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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項 論文之章節安排及主要內容

第一章為緒論。首先,敘述本文之研究動機、研究課題。其次,

8 作者楊展嘉認為在釋字 603 號解釋理由書中,大法官即是利用人格尊嚴與憲法第 22 條一般行 動自由權之結合而推導出隱私權(詳參其論文第 56~57 頁),因而本文方得出人格尊嚴與憲法第 22 條一般行動自由權之結合即為新興基本權的誕生之結論。

整理歸納相關學位論文之文獻檢討。最後,扼要地說明論文之章節安 排並附加本文主要架構之思考脈絡圖。

第二章係康德的人格尊嚴暨國家理論。本章前二節之重點在於回 溯至康德的道德哲學,以解析其人格尊嚴之「定義」及其「具體內涵」

為何。依此理脈得出人格尊嚴之定義係「人格本身即是目的」,而其 具體內涵則為「人人皆有恪遵理性的義務」之結論。其次,於第三節 針對「人格尊嚴」與「人性尊嚴」兩辭彙作名詞釋義,並提出「『人 性尊嚴』即為『人格尊嚴』,且『人格尊嚴』一詞更能彰顯出『尊嚴』

始終來自於『人格』的重大意義」之見解。從而,本文全面採用「人 格尊嚴」之辭彙,以宣達「尊嚴」與「人格」之間所存在的獨特且緊 密之關係。第四、五節則以康德之國家理論,闡明「法治國」之意義、

「民主」及「憲法」的本質等議題,以探究人格尊嚴何以成為基礎憲 政原則。第六節則在論述道德、政治與法律三者於康德哲學思想脈絡 中的關係,並歸納出康德對於道德、政治乃至於法律之論述,有著「吾 道(人格尊嚴)一以貫之」的理脈根據,從而確立了人格尊嚴之普世價 值地位。

第三章係法釋義學之「人格尊嚴」問題。憲法學界及實務咸皆認 為「人本身即是目的」係人格尊嚴之核心內涵,此種將人視為目的而 非工具的觀點,雖然大大地提昇了個人的地位和個人存在的價值,但 是在憲法「人格尊嚴」條款之實踐過程中,卻產生了諸多法釋學上的 問題。本章即在說明「人本身即是目的」的人格尊嚴觀,如何形成人 格尊嚴之「定義」與「不可侵犯」間二律背反之困境,以及人格尊嚴 基本權化之難題,並以此問題意識作為下一章人格尊嚴反思之題材。

第四章係人格尊嚴之憲法詮釋。本章將以第二章康德的人格尊嚴 暨國家理論,反思前章之困境所在,並藉此思考脈絡詮釋出憲法上人 格尊嚴之定義並論證其法律明確性。其次,解決「人格尊嚴不可侵犯」

在廣泛援用下所造成的通貨膨脹問題,使人格尊嚴成為建構性之實踐

原則,恢復其應有的普世價值面貌。最後,闡明人格尊嚴與基本權間 係開展及攝受之關係,而將人格尊嚴從基本權化之泥淖中解脫出來。

第五章係人格尊嚴之具體實踐。本章前三節將依次以「性交易」、

「刑求禁止」及「預防性擊落客機案」等艱困議題為例,將前章對於 人格尊嚴所為之憲法詮釋運用於其中,以證明前章詮釋論點之可實踐 性。最後,「理性」一詞雖然抽象,而且康德亦認為「理性」也僅能 透過直覺而感知。但是,吾人若能在互為主體及對談內容不設前提的 基礎上,於公正客觀的全體國人面前進行「人格尊嚴對話」的話,人 們心中的各種慾望與愛好勢必能夠受到有效地壓制,人格尊嚴中的理 性成分亦將因此顯現。於是,我們仍然可以明確地得知「何者為理性 而應為,何者為不理性而不應為」,從而能夠具體地實踐「人格尊嚴」

條款。

第六章係結論。憲法人格尊嚴條款之概念係發韌於康德之哲學思 想,現今人格尊嚴概念之所以會陷溺於種種法釋義學之困境,即是由 於吾人未能正確地理解康德哲學之義理所致。因此,當我們將康德之 道德哲學及其國家理論思想,作為詮釋人格尊嚴條款之理據時,我們 將可以正確地得到人格尊嚴之定義,釐清人格尊嚴與基本權之關係,

並歸結出「人格尊嚴的廣泛適用不但不會有道德超載之失、通貨膨脹 之弊,而且還是一個可以應用於生活中各個層面的建構性實踐原則」

的結論。

第二項 論文主要架構之思考脈絡圖

請參見下一頁。

思考脈絡圖:

第二章

康德的人格尊嚴暨國家理論

首先,回溯至康德的道德哲學,解 析人格尊嚴之定義及其內涵。其 次,以康德之國家理論,探究人格 尊嚴何以成為基礎憲政原則。最 後,論述道德、政治與法律之關係。

第三章

法釋義學之「人格尊嚴」問題

釋明現行學說與實務對於人格尊 嚴之「定義」、「規範效力」、「與基 本權間之關係」之看法及其難題所 在。

第四章 人格尊嚴之憲法詮釋

以第二章康德的人格尊嚴暨國家 理論為理據,反思前章之困境所 在,進而詮釋人格尊嚴在憲法適用 上的相關議題。

第五章 人格尊嚴之具體實踐

將前章之論點運用於困難案例中,

以驗證其之可實踐性。其次,提出 以「人格尊嚴對話」來取得「理性」

之共識的方法,從而得以具體實踐 憲法上「人格尊嚴」條款。

第二章第二章

第二章第二章 康德的人格尊嚴暨國家理論康德的人格尊嚴暨國家理論康德的人格尊嚴暨國家理論康德的人格尊嚴暨國家理論

本章第一、二節係從康德的道德哲學出發,探討康德人格尊嚴之 定義及其具體內涵,並奠定理解康德國家理論之基礎。嗣後,於第三 節針對「人格尊嚴」與「人性尊嚴」兩辭彙作名詞釋義,說明「人格 尊嚴」比「人性尊嚴」更能彰顯出康德哲學思想之原意,如此亦與憲 法增修條文之用語相符。其次,於第四、五節中以康德之國家理論來 理解國家之形成、法治國之意義、民主與憲法之本質,從而瞭解人格 尊嚴何以成為基礎憲政原則。最後,於第六節論述道德、政治與法律 間之關係,總結出康德係以「人格尊嚴」作為貫通三者之理脈根據,

確立了人格尊嚴之普世價值地位。

嗣後,將於第四章「人格尊嚴之憲法詮釋」中,以本章康德的人 格尊嚴及其國家理論為理據,詮釋憲法上人格尊嚴之「定義」、「不可 侵犯性之規範效力」以及「與基本權之關係」等相關議題。

第一節第一節第一節第一節 康德「人格尊嚴」之定義康德「人格尊嚴」之定義康德「人格尊嚴」之定義康德「人格尊嚴」之定義

在 西 方 世 界 中 , 康 德 (Immanuel Kant,1724-1804) 為 柏 拉 圖 (Plato,427-347 BC)以降最重要的一位哲學家,「目的王國」理念則 為其道德哲學中重要的核心思想之一,而且可以說是存在於康德心中 的一個理想道德世界。「目的王國」是由一群不同的理性存在者,藉 著普遍的客觀法則所聯繫起來的一個有秩序的結合,在這個哲學理念 的論述裡,康德曾談及「價格」與「尊嚴」相關的概念。康德認為,

一切東西不是具有一項「價格」就是具有一項「尊嚴」,具有「價格」

的東西是可以被另一個「等值物」所取代,至於「尊嚴」,卻在一切

「價格」之上而沒有「等價」的情形,亦即「價格」僅是一種有等值 物可以取代的「相對價值」,「尊嚴」則是一種無等值物可以取代的「絕 對價值」。(Kant 著/李明輝 譯,1991:58-60)

詳言之,凡牽涉到人類愛好或需求的東西,即具有一項「市場價 格」;另一方面,即使不以愛好或需求為先決要件,惟仍合乎某項趣 味(亦即對於我們的心靈力量之純然的無目的活動的一種滿足)的東 西,依舊具有一項「情意價格」。無論「市場價格」或「情意價格」, 二者皆具有被另一個「等值物」所取代的可能。除此之外,構成唯一 能使被造物成為目的自身的條件者,其存在本身則具有一項「無」等 值物可取代的絕對價值,亦即其具有一項「尊嚴」而非一項「價格」。

(Kant 著/李明輝 譯,1991:60)

其次,依據康德《實踐理性批判》上的記載,能使被造物成為自 在的目的本身的唯一條件者,正是「人格」(Kant 著/鄧曉芒 譯,

2004a:100)。因此,「人格」其存在本身即具有一項絕對價值,亦即

「人格」其具有一項「尊嚴」。換言之,「人格」之所以有「尊嚴」,

係由於唯有憑藉著「人格」,「被造物-人」才能夠成為「目的」本身。

因此,是否能夠成為「目的」本身的關鍵,就在於「人格」而非「血 肉之軀的人」,所以與其說是「血肉之軀的人」為目的本身,不如說 是「人格」為目的自身更為恰當。是以,縱使康德確實也曾經這麼說 過:「現在我說:『人』及-總而言之-每個有理性者均作為目的自身、

不僅作為供某個意志隨意使用的工具而存在;而在其一切行為中,他 必須始終同時被視為目的。」(Kant 著/李明輝 譯,1991:51-52)康 德「人格尊嚴」之定義,仍應詮釋成「『人格』即是目的本身」而非

「『人』即是目的本身」。

復次,康德於《道德底形上學之基礎》表述其「目的自身底程式」

為「如此行動,即無論在你的人格還是其他每個人底人格中的人,你 始終同時當作目的,絕不只當作工具來使用!」(Kant 著/李明輝 譯,

1991:53),當中已明確闡示「每個人底人格中的人」方為目的本身,

而非「血肉之軀的人」為目的本身。

再者,康德於「目的自身底程式」的解說中又更深入且精確地指

出,「人格不單是主觀目的,而是客觀目的,也就是其存在本身即目 的的東西,而且是一項無法以其他目的取代的目的9」(Kant 著/李明 輝 譯,1991:52)。 因此,康德已然全盤托出「人格本身即是目的」

的全稱命題。

此外,根據陳士誠教授對於康德哲學之研究,其亦認為「視人格 為終極目的」即為康德於倫理學上的主要觀點(陳士誠,2010:131)。

綜合上述,我們可以得出這樣一個結論,康德人格尊嚴之定義是為「人 格本身即是目的」。

第二節第二節第二節第二節 康德「人格尊嚴」之具體內涵康德「人格尊嚴」之具體內涵康德「人格尊嚴」之具體內涵康德「人格尊嚴」之具體內涵

第二節第二節第二節第二節 康德「人格尊嚴」之具體內涵康德「人格尊嚴」之具體內涵康德「人格尊嚴」之具體內涵康德「人格尊嚴」之具體內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