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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金華生三十二股之轉變

第二節 組織變革

金華生三十二股自民國六十一年(1972)開始,就由曾東嶽先生開始接替管 理人工作,不過就在曾東嶽接替沒多久,金華生三十二股就面臨了生平第一次組 織變動。

民國六十三年(1974)五月四日,苗栗地政事務所發給「公業金華生中元祀」

土地權狀,當時登記土地的管理人仍為孫德福(參閱圖 5-3),但孫德福早在明治 四十四年(1911)去世,可以見得金華生三十二股從日治時期明治三十七年(1904)

年至光復後民國六十三年(1974)年,期間在公部門所留下的資料中並無任何的 組織異動。

112 三義鄉志編纂委員會,《三義鄉志下冊》(苗栗:苗栗縣三義鄉公所,2009),頁 129-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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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5-3 民國六十三年金華生中元祀土地所有權狀

資料來源:三義鄉志(下),頁 118。

民國六十三年(1974)苗栗地政事務所發給金華生三十二股土地權狀,意謂 著金華生三十二股眾股東必須以某種祭祀性質的名義進行土地登記,如祭祀公 業113、神明會114或寺廟登記等,但依照金華生三十二股成立概況,其實與上述

113 祭祀公業設立必須有二個要件,即人的要素及物的要素,人的部分指須有享祀人及派下子 孫,物的要素指須有財產,大多數台灣的祭祀公業組合條件,都是土地與房屋,其產權名義 以享祀者(即祖先姓名)為登記名義人,常態性的祭祀公業不動產登記,均冠以「祭祀公業」

以區隔一般私人(自然人)不動產,惟其在宗族性祭祀公業命名上,有以祖先姓名、家族公 號、家號、組成房數、祖先偏名,如「祭祀公業陳○○」、「祭祀公業陳益興號」、「祭祀公業陳 七房」;日據時期大正十一年以後日本政府以皇民化措施有計畫的消滅神明會組織,使神明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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曆七月二十九日為祭典日來祭拜好兄弟。整個大會結束後,便向苗栗縣政府申請 設立登記,同年七月二十八日以府民字第五三二八七號、苗縣神登字第OO四號 核准,當時制定的章程內容如下:116

第一條:本祀為宏揚宗教之發展,確保祀產,並選舉本祀管理人,特訂定本管理 章程。

第二條:本祀管理人有管理祀產及事務之權利外,並負保存本祀財產法物之責。

第三條:本祀如策劃各項事務前須專案呈報主管署核備外,並應受道教會苗栗縣 分會之指導。

第四條:本祀信徒凡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並年滿二十歲以上有崇拜主神者,得依照 信徒確定辦法申請為本祀信徒。

第五條:本祀信徒大會每年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信徒大會。

第六條:本祀之信徒大會為最高決策機關。

第七條:本祀設管理人一人,由信徒大會選舉之。

第八條:本祀管理人係名譽職,任期五年,連選得連任。

第九條:本祀管理人如有違法失職之行為,得依法由信徒大會罷免之。

第十條:本祀設經理人一名,專司信徒樂捐款項及其他收入登記,每月會報點收 結帳,以每半年度結算一次,呈報主管官署核備並佈告知。

第十一條:本祀經費由財產收入及信徒樂捐維持之。

第十二條:本祀管理章程經信徒大會通過後呈報主管官署核備。

從金華生中元祀神明會的登記手續,象徵這個長達百年以上的民間管理機 制,已經正式由政府介入管理,組織必須議定管理章程,從上述第三、第十及第

116 三義鄉志編纂委員會,《三義鄉志下冊》(苗栗:苗栗縣三義鄉公所,2009),頁 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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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條內容中可以看出,神明會相關事務皆須向相關上級單位核備,其權力已凌 駕在內部管理組織之上,已非金華生中元祀神明會眾股東及管理者所能決定。

新章程之制定不但取代四鬮彼此的約束力,就連管理人都規定其任期時間,所有 內部管理一切按照章程辦理,長期下來造成四鬮的橫向聯繫疏遠,凝聚力已不如 從前,加上各股東後裔陸續搬離本縣,以致輪流祭祀的工作只剩下管理人在進行 負責。

其次本章程第十條所訂定之內容,本文認為是造成四鬮各執帳簿之所以停止 的主因,內容提到相關帳務資料每年需呈報主管官署核備留存,使得四鬮帳簿的 監督作用被公部門取而代之,以致民國六十四年(1975)之後,金華生三十二股 在神明會信徒大會中,每年皆以紙本方式讓眾股東清楚瞭解收支情形,若眾股東 無任何異議之後,再將當年度收支決算表呈報給主管機關,據苗栗縣道教會總幹 事陳國勳先生表示,從金華生三十二股登記變成神明會之後,就再也沒有用過帳 簿,每年召開信徒大會只有該年的收支決算表而已。本文發現由於有公部門負責 審核保管,間接造成管理人、監察人及經理疏於將資料保留,以致金華生中元祀 神明會歷年之帳務資料皆無存查,實為可惜,陳國勳先生表示現在若要從公部門 查閱這些資料,唯有透過律師才行。

從下圖 5-4 資料來看,這張民國六十九年(1980)至民國七十年(1981)的 收支決算表,應是三義鄉公所早期所保留下來的資料,其內容同樣記錄著總收入 與總支出的項目及費用,與早期帳簿所使用的記帳方式相當雷同。內容上看來,

收入方面當年度因出售建中國小土地,總收入有八十八萬一千零四元,若扣除出 售土地及出租土地,單以租金收入來扣除支出總額計算,金華生中元祀神明會實 際盈餘共有四萬三千七百八十六元,從收支決算表可以推知,金華生中元祀神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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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即使不出售土地,基本上只要承租戶願意繳交土地租金,整體營運仍是收入大 於支出,據前管理人賴清秀表示,在民國九十年(2001)以前,神明會每年大都 有盈餘的產生,而多出的盈餘費用每年皆會放入收入項目中,於隔年支出經費時 預備使用。

圖 5-4 民國六十九年金華生中元祀神明會收支決算表

資料來源:三義鄉志(下),頁 127。

另外對於民國六十四年(1975)所議訂之章程,本研究發現部分內容仍有模 糊之處,如第四條提到,本祀信徒凡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並年滿二十歲以上有崇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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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神者,得依照信徒確定辦法申請為本祀信徒,不過據本研究所知,若依照股份 方式來決定信徒身分,金華生中元祀神明會所謂的信徒其實就是持股股東,如同 清末金華生三十二股眾股東的形成,就是以認股購買方式成為股東,直到日治及 光復後依舊維持。因此章程第四條所指的條件,應指股東成員內需年滿二十歲才 可出資認股或繼承股份,或是任何有意願人士只要年滿二十歲,便可出資購股成 為本神明會信徒。但若以參與祭祀活動的身分角度來解釋信徒,年齡限制作為參 與祭祀之條件,實在也不合邏輯,所以此處信徒的定義應是指年滿二十歲且持有 股份之人。

民國六十九年(1980)辦理第二屆信徒大會,選出管理人賴清秀、監察人賴 慶龍,兩位一直到民國九十五年(2006)期間連選連任長達二十六年,前管理人 賴清秀之所以能勝任此工作,仍與個人社會背景有其關聯性,依三義鄉志記載,

前管理人賴清秀於民國六十二年(1973)、六十七年(1980)各擔任三義鄉第十 屆民意代表副主席、第十一屆民意代表主席,民國七十一年(1982)擔任苗栗縣 第十屆議員,在苗栗政壇及地方人脈上可說是經營得相當成功,對於金華生三十 二股神明會在整體組織經營上,如收取租金、調解事務等都有其影響力。金華生 三十二股從民國六十四年(1975)轉變成神明會之後,四鬮已經沒有輪流參與祭 祀與監督帳簿工作,內部事務工作完全落在管理人一人手上。余采螢曾進行「祭 祀公業產權治理之研究-以管理人問題與反共用地悲劇為中心」之研究,文中針 對管理人問題曾提出,祭祀公業在沒有監督與激勵管理人機制之下,管理人會有 偷懶或自利之動機,進而影響祭祀公業之正常運作,甚至損害祭祀公業之財產,

認為祭祀公業應建立管理人監督機制。若對照金華生三十二股內部管理人制度來 看,從民國六十年(1971)管理人曾東嶽到民國九十六年(2007)賴清秀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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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明會都能維持正常運作,每年的祭典工作也都能如期順利舉行,依照神明會組 織管理章程,除設立一位監察人監督管理者,以及罷免管理者之相關辦法外,並 無訂定其他的監督制度,表示金華生三十二股歷任之管理人,其個人品德操守及 辦事能力上都是受到肯定的。不過隨著社會變遷及土地政策影響,金華生中元祀 神明會為因應外部環境變化,便進行第二次管理章程的修訂工作。

民國九十六年(2007),管理人換由曾漢明、監察人為李始長繼續接掌神明 會管理工作,同年九月十一日召開第八屆第二次會員大會,重新訂定金華生三十 二股神明會管理章程,章程內容如下: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三義鄉金華生中元祀神明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為宏揚宗教之發展,確保會產,並選舉本會管理人,特訂定本管理 章程。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於苗栗縣三義鄉廣盛村 10 鄰 96 之 16 號。

第四條:本會管理人有管理會產及事務之權力外,並負保存本會財產法物之責。

第五條:本會策劃各項事業前須專案呈報主管官署核備外,並應受苗栗縣道教會 之指導。

第六條:本會信徒除向主管機關登記備案之信徒外,凡中華民國國籍有崇拜主神 且具有本會股權者得依法申請為本會信徒。

第七條:本會信徒倘因股份移轉至股份消失,自應喪失本會信徒資格。

第八條:本會信徒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信徒大會,均由管理人

第八條:本會信徒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信徒大會,均由管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