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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之困境及未來走向

第五章 金華生三十二股之轉變

第三節 遭遇之困境及未來走向

據三義鄉志所記載,依照民國六十七年(1978)收支結算表,當時會議記錄 曾提到,因地價稅調高造成所收之租金已無法支應,本文發現,主要受到當時民 國六十六年(1977)、六十七年(1978)兩梯次的全面實施平均地權政策,造成 金華生中元祀神明會支出大增,面臨調增租金的壓力。

民國六十九年(1980)苗栗縣政府辦理變更及擴大三義都市計畫,計畫範圍 如圖5-5,東面以高速公路用地及西湖溪為界,南面以高速公路用地界線及永森 公司南側為界,西面以西湖溪及建中國小、三義國中西側山坡地為界,北面則以 雙湖村之北側縱貫鐵路橋為界,行政區包括三義鄉之廣盛村及雙湖村,合計總計 畫面積一百三十六公頃,此時金華生三十二股所持有之土地就涵蓋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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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5-5 三義都市計畫範圍與金華生三十二股持有地

資料來源:http://gemvg.com/www/zone/mlz.htm,2013/5/10

因擴大都市計畫因素,民國七十年(1981)開始,金華生三十二股在三義國 中學校兩旁所持有之土地,從非都市計畫土地的折徵代金繳稅方式,變成都市計 劃內依地價稅徵收,使得稅率開始調升。據前管理人賴清秀表示,金華生中元祀 神明會從民國七十年開始,租金部分只能勉強支付地價稅,至於神明會能有大量 盈餘的產生,主要還是仰賴著早期土地買賣,不過隨著三義觀光及雕刻發展,地 價稅調漲之費用,已超過土地租金所能支付的範圍。

民國九十年(2001),金華生三十二股在三義國中學校兩旁所持有之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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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情形,可依地價的百分之六至十收取,也就是每坪六十元至一百元進行收取,

依照道教會陳總幹事的口述,當時每坪應收八十元才能夠勉強打平,不過透過三 義鄉調解委員會調解,決議每坪以六十元計收,由於調解結果造成部分承租戶不 願接受,於是向神明會提出民事訴訟,雙方便尋求法律途徑來解決,經由法院裁 定結果,承租戶是必須按地價來負擔租金費用,使得此次糾紛告一段落。

面對金華生中元祀神明會的風波,雖然法院審判的結果是依法收取租金,但 對於三十二股眾股東而言,後續仍有諸多問題需要解決,如面對積欠租金的承租 戶、地價稅累進稅率等問題,更重要的是承租戶與三十二股的關係應該要如何彌 補。前管理人賴清秀曾表示,都市計畫政策雖是造成神明會經營困境的起因,但 承租戶未經同意擴建房屋,造成地目名稱與實際狀況不符,也是主要的原因之 一,若要解決這些問題,只有將土地依市價賣給承租戶是目前最好的解決途徑,

不但使地上物及土地所有人皆為承租戶所有,也解決地價稅累進稅率的問題,賣 得之土地費用就可存入銀行,以孳息方式來辦理祭祀活動,或是另外置產進行出 租來收取費用,否則每年賴以租金辦理的中元祭祀活動,很可能因承租戶的搬離 或長期積欠租金,造成神明會無經費使用的窘境,現在則是礙於神明會非法人身 分無法辦理置產的工作,因此土地買賣的問題暫時擱置。

呂繼宗曾對於「祭祀公業定位及租稅問題」進行研究,其研究提出結論認為,

祭祀公業在現行民法上無法人地位,故無當事人能力,且祭祀公業屬於以社員為 主體之互益性非營利組織組織,因此認為稅法應針對相同公益性質之組織給予相 同的免稅優惠,不能因為祭祀公業在法律型態上之不同而有不同的待遇,有違稅 捐公平原則,其研究正可呼應金華生三十二股因土地登記問題,首次進行組織改 造登記為神明會,但因都市計畫政策及累進稅率問題,使得賴以收取租金辦理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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祀的神明會,因非法人身份也非公益團體,所使用之租稅方式造成承租戶與神明 會對簿公堂、關係惡化,神明會的窘境突顯出國家法律政策對於地方之舊慣忽 視,以及像神明會這樣的祭祀組織,是需要特別立法予以解決問題。

民國九十六年(2007)政府頒布地籍清理條例,其中第二十五條規定,本條 例施行前已依有關法令清理之神明會土地,於本條例施行後仍以神明會名義登記 者,應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三年內依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辦理,而第二十四項 第一條內容則是:「經會員或信徒過半數書面同意依法成立法人者,申請神明會 土地更名登記為該法人所有」,屆期未辦理者,由縣(市)主管機關依第二十四 條第二項規定辦理,內容則是:「依規約或經會員或信徒過半數書面同意,申請 神明會土地登記為現會員或信徒分別共有或個別所有」。若申報人仍未依規定辦 理者,則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逕依現會員或信徒名冊,囑託該管土地登 記機關均分登記為現會員或信徒分別共有。據苗栗縣道教會總幹事陳國勳先生表 示,眾股東目前是以祭祀公業法人身分來辦理,對此金華生中元祀神明會已開始 處理祭祀公業法人化的工作,現在正著手處理相關審查資料。

蔡哲晃早期在「台灣祭祀公業土地清理問題」的研究中曾提到,立法要求祭 祀公業成立祭祀公業法人,他強調管理土地的涵意大過於清理,這些是應予探討 研究,而研究結論認為祭祀公業派下員之認定工作需相當謹慎,以杜絕往後糾 紛,這些都是值得金華生三十二股在進行法人化的過程中,必需注意及提防的問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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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小結

金華生中元祀神明會雖非依照祭祀公業條例執行土地清理,但因性質上非常 相近,所遭遇之問題也是大致相同,從上述祭祀公業的研究與金華生中元祀所面 對之遭遇,可發現國家法律政策的規定對於祭祀團體的習俗、歷史與定位,多以 土地管理與租稅角度在辦理,造成民間內部管理制度與國家政策的脫節。

以本研究為例,日治時期雖執行土地租稅政策,但金華生三十二股仍能保留 團體組織的管理人制度,以及運用四大帳冊方式相互監督,凝聚眾股東在地方的 力量辦理中元祭祀活動,也深獲地方居民及承租戶的認同。相反地,自光復後政 府為掌握土地使用即辦理土地登記,促使金華生三十二股以神明會之性質成立,

日治時期所沿用之帳簿也因此停止使用,正式宣告國家的勢力開始代替內部運作 制度,隨著時代的變遷與土地開發影響,地價稅及土地累進稅率等問題,已逐漸 造成神明會營運的危機,加上承租戶對於金華生三十二股的身分認同產生質疑,

使得神明會面臨了很大的困境,而目前唯一的方式就是將土地賣於承租戶,使承 租戶擁有自己的土地使用,但神明會又礙於非法人的身分無法置產等問題,至今 仍未處理土地問題。

如今,政府頒布地籍清理條例的政策,似乎是為神明會及祭祀公業團體這種 非法人的身分尋找一個解套措施,但政府真正目的只是希望達成健全的地籍管理 及促進土地利用,對於如金華生三十二股這樣的祭祀團體,其成立背景及舊有慣 習卻仍未被重視,例如地價稅及土地累進稅率造成承租戶與股東之間的糾紛,使 得賴以土地租金運作的中元祭祀將面臨停辦的問題,因此特別法之成立對於神明 會這樣的祭祀組織,確實值得讓立法之人有其探討與重視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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