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金華生三十二股中元祭祀經營方式
第一節 財務收支情形
本研究將帳簿分成日治階段及光復後階段進行討論,日治階段主要分成明 治、大正及昭和三個時段,光復階段則從民國三十五年(1946)至民國六十年
(1971),將每年的收入及支出進行歸納分類並統計收支費用,以利瞭解金華生 三十二股在這段期間的整體運作。
97 莊英章、連瑞枝,〈從帳簿資料看日據北台灣鄉紳家族的社會經濟生活:以北埔姜家為例〉, 《漢學研究》第 16 卷第 2 期,1998 年,頁 79-114。
98 張毓真,《清代枋寮義民廟廟產之擴增與經理人制度:義民總嘗簿之解讀與分析(1835-1894)》
〈新竹:國立交通大學客家社會與文化研究所碩士學位論文,2011〉,頁 125-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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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明治時期
明治三十七年(1904)為帳簿成立時間,但真正開始運作的時間為明治四十 二年(1909),依帳簿內第一收入及支出所示:「金華生三十二股典仍有茶園山崗 埔地賣渡與苗栗廳農會所支入有金九百拾参円,當日補永耕支出金開列如下,彭 振興五拾四元、劉運生六元、吳阿昇拾壹元、吳辛峯参拾六元、孫德福参拾六元、
李陞和参拾貳元、開本年學校金参拾元、補受理人每年不敷百元、又補受理辛勞 八拾元,以上計共支出金參百八拾五元,仍長有金五百貳拾八元,每股均分得現 金六元五拾錢,合共参拾貳股支出金貳百零八元,現存有金参百貳拾元,係經受 理手放息每年受理應祀出利息金参拾貳元,以為中元應祀之需。但以上之利息金 係值年首年,係向受理人孫德福手內支出,並前置有壹取水田早租谷五石亦係受 理支出。一議股內異日倘若交於何人受理不能取得辛勞,此公簿內执簿名議李仕 係□於李陞和执簿人賴得鳳、受理孫德福、李陞和、林連發」。從帳簿內容中可以 發現,明治三十七年(1904)至四十一年(1908)並無任何記載,只有明治四十 二年(1909)將土地渡賣給苗栗廳農會,收得九百一十三元的補償費,才開始有 相關的記錄。
但金華生三十二股為何要渡賣土地,據鄉志記載,明治三十八年(1905)台 灣茶葉株式會社為外銷紅茶,便開始在三叉河地區購買茶園進行栽種,本文推 測,日治時期日人委以苗栗廳農會來處理,從中扮演土地徵收的媒介角色。從金 華生三十二股土地申告書中得知,當時測量土地面積有十甲餘地,若與現今所持 有的二甲餘地比較,當時渡賣之土地應有七甲之多,依照目前所持有之土地區 域,包含今三義國中下方兩側及六角亭一帶(見圖 4-1),渡賣土地範圍涵蓋茶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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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三叉河老街,這些區域對於三叉河而言皆屬精華地帶,可以想見日人高壓剝削 的政策,其實已造成金華生三十二股在經營資本上相當大的衝擊。
圖 4-1 金華生三十二股目前所持有土地之範圍
說明:黃色框線約為金華生三十二股所持有之土地,於三義國中下方兩側約七千坪土地及 三義老街、六角亭附近約四百坪土地,共約七千四百坪土地。
資料來源:Google Earth(圖像日期:2011/11/28)。
此外在這七甲多的土地中,仍有一些屬於私人、公部門及部分股東持有地,
因此三十二股還需將補償金九百一十三元分給股東、地方住戶及公學校,所剩費 用部分補償給管理人孫德福之前代墊的祭祀費,部分則平均分配給各股東,只留 本金三百二十元及一處水田,本金借支給管理人孫德福來收取利息金作為中元祭 祀的費用,水田則收取租穀作為收入費用,其金額使用情形如表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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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認為李仕之所以賣給李陞和,因是顧忌到合約字的祭祀團體,其祖先通常為唐 山祖,皆為同一祖籍地的墾民,考量其派下權僅限於持股的族人,才將七股股份 全部售於李陞和,使同姓宗族在金華生三十二股保有一席之地。
明治三十七年(1904)到明治四十一年(1908),短短四年時間李仕便轉賣 金華生三十二股的股份,到底是何原因讓李仕轉賣祖父李騰華所遺留之土地,本 研究發現應與收取租金的效益不彰有很大的關係,首先明治三十七年(1904)到 明治四十一年(1908)之間,帳簿資料內皆無任何收支記錄,再加上都是由管理 人孫德福進行代墊,反映出金華生三十二股在收取租金及支出祭祀費用上,實際 執行情形相當不順利,直到明治四十二年(1909)金華生三十二股賣渡土地後,
才開始有立簿以來第一筆的收支紀錄,由此推斷,李仕若想透過金華生三十二股 取得資金以運作李騰華嘗,從目前的資料來分析,在每年管理人代墊的情形下,
根本是無剩餘費用分給股東,在這個情形下,若要使李騰華嘗會正常運作,基本 上仍須依靠李仕個人的財產收入來支應,以致李仕終將轉售股份退出中元祭祀之 輪值,專心經營李騰華嘗會。從李仕轉賣股份的動作來看,可以確定三十二股除 了是一個祭祀組織外,也是一個土地投資的團體。
有鑑於此,孫德福便向金華生三十二股借支本金三百二十元,此舉動應是管 理人孫德福所提議,將補償金部分以每股捐獻十元,三十二股共三百二十元作為 中元祭祀之本金,再將這筆費用放款給孫德福,由他每年提供利息金三十二元,
作為每年中元祭祀之費用,以維持祭祀組織運作。這類作法與枋寮義民廟嘉慶七 年訂立的〈四姓規約〉,內容所談到的「生放」非常相近,所謂生放即是放款,
就是將銀兩或穀物借出,約定利息後,每年還來利息,此制度為義民廟最初的收 入來源,根據張毓真對義民總嘗簿之解讀與分析,義民廟早期能順利進行每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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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4-3 是金華生三十二股大正二年(1913)至大正十五年(1926)整體的收 入與支出,從大正八年(1919)開始,金華生三十二股從立簿以來,首度出現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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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表 4-4 昭和二年(1927)至昭和十四年(1939)統整資料觀察,昭和年間 金華生三十二股收支趨於穩定,每年中元祭祀收支皆平衡無任何盈餘與虧損的紀 錄,意謂著大正時期值年股東輪流祭祀之弊病已獲得改善,就連昭和十年(1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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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去金 股借支 153.42 元 153.42 元
共支出金 227.88
孫家代管本 金 320 元
資料來源:金華生三十二股帳簿,使用單位(元)
從上表比較可知,昭和十五年(1940)值年股東為第四鬮李日漢、徐阿石,
當時發現孫黃氏玉妹積欠五百斤租谷以及陳阿松地基租金數額不對,於昭和十六 年(1941)輪為第一鬮的孫黃氏玉妹、陳阿章擔任值年股東,孫氏除繳交本年租 谷一千斤外,另補去年積欠之租谷五百斤,按帳簿收取租金的規定而言,孫黃氏 玉妹理當要補繳費用,但在同時,孫黃氏玉妹於昭和十六年(1941)卻運用值年 股東職務權力,改變了金華生三十二股兩件事情。
首先是金華生三十二股依規定管理的問題,根據明治四十二年(1909)帳簿 所記載「現存有金参百貳拾元,係經受理手放息每年受理應祀出利息金参拾貳 元,以為中元應祀之需。但以上之利息金係值年首年,係向受理人孫德福手內支 出」,孫黃氏玉妹掌有孫德福當年所持有之存金三百二十元,依帳簿管理規定每 年需提供應祀金三十二元,從昭和十六年(1941)收支情形來看,孫氏確實有提 撥應祀金,但不同以往,金華生三十二股祭祀費金除孫黃氏玉妹所提撥的應祀金 三十二元,就再也沒有增加任何經費的挹注,此與昭和十五年(1940)的七十五‧
四三元相比,明顯少了許多,創下帳簿成立以來使用最少的經費來辦理祭祀,但 為何孫黃氏玉妹要降低應祀金的費用,其目的就是要挪出經費進行借支。
孫黃氏玉妹打破以往慣例,挪出應祀金作為借支的經費來源,向金華生三十 二股借支一百五十三‧四二元,當時的管理人吳玉坤為使收支平衡,還代墊了十 九‧三七元。從這些資料足以說明,孫黃氏玉妹於昭和十五年(1940)之所以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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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表 4-6 昭和十七年(1942)至昭和二十年(1945)帳簿收支細項來看,直至日 治時期結束前孫家仍無法償還積欠的款項,而應祀金部分則於昭和十九年(1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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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光復後時期民國三十五年至民國六十年
光復後金華生三十二股中元祭祀工作仍持續著,從表 4-7 民國三十五年
(1946)至民國三十九年(1950)資料顯示,最大股東孫家黃氏玉妹仍然持續積 欠,直到民國三十六年(1947)換由孫德福的孫子孫接昌來接替孫黃氏玉妹之祭 祀工作後,事情才有了變化,孫接昌一接任股東就先將借支之費用還清,另將明 治四十二年(1909)生放給孫家之本金三百二十元繳還給管理人吳玉坤,意謂著 民國三十七年(1948)開始,孫家就不用再付給金華生三十二股生放之利息,使 得這項長達三十八(1949)年之久的利息金收入,正式畫下休止符。
此外在民國三十六年(1947)收入項目中,孫接昌還貼金三千六百二十一元,
至於這筆費用從何而來,在帳簿中並無註解,但從民國三十五年(1946)的資料 來看,孫家需負擔一千斤之租谷,分成民國三十四年的冬租三百斤與本年早租七 百斤,若從民國三十六年(1948)的資料來看,孫家應負擔民國三十五年的冬租 三百斤與本年早租七百斤,不過帳冊中只有記錄本年租谷七百斤(分六百零六.
六斤與九十三.四斤)及三十五年冬租因風害扣額剩二百二十斤,因此孫接昌之 貼金應是針對三十五年冬租不足的部分八十斤來進行補充,但此貼金費用為何高 達三千六百二十一元之多,本文發現應與光復初期因臺灣惡性通貨膨脹問題,導 致物品價格不斷上升、發行面額增加有很大的關係99F100。
100 1945 年二次大戰結束,日本無條件投降後退出台灣,原有由日本臺灣總督府在台灣發行使
100 1945 年二次大戰結束,日本無條件投降後退出台灣,原有由日本臺灣總督府在台灣發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