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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公民行為意涵與構面 壹、組織公民行為的意涵 壹、組織公民行為的意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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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2-3 工作價值觀的構面(續)

研究學者 年代 構面

李清標 2004 工作的內在價值、工作的薪酬價值、工作的社會價 值、工作的晉升價值。

蔡家媛 2006 安全自主、發展創新、成就聲望、人際互動

資料來源:作者整理自李清標(2004:24-26)、李清標(2004:70)、蔡家媛

(2006:9)。

國內外文獻對於工作價值觀的定義紛歧,測量項目也不盡相同,根據研 究興趣,參考以上各學者工作價值觀構面,以美國心理學家羅克琪(M.

Rokeach)價值觀的分類為基礎,加入儒家文化價值觀,建構本研究工作價值 觀的各個構面。Rokeach 將價值觀分類為目的性價值及工具性價值,目的性 價值含個人價值及社會價值,工具性價值含道德價值及能力價值。另,華人 獨特的工作價值觀,如節儉、堅忍、刻苦等,因此,本研究工作價值觀的變 項為社會價值、自我成就價值、道德價值、能力價值、儒家文化價值。

第二節 組織公民行為意涵與構面 壹、組織公民行為的意涵

組織行為學者發現,在組織中有一群古道熱腸、堅守本分、不斤斤計較 的成員,他們的行為雖然對組織績效不一定發揮直接效用,但在不知不覺中 提昇了組織合作精神或生產力。這些「自願合作」的概念起源於組織行為學 者對「組織公民行為」概念提出。巴納德(Chester I.Barnard)在「主管人 員的功能」(The Functions of the Executive, 1938)書中主張,組織成員 合作意願無法純粹以契約交換方式取得,它超越了契約性義務、服從合法性 權威,及對正式組織斤斤計較的內涵。個人願意與他人合作,為組織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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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nagement and Worker, 1964)書中主張,合作和生產力是不同的概念,

合作的目的在維持內在平衡,包括自發性的利社會行為(許道然,2001:57)。

合作可以對許多偶發性事件提供工作上所需的彈性。

Katz(1964:131-132)在「組織行為的動機基礎」 (The Motivational Basis of Organizational Behavior)文章中,提出「角色內行為」及「角 色外的行為」的概念。一個運作良好的組織,必須有三種基本行為:(1)組 織成員必須被誘導進入及留任在系統內;(2)組織成員必須履行其角色職務;

(3)組織成員必須展現超越角色指派的行為,以創新自發性的行動來實現組 織目標。Katz(1964)認為組織無法事先規劃對策去因應未來環境的變遷,

唯有仰賴組織成員的創新、自發與合作的積極態度,才能幫助組織永續發展。

到了 1983 年,Bateman 與 Organ 重新詮釋 Katz 的理論,二人合寫的「工 作滿足感和好戰士:情感和員工公民行為的關係」(Job Satisfaction and Good Soldi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Affect and Employee

Citizenship)文章,正式將自發性、與組織無關的利社會行為定名為公民行 為(許道然,2001:56-57)。

最後 Organ(1988)在「組織公民行為:好戰士症候群」(Organizational Citizenship Behavior: The Good Soldier Syndrome)書中,改稱自發性、

與組織無關的利社會行為為「組織公民行為」(Organizational Citizenship Behavior,簡稱 OCB)(許道然,2001:59)。對組織公民行為提出完整定義 為「組織中有意義的行為,這種行為非正式角色義務,不受契約交換限制。

是一種非正式的奉獻,出現這種行為的人在選擇提供或抑制時,不考慮制裁 或正式誘因」(許道然,2001:59)。Organ(1988)認為組織公民行為對於組 織有下列四點影響:(1)有效管理組織中的個體,增進整體組織績效;(2)

促進資源的有效利用;(3)增進員工解決問題、創新與適應的能力;(4)促 進成員間良性的互動,維持業務的有效執行。至此,組織公民行為便成為組 織行為學研究中的重要議題,尤其在企業管理領域、公共行政部門最受重視,

開啟研究熱潮(蔡家媛,200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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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onovsky 與 Pugh(1994:656)對於組織公民行為補充定義為:「組織公 民行為是一種員工的行為,這種行為超越了職責的要求,它是自主裁量的,

而且不在組織正式酬賞結構範圍內」。另外,Robinson 與 Morrison(1995)

則從心理契約角度指出「組織公民行為是超越員工與雇主契約協議的所有行 為」。許道然(2001:59-60)根據 Organ(1988)、Konovsky 與 Pugh(1994)、

Robinson 與 Morrison(1995)定義,認為傳統組織公民行為概念特性如下:

(一)是一種外顯行為:個人工作滿足、組織承諾等心理意圖,可能以組織 公民行為表現於外,例如,熱心助人、參與非必要會議、維持辦公環 境整潔。

(二)是一種角色外的行為:職務規範、工作說明書、組織正式奬懲制度並 未規範的行為,自發性的,行為者有自主裁量權。

(三)是組織中正面的利社會行為:利社會行為是助益他人、對社會有正面 結果,組織公民行為侷限於能增進組織效能的角色外的行為,有利他 人但不利組織的行為,不在組織公民行為範疇。

(四)不受組織奬懲制度規範:組織公民行為是自發性、瑣碎不易測量,很 難納入組織誘因酬賞制度中,不做也不會受到處罰。

蔡家媛(2006:56)將組織公民行為定義為:「成員在非正式的規定章程 下,自發性地表現出創新、合作與利他的社會行為,並且是有助於組織有關 的直接、間接關係人之具體行為」。並指出組織公民行為三項特質:(1)超越 組織工作規範的角色外行為,組織成員超越明文規定工作說明書,不受組織 獎懲制度規範所表現出的角色外行為;(2)一種自發性的創新、合作行為;(3)

有利於整體組織的社會行為,是一個素質優良的組織成員為了促進組織公 益、造福社會所表現的積極正向美德行為。

本研究參考學者們對於組織公民行為的定義,提出組織公民行為的意涵 為:「成員基於利他因素,為了促進組織公益,自發性表現合作行為,這行為 超越職務規範及工作說明書明文規定,亦不受組織獎懲制度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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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組織公民行為的構面

組織公民行為相關文獻很多,各學者對於組織公民行為的定義不同,因 為研究目的與對象不一致,沒有統一衡量構面,本研究依年代先後,整理各 學者所提出的研究構面如表 2-4:

表 2-4 組織公民行為的構面

研究學者 年代 分類 定義

利他行為 員工在組織的相關任務或問題上,主動 幫助他人,是一種無條件的工作行為。

恪守本分 員工在某些特定的角色超越組織中的最 基本要求。

運動家精神 員工能忍受較不理想的工作情境無怨天 尤人。

事先知會 員工能主動事先知會以避免工作上可能 發生的問題。

Organ 1988

公民美德 衡量員工負責參與和關心公司生存或發 展的行為傾向。

組織順從 遵守規則和指示、嚴守出席和任務完成 的時間,以及組織資源的管理職責。

組織忠誠 捍衛組織遠離威脅、對組織好名聲的貢 獻,以及與他人合作去服務整體利益等。

Graham 1991

組織參與 出席非必要會議、與他人分享意見與新 想法、願意傳遞壞消息或支援不受歡迎 的看法來反對「團體迷思」。

林淑姬 1994 認同組織 員工努力維護公司形象、積極參與有關 活動及公司會議、主動指出建設性的改 善方案等對公司整體有利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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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助同事 員工在工作上樂意協助同事,主動與同 事協調溝通等行為。

不生事爭利 員工不會為了謀取個人利益,而從事可 能破壞組織和諧的政治行為。

公私分明 員工不會利用上班時間或公司資源處理 個人事務之行為。

敬業守法 員工工作認真、出勤表現良好、恪守公 司規定等超越組織基本要求標準行為。

自我充實 員工提升工作品質、努力自我充實之行 為。

助人行為 自願協助他人的行為。

運動家精神 忍受較不理想的工作情境而無怨天尤人 支持組織 推銷組織、保護組織,與組織共體時艱。

組織順從 遵從組織的規範和程式。

自動自發 具有創造力以及表現創新的自願行為,

對於工作有更多的熱忱並持續付出,自 願承擔額外的責任。

公民道德 願意參與組織會議、注意組織的威脅與 機會、尋求組織的最大利益,即使因此 必須付出極大個人代價也在所不惜。

Podsakoff 2000 等人

自我發展 主動提升自己的知識、技術和能力,以 提高個人的工作表現與組織效能。

敬業 組織成員對擔任的業務,積極從事負責 盡職。

樂群 行為者與組織中的成員能維持人際上的 和諧,不與人發生摩擦。

許道然 2001

守分 組織成員展現一些非強制性或自發性有 利組織的行為,或自我要求扮演好公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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忠誠 組織成員能對服務機關展現認同或承諾 態度。

參與 組織成員對組織事務表示高度的興趣,

讓自己保持消息靈通,對組織的治理予 以完整而回應的投入。

熱心 組織成員自發性且熱忱地協助他人。

利他主義 員工在他人需要情境下,直接協助特定 對象的行為。

服從行為 對特定對象不會產生立即助益,但會間 接對體系內部人員有所幫助。

盡忠職守 超越組織基本要求。

善體人意 體察工作上個人決定受影響的人。

運動家精神 對工作上不便與挫折,能夠承受不抱怨。

公民道德 參與組織活動。

人際協助 不會謀取私益,從事各種可能破壞組織 和諧的行為。

衛南陽 2001

認同組織 努力維護組織形象、積極參與會議活 動,提出改善意見。

認同組織 成員努力維護形象、積極參與會議活 動、提出改善方案。

協助同事 樂意協助同事、主動參與協調溝通。

不生事利 不為私利從事可能破壞組織和諧之行 為。

公私分明 不利用上班時間處理私事。

敬業守法 超越組織基本要求。

李清標 2004

自我充實 努力充實自我,提昇工作品質

敬業精神 積極從事職務份內工作,公私分明,並 主動付出時間處理事務。

蔡家媛 2006

自我成長 不斷進修提升工作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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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他行為 自發性表現利他行為。

組織忠誠 善用組織資源,提出建設性意見,積極

組織忠誠 善用組織資源,提出建設性意見,積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