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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語

在文檔中 全國工業總會白皮書 (頁 95-104)

陸經濟的崛起,早已是全球注 目的焦點。自1978年中共改革 開 放 以 來 , 大 陸 歷 經 了 非 常 大 的 變 化,同時,在經濟上也呈現飛躍性的 成長。

今日的中國大陸,已經是亞太地 區僅次於日本最大的經濟體,且國際 金融機構預估,2015年中國大陸將取 代日本,成為亞太第一、全球第二大 的經濟體。也就是說,透過30年生產 力的解放,大陸創下了平均每年9.7%

的經濟成長率、總共將近2兆美元的外 匯存底,大陸經濟發展為總量躍居世 界第4、進出口總額位居世界第3的國 家,換言之,大陸經濟的崛起,已是 不可忽略的事實。

不 可 諱 言 , 大 陸 經 濟 崛 起 的 過 程 , 台 資 企 業 扮 演 了 相 當 關 鍵 的 角 色 ; 但 另 一 方 面 , 逐 漸 從 「 世 界 工 廠」轉型為「世界市場」的大陸,也 為 台 灣 經 濟 的 發 展 提 供 了 必 要 的 養 份。至於兩岸經貿部分,隨著台灣企 業的在大陸發展布局的深化,兩岸貿 易的往來日漸頻繁,兩岸貿易依存度 持續深化。

近兩年來,兩岸經貿發展,主要 受到包括全球金融海嘯、大陸內需市 場的擴大、經貿新措施及產業升級轉 型 對 台 商 造 成 的 壓 力 、 馬 政 府 兩 岸

經貿新政策的實施,以及海基、海協 兩會簽訂體現兩岸開放協議等因素的 影響,而這些環境的改變,為台資企 業創造了許多新的利基,但也帶來了 新的衝擊,但隨著「兩岸經濟合作架 構協議」(E C F A)的簽定,兩岸產業的 合作與發展將進入一個新的階段。因 此,如何透過兩岸的協商、政策的調 整,讓兩岸產業能攜手共創雙贏,相 信是兩岸人民共同的願望。

長 久 以 來 , 兩 岸 產 業 的 合 作 , 主 要 是 通 過 市 場 力 量 的 推 動 與 大 陸 方 面 的 引 導 , 形 成 一 種 初 級 的 、 多 樣性的經濟合作模式,例如「台灣接 單,大陸生產,海外銷售」;但隨著 產業環境的變化,兩岸產業合作逐漸 形成「大陸接單,大陸生產,海外銷 售」,即台資企業直接在大陸接單、

下單,不再經過台灣,但利潤仍由台 商掌握,母公司與運籌仍在台灣。換 言之,過去兩岸產業的合作主要偏重 在利用台灣充沛的資金、領先的技術 與國際行銷網路,配合大陸廉價的勞 力 與 土 地 , 使 大 陸 成 為 台 灣 最 大 的 製造基地。但隨著大陸投資環境的變 化,原本將大陸作為生產基地的台灣 產業策略,必須面臨新的調整。在大 陸 產 業 政 策 逐 漸 由 勞 力 密 集 轉 向 資 本 、 技 術 密 集 的 此 時 , 台 灣 企 業 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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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 語

第 四 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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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結語

必 將 思 考 如 何 發 揮 原 有 的 優 勢 , 並 如 何 在 「 兩 岸 經 濟 合 作 架 構 協 議 」

(E C F A)的基礎上建構與大陸企業合 作的平台。

在兩岸經貿發展面臨新變局的此 刻,如何透過合作與交流,建構一個 可持續發展的產業環境,是兩岸政府 必須共同思考的課題,也是在兩岸政 策朝向開放下台灣企業可行的經營策 略。

台商在大陸投資已20年,在這個 過程中,大陸對台商投資經營保障,

仍然存在若干的不確定因素,需要大 陸 政 府 的 正 視 與 改 善 。 希 望 《 2 0 1 0

年全國工業總會白皮書─對大陸投資 經營環境之建言》在「兩岸關係」、

「投資環境」、「內銷通路」、「稅 務政策」、「海關政策」、「金融政 策」、「環境政策」、「勞雇關係暨 人力資源」、「知識產權」等方面的 建言,希望能促使大陸當局為長期參 與大陸經濟發展的台資企業建構一個 更為穩定的投資環境,讓台商能為兩 岸的經濟發展與繁榮貢獻更多心力。

我們再次強調,「兩岸合,才能贏天 下!」兩岸產業的合作與發展,是兩 岸共創雙贏的唯一方向,也是兩岸共 創繁榮的必由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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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2010年全國工業總會白皮書 ─對大陸投資經營環境之建言》

九大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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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010年全國工業總會白皮書─對大陸投資經營環境之建言》九大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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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010年全國工業總會白皮書─對大陸投資經營環境之建言》九大議題

議題 建議 說明

一、兩岸關係 (一)

持 續 推 動 兩 岸 經 貿 正 常 化,穩定兩岸關係

兩岸經貿正常化的持續推動,有利於兩岸關係的穩定。因此,我們建議,

兩岸應基於「和平發展」的基調,持續深化兩岸經貿關係,包括各省經貿 團赴台採購、參訪及交流,以及持續推動陸資企業赴台投資等等,讓兩岸 能透過更多的交流,深化了解,讓兩岸關係能夠更為穩定。

(二)

兩 岸 兩 會 協 議 進 一 步 落 實,讓兩岸互惠

兩岸目前已達成的共識及關係得來不易,因此,我們再次強調,建議兩岸 兩會協議都應該貫徹,並讓兩岸民眾都能真切體會到這些協議的好處。特 別是直航票價過高、航班航點過少、經濟罪犯遣返,知識產權保護,以及 即將生效的「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等方面,都應一一檢視,

並進一步落實,讓兩岸兩會的協商,真正能夠互惠兩岸。

(三)

後ECFA時期,務實看待台 灣對開拓外經貿空間

我們建議,無論是兩岸簽署的ECFA或是台灣與WTO的重要貿易夥伴簽署各式 各樣的經濟合作機制(FTA),都應該避免賦予不必要的政治考量與干擾,

讓兩岸經貿與亞太經貿不僅可以相銜接而且還能共同發展。

二、投資政策 (一)

修訂《台灣同胞投資保護 法》及其實施細則

1.大陸國務院預計2010年對〈台保法實施細則〉進行修正,並已提出預訂 修訂的實施細則討論稿,期盼能先期彙整意見,做為修正參考,確實保 障台商投資權益。

2.但是〈台保法實施細則〉係屬行政命令層次法規,在與其他相關法律有 所相左或衝突時,即失其效力。許多現行投資營運規範適用問題,都不 是單以修訂〈台保法實施細則〉所能企及,甚至所提的改進措施與作法 都有可能出現逾越母法之虞。

3.建議修正重點包括以下各點:

(1)放寬對台商投資者認定與投資形式限制方面:過去十數年台商輒有無法 以個人或本來的名義進行投資,需借大陸人的身份名義進行投資,以致 產生了「隱性台商」的問題,讓台商的投資或經營權益,都造成不必要 的損失或傷害,包括終被當地人吞併之問題。建議未來這種「個體工商 戶」之投資方式,可以全面性開放。

(2)與內資企業享有相同優惠待遇方面:

a.〈台保法實施細則〉討論稿第3條第2款,建議在條文中應加入「稅 費、信貸、升級轉型等」等文字,以更能具體確保台商的權益。

b.有關於「關稅、海關等」本質均屬於通盤稅務問題,建議應比照內資 企業,可以一體享受優惠。

c.〈台保法實施細則〉討論稿建議應新增「海西經濟特區」等文字;使 所有台商在投資中西部及海西經濟特區者,均可一體享有優惠。

d.為讓台商可享與內資企業同等之信貸待遇方面,則建議在〈台保法實 施細則〉討論稿中新增「不低於當地陸資企業」的文字。

e.〈台保法實施細則〉修正草案有關台商及台籍幹部享有同等待遇之範 圍,刪除了「房屋購置」乙項,勢必導致台商投資權益之實質遭受影 響,爰建議應當繼續維持原條文之舊有規定。

(3)協助解決土地所有權方面:過去大陸各地政府重視招商引資,造成既往 台商向鄉鎮政府所購買的土地,一直無法申請土地所有權狀的問題,應 當在〈台保法實施細則〉修正案中,予以具體補正。

(4)協助解決台商之在地貸款問題:金融機構融資之「機構障礙」問題,亟 需在〈台保法實施細則〉中予以明確規範,用為台商投資經營之保障。

(5)國有化、緊急徵用及徵收補償方面:〈台保法實施細則〉討論稿第22條 與徵收補償有關,建議除了明確規定不可實行國有化之外,也應當明訂 不可「隨意徵收」,用以避免大陸中央政府及地方政府隨意徵收台商之 投資。同時建議應當明訂被徵收程序的具體條文:「被徵收的程序的協 商過程,應有被徵收方的正式代表、徵收方外」,另外「還有公證人,

如台辦及台商協會代表或另外公證出席進行協調。」且徵收補償之範 圍,除原主之有形損失外,應包含無形損失,如勞工安置,未能營業之 損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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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推廣國內保理(domestic factoring)業務。

3.進一步完善資本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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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010年全國工業總會白皮書─對大陸投資經營環境之建言》九大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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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題 建議 說明

(四)

推動整合組建知識產權專 業行政執法機構

1.實施行政執法與行政管理分離,將分散在知識產權局(含專利局)、工 商局和版權局等系統之行政執法人員整合起來,設置知識產權專業行政 執法機構,以有利於集中資源,提高行政效能;以及改多頭為統一之行 政執法隊伍,可增強執法效果;同時可針對行政執法特點,加強執法人 員教育,培養既有專業知識又有綜合能力之執法人員,從根本上提高行 政執法專業水準。

2.知識產權專業行政執法機構的設置,可有三種選擇,按優先次序:(1)獨 立設置與現行公安系統相平行的專業行政執法機構;(2)歸併到現有公 安系統中(類似深圳市於2006年在公安系統內組建的「知識產權保護大 隊」);(3)暫時劃歸相應的知識產權行政管理機構領導,在條件成熟後 再分離獨立設置。

(五)

推動整合組建知識產權行 政管理機構

整合專利、商標、版權等主要知識產權行政管理機構,將有助於大陸知識 產權保護工作更好地適應WTO規則,更好地發揮知識產權行政管理機制的作 用,並有利於指導大陸企事業單位綜合利用知識產權資產,同時可有效地 帶動設立專門的知識產權司法保護機構。

整合專利、商標、版權等主要知識產權行政管理機構,將有助於大陸知識 產權保護工作更好地適應WTO規則,更好地發揮知識產權行政管理機制的作 用,並有利於指導大陸企事業單位綜合利用知識產權資產,同時可有效地 帶動設立專門的知識產權司法保護機構。

在文檔中 全國工業總會白皮書 (頁 95-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