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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公平之內涵與研究發展

組織公平所要探討的相關理論包括組織公平的起源、組織公平的定義,以及 與組織公平相關的研究,並歸納、比較國內外的實證研究。茲依序分述如下。

一、組織公平的起源

Homans提出社會交換理論,其理論深受經濟交換理論的啟發。他提出社會 行為是一種在社會互動的過程中商品性的交換行為,且依據人的本性驅使,個體 會以如何獲取最大利益為優先來考量交換的行為。員工對於組織的反應,深植於 員工投入與組織資源分配的預期心理,倘若結果與預期相符,則員工就會感受到 公平;若不是則感到不公(邱子豪,2012)。這個觀點後來由Adams加以延伸,

使內容更顯完備,因而發展出公平理論,被視為一般管理學者奉為激勵理論的經 典之作。其內容主張員工的工作績效,取自於評估自己與他人的input(工作投入:

認知、技能和情感)與output(報酬:薪資和自尊)之比值。若比值比他人的結 果更低,員工產生公平的知覺;反之,員工則會感到不公平,因此心生不滿。但 是,Adams 的理論只將公平限制於終端的分配公平,難以涵蓋公平的完整構面

(邱子豪,2012)。在1975年時,Thibaut與Walker這兩位學者,由法政學界的觀 察中,對程序上的公平進行深入探討,研究顯示,對於身處於法律訴訟中的當事 人來說,整個判決的過程是否公平,與最後法官判決結果有著同樣重要的份量。

兩位學者認為,在過程中,能夠在程序上發表自己的觀點與想法的過程控制,以 及能夠影響結果的決策控制,對於人們知覺衝突解決過程是否公正的評價,有高 度相關,這也就是程序公平的特性(邱子豪,2012)。雖然組織公平已由分配公 平融入了程序公平,但Bies與Moag(1986)卻指出先前研究中大量關注於組織 公平的外部物理因素,而忽略了內在心理因素,即為人際互動之重要性(邱子豪,

2012)。因此,兩位學者將人際互動納入與程序一起討論,推究其原因,在於「人 際互動」是程序進行中不容置外的因素,互動公平也應該自程序公平的分析中釐 清出來。

綜上所述,本研究所探討的重點,在於國小學童在班級中所知覺到之組織公 平情形,無論是學童在完成分派任務後對於預期結果的滿意度,或是分配過程中 的制度公平性和參與度、以及教師和學童的互動模式,三者在於現今的班級組織 都確實存在且扮演重要的角色。同時,在近來的研究組織公平的研究中,有愈來 愈多學者使用三構面研究,如邱麗蓉與單小琳(2005)、莊惟仁(2007)等。因 此,本研究將組織公平分成分配公平、程序公平和互動公平三個構面來探討。

二、組織公平的定義與構面

組織公平依據Folger與Greenberg(1985)之研究分為兩個部分,即「分配公 平」(distributive justice)和「程序公平」(procedural justice)。而Bies與Moag

(1986)則針對上述未提及之構面,即人際待遇亦會影響其個人對於公平的評估,

並稱之為「互動公平」(interactional justice)(許世卿,2002)。本研究綜合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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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上述的關鍵詞中,可以明顯發現,在分配公平中,組織成員對於工作投入 和所得報酬比值上,是透過相對比較的歷程,來衡量是否有達到公平。

在工作投入方面,和工作量、責任較有關係;在所得報酬上,則和獎賞、資 源、工作分配以及進修機會上較有關聯。而在目前學校場域中,進修機會適用於 教師,無法用來討論班級學童之分配公平,因此,在本研究中,將分配公平定義 為:「學童對班級裡的工作分配、獎懲實施、教學資源分配之結果,與他人比較 後,所產生之公平性知覺。」

(二)程序公平

1975年Thibaut與Walker在法律訴訟過程中發現,人們能適度的表達其意見,

並享有參與、控制的自我知覺時,則較能體認訴訟結果為公平。對此,許多學者 進行後續探究,不只重視事件分配「結果」對人的影響,亦能涵括達成結果之「程 序」與「過程」。在組織公平上由傳統「分配結果」導向,轉向「程序過程」導 向,正是組織公平理論的重要轉捩點(鄭坤裕,2001)。因此,研究者針對組織 公平的第二面向「程序公平」,參閱國內外有關程序公平學者的定義整理如下,

並在每項定義後找出其關鍵詞語進行分析,用以歸納出定義(詳見表2-9):

32 程序與結果是公平的,但他們仍會感覺不公平(Bies & Moag,1986)(王淑苓,

2011)。所以互動公平強調的是「雙向溝通」與「意見表達」在管理決策過程中

研究者 年份 對分配公平之定義 關鍵詞

Folger and Greenberg 1985 知覺決定分配報償的程序是公正或

是公平的。 分配報償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