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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軍訓練員之歷史背景與發展現況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童軍訓練員之歷史背景與發展現況

壹、 童軍訓練員之源起

童軍運動開始於 1907 年,「成人領袖訓練」也差不多在同時間開始。直到第一 次世界大戰結束後,童軍運動發展發展急遽,貝登堡先生(Lord Baden-Powell)才真 正開始著手解決服務員素質問題,用以提高服務員的能力和熱忱,將適當的訓練 納入日程,確保日後當貝登堡先生與世長辭後,未來的成人領袖能夠真正理解童 軍運動到底是什麼以及貝登堡先生的期許是什麼。

從一開始,無論是場地、訓練方法,還是訓練指導者的素質與個性,包括貝 登堡先生在內的童軍服務員都獨樹一幟,彰顯了「童軍精神」,儘管這種精神很難 界定,卻建構了童軍運動的願景,規範了成人服務員在童軍運動中的角色,並予 以極大推動力。隨著時間流轉,世界童軍運動不斷地發展,有關服務員訓練的形 式與需要的變動越來越多元。雖然已建立的訓練模式尚可充分滿足多數童軍會員 國的需要,但訓練模式缺乏必要的靈活性,再也難以滿足因各國童軍運動迅速發 展而引發的極為不同的需求。

1933 年在曼谷(Bangkok)召開的第三十三屆世界童軍會議採納《童軍運動中的 成年人》(Adults in Scouting)為《世界童軍成人領袖資源政策》。至此,服務員訓練 已經成為成人服務員管理不可或缺的部分。強調訓練的靈活性,指出人人均有訓 練機會,強調重視成人服務員的個人發展,與功能性的訓練並重(即經由訓練掌握 完成某些指定任務所應具備之能力)。根據此新方向,各國童軍總會的訓練和支援 功能,以及提供支援與訓練的人員所擔任的角色不容忽視,應視為童軍運動的一 部份,訓練員已具備的能力也得以充分拓展,包括訓練系統內部的所有職能,並 延伸至成人服務員的發展領域。

在許多國家中,成人服務員的管理僅限於提供訓練,並且被視為一項訓練責 任,所以,若要推行《童軍運動中的成年人》,勢必要重新檢視國家訓練政策和操 作方法,這意味著將會發生角色和職責的變動,因此會有人覺得受到威脅。

《童軍運動中的成年人》並不是訓練向其他職能領域的延伸,也不是訓練以 功能或地位的形式滲透其他職能領域。訓練應被視為一股強勁的動力,能切實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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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的實施,敦促成人服務員為青少年提供更優質的訓練活動,並使成人有機會得 到工作所帶來的滿足,透過為童軍運動提供服務,實現個人的發展。

貳、 童軍訓練員(Scout Trainer)的定義

童軍運動存在的目的是讓青少年受益。它是為青少年而存在的運動,其間,

服務員為青少年提供指導和支持。為實施青少年活動的發展和推廣,需要很多有 能力的成年人積極參與,所以要先進行招募的工作,讓成年人具備完成任務所需 的能力,並持續不斷地為他們提供支持,在適當時機安排新的任務直到他們離開 童軍運動。由《童軍運動中的成年人》之策略性取向,從圖 2-1-1 中即可明白成年 人在童軍運動中的角色。

圖 2-1-1 童軍運動中的成年人—策略性取向 資料來源:出自 World Adult Resources Handbook (2005)

世界童軍運動成員人數以達到近兩千五百萬,約有三百四十萬名成人領袖在 不同領域提供服務。在眾多領域服務的成人領袖中,訓練員的角色提供正式或非 正式的訓練,幫助成人領袖獲取知識、技能和培養所需的態度,確保他們能夠執 行相應的職能,充分展現自己的能力,做出最佳表現。

童軍運動中的成年人

增長 管理 提高

成年人

成年人

成年人

成年人

成年人

成年人

招募

甄選 委任

訓練 支援

管理 職能

評審 委派

協約

為青少年提供最好的服務

增強成人領袖的動力

實現組織的高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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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軍訓練員必須擁有管理人員和童軍訓練導師的能力,能夠推動學員的學習,

並鑑別其他人的訓練需要,設計適合的學習活動歷程。

一、 訓練員的職務

訓練員最主要的職務在於使被訓練者能因參與活動而改變其觀念。充實其技 能、知識,滿足參與者之需要,亦即是辦好活動,使活動效果發生最大的影響。

二、 訓練員的責任

訓練員主要責任在支持闡釋國家童軍總會和世界童子軍運動所訂立的政策、

標準和章程。

三、 訓練員的基本條件

童軍訓練員的工作任務最主要的任務是在辦理基本訓練、木章訓練及相關研 習,因此有關訓練的方法、知識、技能,均須瞭解。

1. 在態度上要服務政策,對於活動者給予充分表達之機會,並且本身需要有 耐心與能力。

2. 訓練員應共同在思想上溝通,方法上一致,並相互支持配合與研究。

3. 必須具有豐富的知識、良好的品德、社交能力、修養、知識以及廣泛的注 意力、思考力以適應需要。

4. 訓練必須不斷充實自己,吸取新知識,尤其資料上之搜集,尤為必要。

5. 訓練員必須有計劃,如何去訓練,對於活動如何評估,以及自我訓練等能 力。

6. 訓練員必須具有領導能力及社交能力,並富有耐性及幽默感。

7. 訓練員必須對於活動有通盤的思考能力,不僅是團的本身,而要考慮各種 關係、因素以及國家政策。

四、 訓練員的資格

關於童軍訓練員的資格,在《中華民國童軍國家研習營訓練組員遴聘暨木章 頒授要點》第九條有所規範:訓練員及助理訓練員每年應至少參加各類木章訓練

(含基本訓練)之全期服務工作一次以上,或接受研習營指派之訓練工作一次以 上,凡連續二年以上未參加上述服務工作者,即自動失去訓練員身分,並由研習 營公告註銷其訓練員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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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 童軍訓練員發展沿革與現況

童軍運動需要有優秀的服務員,來幫助青少年身心建全的發展。服務員的訓 練至為重要,並且是總會的工作重點之一。近幾年來世界童軍總部重視人力資源 開發的理念,成立了世界童軍人力資源開發委員會;總會也將原來的訓練與進程 委員會改組為「人力資源委員會」,並將原來的國家訓練營更名為「國家研習營」,

希望能培養更多的服務員人才。

一、 發展沿革

將中華民國服務員訓練重要紀事表(見附錄一)歸納彙整後,童軍訓練員的發展 沿革整理如表 2-1-1 所示。

表 2-1-1 我國童軍訓練員訓練重要紀事摘要

時期 紀 事 摘 要

播種期 (1912~1944)

前期對於服務員的培訓僅止於零星、片段,直到 1934 年中國童 子軍總會成立後,以及教育部通令全國,將童子軍訓練列為初 中畢修科目後,因配合教育政策,對童軍師資需求激增,童軍 訓練員的訓練因順應時勢進入人才培訓的育苗期,訓練雛型逐 漸成形,相繼辦理多期訓練人員訓練班。

萌芽期 (1945~1961)

因過去在中國大陸強力推行童子軍運動結果,達到數量上的大 幅成長,但也受到國際童軍組織對我國成果的質疑,因而此時 期強調「質」的提昇重於「量」的增加,希望能在童軍人口增 加的同時也能兼顧到童軍素質的提昇;隨著 1945 年所頒布的「各 級理事會辦理童子軍幹部訓練辦法」,建構出童子軍服務員系統 性課程的概念,直到 1954 年「中國童子軍團各級領導人員資格 及功作戰行辦法」、「中國童子軍教育改進方案」的頒布,計畫 性地將校園作為發展童子軍運動的基地,並積極開發學校以外 的發展契機,將童軍教育與童軍運動自此切割劃分,1958 年本 省第一個社會童子軍團成立,1959 年,成立國際童子軍極偉訓 練營中國分營。這時期,我國與世界童軍的互動極為頻繁,同 時也積極派人前往國外參加相關的訓練,引進國際極偉訓練營 木章訓練制度,並開始國內木章基本訓練與木章訓練,初期,

仍倚重國外訓練員協助辦理,直至我國從國外受訓人員獲頒木 章後,總會積極延攬國內優秀訓練員辦理訓練相關事宜,先後 辦理多期木章基本訓練與木章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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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期 紀 事 摘 要

培植期 (1962~1977)

1965 年,「國際童子軍極偉訓練營中國分營」更名為「中國童子 軍國際極偉訓練營」;1969 年在赫爾辛基的國際會議決議,授權 各國自行辦理服務員訓練課程、審核訓練成果,此為我國辦理 訓練員訓練班的主要條件;1971 年,辦理第一屆全國訓練人員 訓練班(NTTC);1973 年,總會為配合「中國童子軍五年發展計 畫」極推展訓練工作而成立「訓練委員會」;1974 年,因考量對 決策者時間與個人素養,辦理第一期輔導人員木章訓練;1976 年,將「中國童子軍國際極偉訓練營」更名為「國家訓練營」; 1977 年後,因有女性投入童子軍服務員行列,因此,有女性服 務員參加童子軍木章系列訓練。此一時期,除了積極辦理木章 基本訓練與木章訓練,持續培訓童軍師資與服務員外,更擴大 推廣義務服務員的組訓,訓練營的運作更是趨於積極而多元,

也開始有計畫性地派人前往國外受訓,藉以強化訓練團隊,期 望能與國際接軌。童子軍運動產生了質與量的變動,極偉訓練 營中國分營除了辦理各級童軍木章基本訓練與木章訓練外,也 辦理「團行政工作研習班」來強化團領導人員的行政工作能力。

茁壯期 (1978~1994)

1978 年,國際訓練手冊及訓練作業開放自由訂購;1981 年,辦 理「第六期國家訓練人員訓練班」;辦理亞太區童子軍專業人員 基本訓練班;塞內加爾第 28 屆世界領袖會議決議,容許各國依 據自行需要,調整服務員訓練方式;1989 年,辦理「1989 亞太 區訓練人員訓練班」;1990 年,中國童子軍總會獲內政部頒發全 國性社會團體立案證書;1991 年,訓練進程委員會主要審查稚 齡童軍活動組訓辦法草案;1992 年,我國訓練員接受亞太區委

1978 年,國際訓練手冊及訓練作業開放自由訂購;1981 年,辦 理「第六期國家訓練人員訓練班」;辦理亞太區童子軍專業人員 基本訓練班;塞內加爾第 28 屆世界領袖會議決議,容許各國依 據自行需要,調整服務員訓練方式;1989 年,辦理「1989 亞太 區訓練人員訓練班」;1990 年,中國童子軍總會獲內政部頒發全 國性社會團體立案證書;1991 年,訓練進程委員會主要審查稚 齡童軍活動組訓辦法草案;1992 年,我國訓練員接受亞太區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