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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三節 組織公民行為之理論與相關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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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組織公民行為之理論與相關研究

本節將對組織公民行為的基本概念、理論基礎及相關的實徵研究 加以介紹。

壹、 組織公民行為的基本概念

本部分旨在探討組織公民行為概念的起源、意義、構面及爭議與 挑戰。

一、 組織公民行為概念的起源

組織公民行為概念主要源自Barnard(1938)合作的概念及 Katz

(1964)角色外行為的概念。

(一)Barnard 合作的概念

Barnard 在《The Functions of the Executive》中指出「組織是合

作性努力的結合」,並一再強調組織成員貢獻其努力的意願是組織不 可或缺的要素,這種意願是一種自我犧牲(self-abnegation)、是自發 性的,無法純以契約的方式取得的。

(二) Katz 角色外行為的概念

想法與組織公民行為概念最為相近的當推 Katz(1964)角色外行 為(許道然,2001)。Katz 所謂的角色外行為,強調自動自發、合作、

創新、尊重制度、自我訓練及良好的儀態的行為。在此一概念提出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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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者開始探討何種員工行為是對組織有利,但卻未列在工作規範的 要求當中的角色外行為(姜定宇、鄭伯壎,2007)。

Bateman 及 Organ(1983)與 Smith、Organ 及 Near(1983)引

證Katz(1964)及 Katz 及 Kahn(1978)的研究指出,員工對於組 織的貢獻度可以用以下三種不同的行為構面加以說明:1.員工必須留 在組織中;2.員工必須完成分內之事;3.員工必須自動自發地為組織

擔負起一些非工作分內之事。上述第三個行為構面即為組織公民行 為。

對於組織中員工的這種自發性利他行為,因為它超越了組織的正 式角色規範,所以早期被稱為「外角色行為」(extrarole behavior)。

後來由Bateman 與 Organ(1983)重新定名為公民行為(citizenship behavior),最後 Organ 在其 1988 年的專書《Organizational citizenship Behavior—The Good Soldier Syndrome》中又將其改稱為組織公民行 為,並為後續研究者所沿用(許道然,2001)。

二、組織公民行為的意義

(一)Organ(1988)的研究

組織公民行為係指組織的正式酬賞制度未直接承認但整體而言 有益於組織運作成效的各種行為。此類行為通常未涵蓋於員工的角色 要求或工作說明書中,員工可自行取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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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Konovsky 與 Pugh(1994)的研究

組織公民行為係一種員工的行為,這種行為超越了職責的要求,

它是自主裁量的,而且不在組織正式酬賞結構的範圍之內。

(三)Robinson 與 Morrison(1995)的研究

組織公民行為是超越員工與雇主契約協議的所有行為。

(四)許道然(2001)的研究

許道然認為傳統組織公民行為概念具有以下的特性:

1.組織公民行為係以外顯的行為呈現。

2.組織公民行為是一種外角色行為。

3.組織公民行為是組織中正面的利社會行為。

4.組織公民行為不受組織獎懲制度規範。

(五)李新民(2003)的研究

組織公民行為係指組織成員超越正式合約規定與組織一般期望

標準,自發性地表現出利社會的美德行為。其意義可進一步解釋如下:

1.受到組織成員認知、情感影響的外顯行為表現。

2.一種超越組織工作規範的角色外行為。

3.對組織與社會有利的美德行為。

三、組織公民行為之構面

有關組織公民行為的描述角度,目前為止,國內外學者已經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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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各種不同的分類,其中,李新民(2003)將組織公民行為的評量構 面區分方式分為:一般組織公民行為評量構面及特殊領域組織公民行 為評量構面。一般組織公民行為評量構面是從一般性組織公民行為評 量工具因素分析所得構面數量來加以區分;教育領域組織公民行為評 量構面則是根據組織公民行為此一構念在教育領域應用所探討對象 之不同來加以分類。

林鉦棽(2005)則從兩個向度來加以分類:行為特質論

(trait-perspective of behaviors)及行為對象論(beneficiary-perspective of behaviors)。以行為特質論而言,研究者是以每一個行為構面的特 質做為分類的標準,因此描述的重點在於行為本身的意義;就行為對 象論而言,研究者是以行為展現對象為主,因此分類架構乃是就組織 公民行為施予對象加以區分。

本研究兼採李新民(2003)及林鉦棽(2005)之分類方式,首先 區分為一般組織公民行為構面及特殊領域組織公民行為構面,在一般 組織公民行為構面下再區分為行為特質論的觀點及行為對象論的觀 點;特殊領域組織公民行為構面則以教師組織公民行為構面為探討焦 點。

(一)一般組織公民行為構面--行為特質論的觀點 1.Bateman 與 Organ(1983)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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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teman 與 Organ(1983)認定組織公民行為是單構面的構面

(unidimensional contruct),將(1)對部門提出建設性的意見與改善計 畫;(2)幫助訓練新進的員工;(3)遵守公司的規章;(4)善用與維護組 織資源;(5)容忍不愉快的工作環境;(6)容忍公司與同事間的抱怨;

(7)減少衝突等行為統稱為組織公民行為。並以「單一構念—單一影

響途徑」(one construct—one path)的方式探討各種可能的影響因素 與組織公民行為間的直接影響關係。

2.Smith 等人(1983)的研究

Smith 等人(1983)訪談組織基層管理人員,將獲得的行為事例 進行因素分析後,區辨出助人(altruism)與順從(compliance)兩種 因素。

(1)助人:在工作上協助同事、主管或工作團體。

(2)順從:遵守工作規範且不做不利於組織的行為。

相較於 Bateman 與 Organ(1983),Smith 等人(1983)認為組織 公民行係一種多構面的構念,經由實證分析,Smith 等人發現不同的

組織公民行為構面存在著不同的影響因素。自此,將組織公民行為視 為一種多構面的現象已經成為共識(林鉦棽,1996)。

3.Organ(1988)的研究

Organ(1988)以 Smith 等人(1983)的研究為基礎,指出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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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行為包含下列因素(將「順從」改為「恪守本分」): (1)助人(altruism)。

(2)認真盡責(conscientiousness):指組織成員所呈現的角色 行為超越組織所要求的最低限度水準。

(3)禮節(curtesy):避免造成他人困擾的建設性行為。

(4)運動精神(sportsmanship):能夠忍受暫時的不便,不會 抱怨。

(5)公民美德(civic virtue):真誠、負責地投入組織活動,

並關心組織的發展

Organ(1988)指出能表現出組織公民行為的員工,就像軍隊中 的「優良戰士」(good soldier)般,捍衛組織的利益。

4.Graham(1991)與 van Dyne、Graham 及 Dienesh(1994)

的研究

Graham(1991)與 van Dyne 等人(1994)透過哲學討論與現代

政治理論的檢討,界定出「積極公民特徵」(active citizenship syndrome)

的信念與行為,包括三類重要的行為:

(1)組織服從(organizational obedience):成員接受組織合理 的規則、 限制、工作標準及人事政策。

(2)組織忠誠(organizational loyalty):成員與組織共同面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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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脅、維護組織聲譽以及為了公司整體利益而與其他人合 作。

(3)組織參與(organizational participation):成員全心投入組 織的各項活動。

5.Farh、Earley 與 Lin(1997)的研究

Farh 等人(1997)的研究指出,臺灣的組織公民行為由三種客位 向度(與西方組織公民行為相似,屬不具文化差異之構面,即認同公 司、利同儕行為與認真盡責)與兩種主位向度(華人社會所獨有,具 有文化差異之構面,即人際和諧與保護公司資源)所組成。

(1)認同公司(identification with company):在定義上與「公

民美德」相似,但在問項上也強調對外人散播公司正面消 息之意願、捍衛公司名譽並提議改進。

(2)利同儕行為(altruism toward collegues):與「助人」類似。

(3)認真盡責(conscientiousness)。

(4)人際和諧(interpersonal harmony):員工可自由裁決以避

免產生因個人追求權力而傷及組織及組織中他人之行為。

(5)保護公司資源(protecting company resources):員工可自 由裁決以避免濫用公司政策並將資源取為己用等負面行 為的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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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Podsakoff、Mackenzie、Paine 與 Bachrach(2000)的研究 (1)助人行為(helping behavior):自願協助他人的行為。

(2)運動精神(sportmanship):願意忍受一些不便,不抱怨工 作上的一些不平。

(3)支持組織(organizational loyalty):向外界推銷組織、保 護組織不受威脅,以及與組織共體時艱。

(4)組織順從(organizational compliance):遵從組織的規範 與程序。

(5)自動自發(individual initiative):具有創造力、表現創新

的行為,對工作擁有熱忱,並做持續的付出、自願承擔額 外的責任,以及鼓勵他人也如此做。

(6)公民美德(civic virtue):即使付出極大的代價也願意參

與組織會議、注意組織的威脅與機會並尋求組織的最大利 益。

(7)自我成長(self development):主動提升自己的知識、技 術及能力,以提高個人的工作表現與組織效能。

此外 Niehoff 與 Moorman(1993)的研究將組織公民行為分為:

(1)利他主義;(2)禮貌周到;(3)運動家精神;(4)職業道德;(5)自主意 識等五個構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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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一般組織公民行為構面--行為對象論的觀點 1.Willians 與 Anderson(1991)的研究

(1)朝向組織的組織公民行為(OCB-O):直接對組織有利的

組織公民行為。例如:對組織聲譽的維護、組織資源的保 護。

(2)朝向個人的組織公民行為(OCB-I):直接對某特定個人

有利、間接對組織有利的組織公民行為。例如:對直屬主 管的配合與對同事的協助。

(3)角色內行為

組織公民行為可視為一種社會交換的標的物,存在著「交換對象」

之分,因此Willians 與 Anderson(1991)的分類方式在社會交換理 論或是組織關係理論觀點中特別有用(Lee & Allen, 2002)。

2.Coleman 與 Borman(2000)的研究

(1)對工作之投入與奉獻(job-task citizenship performance):

組織成員對工作本身的熱忱予額外投入。

(2)利組織之組織公民行為(OCBO):對組織有益的組織公 民行為。

(3)利他人之組織公民行為(OCBI):對特定個體有直接的幫 助,而能間接對組織有貢獻的組織公民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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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Lin(1996)的研究 (1)堅守本分。

(2)組織奉獻。

(3)利他助人。

從過去的研究可以發現,組織公民行為的內容會因對象而有所不 同。

(三)教育領域組織公民行為構面—教師組織公民行為構面 1.謝佩鴛(1999)的研究

(1)主位公民行為。

(2)客位公民行為。

2. Somech 與 Bogler(2002)的研究 (1)對學生的組織公民行為。

(2)對同事的組織公民行為。

(3)對學校的組織公民行為。

其中謝佩鴛(1999)的構面分類基本上仍是沿用一般性組織公民 行為評量工具,以教師為施測對象再經因素分析所得,並非專門針對 教師實際工作發展建構組織公民行為評量構面(李新民,2003)。

Bateman &

Organ(1983)

組織公民行為 Smith、Organ &

Near(1983)

助人、順從

Organ(1988) 助人、認真盡責、

禮節、運動精神 Graham(1991)與 van

Dyne、Graham &

Dienesh(1994)

組織服從、組織忠誠、組織參與

組織服從、組織忠誠、組織參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