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交通大學
客家文化學院客家社會與文化學程
碩士論文
苗栗三叉河金華生三十二股之發展與經營
The development and operation of Jin-Hua-Sheng thirty-two
shares
in Sancha River Area, Miaoli County
指導教授:羅烈師博士
研究生:賴 國 誠
中華民國一○二年七月
苗栗三叉河金華生三十二股之發展與經營
The development and operation of Jin-Hua-Sheng thirty-two shares
in Sancha River Area, Miaoli County
研 究 生:賴國誠
Student:Kuo-Cheng Lai
指導教授:羅烈師
Advisor:Lieh-Shih Lo
國立交通大學
客家文化學院客家社會與文化學程
碩 士 論 文
A ThesisSubmitted to Degree Program of Hakka Society and Culture College of Hakka Studies
National Chiao Tung University in partial Fulfillment of the Requirements
for the Degree of Master
In
Degree Program of Hakka Society and Culture July 2013
Hsinchu, Taiwan, Republic of China
I
苗栗三叉河金華生三十二股之發展與經營
學生:賴國誠
指導教授:羅烈師教授
國立交通大學客家文化學院客家社會與文化學程
摘要
本研究欲透過金華生三十二股的發展與經營,來瞭解一個祭祀組織如何從清末 隘墾區,歷經日人統治及光復後國民政府來臺,仍持續維持著中元祭祀與地方關係 的經營,之後又是如何受到國家土地政策的影響而面臨營運的困境。 清末道光二十三年(1843),劉金襄、劉瑞華、曾阿生等七人墾闢完成三叉河 後,以金華生三字取為公號成立祭祀組織,並將土地依照三十二股均分,均分後剩 餘之埔地、茶園及屋地供給佃人使用,以此收取租金來辦理中元祭祀,之後則由孫 德福、李騰華等股東承購股份,作為土地投資使用。 明治三十七年,因日人頒布土地租稅政策,促成三十二股分成四鬮,每鬮各執 一簿進行輪流祭祀及相互監督之工作,而管理人制度是維持中元祭祀及經營在地關 係的重要因素,民國六十四年,三十二股以神明會名義辦理土地登記,期間因擴大 都市計畫、地價稅及土地累進稅率問題,造成租金大幅調漲,加上股東多數非本地 居民,引發長居於此的承租戶不滿,在土地認同問題上質疑股東的正統性。 近年政府頒布土地清理條例,規定神明會須登記為祭祀公業法人以促進土地 利用,對於金華生三十二股這樣的祭祀團體而言,也許是一個解決土地問題的辦 法,但有些如管理人制度等舊有之習慣將被替代而廢弛,因此成立特別法來維護 這些祭祀組織是值得被討論與重視。 關鍵字:金華生、三叉河、管理人制度、神明會、祭祀公業法人II
The development and operation of Jinhuasheng thirty-two shares
in Sancha River Area, Miaoli County
Student: Kuo-Cheng Lai
Advisor: Dr. Leih-Shih Lo
Hakka Culture and Society Program, Department of Hakka Culture, National
Chiao Tung University
ABSTRACT
By analyzing the development and operation of Worship Organization Jinhuasheng Thirty-two Shares (OJS), this study intends to figure out how a worship organization reclaim lands from the end of Qing Dynasty, how it continue its celebration of Zhongyuan Festival and maintain its cooperation with local powers after the reign of Japanese people and the Nationalist Government of ROC, and how it be put in an operational predicament with the influence of national land policy.
In 1843, during the reign of Daoguang Emperor in Qing Dynasty, Liu Jinxiang, Liu Ruihua, Zeng Asheng and other four people reclaimed the land beside Sancha River and set up a religious organization officially named as Jinhuasheng. They divided the land into thirty-two shares and let out the spare lands and tea houses to the tenants, whose rents could be used to hold the Zhongyuan Festival. Then Sun Defu, Li Tenghua and other people became the shareholders of the land, and utilized it for land investment.
In 1904, the Japanese colonial government in Taiwan implemented land lease policy, making the thirty-two shares become four lots. Every lot had a registrar responsible of carrying out sacrifices in Zhongyuan Festival and supervising each other. This system of registrar became vital for continuing Zhongyuan Festival and cooperating with local powers. In 1975, the thirty-two shares registered their land as Shenming Hui. During this
III
period, the rent rised dramatically due to the urbanization plan, the land value tax and the progressive land tax system. Besides, most shareholders were not local people in Sancha River area. As a result, many long-lived tenants became resentful about this and started to doubt the justifiability of these shareholders.
In recent years, the government implemented the Cadastral Clean-Up Act, which required Shenming Hui to be registered as legal persons for ancestor worship so as to utilize the land. This may be a solution for worship organization such as OJS; however, some old customs, such as the system of registrar, would be replaced by the new system and become annulled. As a result, there is a special significance for discussing specialized rules to protect these alike religious organizations.
Keywords: Jinhuasheng, Sancha River, the system of registrar, Shenming Hui, legal persons for ancestor worship
IV
謝 誌
首先感謝金華生三十二股股東,努力將金華生中元祭祀保留下來,使後學有這個 機會完成這篇論文,此研究貢獻將歸功於協助我的人,祖父賴清秀、父親賴景春、 李玉展先生、李坤松先生、邱錦勳先生及陳國勳先生等人,也希望本篇文章能夠承 先啟後,帶動三叉河地區的研究。 進入交通大學研究所這兩年,先要感謝任教過後學的教授群,莊英章老師、連 瑞枝老師、呂欣怡老師、林崇偉老師、黃卓權老師、羅烈師老師等人,以及熱心的 專班助理旻秀,讓我在客家文化的薰陶中成長、享受研究樂趣。 其次向我的指導教授羅烈師表達感謝之意,與老師結緣的過程,是從暑期西湖 溪流域田野調查課程開始,恰與我研究的主題及範圍相符合,因此我與羅老師的研 究之路便此展開。老師指導期間給予我很大的發揮空間,也適時提供意見及提醒我 研究的主軸,以致本論文得以順利完成,後學要在這邊向老師表達十二萬分的敬意。 再者,由衷感謝連瑞枝老師及韋煙灶老師抽空參與後學的口試,連老師以歷史 學者的角度,對於本文在文史解析的內容細節與闡述中,提供許多寶貴的意見;韋 老師則透過地理學的研究方式,補充本文在其他領域疏漏之處,導正後學在研究問 題上的盲點,在此,感謝兩位老師的用心指導與勉勵。 接著就是專班的同學,首先感謝班代振雄為大家勞心勞力的服務,感謝育麟大 哥時時提醒我論文的進度,其次就是參與田野調查的伙伴-月瑛、志正大哥,與大 家共度一個充滿回憶的學習之旅,以及最重要的畢業衝刺班三位戰友-嘉雯、書璇、 曉燕,沒有妳們的提醒及叮嚀,此時此刻也沒機會寫這篇謝誌。最後感謝我的家人 及處室行政同仁,有你們的協助我才能專心完成學業、完成我的目標,謝謝你們! 賴 國 誠 謹誌V
目 錄
第一章 緒論 ... 1
第一節 研究動機 ... 1 第二節 研究目的 ... 2 第三節 文獻回顧 ... 4 一、有關蒸嘗、祭祀公業之研究 ... 4 二、有關無主孤魂祭祀之研究 ... 6 三、有關帳簿之研究 ... 8 四、祭祀公業相關法律政策之研究 ... 8 第四節 研究對象、資料與方法 ... 11 一、研究對象 ... 11 二、研究資料 ... 13 三、研究方法 ... 14第二章 三叉河拓墾歷史及路線 ... 19
第一節 三叉河拓墾史 ... 20 第二節 墾戶吳永昌所組成之金隆盛墾號 ... 23 第三節 李騰華家族 ... 31 第四節 劉金襄、劉瑞華、曾阿生所組成之拓墾組織 ... 41 第五節 小結 ... 54第三章 金華生三十二股中元祭祀組織概況 ... 56
第一節 金華生三十二股中元祭祀之由來 ... 57 第二節 帳簿之成立 ... 58 第三節 金華生三十二股股東 ... 64 一、分鬮情形 ... 67 二、持股分類方式 ... 76 第四節 小結 ... 78第四章 金華生三十二股中元祭祀經營方式 ... 80
第一節 財務收支情形 ... 80 一、明治時期 ... 81 二、大正時期 ... 86 三、昭和時期 ... 88VI 四、光復後時期民國三十五年至民國六十年 ... 97 第二節 帳目分類 ... 108 一、日治時期 ... 108 二、光復後時期 ... 114 第三節 管理人與中元祭祀之關係 ... 118 第四節 金華生三十二股股東早期對三叉河之貢獻 ... 134 第五節 小結 ... 138
第五章 金華生三十二股之轉變 ... 139
第一節 股份移轉 ... 139 第二節 組織變革 ... 147 第三節 遭遇之困境及未來走向 ... 157 第四節 小結 ... 162第六章 結論 ... 163
一、研究成果 ... 163 二、研究意義 ... 168 三、建議與展望 ... 169參考文獻 ... 170
VII
表目次
表 2-1 李騰華相關古文書內容摘要... 34 表 3-1 三叉河鐵路工程... 59 表 3-2 金華生三十二股所持之土地面積... 61 表 3-3 金華生三十二股三十二股於三叉河所持之土地面積... 68 表 3-4 孫德福等股東於三叉河庄所持有鳴字及具收租金之土地面積... 77 表 4-1 金華生三十二股賣渡土地所得補償金之使用情形... 83 表 4-2 金華生三十二股於明治時期收支費用明細... 85 表 4-3 金華生三十二股大正時期收支費用情形... 87 表 4-4 金華生三十二股昭和二年至昭和十四年收支費用情形... 89 表 4-5 金華生三十二股昭和十五年及昭和十六年收支細項情形比較... 90 表 4-6 金華生三十二股昭和十七年及昭和二十年帳簿收支細項... 93 表 4-7 金華生三十二股民國三十五年至三十九年帳簿收支細項情形... 99 表 4-8 金華生三十二股民國四十年至六十年收支明細及盈損情形... 104 表 4-9 金華生三十二股明治至大正時期收支帳目所佔比率情形... 108 表 4-10 金華生三十二股昭和時期收入帳目情形... 111 表 4-11 金華生三十二股昭和時期租谷金收入比較... 112 表 4-12 金華生三十二股日治時期支出項目... 113 表 4-13 金華生三十二股光復後時期收入項目... 116 表 4-14 金華生三十二股光復後時期支出項目... 117 表 4-15 金華生三十二股四鬮輪流祭祀之情形... 128 表 4-16 金華生三十二股股東姓名及股份... 132 表 5-1 明治三十七年至民國六十四年股動持股之變化... 141 表 5-2 民國六十四年與九十六年的股東名冊... 143 表 5-3 苗栗地區實施都市平均地權地區表... 150 表 5-4 民國九十五年金華生中元祀神明會收支情形... 159VIII
圖目次
圖 1-1 金華生中元祭祀活動情形... 12 圖 1-2 金華生中元祭祀賑章及稟文內容... 13 圖 1-3 三十二股帳冊大正六年收支記錄資料... 16 圖 2-1 黑色粗線為五湖賴家沿打哪叭溪拓墾路線... 19 圖 2-2 佬伙房福德祠十七位福神來歷緣由沿革... 22 圖 2-3 墾戶吳永昌拓墾路線... 30 圖 2-4《淡新檔案》編號 12212.2 聯庄合約... 34 圖 2-5 咸豐九年立杜賣水田山埔併屋地基等契字... 37 圖 2-6 李騰華承買土地之發展路線... 40 圖 2-7 三叉河庄《土地申告書》理由書有關金華生三十二股部分... 42 圖 2-8 苗栗一堡三叉河庄《土地申告書》有關劉金襄部分... 45 圖 2-9 立杜賣斷根埔地字... 47 圖 2-10 高埔法龍寺重建簡序... 48 圖 2-11 劉崇業公嘗公屋... 49 圖 2-12《淡新檔案》編號 17307.20 聯庄合約... 52 圖 2-13 劉瑞華、曾阿生等七人拓墾路線... 53 圖 3-1 苗栗一堡双湖草湖庄《土地申告書》理由書... 56 圖 3-2 金華生三十二股帳簿抄存方式... 63 圖 3-3 黃東保向黃阿石承買股份理由書... 66 圖 3-4 孫德福承買萬善祀理由書... 67 圖 4-1 金華生三十二股目前所持有土地之範圍... 82 圖 4-2 金華生三十二股民國五十一年連劉定滯欠原因... 107 圖 4-3 金華生三十二股所屬財產處分許可... 110 圖 4-4 孫德福除戶資料... 119 圖 4-5 十四聯庄分佈圖... 124 圖 4-6 孫德福寄附金百圓於三叉河公學校... 125 圖 4-7 吳玉坤擔任土地整理委員... 127 圖 4-8 金華生三十二股捐地蓋五穀廟... 135 圖 4-9 金華生三十二股民國五十年帳冊記錄... 136 圖 4-10 金華生三十二股捐地送學堂... 137 圖 5-1 民國六十四年金華生三十二股股東登記名冊... 140 圖 5-2 金華生中元祀神明會持股證明書-持股人邱錦勳... 145 圖 5-3 民國六十三年金華生中元祀土地所有權狀... 148 圖 5-4 民國六十九年金華生中元祀神明會收支決算表... 153 圖 5-5 三義都市計畫範圍與金華生三十二股持有地... 1581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
筆者在閱讀三義鄉志的過程中,發現一篇關於金華生三十二股的文史資料, 內容出現祖父正在祭拜的相片,這讓筆者甚感好奇,在詢問祖父過程中才瞭解 到,原來每年農曆七月二十九日,身為三十二股的股東必須在老街準備祭祀物 品,而這樣的祭祀方式從清朝開始已維持百年之久,祭拜原由是因為拓墾的先民 有些無子嗣、有些遭生番殺害,為感念這些先民的辛勞,三十二股的股東將拓墾 之土地保留,藉著土地租金來繳交稅費及祭祀費,當地稱這些土地為「無子地」。 據祖父表示,從他擔任股東到現在已有三十多年,以前祭拜的人相當多,除 了三十二股部分股東外,還有老街居民及承租土地的住戶,幾乎整條老街都擺滿 桌子跟祭品相當熱鬧,近年因為土地租金糾紛以及多數股東已非本地人,承租戶 不再參與祭祀活動,多數股東也只有在祭祀隔天的會議中出現,造成金華生中元 祭祀的活動逐漸式微,目前只剩下管理人、少數居住於當地的股東及老街居民, 還持續參與著祭祀活動。聽完祖父的一番話讓筆者別有感觸,祭祀活動得以保存 至今,全仰賴著這塊土地的居民與股東,隨著社會變遷及土地問題等諸多因素, 使得金華生三十二股面臨經營的困境。 筆者自小便居住在三叉河這塊土地上,對於這塊土地有著很深的認同與情 感,像金華生這樣的祭祀組織,其歷史過程如同三叉河的發展史,從清代開始成 立,歷經日治及光復時期一直演變至今,對於地方文化有著重要的象徵意義,尤 其祭祀活動的凋零,突顯出人與土地關係的問題,引起筆者對本研究的動機。2
第二節
研究目的
本研究認為像金華生三十二股中元祀這樣的祭祀組織,之所以能在地方上維 持百年基業,必定有一個機制或原因使之營運至今,若要探究這個成因,須從其 整體的發展過程與經營方式來瞭解,由於金華生三十二股成立時間為清道光二十 三年(1843),歷經清代、日治及光復後三個時期,因此,本文將研究主題分成 四個部份來進行討論,試著理序出金華生三十二股維持在地關係的經營方式及發 展轉變。 第一部分為研究三叉河地區拓墾歷史及路線,從清代歷史背景來探究金華生 三十二股成立的時間與背景,尤其三叉河因地處偏僻早期屬於隘墾區,其移墾先 民常遭生蕃攻擊與盜賊侵擾,使地方秩序賴以宗族或祭祀方式來凝聚力量,因 此,道光二十三年(1843)由劉金襄、劉瑞華及曾阿生等七人,沿西湖溪往上游 至三叉河左岸區域進行墾殖後,以公號金華生為名的祭祀團體,並於每年農曆七 月二十九辦理中元祭祀,這之間是如何轉變及發展,是本研究欲釐清與還原的首 要工作。 第二部分則以金華生三十二股帳冊為主,明治三十七年(1904)金華生三十 二股東因日人土地政策影響開始立簿帳冊1,簿中序文將祭祀工作分成四鬮,每 鬮各分八股輪流負責,此帳冊是從明治三十七年(1904)到民國六十年(1971), 年代橫跨日治及光復後時期,記載著這六十七年來立鬮原因、帳務、輪流祭祀及 內部處理問題等資料,內容詳細到包含各項收租名稱及金額,如茶租、地基租、 田賦谷、存放利息等,以及各項支出如祭祀費等,每年負責祭祀之首事、管理人 1 金華生三十二股因分成四鬮,故每鬮各持一本帳冊,筆者目前收集到的帳冊只有一本,此帳 冊為第一鬮持有之帳冊。3 以及糾紛事項也明列於內。本文欲透過上述資料,希望可藉此瞭解金華生三十二 股於日治時期及光復後,如何維持在地關係以及在地方上的經營概況。 第三部分則是探討金華生三十二股轉變成神明會後所面對的土地政策問題 及地方認同的轉變,民國六十三年(1974),苗栗地政事務所頒發土地權狀給金 華生三十二股,要求設立組織章程召開信徒大會,以金華生中元祀神明會之名稱 辦理運作,使得金華生三十二股變成一個由政府所管理的祭祀組織。近年因都市 計畫造成地價稅調,引發承租戶對於土地認同的問題,與三十二股股東對簿公 堂,造成金華生中元祀神明會營運困難,而事件背後的涵意為何是本研究重點。 最後則是面對政府近年所頒佈之地籍清理條例,針對祭祀公業法人化的問 題,是否能夠解決金華生三十二股現階段的問題,或者有更好的解決方式來處 理,都是值得筆者來進行研究與討論。 金華生三十二股從道光二十三年(1843)發展至今已有一百七十年歷史,從 清代早期一個拓墾組織,墾闢完三叉河發展成祭祀組織,受到隘墾區拓墾的影 響,以無主孤魂作為祭祀對象,之後因股份買賣成為其他地主投資土地的對象。 日治時期後,成立四鬮各執帳簿來管理內部組織運作,民國六十四年(1974)因 土地登記改稱為神明會,到近年因土地政策影響及承租戶對於三十二股的正統性 產生質疑,面臨諸多的改變與挑戰。透過本文研究,來瞭解金華生三十二股是如 何從邊緣性地區發展變成一個祭祀組織,再透過帳簿之整理,瞭解管理制度層面 是如何維持在地關係及內部經營,以及成為神明會之後,在面對國家土地政策及 地方土地糾紛時,其象徵的意義又是為何,所面臨到的問題又該如何看待處理。
4
第三節
文獻回顧
從金華生三十二股帳冊序文中,寫明將股東分成四鬮、每鬮八股,於每年農 曆七月孟九日,輪流辦理中元祭祀之活動,對於帳冊中提到按股分配祭祀,主要 反映在漢人社會與宗族組織中,一般來說,先民會將部份田產留作公用,用以祭 祀祖先之資,這種風俗制度稱作「蒸嘗」,比較不同的是,金華生三十二股所留 作公用的田產,其費用作為當時墾闢三叉河死去後無人祭拜的孤魂,這似乎與早 期三叉河拓墾環境有很大的關聯性。明治三十七年,金華生三十二股開始建立帳 簿制度來管理內部組織,促成金華生三十二股積極參與祭祀活動,有效掌控組織 營運,之後則因國家土地政策因素,使國家力量得以介入組織管理,內部所有運 作皆須依法行事,反而造成內部凝聚力量削弱,產生更多的地方問題。本章節將 透過下列文獻回顧研究,作為本文參考之依據。 一、有關蒸嘗、祭祀公業之研究 戴炎輝提出在臺灣的漢人社會與中國本土一樣,宗族的建立是以族產或宗祠 為基礎,這類族產閩籍稱之為「祭祀公業」,客籍則稱之為「祖嘗」2,戴炎輝指 出祭祀公業在臺灣很普遍,大多數在清代成立,基本上可分為兩種,一種是合約 字的公業以閩籍居多,通常是族人按股湊錢來購置田產,湊錢的族人才有股份, 享祠的祖先多為遠祖;另一種是鬮分字的公業以客籍居多,鬮分時對家產有份的 人全部為派下,其分量則照家產應份額。3 2 祖嘗即蒸嘗。 3 戴炎輝,《清代臺灣之鄉治》,頁 770-771。5 莊英章及陳運棟在頭份地區針對宗族所進行的研究發現,與其他地區的宗族 組織一樣至少有兩種基本不同的的類型。一種是以合約字所組成的會份嘗,所謂 的大宗族,發展的社會背景為移墾的初期,以契約認股的方式組成宗親團體,派 下人的權利與義務關係採照股份之方式,屬於一種移殖性的宗族團體;另一種是 以鬮分字為基礎的血食嘗,所謂的小宗族,發展背景為進入土著化或內地化的社 會,以慎終追遠紀念祖先的宗族組織,派下人的權利與義務關係採照房份,屬於 本土發展而成的宗族組織。4 莊英章透過「新竹林姓宗族的拓墾與發展」5說明,根據林家合約字宗族組 織進行探討,發現林家宗族團體雖是一種祭祀公業,祭祀共同祖先,但本質是一 種以經濟取向的團體,主要採志願契約認股的方式組成,派下人的權利與義務關 係,運作過程是兼採「照股份」及「照房份」,派下人的會份也可以買賣轉讓, 不過仍受到限制,就是不可讓給異姓或外人。另從頭份、新竹的聚落發現,臺灣 合約字宗族,表面上是祭祀公業,以祭祀其共同之上代祖先為目的,事實上是一 種土地投資團體,透過宗親的關係聚集勞力與資本,積極從事墾闢工作,它所扮 演的功能與神明會類似,兩者都具有共同投資相扶持之目的,只不過一種為祭祖 方式,另一種則是祭祀神明,兩者均是一種共同利益團體6。從上述的研究資料, 皆提供本文對於三叉河這樣的移墾地區,可能會發展出來的宗族組織或祭祀型 態,對於本研究有重要啟示。 日治時期台灣祭祀公業所扮演之角色,則受到日人學者之注意,坂義彥在《祭 4 莊英章、陳運棟,1982,〈清代頭份的宗族與社會發展史〉。頁 333-370,收錄於《歷史與中 國社會變遷研討會論文集。臺灣:臺北。 5 莊英章,2004,〈闢草萊為樂土:新竹林姓宗族的拓墾與發展〉。頁 47-73,收錄於《田野與 書齋之間─史學與人類學匯流的臺灣研究》。臺北:允晨。 6 莊英章,1983,〈臺灣漢人宗族組織的再檢討〉。論文發表於「現代化與中國文化」研討會, 香港:中文大學社會科學院,1983 年 3 月 7~10 日。
6 祀公業的基本問題》的研究提出,祭祀公業可分為廣義與狹義,狹義的祭祀公業 為宗族性的祭祀公業,為近親或遠親之血親關係人所設立,而廣義的公業則包含 辦公事業及廣義之共有事業等所有形式的組織,並整理出各地區公業的案例,有 助於本文對祭祀公業的組織架構更深入的瞭解。7姉齒松平在《祭祀公業與台灣 特殊法律之研究》中,以祭祀公業之相關法律條文,透過法律的角度,有系統地 處理複雜的祭祀公業問題,如針對祭祀公業的本質問題,提出習慣上的法人說等 看法,有助於本文對於金華生三十二股在祭祀公業的發展情形。8 二、有關無主孤魂祭祀之研究 Arthur Wolf曾提出「神、鬼和祖先」的相關研究,研究者認為這些超自然的 祭祀行為差異性,其實就是現實世界官僚體制的反映,而神、鬼與祖先的區別性 主要取決於不同的情境及當事人的看法,Arthur Wolf發現中國人將鬼魂視為乞丐 或強盜,因此在祭祀的形式、態度及祭品方面,與神明、祖先是有等級上的差異。 Arthur Wolf的研究可提供本論文在三叉河隘墾區無主孤魂的祭祀情形。9 施添福以「清代臺灣竹塹地區的土牛溝和區域發展—一個歷史地理學的研 究」指出,隘墾區是屬於拓墾前線,常因爭地而與生番戰鬥,造成雙方死傷慘重, 參與拓墾的隘佃與隘丁又大多為單身和雜姓,死後無人祭祀安葬,以致今日隘墾 區可見大墓公、義塚或萬善祠等,主要就是收埋無主孤魂的地方。因此當墾區拓 墾有成時,首先要舉行的是超渡儀式和興建義塚,以安慰無主遊魂。另外施添福 舉竹塹地區金協和(六十六人組成二十六股的公號)為例,在開墾樹杞林上、下 7 坂義彥,《祭祀公業的基本問題》(台北:台北帝國大學文政學部,1936)。 8 姉齒松平著、程大學等編輯,《祭祀公業與台灣特殊法律之研究》(南投:台灣省文獻委 員會,1983)。 9 張珣,〈神、鬼與祖先譯著〉,《思與言》第 35 卷第 3 期,1997 年,頁 233-292。
7 坪地方,墾成按股均分埔地之前,首要工作就是修齋超渡和興建義塚,修齋超渡 的原因如下:「緣湊股合夥向墾戶金惠成立約墾闢五指山等處地方,今既墾闢成 業,必須瓜分方能各安其業;但念人安必依神安。切自開闢以來,在此界內,凡 遭斃命者不計其數,若非修齋超渡則落魄何以超生」。10從施添福在竹塹隘墾區 域祭祀無主孤魂的研究,有助於本文對於三叉河隘墾區,在發展中元祭祀活動的 歷史背景。 羅烈師以「臺灣客家之形成:以竹塹地區為核心」的研究中,對於儀式方面, 提出社會體系基本單位11的觀念,對於個人一旦無法進入此體系中,所產生的心 理狀態,稱為「無主的恐慌」,而本研究的「無主」意即一般漢語所說稱的孤魂 野鬼,這種現象需透過信仰與一系列的儀式才能消除,於是才有收骸設塜之舉。 呂佩如「清代竹塹內山地區的拓墾:以合興庄為主軸的探討(1820-1895)」的 研究中,對於清末合興庄墾戶所支出的地方祭祀費用中,發現以各處普渡費用最 高,主要是因為當時隘墾區內常有墾民與隘丁在拓墾時遭生番殺害,這些無主孤 魂被收埋在大墓公或萬善祠中。作者舉出老社寮的「萬善祠」,就是埋葬被生番 殺害的墾民,人們對於無主孤魂的荒恐心理,就以中元普渡方式來超渡這些亡 魂,以安撫人心。兩篇內容各以心理層面及時空背景角度來探討祭祀孤魂,提供 本文在探討金華生中元祭祀的成因時,相當重要的參考資料。 10 施添福,〈清代臺灣竹塹地區的土牛溝和區域發展-一個歷史地理學的研究〉《臺灣史論文精 選(上)》(臺北:玉山社,1996),頁 209。 11 社會體系基本單位的意義在於,當他活在人間,必須得到一塊土地耕作,一間房子居住;而 山 坡上則有一塊可以安葬祖先,或未來自己下葬的地方。一個人唯有在這天地人三合一的社 會體系裡,找到自己的位置,才能安穩地生活。
8 三、有關帳簿之研究 張毓真在「清代枋寮義民廟廟產之擴增與經理人制度:義民總嘗簿之解讀與 分析(1835-1894)」中,就是運用帳簿資料,將義民廟廟產收支帳目進行整理, 列表逐一分析、對照與統計,歸結出土地投資是義民廟廟產擴大的主因,背後主 要的操作關鍵就是輪庄經理人制度,本研究也希望透過帳冊整理,瞭解金華三十 二股的經營情形,從中歸結出管理制度對於內部運作有何影響。 此外,黃瓊儀碩士論文「從《敕封粵東義民廟祀典簿》看清代地塹地區的米 價變化(1835-1893)」中,透過祀典簿的資料整理,來進行竹塹地區的米價變動, 反映當代的社會物價波動,而金華生三十二股帳冊中,也記錄著租谷折金與當時 貨幣的等值換算,也可從中得知三叉河當時的物價變化,對於內部經營是否造成 波動,也是值得探討的方向。 另外有關帳簿資料的研究,如莊英章、連瑞枝利用臺灣北埔姜家日據時期之 帳簿資料,來瞭解臺灣傳統家族內部財務及外在投資等經濟運作的情形,以及觀 察日據時期臺灣家族所面臨諸種迫切而實際的問題,如家族內部族產運作、繼承 權轉移、日據政府的工商政策對家族的影響、甚至是日常生活的傳統投資與消 費12,提供本文在討論三十二股帳冊上有更多層次的研究方式。 四、祭祀公業相關法律政策之研究 神明會與祭祀公業除設立目的、會員性質、財產設立條件、收益之分配等條 12 莊英章、連瑞枝,〈從帳簿資料看日據北台灣鄉紳家族的社會經濟生活:以北埔姜家為例〉, 《漢學研究》第 16 卷第 2 期,1998 年,頁 79-114。
9 件差異,以祭祀團體而言兩種性質極其接近,以國家法律政策來看,兩者所遭遇 之問題幾乎相近,如曾文亮在「台灣法律史上的祭祀公業」研究中提到,台灣的 法律體系從西元一八九五年開始,便逐漸地從傳統中國式的法律體系,轉變為西 方式的法律體系,而西方式的法律體系是否符合台灣人民對法的需求,研究者舉 祭祀公業為例,作為台灣在接受西方法的過程中,法律文化與價值衝突的觀察 點,認為目前祭祀公業的處理方式,係依物權法上「公同共有」規定,從西方法 律體系的規範當中來看,因為祭祀公業的本質是公同共有,因此凡涉及祭祀公業 的法律問題,即從「公同共有」出發以尋求解決,如遇公同共有所未規定者,再 依民法第一條以習慣補充之,但這樣的作法依實務現況來看,問題似乎是沒有解 決,如土地登記上登記名義人等問題。研究者認為臺灣祭祀公業所牽涉之問題, 其複雜程度不論以現行法上的何種制度來解釋祭祀公業,似乎均無法完全將之納 入,而必須仰賴習慣之補充。因此最好的方法,似乎是透過立法機關制訂特別法, 如此一來,可將祭祀公業問題完全規定於同一法律中,省卻習慣認定的麻煩。 尤重道的「祭祀公業之研究─以派下權及財產權為中心」研究發現,日據時 期是將祭祀公業看作是「習慣法人」,使國家法律多得以貫徹執行土地政策,台 灣光復後,把祭祀公業定位為「派下公同共有」,造成法律性質定位上的衝突。 就研究發現,祭祀公業衍生之各種問題,建議制定特別法解決之,制定特別法時, 其立法原則,應尊重祭祀公業之本質,解決其既有問題。研究者提出幾項具體的 做法建議:一、確立祭祀公業之法律地位,將祭祀公業定位為特別法人「祭祀公 業法人」,得為權利義務之主體,以解決其與土地登記簿名實不符之困擾。二、 審定祭祀公業派下員資格,派下員經特別設置之專責機構審查公告確定或裁判事 項,具有創設之效力,不得再行異議。三、強制辦理祭祀公業登記制度,應於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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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內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該管地政機關辦理登記為法人。四、設置祭祀公業糾紛 調處委員會,處理祭祀公業申報事件之糾紛,以疏減訟源。上述兩項研究除強調 祭祀公業法人化之重要性,更建議針對祭祀公業之本質設立特別法,提供本文在 討論金華生三十二股組織變革與未來走向時,一個重要的參照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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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研究對象、資料與方法
一、研究對象
本文研究對象為金華生三十二股,金華生三十二股是在道光二十三年(1843) 時,由劉金襄、劉日華、曾阿生等七人墾闢完成後,以公號金華生為名成立祭祀 組織,並照當時之股份三十二股進行均分,將均分後所剩之土地用作中元祭祀費 用,此為金華生三十二股之名稱由來。之後金華生三十二股透過股份買賣,便由 孫德福、李騰華等地主所購買持有,而中元祭祀之活動也交由孫德福等股東負 責;明治三十七年(1904)各股東立簿分成四鬮各八股共三十二股,分鬮之目的 是每年農曆七月孟九日各股東能輪流祭祀,因此各鬮選出一首事負責當年之祭祀 活動,但營運工作仍由孫德福及吳玉坤等管理人負責處理;民國六十三年因頒發 土地權狀,則改以金華生中元祀神明會辦理土地登記,由於祭祀組織規章的成 立,造成四鬮輪流之祭祀機制停止,改由管理人負責祭祀之工作,但仍由股東及 承租戶參與中元祭祀之工作。至今金華生三十二股仍持續辦理祭祀工作,但不同 以往,管理人已將祭祀工作委外承包負責,在加上土地租金與承租戶之糾紛,造 成中元祭祀之活動逐漸式微。下圖 1-1 為民國一百零一年(2012)所辦理之金華 生中元祭祀活動,地點位在三義老街上(鄉公所旁),參與祭祀活動者為管理人、 少數股東以及老街上的住戶,相關祭典物品多委以店家包辦,老街住戶則自行準 備。12
圖 1-1 金華生中元祭祀活動情形
資料來源:筆者於 2012/09/14 所拍攝。 祭祀時準備十二張桌子,前方一桌擺放萬善諸公列列幽魂之牌位,後方一桌 擺放五牲祭品,左右各五桌,一邊為葷食如立雞、立鴨、魚和炒肉,一邊為素食 如炸素菜、水果、餅乾等,各項祭品皆要插香,相關稟文及賑章(如圖 1-2)皆 由管理人奏表章,在場參與祭祀人員則一旁陪同,宣讀結束後再焚燒稟文、賑章 及紙錢,祭祀活動結束後,由管理人與附近少數股東,再負責將祭祀物品用作於 隔日信徒大會開會後之午餐,每年皆按此辦理從不間斷。13
圖 1-2 金華生中元祭祀賑章及稟文內容
資料來源:筆者於 2011/08/28 所拍攝。 由於各股東至今仍以金華生三十二股自稱之,故本文研究對象便以金華生三 十二股作為統稱。二、研究資料
本研究資料主要分成清代古文書、日治三叉河土地申告書、金華生三十二股 帳冊、鄉誌、股東之族譜及國家土地政策等,由於本研究對象於清末道光年間開14 始,古文書的資料就顯得相當重要,如契約書、淡新檔案等,另外日治時期所進 行的土地調查工作,將清末三叉河地區有關金華生三十二股的資料,以理由書之 方式記載,提供本研究一個相當重要之線索,透過上述史料的解讀,來釐清三叉 河早期拓墾之路徑與範圍。 金華生三十二股帳冊部份,應是第壹鬮所記載之資料,也就是孫德福及李騰 華所持有之帳冊,記錄時間為明治三十七年(1904)至民國六十年(1971),帳 冊內容包含立簿序文及各年收入及支出,記載之內容有一千多條,以支出項目來 看,包含祭祀費用、土地稅金等,收支項目則有租谷、茶園租金、地租金、利息 金等,其他如各鬮首事、管理等股東輪流祭祀情形以及借支、盈餘等處理,皆提 供相當重要之資訊,使筆者能夠瞭解內部經營概況。 因本帳冊為私人所存,目前無任何謄本或相關之研究,所以筆者需先透過謄 稿、校對後,再進行整理分析的工作,藉此瞭解金華生三十二股於這段期間的經 營狀況與發展情形。另外透過帳冊所記錄之股東姓名,配合鄉誌、族譜等資料輔 助,可詳細地釐清股份持有之情形及內部經營方式、管理制度。 最後則是有關國家土地政策是否與金華生三十二股所面臨之組織變革有所 關聯,還是另有其他因素造成,尤其金華生三十二股完全是仰賴土地租金運作, 因此國家土地政策及承租戶對於金華生三十二股整體的發展是密不可分,也是後 期金華生三十二股所面臨之困境。
三、研究方法
本研究方法主要以史料進行分析,如金華生三十二股帳冊、清末古文書、日 治時期土地申告書等為主要分析,不足之處將輔以田野調查方式或其他文獻、研15 究來進行。 在進行史料分析之前,首要工作就是先懂得如何閱讀文字或轉換數字,關於 這類研究方法,吳學明與黃卓權所編著的「古文書的解讀與研究」中,提供數字 書寫對照表以及正、俗(異)體字對照表,使筆者了解古文書的解讀方式,對於謄 稿資料上有很大的幫助。
(一)史料分析
關於金華生三十二股的史料中,清末相關之古文書以及日治時期之土地申告 書,主要提到金華生三十二股開發之初的情形,到明治三十七年(1904)帳冊資 料則詳載著收入支出資料、收租項目、祭祀費用等,由於帳冊史料為第一手資料, 因此筆者需先分成下列步驟來進行分析:1、謄稿
清代古文書、日治土地申告書與金華生三十二股帳冊之內容書寫,所使用 之工具皆為毛筆,字體上多為標楷體居多,故在判讀上較無問題。以圖 1-3 為例, 在數字表現上,除年份是以正寫字方式表達,其他金額多以蘇州碼及漢字交叉使 用,尤其在蘇州碼的使用,常因字體潦草造成換算判斷上的錯誤,筆者在研讀上 都需要特別注意。16
圖 1-3 三十二股帳冊大正六年收支記錄資料
資料來源:私人藏書2、校對
針對帳冊部分基本上皆需在謄稿完成後進行校對工作,筆者透過 excel 進行 金額統計,發現帳冊內容偶有出現金額不符或單位漏寫的問題,使得該年總收入 或總支出,與帳目記載之各項數據總額產生不符的情形,差在小數點或幾百元的 情形都有,所以筆者需對照前後年之數據來校對資料,檢查是否為抄錄之筆誤或 漏填,還是總金額之計算錯誤。在校對過程中,筆者先以抄錄為主,並對照前後 年資料有無筆誤或漏填之可能,若經過上述檢視後,再修正總金額之計算。17
3、帳目收支情況與分類統計
完成謄稿與校對後,將數據、項目透過 excel 來分析,瞭解每年收支之情形 是否有盈餘或是虧損,透過盈虧時所進行的處理,可以反映出三十二股是如何管 理帳務。另外針對收入項目分類成利息金、還款、地租、非地田租(租谷)、其他 等,支出項目分類成祭祀、田賦、存款、其他等,將上列分項再經過統計計算, 來歸納收支各項之比例,瞭解主要收入及支出,有助於瞭解金華生三十二股內部 經營,此外帳目中也可看到租谷石變成元的價格換算,亦可探究歷年物價之變化。4、股東輪值祭祀之情況與股東異動之情形
昭和十年(1935)帳冊就開始記載管理人及值年首事,透過這類資料,可瞭 解股東輪值祭祀之情況以及管理人制度,對照立簿帳冊之序文,檢視三十二股是 否有按照四鬮輪流進行祭祀,還是有所不同。另外透過參與之股東名冊,亦可釐 清各股東股份移轉之情況,尤其部分股東會轉讓給家族兄弟、養子或其他非股東 之後裔等,這類資料仍需族譜及田野調查來求證。(二)田野調查
至於資料不足的地方,筆者將透過田野調查方式,針對金華生三十二股神明 會股東與相關人士進行訪談,如西湖五湖地區及三叉河地區的賴家、銅鑼灣地區 的李家、以及銅鑼灣、三叉河部分股東,透過這些訪談方式,希望可以更深入瞭 解金華生三十二股的發展與轉變。筆者也於農曆七月二十九日中元祭祀時,也相18 繼訪問了歷屆管理人及監事,事後也請教苗栗道教總幹事陳先生,詢問有關金華 生三十二股問題,以解決筆者在研究史料上所產生的疑惑。 本研究內容架構分成三個部份進行,一是藉由清末三叉河拓墾的歷史及路 線,來探討金華生三十二股的發展背景,二是透過帳簿資料設法瞭解中元祭祀組 織的概況與經營方式,歸納出金華生三十二股如何強化組織在地經營與認同、以 及如何維持內部的運作,三是分析金華生三十二股的轉變,討論國家土地政策與 組織在地關係,試以釐清金華生三十二股之困境原由與因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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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三叉河拓墾歷史及路線
苗栗三義鄉昔稱三叉河,早期先民渡海來臺為了方便水源取得以及開墾便 利,往往會循著溪流向內山開墾,因此西湖、銅鑼等地區的拓墾發展也是循著西 湖溪由下至上發展到三義。西湖溪昔稱打哪叭溪13,源於現三義鄉關刀山區,流 經雙湖村、銅鑼鄉樟樹村及竹森村,接往五湖、四湖、三湖、至二湖村,最後於 後龍鎮龍港西面注入臺灣海峽14。依照圖 2-1 循溪拓墾方式,最早是從後龍一帶 沿打哪叭溪河岸向上游開拓,從西湖擴展至銅鑼、三義,若按照五湖賴家循著打 哪叭溪拓墾的路線來推測15,打哪叭溪下游的墾民同樣是沿著打哪叭溪一路往上 游開墾抵達三義,甚至到勝興(十六份)、鯉魚潭等地區進行拓墾。本章將透過 清末三叉河的拓墾歷史及路線,來探討金華生三十二股之發展背景。圖 2-1 黑色粗線為五湖賴家沿打哪叭溪拓墾路線
資料來源:取自《新竹州大觀》,陳德全翻新提供;後龍鎮誌,頁 137。 13 陳培桂,《淡水廳志》,臺灣歷史文獻叢刊(南投:臺灣省文獻委員會,1993),頁 38。 14 黃丙煌、謝清輝,《後龍鎮誌》(苗栗:後龍鎮公所,2002),頁 68。 15 賴怡瑾,《西湖賴家與苗栗沿山地區之拓墾》(臺中:國立中興大學歷史學系碩士論文,2011), 頁 16。20
第一節
三叉河拓墾史
關於三叉河的拓墾歷史,根據苗栗縣志之記載,最早於清代乾隆初葉廣東省 鎮平人羅芳華入墾;乾隆中葉又有鎮平人陳碩沐、徐華遺、徐日湖及平遠縣人李 元禮、大埔縣人張衍岳等人來開墾;乾隆末年有鎮平人湯贈敬入墾16,其開墾規 模較小且零散,直到乾隆五十三年(1788)設有三叉河隘,南為日北山腳隘,北 與內外草湖隘相呼應,置有隘丁十五名以禦守 17。道光二十二年(1842),有入 居銅鑼灣之廣東長樂人李騰華等十五人,組織股夥三十二股,稱為金華生,召請 墾佃約百戶,在麻薯舊社三叉河一帶從事墾殖,並經營製腦製材,為驅逐兇番保 護佃戶,並設隘寮十七處,每一寮置隘丁三人,以資防禦18;道光二十六年(1846) 墾首吳紹遠等五人,組成金隆盛(金慎昌)墾號,招募墾戶一百一十一股,向岸 裡社屯辦潘濟章與通事潘德和,簽訂墾地字契,贌得附近荒埔地,率佃戶六十餘 從事開墾,在山區設置腦寮與枋寮,以採收腦油及伐木製材,並從事開闢田園, 為推展墾務,在衝要之地分設隘寮八處19。 從苗栗縣誌所記載的三叉河拓墾資料,可以推測出三叉河地區大規模的開墾 應在道光二十二年到二十六年期間,其設置隘寮及合股拓墾的方式,顯示出三叉 河在道光時期仍屬隘墾區。施添福對隘墾區的拓墾方式,於清代地域社會一書中 以竹塹地區為例曾提到,保留區和隘墾區內的丘陵地,因地形叢雜常有生番出 擾,因此地區的山間盆地、溪谷等開發,需要先投入大量資金設隘防番,始能著 手拓墾,因此這些地區內除部分由墾戶獨資經營外,尚有部分係以合股方式共同 16 重修苗栗縣志-卷首,頁 267。 17 三義鄉志編纂委員會,《三義鄉志上冊》(苗栗:苗栗縣三義鄉公所,2009),頁 153。 18 重修苗栗縣志-地政志,頁 20。 19 洪敏麟,《臺灣舊地名之沿革第二冊(上)》(南投:臺灣省文獻委員會,1999),頁 283。21 投資拓墾20,此種情形正是三叉河地區的寫照。 咸豐六年(1856)吳鳳能兄弟開發雙連潭 21(今雙潭村 22),其開拓立基之 地稱作佬伙房(圖 2-2),同治五年(1866)楊清安開拓魚藤坪地區(今三義龍騰 村),光緒九年(1883)楊廷初等十五股夥人以墾底銀一百大元、庫平七十兩, 招漢人詹連潭開墾龍騰、大湖一帶(即三義鄉鯉魚潭村、雙潭村與大湖鄉交界的 栗林村)。根據「淡新檔案」官方記載,在咸豐七年(1857)三叉河庄的名稱開 始出現,此時已有總理設置,表示三叉河庄已具有一定的開發23,到同治十一年 (1872)造送遵飭查開淡水廳屬各保總理、董事姓名清冊稿裡,三叉河已置於竹 南二保的範圍內,成為淡水廳內山一帶的行政區域。24可以見得三叉河從咸豐到 光緒年間,不但劃分在行政區域內,週遭山區也正積極地被開墾。 20 施添福,《清代臺灣的地域社會:竹塹地區的歷史地理研究》(竹北:新竹縣文化局,2001), 頁 208。 21 為聚落名,泛指本村 1~11 鄰(部分 7 鄰稱為大坪),指有兩個相連接的深水池。參閱施添福總 編纂,《臺灣地名辭書,卷十三,苗栗縣(下)》(南投:國史館台灣文獻館,2006),頁 523。 22 本村地形以西湖溪上游谷地為主體。西湖溪自關刀山山脈發源後,在石峎以下進入平原,導 致流路多成自由曲流類型,如王爺潭、雙連潭、伯公潭、劉錫娘潭等。參閱施添福總編纂, 《臺灣地名辭書卷十三苗栗縣(下)》(南投:國史館台灣文獻館,2006),頁 522。 23《淡新檔案》編號 17307.20。 24《淡新檔案》編號 122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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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2-2 佬伙房福德祠十七位福神來歷緣由沿革
內文摘要:三義鄉雙潭村佬伙房福德祠,原由此名係先民吳鳳能、吳凰能、吳風能等兄弟 開基雙潭村,全村在本福德祠右側前方田中,興建一座三合院,三間正身兩落 厫双降橫屋構造,地靈人傑財丁旺盛,因此地稱佬伙房,由而得名至今。 此福神老爺係先民吳氏兄弟開墾本境,當時用簡單石造安奉約至一百五十餘年 前,今重建此廟宇,此地地方人士協商討論本村境內山間之中,福神侍奉者人 口外流,使致敬拜不便,徵求佬伙房福神老爺寬宏大量及侍奉者同意各地福神 請集中共同合座以便敬拜,延續香火鼎盛。 資料來源:筆者於 2012/9/24 拍攝。 乾隆五十年(1785)左右,先民相繼入墾銅芎中七,以「合股招佃」和「合 股自墾」等方式來進行拓墾,向番社的土目、隘番、屯番承墾附近的隘埔,所謂 「合股招佃」係指由一至數人合股出資,由其中一人擔任佃首或墾首,向社番承 墾隘埔以及設隘後,再招漢佃開墾,等隘埔墾成田園再按甲向佃抽租,而三叉河 地區以此方式進行的如雙草湖、雙連潭、鯉魚潭等,而所謂的「合股自墾」則指23 由漢佃各自出資、合股承墾,設隘墾成即按股分地,各自管耕,如三叉河、拐子 湖等25。 從本研究目前所收集到的拓墾資料來看,三叉河約在道光年間才開始有相關 文獻紀錄,其中以吳永昌、金慎昌為首的「金隆盛」墾號26;劉金襄、劉瑞華、 曾阿生為主的拓墾組織,以及李騰華家族為主的組織團體較具規模,而這三個組 織進入三叉河的時間點相當接近,對三叉河之開發最具影響性,下一節將透過古 文書、土地申告理由書及淡新檔案,來討論這三個組織在三叉河的拓墾路線。
第二節 墾戶吳永昌所組成之金隆盛墾號
三叉河開始有規模的拓墾時間始於道光年間,墾戶吳紹遠等五人,組成金隆 盛(金慎昌)墾號,招募墾戶一百一十一股,向岸裡社屯首潘清章與通事潘德和, 簽訂墾約契字,贌得附近荒埔地,率佃戶六十餘27,從事開墾雙草湖 28。從咸豐 七年(1857)「立給山埔字」古文書可知,於道光二十三年(1843)業主金慎昌、 墾戶吳永昌、吳昌和及隘首吳賜懋29父子便到三叉河,一齊開發雙草湖山埔,契 文如下: 立給山埔字墾戶30吳永昌 31、業主金慎昌。緣道光廿三年間招夥津本,合 25 不著人撰,〈臺灣中部地方文獻資料(四)〉,頁 101-103。 26 金隆盛墾號又稱金慎昌墾號。 27 黃鼎松,〈銅鑼鄉雙峰山縱走三角山〉,《苗栗文獻》第 48 期(2010),頁 65。 28 雙草湖位於現今雙湖村,南距三義街區約二公里,地處銅鑼線斷層側坑谷中,地名因境內有 內草湖庄及竿草湖庄,括稱為雙草湖。參閱三義鄉志編纂委員會,《三義鄉志上冊》(苗栗: 苗栗縣三義鄉公所,2009),頁 154。 29 同治十三年(1874)為銅鑼灣庄隘首。參閱《淡新檔案》編號 17416II.60。 30 墾戶係指向官請墾而經官准墾之人。由於建隘防番工作難以獨力完成,通常需要透過合股集 資方能有成,因此常由原請墾之墾戶或眾股份推舉一人出任墾戶首,經報官獲准示諭給戳 後,再由其出面負責主持墾務,以及與官府之往來,此即「墾戶首」。參閱戴炎輝,《清代臺 灣之鄉治》(臺北:聯經,1979),頁 548-551。 31《淡新檔案》編號 17307.38 記載,咸豐七年墾戶吳永昌當時在石圍牆南興庄,早年與祖父吳琳24 墾雙草湖山埔等處地方,今已將成片段田業。因各夥欲憑鬮分定界,各業 各管之際,適有吳賜懋邀托紳耆等到求,稱伊昔日堵禦生番微勞,懇請業 主獎賞等語。爰是邀仝各夥公同酌議,追思當年該處山林生番出沒之所, 念及吳賜懋父子竭力堵禦生番,守護庄民耕種,頗有勞蹟,理應酬勞。即 將雙連潭山埔一段。東至百二份大峎倒水為界;西至過梘坑到南透大河為 界;南至山頂龍崗水倒北為界;北至沙坑峎頂大坪直透沙坑水及業主七份 坑水相合出口透大河為界。即日公同到地踏明四至界址,交付吳賜懋前去 開墾田園,永遠管耕為業。……,合給山埔字壹紙,付執為照。 一批明:業主務要架坡開圳,賜兄弟等不得推諉傷破田畑拘執定位阻撓等 弊。批照。 一批明:大龍崗界內崁唇踏歸墾戶吳昌和自己建造房屋,賜兄弟等日後不 得異言。立批。 在場 林大鵬號 仝 賴希齋號 仝 李悅前 秉筆 吳昌友號 咸豐柒年玖月 日立給山埔字32 從契文記載的內容表示,三叉河從道光二十三年(1843)至咸豐七年(1857), 在這十四年期間,雙草湖已墾闢成農田並分鬮定界,顯示該區發展趨於穩定,而 為了酬謝隘首吳賜懋父子防番之辛勞,將雙連潭33山埔交付吳賜懋前去開墾。若 芳一同至雞壠山腳開墾。 32 國立台灣大學,《台灣歷史數位圖書館》,檔名:〈cca100003-od-ta_09890_000063-0001-u.xml〉 33 雙連潭位於現今的雙潭村,距三義街區東南東約二﹒五公里,在關刀山山地打哪叭溪東源坑
25 以三叉河的地形來看,金隆盛墾號應是沿著打哪叭溪一路從中游往上游關刀山開 墾,其路線是如何進行,可從《淡新檔案》、銅鑼地區《土地申告書》理由書中 分析,逐一推測當時墾戶吳永昌開墾三叉河的路線。 首先吳永昌是從何處發跡,可從《淡新檔案》14408.19 案發現線索: 墾戶吳琳芳戶丁吳永昌為強霸祖業擁塞泉油號天給示諭止以免茲鬧事(竹 南二堡墾戶吳永昌稟委員蔡崇光糾引洋人黨眾塞泉請縣給示諭止) 具稟。竹南二保芎蕉灣雞壠山腳墾戶吳琳芳戶丁吳永昌為強霸祖業,擁塞 泉油,號天給示諭止,以免茲鬧事。昌先祖吳琳芳,咸豐年間給墾,與隘 夥邱大滿開闢出礦坑白石下一帶山場,……,伏乞青天大老爺電察施行。 光緒柒年拾月十七日呈叩 註一:戳記一枚,文曰:特授淡水分府曹、給樟樹林暨草湖大坑等處墾戶 吳永昌戳記34。 從內文可知,吳琳芳與吳永昌為祖孫關係,具銅鑼鄉誌記載,吳琳芳於嘉慶 十二年(1807)因大社原住民借貸無可償還,乃將其社有地打鹿場(今樟樹林村) 交付開墾,吳琳芳因此成為樟樹林開闢之墾主,地方有力紳耆。後期因苗栗地區 及銅、芎、中、七、石、隆六庄無人把守烏溪河(今後龍溪)上游,番害時常出 現於龜山頭附近,乃推舉吳琳芳負責把守35,於是由吳琳芳出首募得股份八十一 股份,每股出資四十銀圓,先後出面與已歸化之後龍、新港兩社平埔族租讓荒埔 八十餘甲,以隘首身分開築石牆,設柵門、建銃庫、造房舍、募隘丁等工作,開 始武裝守衛開墾荒埔地36,之後便與隘夥邱大滿開闢出礦坑一帶。綜合上述內容 谷中,該溪上游有王爺潭,下游有伯公潭,二潭相連,因以得名,雙連潭山區有土名「銃庫 平」為往昔銃櫃所在地,其周緣約有一甲餘地為隘丁駐營之地,今為稻田。 34《淡新檔案》編號 14408.19。 35 銅鑼鄉誌編纂委員會,《銅鑼鄉誌》(苗栗:苗栗縣銅鑼鄉公所,1998),頁 88。 36 邱德煥,〈紅棗村石圍牆漫談〉,《苗栗文獻》第 36 期(苗栗:苗栗縣文化局,2006),頁 57。
26 可知,吳永昌因祖父吳琳芳把守之因素,居住在芎蕉灣雞壠山腳,若照地形之推 斷吳永昌最早應往隘寮下(今公館)一帶發展,從如下這張《土地申告書》理由書 內文來看,吳永昌在咸豐六年(1856)期間,因無力墾闢廣大土地以及缺乏佛銀 等因素,將土名公館□圳下埔地及老屋一處,賣給吳永昌的族弟也是當時樟樹林 庄業主吳玉麟37,從這些內文可知,吳永昌確實在此處開墾已有一段時間。 立給墾契字人墾戶吳永昌兄弟叔侄等,先年承租向岸裡社38業戶潘大由仁 給出山林埔地壹處,因山埔遼闊乏力墾闢,愿將此土名公館 39□圳下埔地 壹塊,東至水圳為界;西至山腳南路為界;南至公館側山窩壢為界,北至 澗坑水壢為界,四至界址,同中面踏分明,今因乏銀別創,愿將此埔地出 給與人,儘問房親不能承受,托中引就于族弟玉麟出首承給,當日憑中三 面言足,修回墾底佛銀捌拾壹元正,……,每年應納租隘谷壹石正,每年 向墾戶割單供納其水田份,係参拾中壹份不得加少自給,……,今欲有立 給墾契字壹紙為炤。 即日批明實收到字內佛銀40捌拾壹元正,日後不得言贖、找洗等情批炤。 又批其水戊午冬后,方得通灌立批 又批明水圳面上公館地老屋壹座,任從承給墾人修整架造,永居掌管批炤。 的筆 昌明 咸豐陸年拾月 日立給墾契字 墾戶吳永昌、昌和 37 臺灣總督府公文類纂數位化檔案,苗栗廳苗栗一堡樟樹林庄土地申告書,12528-1,頁 162。 38 乾隆四十八年(1783)由北路理番分憲下令押同相關各社到地踏明界址,並由岸裡社分別和貓 閣、吞霄等社簽訂定界約字。岸裡社在苗栗地區的領城界址,即「西自打哪叭溪五湖尾起上 游右岸一帶,東至後龍溪龜山起直抵河頭(上福基)左岸一帶,自此遂告確立。請參閱不著撰 人,〈臺灣中部地方文獻資料(四)〉,頁 104-106。 39 公館原名公館街,俗稱隘寮下或隘寮腳。參閱公館鄉誌,頁 36。 40 佛銀:即西班牙、墨西哥銀元。西班牙銀元因面畫王像,故臺灣居民稱其為佛銀、佛頭銀、 佛面銀、佛首銀元、清水佛銀、番佛銀、佛番銀等。清中葉以後,臺灣北部多通用佛銀,其 與官鑄紋銀的官定折率為一元折六錢九分對紋銀一兩,俗稱六九銀,惟各地匯率並不一致。
27 說合中兄 慶福 左侄 聯能、水妹 叔 連昌、壬能、洪能、仁能 見 兄琳秀、秀三 41 之後吳永昌便往銅鑼樟樹林42庄、竹圍 43庄一帶進行拓墾,從銅鑼地區的《土 地申告書》資料來看,吳永昌與其他人齊同開發竹圍一帶土地,積極拓墾竹圍庄 土地後,便開始轉賣此區土地,從下列二則理由書內容可得知: 理由書 苗栗廳苗栗一堡竹圍庄仮三 O 八 右者私等兄弟與永昌分出六成茶園四至界跡,原分約載明前舊政府清丈 之時,丈明甲數,給有丈單於劉阿戍,手內收執取出與林進貴借項為據, 至后間而林進貴未知何如遺失,劉阿戍渡賣與吳元義,契字內詳確,註 明於林進貴,失落日后執出不堪照用,今逢 政府土地調查合具理由,呈 明申上侯也。 明治三十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苗栗廳苗栗一堡大圍牆庄 業主 劉阿立 委員 吳德旺 區長 賴廷彰 41 臺灣總督府公文類纂數位化檔案,苗栗廳苗栗一堡三叉河庄土地申告書,12486-1,頁 293 42 今樟樹村,銅鑼街庄南方約二公里處,地形位於銅鑼臺地北端,海拔一八 0~二 00 公尺之 間,往昔因樟樹茂生,蔚然成林而得名。參閱施添福總編纂,《臺灣地名辭書卷十三苗栗縣 (下)》,頁 483。 43 在今銅鑼雙峰山下、番仔寮坑口的尖豐公路旁,舊稱竹圍子庄,由於當地時受土匪侵擾,地 方民眾遂決議於聚落四周種植刺竹,權充圍牆,以為護衛,久之便以竹圍為名。參閱施添福 總編纂,《臺灣地名辭書卷十三苗栗縣(下)》,頁 483。
28 臨時臺灣土地調查局長 後藤新平殿44 理由書 苗栗廳苗栗一堡竹圍庄 仮二一三外二筆、二一六、二一七、二三二外七筆、二三七 右者私繼承亡祖父吳東祿,買得水田茶園屋地山崗壹所,歷管多年,緣 因明治二十八年亡父吳阿登亡而後,私年幼無知,所以承買吳永昌之契 券,未知如何失落止,存有丈單一枚及每歲供納地租,可據此段確實無 偽,適今政府土地調查之際,謹具理由稟明仕度候也。 明治三十五年一月十二日 苗栗廳苗栗一堡竹圍仔庄 業主 吳沐龍 仝 吳新龍 苗栗廳苗栗一堡 竹圍仔庄 鄰接業主 阮番婆 仝 阮香華 馬旺賢 委員 吳德旺 區長 賴廷彰 臨時臺灣土地調查局長 後藤新平殿45 除次之外,透過下列資料可知,吳永昌也曾在銅鑼九湖南方的加冬峎46進行 開墾,表示該處也曾是開發的路線: 44 臺灣總督府公文類纂數位化檔案,苗栗廳苗栗一堡三叉河庄土地申告書,12486-1,頁 264。 45 臺灣總督府公文類纂數位化檔案,苗栗廳苗栗一堡三叉河庄土地申告書,12486-1,頁 255。 46 位於九湖村南端今十六鄰所在地,與樟樹村番仔寮坑相鄰,昔種植茄苳樹,現在廣植茶樹, 地勢為九湖村最高地方。參閱施添福總編纂,《臺灣地名辭書卷十三苗栗縣 (下)》,頁 486。
29 理由書 苗栗廳苗栗一堡竹圍庄 仮三一 O 右者此業私亡父陳古,於光緒参年間向得墾戶吳永昌給出埔地一處,坐落 土名加冬峎大坪四至界址,原契載明私亡父自備工資,種成茶樣,業主佃 人四六分定,立約為據,……,據實字明。 明治三十五年一月二十日 苗栗廳一堡田洋庄 業主 陳堎春 委員 吳德旺 區長 賴廷彰 臨時臺灣土地調查局長 後藤新平殿47 歸納上述資料,墾戶吳永昌於公館墾成後,便往銅鑼九湖、樟樹林、竹圍一 帶開墾,一路順著打哪叭溪往上游直到三叉河的雙湖、大坑,甚至到雙連潭,從 此拓墾路線觀看,吳永昌所代表的拓墾組織應是沿著打哪叭溪右岸進行,與今臺 十三線的路線相當類似,而吳永昌為何以右岸為拓墾主要路線,筆者推測是受到 地緣關係、水源灌溉及開發樟腦三種因素影響,首先吳永昌祖父吳琳芳於嘉慶時 期就在樟樹林開闢水田,之後因把守烏溪河及開墾石圍墻才離開樟樹林,但當地 仍有許多家族親人留在樟樹林庄生活,如當時購買吳永昌公館地區一帶的族弟吳 玉麟,而今日的樟樹村仍有許多吳姓人家,推測吳永昌受到地緣關係影響,便往 此地發展。其次樟樹林庄鄰近雙峰山山麓處,由於當地泉水充足不受河川水量季 節變化,有助於農田水利開發的需求,從吳永昌拓墾路線來看(圖 2-3),皆是順 47 臺灣總督府公文類纂數位化檔案,苗栗廳苗栗一堡三叉河庄土地申告書,12486-1,頁 255。
30 著雙峰山山麓也就是河的右岸,一路往上游發展,至今雙峰山吳子光草堂舊址 前,仍有充足的山泉水作為農業灌溉。另外對於樟腦的開採,同治光緒年間,吳 子光在一肚皮集曾提到:「村人業樟腦者,起山寮,做土灶,偵樟樹堅光微臭者, 削令成片。今錐刀之末,民爭恐後,牛山濯濯,頓改舊觀」48,說明當初雙峰山 一帶開墾樟腦的盛況,因此吳永昌也有可能因樟腦的開採,沿著雙峰山進行開墾。
圖 2-3 墾戶吳永昌拓墾路線
說明:黃色虛線為吳永昌拓墾路線,其路徑為芎蕉灣、樟樹林、茄冬峎、竹圍、雙草湖、 雙連潭,主要順著雙峰山西邊山麓及打哪叭溪右岸發展。 資料來源:Google Earth(圖像日期:2011/11/28)。 48吳子光,《臺灣文獻叢刊第 36 種-臺灣紀事》(臺北:臺灣銀行,1959),頁 14。31
第三節 李騰華家族
依照苗栗縣志所記載:「李騰華於道光二十二年(1842)組織股夥三十二股 稱為金華生,召請墾佃約百戶至三叉河拓墾」,但筆者詳閱臺灣苗栗郡澗窩李氏 族譜49,內文卻未曾提及相關事蹟,對此有關金華生拓墾是否由李騰華家族組織 股夥仍存有疑問,但從李家在經營商行及組練鄉勇的背景上,在當時對地方發展 是具有一定影響力。 李氏宗譜史記記載:「李騰華的父親李應龍(1759-1830),國學生,諱緯烈、 字德萬,是李家渡台開基始祖,於乾隆三十九年(1774)年十六渡台寓彰屬東勢 角土牛,後轉居黃子社(今台中縣石岡鄉)經營米穀商,年三十歲始娶連氏,妣 連氏生子六:長曰騰蘭、次曰騰桂、三曰騰清、四曰騰華、五曰騰彬、六曰騰祥, 計自東勢角土牛轉居黃子社,歷二十餘載,屢逢土匪侵擾、閩粵鬪或漳泉鬪,公 始終不受劫害,年近六旬遭洪水為災田多流失,始購置苗栗芒埔田而移居苗栗, 時以農商課子孫皆有獲益,繼而卜宅銅鑼庄之澗窩」。50表示李家最早是由台中 石岡遷居至苗栗芒埔,最後才到銅鑼澗窩。 李德萬家族在銅鑼澗窩之所以能立基發展,與長子李騰桂、次子李騰清及三 子李騰華有很大關聯,從李氏宗譜對三人所整理的生平紀事略能瞭解:「李騰桂 (1792-1857)號宿儒、字明機,諡廉明忠惠,少時從父於東勢角黃子社習營米 穀生意,後隨父母舉家移徙苗栗,購置芒埔田作稼營生,之後與竹城陵茂合資於 苗栗,創立「萬興商號」理貨經商,經數年運籌帷幄,大發利市積聚財富。李騰 桂畢生經理農商兩業,並以資課子孫,其田園產業略計:舊苗栗政府所在地及鄰 49 李宗萼,《臺灣苗栗郡澗窩李氏族譜》(斐成堂,1931)。 50 李元福、李元勳,《李氏宗譜史記》(苗栗:李氏宗譜續修委員會,2003),頁 47。32 近數甲良田外,遠近後龍溪對岸之頭屋,通霄庄北勢窩、五湖九份、銅鑼庄三座 厝 51及雙窪樹下籌地,面積總計壹佰數十甲之多」。52李騰桂經商致富後大量購 地,促成李家從原本的銅鑼澗窩開始往鄰近地區發展。 另有關騰清騰華二公的記載:「次子李騰清(1801-1887)軍功六品職銜, 諱朝勳、字建初,論事精詳、醫明卓著。三子李騰華(1803-1884)監生加六品, 諱朝榮、字如松,諡慷睦雅俗。騰華資體魁梧、年長有大志,務從武途出身,舉 石舞刀,人皆稱異,習射至百步立竹可中,人稱有「李廣將軍」之遺風。騰華喜 交遊,仍從事墾闢貿易,一意經營,遷有無,善居積,不久而成富有。道光二十 六年(1846),仍築廣廈於銅鑼灣田洋,門當南北之衝,有客造廬,避禮待之, 有患難常為解救,於是聲名馳於鄰邑。53道光咸豐(1821-1861)年間,清公華 公每為官紳所聘,淡水廳同知朱大守材哲54初蒞任,見而異之,先是朱公耳聞華 公名,欲依畏地方重任,及知清華二公兄弟也,乃同訂知交,等於金蘭之譜。咸 豐三年(1853),朱邵兩憲提兵剿匪,禍及高埔、烏眉坑等處,李騰清毅然呈救, 旋許相助為由,擇稔惡者一人,焚其草屋了事,而地方亦安寧,上峰益器重,委 請李騰清與李騰華練鄉勇,常隨官剿匪,清華二公得保舉六品職銜,繼而清公子 時珍(秀禮)賞藍翎千總,華公子逢春(秀忠)、逢香(秀傑)武生加六品;逢 時(秀芙)武生加五品,皆為軍功保舉。55」由此可知,李騰清與李騰華以組織 鄉勇方式,協助官府剿匪來安定地方治安,建立軍功得以保舉六品職銜。 51 三座厝為竹森村的舊稱,在銅鑼灣街北約二公里處,即今四至七鄰處,「三座屋庄,在縣治 之南,距城十四里」,在清乾隆初年,粵東墾民藍之貴率族人三十餘人,進入本村一帶墾佃 拓荒。至乾隆十年,有彰化豪強王貴麟,妒其有成,向官府誣報藍之貴為匪首,其廬舍為匪 窩,清廷不察,派王率官兵征剿,藍之貴寡不敵眾,避居他鄉,原墾地被焚掠一空,僅殘餘 屋舍三櫞,故有三座屋之稱。參閱銅鑼鄉誌,頁 103。 52 李元福、李元勳,《李氏宗譜史記》(苗栗:李氏宗譜續修委員會,2003),頁 9。 53 銅鑼鄉誌編纂委員會,《銅鑼鄉誌》(苗栗:苗栗縣銅鑼鄉公所,1998),頁 88。 54 朱材哲任職日期為咸豐元年 1851 年。 55 李元福、李元勳,《李氏宗譜史記》(苗栗:李氏宗譜續修委員會,2003),頁 11。
33 施添福指出,客籍原鄉嘉、汀兩地區因地理位置隱蔽,常成盜賊土寇的淵藪, 原鄉居民為力求自保維持農耕生活,除聚族而居、團結互助外,常傾向於習武自 衛,而客籍原鄉居民所具備的這種條件,事實上也使他們力農外或無法務農時, 優先選擇遊庠校、執官役、傭力或負羽從軍,作為謀生上進的行業 56。以李家在 銅鑼灣澗窩為例,正符合客籍原鄉發展的模式,其中又以李騰華最具代表性。 李騰華自身習武外,也積極練鄉勇,除防身健體也可穩定地方發展與凝聚宗 族力量,尤其銅鑼灣、三叉河等地區多為生番、盜賊,匪徒常出沒山區搶掠,而 官府無多餘人力維持地方秩序,多由地方有力人士立規維持治安。根據《淡新檔 案》編號一二二一二﹒二聯庄合約(圖 2-4)可以得知,在同治十年(1871)由 銅鑼灣庄、九湖庄、高埔庄、樟樹林庄、三座屋庄、繼武庄、芎中七庄、四湖庄 等八庄,為讓彼此聯絡緊密,特別設立章程,以肅庄規、以靖地方事;切弭盜固 貴立設、而保善尤在聯庄,當時李騰華為立合約字人之一,可見得他在地方上的 影響力及重要性。 56 施添福,《清代在臺漢人的祖籍分布和原鄉生活方式》(台北:國立臺灣大學地理學系, 1987),168-17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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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2-4《淡新檔案》編號 12212.2 聯庄合約
資料來源:臺灣大學典藏數位計畫: http://dtrap.lib.ntu.edu.tw/DTRAP/ 據三義鄉志記載,李騰華其後代子孫李元貴說:「先祖前往三義打番,在三 義鄉鯉魚潭、雙湖、銅鑼鄉文林國中附近有數十甲以上農田,和為數更多的林 地」。57子孫李玉展當年擔任李騰華公嘗管理人時,曾提供保留下來的古文書契 約(表 2-1)作為三義鄉志的資料,其內容皆可印證李騰華在當時確實擁有許多 山田土地,由此證明李騰華善於墾殖的能力。表 2-1 李騰華相關古文書內容摘要
年代 立 契 者 文書 類別 相關 人員 發生 原因 座落 現址 內容摘要 57 三義鄉志編纂委員會,《三義鄉志下冊》(苗栗:苗栗縣三義鄉公所,2009),頁 40。35 道光 二十二 年 (1842) 李 騰 華 力收契字 李騰華 六個兄 弟 代保 管田 契 遍佈各地 (今苗栗、銅 鑼) 李騰華將土地押給長 兄李騰蘭,立契保管眾 兄弟的土地契約 咸豐 九 年 (1859) 李 仁 鳳 立杜賣進根 水田山埔屋 宇地基契約 李騰華 乏銀 別創 枕頭山 (今鯉魚潭) 一、李仁鳳原買的田園 埔加上歷年額納隘糧 穀陸石,由李騰華承買 二、賣價佛銀 95 大元 咸豐 十一 年 (1861) 林 合 成 、 李 騰 華 仝立定界分 管合約字 李新發 身卒 無力 續闢 內城 枕頭山下 (今鯉魚潭) 一、原向蔴薯舊社社番 承墾之地 二、原由李新發開墾並 負擔番租隘額 三、李新發身卒無力續 闢,改由李騰華承買, 開圳闢田永管業。上下 兩季需納隘糧番租谷 二十旦交林合成轉納 番租隘額。 同治 八 年 (1869) 張 阿 主 立杜賣水田 契約 李騰華 乏銀 別創 雙坑口 (今鯉魚潭) 張阿主以七十大員將 土地賣給李騰華 光緒 三 年 李 騰 華 立鬮單字 李秀忠 李秀高 李秀芹 年老 恐丁 日多 黃芒埔 (今苗栗) 田心仔 李騰華繼承父親的一 筆土地和自己買的八 處土地,除留下一份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