,及各國內需求亦有出入,因此在構成要件及適用上,仍見歧異。
惟探究地理來源標示之本質與商標實有所不同,其一、商標是表彰商品的營 業來源,而地理標示是表彰地理來源;其二、商標識別性係商標保護的基礎,然 地理來源標示仍具敘述性本質,因此原則上不具識別性,惟例外在產地標章時,
例外承認其識別性;其三、商標為專用權,地理來源標示權則係分享權等。故於 歐盟,除商標法上的保護外,另有獨立之地理來源標示登記系統(sui generis system),藉此保護消費者認知及生產者利益,進而維護精緻及小農農業的發展。
於亦以精緻農業為主要農業政策之我國,有論者建議引進歐盟的獨立地理來源標 示登記系統。
於我國,在加入 WTO 後,地理來源標示權便在國內引起熱烈討論,西元 2003 年大幅修訂關於地理標示的保護法規,在 2007 年及 2011 年於商標法上亦有修正,
究竟如何的規制與適用能符合 TRIPs 的標準,又符合國內需求,便成為一重要 課題。因此,在我國地理標示保護規範施行十年後及西元 2011 年商標法又為地 理來源標示保護修正的現時,本文擬著重於地理來源標示權於標章法上之保護,
研究因地理來源標示權與商標權本質之不同,在立法選擇、法律制定及法律適用
該地理區域之商品或服務應具有特定品質、聲譽或 其他特性,證明標章之申請人得以含有該地 理名稱或足以指示該地理區域 之標識申請註冊為產地證明標章。」及 88 條第 2 項明文:「前項 用以指示會員所提供之商品或服務來自一定產地者,該地理區域之商 品或服務應具有特定品質、
聲譽或其他特性,團體商標之申請人得以含有 該地理名稱或足以指示該地理區域之標識申請註 冊為產地團體商標。」明文產地來源須與特性、品質及聲譽有所聯結,故此屬狹意的地理標示規 範。
5 TRIPs 第 22 條第 1 項。
6 國際協定最著名的例子為 TRIPs,因其採國民待遇原則,故會員之地理標示皆受其他會員保護;
另外,德國與法國締結之關於保護地理標示之雙邊協定,其相當於里斯本協定保護之嚴格程度;
歐盟亦積極與各國達成雙邊協議,例如:與美國、加拿大間亦有交換地理來源標示保護之雙邊協 定,於2013 年,歐盟與大陸亦完成交換 100 個地理來源標示的保護。
上,如何為妥當之理解及運用方式。
第二節 研究主題
本文欲由立法面、現行法制面及法律適用面三部分研究地理來源標示權於標 章法上之保護。
首先,為完善地理來源標示之保護,有新增類似「歐盟食品及農產品原產地 命名及地理標示規章」(後稱歐盟 GI 規章)之獨立地理來源標章登記系統(sui generis system)之聲浪,並主張此能強化發展精緻農業及本土特色之政策。本 文由研究歐盟 GI 標章規則制定的政策背景、支持因素及產生效益等出發,並與 我國歷史背景及現狀比較分析,探討我國於現況下新增獨立登記系統是否妥當。
再者,討論我國之法制現狀,以實務判決討論我國以避免對產地誤信誤認保 護簡單來源地標示之方式,此外,於西元 2011 年新增的產地證明標章及產地團 體商標規定,將狹義地理標示內涵上所含有的產品與產地間的特殊聯結要求,植 入商標法內。探尋比較法上 (例如:美國、英國、歐盟等)之相應規範並無此 先例,研究此標新立異之立法係具本土特色之創新亦或是混淆商標法之目的。
最後,雖地理標示及商標7功能相近8,許多國家直接以商標法的規範保護地 理標示9,然商標與地理來源標示性質上仍有差異。本文將著重於最近實務上所 見之爭議,著名商標與地理標示之關係,探討產地證明標章或產地團體商標如何 依性質準用商標法規定。由地理來源標示與商標在獲得著名過程、表彰產品類型 及權利本質之差異,並引用相關國外關於認定淡化之虞與否之判決,以法商使用 Darjeeling 作為服飾類商品之商標一案10為例研究之。
第三節 研究方法
地理來源標示的保護法制因世界兩大強權勢力(美國等新興國家和歐盟)各 自之歷史因素及市場競爭需求之考量,彼此的歧見甚深,不易化解11。產生雖保 護地理標示之目的相同,同樣是保護消費者、避免不公平競爭及維護生產者利益;
7 此係指狹義之商標。
8 MICHAEL BLAKENEY, TRADE 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ACONCISE
GUIDE TO THE TRIPSAGREEMENT 6.03(1996). 轉引自吳任偉(2003),《在 WTO 架構下兩岸關於
地理標示保護之研究》,頁29,私立輔仁大學財經法律學系碩士論文。
9 例如:美國、我國、中國大陸;另有單獨立法保護者,例如:新加坡;亦有同時以地理標示及
商標二種獨立類型保護者,例如:德國,然皆制定於德國商標法內。
10 智慧財產法院 99 年度行商訴字第 183 號、最高行政法院 100 年判字第 2145 號。
11 Molly Torsen , Apples and oranges (and wine): Why the International Conversation Regarding Geographic Indications is at a Standstill,87J.PAT.&TRADEMARK OFF.SOC’Y 31(2005).
保護方式大方向亦相似,通常是以商標法、不正競爭法、單獨立法、其他行政命 令等保護,然仔細從各法規內容觀之,除了產地來源真實,地理標示品質保證功 能及酒類地理標示是共同所保護者外,其保護範圍及架構仍有所差異。例如:美
保護方式大方向亦相似,通常是以商標法、不正競爭法、單獨立法、其他行政命 令等保護,然仔細從各法規內容觀之,除了產地來源真實,地理標示品質保證功 能及酒類地理標示是共同所保護者外,其保護範圍及架構仍有所差異。例如: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