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金華生三十二股之轉變
第一節 股份移轉
民國六十四年(1975)五月八日,以管理人曾東嶽名義造報會員名冊共列名 二十二名股東(如圖 5-1),函文至苗栗縣政府辦理神明會登記,但本文發現,民 國六十四年(1975)神明會會員名冊所登記之信徒,與民國六十年(1971)持股 股東的人數有所出入,前管理人賴清秀表示,當時在編列神明會會員名冊時,只 要股東派下有代表者即可。若按此方式前後類推,除曾漢明、邱雲芳、徐壽岳無 法得知外,其於會員皆是民國六十年股東的派下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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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5-1 民國六十四年金華生三十二股股東登記名冊
資料來源:苗栗縣道教會總幹事陳國勳先生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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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股 賴榮春 1 股 賴定安 1 股 林月英 1 股
賴阿謹 2.5 股 賴阿謹 1.5 股 賴雙興 1.5 股
吳耀宗 1 股 吳耀宗 1 股
賴昌發 1 股 賴阿二 1 股 賴阿二 1 股 賴慶龍 0.5 股
賴清秀 0.5 股
邱華忠 1 股 邱進春 1 股 邱進春 1 股
黃東保 1 股 徐阿兔 1 股 徐天堂 1 股 徐天堂 1 股
劉毰古 1 股 黃水松 1 股 黃正耀 1 股 黃正鼎 1 股 黃正鼎 1 股
林連發 3 股 林炳華 1 股 林喜秀 1 股 林喜秀 1 股
林喜萼蘭 1 股 吳玉坤 1 股 吳耀宗 1 股
林長妹 1 股 林長妹 1 股 林月英 1 股
曾廷棟 1 股 曾東嶽 1 股 曾東嶽 1 股
李騰華 7 股
(李仕 7 股)
李陞和 7 股 李日漢 7 股 李海霖 6 股
徐壽岳 1 股
徐阿石 1 股 徐賴菊妹 0.5 股
徐增火 0.5 股
徐賴菊妹 0.5 股
徐增火 0.5 股
資料來源:金華生三十二股帳簿、三義鄉志(下)、金華生中元祀神明會會員(信徒)系統表(陳 國勳先生提供)。
依照表 5-2 股東名冊來看,相較民國六十四年(1975)與民國九十六年(2007)
的資料,可以發現民國九十六年(2007)有部分股東的持股量增加以及新股東的 出現,據前管理人賴清秀表示,繼承者或購股者原則上是無分姓氏、性別、房分 或丁分之限制,持股者有繼承代表或新股東具有持股證明,就可以成為本祀神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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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信徒,不過從名冊中可以發現,股東繼承代表的產生其實是以分鬮的概念來辦 理,仍依照宗族內部財產法則進行,例如吳耀宗、李海霖將其股平均分給派下員,
或是如孫劉戍妹,則是將其股分給長孫孫樹煌等。由此得知,金華生三十二股雖 以持股方式來判定信徒身份,但各股股東在內部移轉股權時,仍維持傳統宗族的 分家觀念。
表 5-2 民國六十四年與九十六年的股東名冊
民國六十四年五月十六日 會員名冊
1975 年
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十一日 會員名冊
2007 年
姓名 持股 姓名 持股 備註
賴清秀 0.5 賴清秀 0.5 賴慶龍 0.5 賴慶龍 0.5
徐賴菊妹 0.5 徐賴菊妹 0.5 目前過世 徐增火 0.5 徐增火 0.5
黃正鼎 1 黃正鼎 1
陳佳順 1 陳瑞麒 1
曾東嶽 1 曾漢明 1
邱進春 1 邱錦勳 1
賴雙興 1.5. 賴清秀 1 賴雙興轉賣股份 1 股 賴慶龍 0.5 賴雙興轉賣股份 0.5 股 吳耀宗 2 吳明安 0.5 林光明已無股權,其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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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宗族財產法則進行,但仍出現股東讓股的情況,到底是什麼因素造成股東讓股 呢﹖根據前管理人賴清秀表示,早期並無限制股東私下讓股的規約,以致少數股 東因積欠債務賣股給其他神明會信徒,或是有些股東已不在本地生活,對於神明 會組織無法產生認同,於是私下轉賣給神明會股東或非神明會的人,造成目前股 東持有人有些已不是原三十二股的後裔。
有鑑於此,在民國九十一年(2002)管理人賴清秀便印發三義鄉金華生中元 祀神明會持股證明書(如圖 5-2),內容有設立之登記日期(中華民國六十四年七 月二十八日)、核准登記文號(苗栗縣政府六四、七、廿八府民禮字第五三二八 七號、栗縣神登字第零零肆號)、發行股份總數(參拾貳股)、持股人姓名、住址、
身份證字號和持有股數等,在證書中標有一行附記內容為:「持股人轉讓持股證 明書非經本會同意不生效力」。前管理人賴清秀之所以發行持股證明書,主要用 意就是避免股東不斷轉讓股份所發生的紛爭問題,使神明會得以正常運行。
圖 5-2 金華生中元祀神明會持股證明書-持股人邱錦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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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三義鄉志(下),頁 123。
從股份轉賣他人的情況來看,除反映著神明會組織章程的制定需再修訂外,
隨著社會變遷與都市發展的影響,現今金華生三十二股除賴清秀、賴慶龍等少數 股東仍居住於本地,多數股東早期便遷離至外地,其後裔已非本地居民,包含管 理人曾漢明也未居住於此。
本研究發現,金華生三十二股股東在股份權力移轉上,仍保留著宗族組織傳 統分家的概念,使現今股東與神明會依舊存有某種程度的連結,但是這些人與這 塊土地的關係卻已經切割,造成繼承股份的股東,對於神明會內部組織運作就顯 得相當陌生。三義鄉志曾經記載,在民國九十六年(2007)九月十一日舉行信徒 大會之前,承租戶謝清乾等五十一人曾提出書面申請,主張他們才是金華生中元 祀神明會的真正信徒,要求加入成為中元祀神明會,這些現住戶申請的緣由簡述 內容為:「緣本神會之起源,係於二、三百年前以金華生此人為墾首,召集含申 請人等之大陸來台祖先,在三義地區墾荒而取得土地之後人,集資以祭祀該墾荒 先人而設之中元祭祀會。直至民國四十幾年,政府要求申請人等之前手依各自占 有之面積,向地政事務所辦理登記為各自之所有,以便政府徵稅使用,然而登記 為私有較登記為神明會所有之賦稅高出許多,因此經全體申請人之同意將各自使 用之土地,以神明會為登記名義人辦理土地登記,其最主要係為減輕賦稅負擔,
嗣於民國六十四年(1975)政府認為寺廟及神明會之組織必需向地方政府民政局 登記,故必需有會員為其構成成員,以便政府之管理,而會員資格之取得,原則 上以有權占土地之人為限,因當時法律不堪完備,以致真正權利人大都不敢去登 記為會員,而由一些非權利人之鄉民或真正權利人之姓名作為會員之用,再由權 利人於每年七月給予擔任會員之人一些費用作為誘因,……,金華生神明會所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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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之土地,皆係申請人等之祖先占有取得一代一代繼承,又或係數十年前申請人 等項前占有權人轉輾承購而來,……,神明會之管理人則僅負責收取土地稅金及 祭祀費用後代為繳納、使用,此種慣例百年來係如此。職是之故,申請人等始為 本神明會之真正信徒」。112
承租戶之申請最後被眾股東否定,認為與歷史事實不符,雙方也因此進入法 律訴訟,雖然法院判定土地為神明會眾股東所有,承租戶仍需繳交土地稅金,此 事件卻突顯出承租戶對於金華生三十二股的正統性開始產生質疑,其原因在於現 今股東的繼承身份未被當地承租戶所認同,如同部分股東是以購得之方式取得股 份,亦或者從未在此地生活的股東,相較於長期居住此地的承租戶而言,承租戶 或許才是這塊土地真正的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