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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結論

本論文目的在於透過分析臺灣省級政府分別在接收、改制、擴張與衝突時期 權力架構的轉變,解釋臺灣省級政府在這四個時期扮演的角色。從接收到改制,

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時期的權力架構並沒有因為 1947 年改制而獲得有效限縮省 級權力的效果。行憲之後,臺灣省政府與中國各省政府的正當性來源仍是訓政時 期的〈省政府組織法〉,再加上中央為了因應戰爭需求不斷擴張省政府的權力,

臺灣省政府就在此架構下逐步擴張其權力,並在陳誠時期達到最高峰,成為吳國 楨時期能夠與中央斡旋的重要基礎。吳國楨任內,臺灣省政府在掌握足夠權力與 資源的情況下,特別是在財政方面多次與中央發生激烈衝突。在中央與臺灣省政 府的衝突過程,臺灣省政府展現了積極主動的一面,顯示中央與臺灣省雙向互動 的關係,臺灣省政府並非處於被動形勢。

臺灣在接收時期,國民政府成立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確立臺灣特殊統治地 位,並透過行政長官兼任警備總司令,形成臺灣省一元化的權力結構。臺灣省行 政長官公署是國民政府為了佔領臺灣所成立的一個特殊省級政府,但在國民政府 原初的接收計畫中,許多制度與措施都是將臺灣視為領土,以「中國一省」的角 度所規劃。在這個情況下,使得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在兩個不同的制度的設計下 誕生,從而導致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得以超越中國內地的省政府制度施行高度行 政專制,再加上行政長官兼任警備總司令,讓行政長官集行政、立法(按指單行 法規)、人事與軍事大權於一身。對臺灣民眾而言,這樣的制度無異於日治時期 的總督府制度,讓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成為臺灣特殊統治的代表,改制成為臺灣 社會的共識。

1947 年二二八事件後,臺灣進入改制時期,但受到中國的省政府制度已朝 向首長制發展的影響,使得臺灣改制並沒有達到分化權力的效果。臺灣改制成立 省政府具有安撫臺灣社會的作用,但另一項重要意義在於宣告國民政府對臺灣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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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一般化統治。然而,1947 年 12 月,國民政府宣布進入憲政時期,這表示立法 院應依憲法制定〈省縣自治通則〉重新建立省級政府的正當性基礎,但〈省縣自 治通則〉遲遲未能通過立法,使得省級政府仍然繼續沿用訓政時期的省政府制度。

就此而言,省級政府長久以來都未能朝向「正常化」發展。在1931 年公布的〈省 政府組織法〉規範下,省級政府就掌握相當權力,後來更因為國共內戰,中央政 府制定各種過渡時期的特殊規範,賦予各省─特別是省主席不論在人事、財政等 各方面更大的自主空間,省政府制度已然產生變化,逐漸從合議制走向首長制。

換言之,省政府的權力早已超過原初〈省政府組織法〉的設計,而且中央在能力 有限的情況下,根本無法有效掌握或控制各省的發展,使得各省政府的行動更加 不受限制。

臺灣省政府在此背景下成立,再透過臺灣省政府委員會議事規程的設計,讓 省主席得以採事後追認的方式提前執行政策,強化了省主席的決策權。此外,臺 灣民意機關省參議會及縣市政府制度在長官公署時期都已適用中國內地的法律,

改制後仍然沒有改變省參議會與縣市政府自治權不足的情況。換言之,與首長制 的行政長官公署制度相較,除了行政首長不再兼管軍事以及省單行法規不得違背 中央法規與命令之外,臺灣改制對於限縮省級政府與首長權力的效果並不顯著。

歸其原因,關鍵的問題還是在於中央政府對於代議政治制度規劃不全以及各種因 戰爭而生的暫時性規定,使得就算改制仍然難以達到臺灣社會所期望的結果。即 使1947 年 12 月宣布行憲,中央政府也一直擱置地方自治法的問題不處理,這也 成為日後臺灣省與中央之間矛盾的重要原因。

1949 年 1 月臺灣省政府再度改組,臺灣進入權力擴張時期,權力結構再度 朝向一元化發展。由於國民黨在國共內戰趨於頹勢,為了鞏固剩餘的「統治領域」, 中央開始強化對臺灣的統治力道,其中之一就是讓陳誠接任臺灣省主席並讓他兼 任警備總司令等多項職務,同時為了強化陳誠對臺灣的控制,更讓他取得指揮監 督中央駐臺各機關的權力。臺灣省政府在陳誠任內基於「鞏固臺灣」,而得以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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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擴張省政府的權力,包括幣制改革、限制入境、實施戒嚴等政策都是如此,這 不僅顯示臺灣省政府在他任內權力得到前所未有的擴張,更展現中央實力不足,

影響難以觸及臺灣。陳誠任內進行各項政策與措施,基本上都成為日後中央政府 遷臺的重要基礎,但同時也讓臺灣省政府在這個過程中擴大對臺灣的控制。

儘管陳誠掌握強大權力,但相較於行政長官陳儀,臺灣社會對陳誠抱有相對 的信任感,這是因為陳誠以中央遷臺的特殊時期為權力集中的找到藉口,且在他 任內透過召開全省行政會議,召集各地縣市政府首長及社會菁英與會,討論並通 過各項政策,不論這些政策最後是否賦予執行,都成功塑造了一個「民主」的形 象。更重要的是,臺灣長久以來追求的地方自治,陳誠亦在他任內開始有了具體 的作為,即成立臺灣地方自治研究會,擬定各種規章,並承諾完成縣市長民選。

有趣的是地方自治法規的制定權原本屬於中央民意機構(立法院)之職權,亦即 如果陳誠沒有被撤換,不論是省政府以單行法規公布這些自治規定或是呈報中央 政府核備,基本上都已逾越省政府應有權力。此外,陳誠對地方自治的承諾基本 仍局限在縣市層級,對省級自治的部份則相對保守,這也可能是因為即使實現縣 市層級首長的民選,但在現有的制度下,縣市政府的自主權相當低落,省政府仍 然對縣市政府有強力的指揮監督權。但不論如何,這些法令規章都成為日後臺灣 地方自治的重要基礎。

陳誠雷厲風行的進行各項措施後,就在中央遷臺前夕,為了取得美國的支持 與信任,蔣介石欲以吳國楨取代陳誠接任省主席一職。對於這項措手不及的安排 陳誠表示了相當的疑慮,認為此事應再加考慮,但顯然美國因素影響頗深,中央 仍火速通過由吳國楨接任臺灣省主席的人事命令,使得相對充裕與穩定的臺灣省 政府掌握在吳國楨的手中。由於陳誠時期臺灣省政府的權力達到高峰,而吳國楨 就任後繼承了這些權力,成為中央遷臺後難以控制的存在,為中央與臺灣省政府 之間衝突的埋下伏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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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國楨接任臺灣省主席後,臺灣省進入與中央劃分權力的衝突時期。1950 年 3 月蔣介石復行視事後,第一項人事命令就是任命行政院長陳誠並重組內閣。陳 誠上任後,隨即開始整頓中央政府已不符合現實情況的組織架構,但為了維繫中 華民國的存在,基本主幹仍然維持不變,而擱置許久的〈省縣自治通則〉仍然無 法過關,中央一直未能符合憲法,賦予省級政府應有的地位與權力,長久以來凍 結省級地方自治。此外,中央政府遷臺後不論在各方面都需要臺灣省政府的協助,

因此為了取得臺灣省政府的配合,亦做了一項重要的人事安排,就是任命臺灣省 主席吳國楨為政務委員,透過將省主席納入中央行政體系,強化中央對省政府的 控制,但另一方面,也是讓臺灣省主席有了參與中央決策體系的機會。

吳國楨時期的臺灣省政府與中央之間的關係一直處於危險平衡。由於中央遷 臺後極力想集中財政權力,因此成立包括財政經濟會報、軍政費委員會(後改組 為財政審核委員會)與財政經濟小組委員會等各式各樣的財政決策組織,就是為 了達到有效掌握臺灣財政情報與資源的效果,不過在這個過程中,臺灣省政府也 不甘示弱,吳國楨對於中央集權的作為不斷表達抗議。一般而言,蔣介石都是透 過讓吳國楨在這些組織擔任主要角色作為安撫吳國楨的手段,直到經濟動員局成 立一事,中央企圖將臺灣所有的財政經濟權力集中於該局,使之成為財政最高決 策機構,頗有以行政院牽制省政府的意味。這項改變讓臺灣省政府與中央之間的 合作模式逐漸開始崩解,雙方都不願放棄掌握權力的機會,最後這個組織也因臺 灣省政府與中央之間的爭執不下而宣告夭折。不過,在吳國楨的任內,藉由這些 暫時性組織讓中央與省的衝突限制在這些組織中,也因此吳國楨的任內,不論中 央與省政府原本的財政決策機制有淪為表面現象,臺灣財政權力的中心有集中於 這些中間組織的趨勢。

實際上臺灣省政府具有掌握臺灣實際資源的優勢,這也等於有了與中央政府 斡旋的條件。因此,儘管有上述的中間組織存在,在中央政府與臺灣省政府之間 職權劃分的根本問題沒有獲得解決的狀況下,雙方仍然產生不少劇烈的衝突,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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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對於財政問題,更是雙方衝突最激烈的部份之一,對於各項財政議題爭執不下,

中央與省政府之間的權力爭奪戰就此展開。另外,原本吳國楨對中央政府的人事

中央與省政府之間的權力爭奪戰就此展開。另外,原本吳國楨對中央政府的人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