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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康德的人格尊嚴暨國家理論 康德的人格尊嚴暨國家理論 康德的人格尊嚴暨國家理論 康德的人格尊嚴暨國家理論........................13 ........................13 ........................13

第六節 道德、政治與法律

康德的道德哲學、政治哲學乃至於法哲學間,是否有其一貫思想 之脈絡可循,是本節所要探討的主要重點。以下依次從道德與政治、

道德與法律之角度分析兩兩間之關聯性,最後總結出「人格尊嚴」即 為康德哲學於道德、政治與法律間「一以貫之」的普世價值。

第一項 道德與政治

在康德的哲學思想中,道德與政治之間是否存在某種密切的關聯 性呢?若有,那麼兩者間的理論是矛盾衝突的或者是有其一貫性的 呢?這個問題即為此處所要研究的課題。「目的王國」是康德道德哲 學中的一個重要理念,而「法治國」則為其政治哲學中的核心思想,

是以本文即以「目的王國」與「法治國」作為議題的切入點,來闡述 康德思想中道德與政治兩者間之關係。

「目的王國」為康德心中一個理想的道德世界,該王國是由一群 不同的理性存在者,藉著普遍的客觀法則而聯繫起來的一個有秩序的 結合。康德解釋,普遍的客觀法則是無條件的命令,不為任何實質目 的,從而獨立於各種愛好與慾望等經驗條件,因此可以普遍地適用於 各個不同的理性存在者。換言之,普遍的客觀法則對於一切理性者具 有客觀必然性,故而將不同的理性存在,有系統地維繫成一個整體是

具有可能性的。(Kant 著/李明輝 譯,1991:58)

康德復闡示,聯繫著一切理性者的這項普遍的客觀法則即為:「每 個有理性者應當將自己及其他一切有理性者絕不僅當作工具,而是始 終同時當作目的自身來對待。」(Kant 著/李明輝 譯,1991:58)由 於這個王國的理性存在者,皆同時當作目的自身來對待,因此該王國 便稱之為「目的王國」。

然而,有疑義的是,當我們將除了自己之外的理性存在者皆視為

「目的」時,我們自己必淪為與目的相對的「工具」,無論是實際上 或邏輯上皆不可能存在著全然「目的」的王國。申言之,主體和客體 是互相對立卻又相互依存的概念,讓所有的人都是目的、都是主體而 無任一客體的世界,在互為對待的人類群居生活中是無法想像的,這 樣無異於要我們去尋找一塊只有北極而無南極的磁鐵,是一種永遠不 可能的異想天開,該等概念在邏輯上尚且無法證立,又如何能供予吾 人實踐呢?

不過,如果我們將前幾節康德的人格尊嚴觀導入,亦即理解到能 成為「目的」本身者乃「人格」而非「血肉之軀的人」,於是將前述 普遍的客觀法則中的「有理性者」置換為「人格」,那麼普遍的客觀 法則即可解為「每個人的人格絕不僅是工具,而是始終同時當作目的 自身來對待」。再者,「人格」本質上就是「理性」,所以可以再置換 成「人之理性不僅具有工具性層次,而且始終同時還具有目的性層 次」。復次,工具性理性意味著人之意志已受到愛好或慾望的驅使;

而目的性理性則代表著人之意志已服從於理性之指揮。因此,可以再 將「人之理性不僅具有工具性層次,而且始終同時還具有目的性層次」

詮釋成「身處於感官世界中,人之意志雖然時常受到愛好、慾望的侵 擾及驅使,但我們仍然應該始終提醒自己,讓意志服從於理性」。綜 而言之,將不同的理性者存在者聯繫成一個目的王國的普遍客觀法則 就是「始終提醒自己,讓意志服從於理性,而不要讓意志受愛好、慾

望的侵擾及驅使」。是故,「目的王國」可以看成是由時時恪遵理性誡 命的人所組成的一個「理性王國」,因此以「人人皆有恪遵理性的義 務」為具體內涵的「人格尊嚴」即為建構「目的王國」的根本原則。

其次,「自律」33的觀念在目的王國中,康德亦十分重視。申言之,

康德於目的王國中的意志底原則中即表示:「不要做任何行為,除非 所依據的格律也能自相一致地作為一項普遍法則,且因此僅如此行 動,即意志能憑其格律同時自視為普遍法則底制定者。」(Kant 著/

李明輝 譯,1991:59)易言之,康德認為,目的王國的人民只應遵 從意志自己(純粹意志)給自己(一般意志)所立的普遍法則,而不 應該遵循其他「格準」。爰此,目的王國的人民即為這個王國的立法 者,這種人民本身就是立法者的見地,與先前所討論的民主-「由全 體人民的聯合意志對全體人民自我立法,由人民自行決定自己的權利 及義務」之看法相通。再者,由於「全體人民的聯合意志」即為「純 粹實踐理性」,所以無論是目的王國中所陳述的人民自立法則,或者 是在民主共和國中所講述的全體人民自我立法,都是「由理性提供法 則」之意。

復次,目的王國內除了成員之外,尚有「元首」的概念,而所謂 的「元首」即為「立法的意志」之意(鄺芷人,1992:40-41)。然立 法的意志又為前段所稱的「純粹意志」,且純粹意志又為純粹實踐理 性,所以「元首」即等同於「純粹實踐理性」。既然「元首」不同於 其他血肉之軀的成員而為先驗的「純粹實踐理性」,是以對元首而言,

其內心必無絲毫的實質目的,甚至連誘惑他偏離普遍客觀法則的某種 慾望的可能性都不會存在,從而無所謂的自我強制或內心強迫。準此,

雖然目的王國的「成員」與「元首」一樣都是王國的立法者,但是義 務僅適用於王國的「成員」而不適用於王國的「元首」(Kant 著/李

33 詳言之,康德認為,「純粹實踐理性」本身中即含有稱之為「德性法則的普遍法則」。(Kant 著 /鄧曉芒 譯,2004a:26)準此,「純粹實踐理性(狹義的意志)」就能夠給「意志(廣義的意志)」提 供法則,這種意志自己給自己立法即是康德所稱之「自律」。(Kant 著/鄧曉芒 譯,2004a:28)

簡單地說,「自律」這種意志的自立法則即係「理性給意志提供法則」之意。

明輝 譯,1991:59)。由此可知,目的王國其實就是由一個不受任何 拘束、享有無上權威的「理性」所統治的一個國家,其意義與先前所 說明的「民主」及「法治國」之內涵亦無二致。

此外,因為目的王國內的成員,都具有「人格」,皆應被視為「目 的」而享有尊嚴,每位成員一樣都是這個王國的立法者,且王國內所 應盡的義務是依相同的程度適用於所有的成員,所以目的王國之內是 人人平等的。(Kant 著/李明輝 譯,1991:59;2002b:80)再者,

目的王國內人人依理性而為,因此享有獨立於經驗條件的自由,從而 人人獨立而自由。是以,目的王國是平等且自由的。與目的王國相較,

法治國內的成員亦不分尊卑地共同制定「公共強制性法律」,並且一 視同仁地都得服從該法律,所以法治國也是講求平等的。只是目的王 國的自由係指內心的自由,而法治國的自由則是指外在行為的自由,

但是無論內心自由或外在行為的自由,都是基於服從理性而來,亦即 都是從「人格尊嚴」之實踐而獲得的自由。職是,無論是目的王國或 者是法治國,都是一種自由而平等的理想國度。

綜上可知,「目的王國」與「法治國」一樣都是由「人格尊嚴」

為其基本原則而建立之自由、平等的理性國。因此,當「人格尊嚴」

應用於道德哲學時,即可組成「目的王國」;若將「人格尊嚴」應用 於政治哲學上時,就形成了「法治國」。職是之故,「目的王國」或「法 治國」僅是「人格尊嚴」原則於不同哲學領域的應用而已,康德的道 德與政治哲學,係以「人格尊嚴」原則一以貫之的。

第二項 道德與法律

從本章第一、二節康德的人格尊嚴論述中可知,康德認為道德的 關鍵就在於動機,而且具有道德價值的動機僅僅限於「義務」而已。

是以,行為在客觀上不僅要符合道德律;主觀上亦須出於服從道德律 之義務而為之,該行為方具備值得尊崇的道德價值。再者,道德律又

係純粹理性本身中所內含的普遍法則,因此以「人人皆有恪遵理性的 義務」為內涵的「人格尊嚴」,即等同於告誡吾人「應出於義務的動 機來實踐道德律」。基此,「人格尊嚴」原則不啻為判斷行為是否具有 道德價值的準繩,行為符合「人格尊嚴」者,該行為就具備了道德價 值;反之,該行為即不具備道德價值。

次由前述法治國的理念亦可知,「原始契約」代表著「人民的普 遍聯合意志」,是國家所有權力的來源,也是國家制定法律的唯一正 當性基礎。再者,「原始契約」之具體內涵就是康德的「人格尊嚴」。 因此,「人格尊嚴」是制定一切國家法律的基礎原則,符合「人格尊 嚴」之律法者,就具備了正當性基礎;反之,該律法即欠缺了正當性 基礎。

綜合上述,「人格尊嚴」是道德與法律的共同基礎,故為一切正 當性或合法性的基礎34。道德與法律之間雖然呈現出如此密切的關係,

不過兩者間是否仍有其區分與差別呢?康德於《道德形而上學》的第 二部〈德性論的形而上學初始根據〉中,曾對此問題作出明確地闡示,

其主張倫理學不為行動立法(因為這是法學的事),而是只為行動的準 則立法(Kant 著/張榮、李秋零 譯注,2013:173-174)。例如,「不 說謊」,即為行動的準則,歸屬於倫理學之領域;刑法上的「詐欺罪35」 則是規範行動之立法,而隸屬於法學之範疇。其中之差別在於,詐欺 罪之構成要件該當,除了說謊之外,行為人主觀上須意圖為自己或第 三人不法之所有;客觀上尚需使人因其謊言而陷於錯誤,因錯誤進而 為財產之處分,方能該當之。反之,若行為人主觀上並無為自己或第 三人不法所有之意圖,或客觀上他人不相信其謊言,或相信但不為財

34 學者吳冠軍強調,康德的法律哲學是建立在其道德哲學基礎上的,甚至法律哲學本身就是道 德哲學的一部分,蓋康德的《法的形而上學原理》就是其《道德形而上學》一書的前半部分(吳

34 學者吳冠軍強調,康德的法律哲學是建立在其道德哲學基礎上的,甚至法律哲學本身就是道 德哲學的一部分,蓋康德的《法的形而上學原理》就是其《道德形而上學》一書的前半部分(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