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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後初期台灣省級政府的地位轉變(1945-1953) - 政大學術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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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立政治大學台灣史研究所碩士論文. 戰後初期臺灣省級政府的地位轉變. 政 治 大 立(1945-1953). ‧ 國. 學. The Change of the Taiwan Provincial Government in the. ‧. Early Post-war Period (1945-1953).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指導教授:林果顯 研究生:郭佩瑜. i Un. v. 博士 撰. 2020 年 07 月. DOI:10.6814/NCCU202001163.

(2)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i Un. v. DOI:10.6814/NCCU202001163.

(3) 謝辭 還記得大四的時候,在李明仁老師的鼓勵之下報考政大台史所,當時收到錄 取消息還言猶在耳。剛到臺北讀書的時候,對於就讀碩士班沒什麼概念,所以最 初修習課程與撰寫報告的時候遇到了一些瓶頸,所幸同學、學長姐與老師們都給 我許多幫助,我也逐漸在修課的過程發現自己對臺灣史的興趣,轉眼間六年過去 了, 「終於」寫完碩士論文,為碩士階段劃下一個完整的句點。 碩一論文寫作的課堂,在閱讀公論報的過程讓我對「吳國楨」產生些許好奇 心,直到進一步閱讀相關資料並與指導老師討論之後,逐漸確定自己的論文題目。 感謝口試委員陳儀深老師與薛化元老師耐心讀完我充滿錯字的論文,並提供很多. 政 治 大. 寶貴的修改意見與相關資料,讓我的論文能夠更加嚴謹。同時感謝臺北建成扶輪. 立. 社、李敏勇先生以及薛化元老師、林果顯老師的推薦,使本研究有榮幸獲得建成. ‧ 國. 學. 台文扶輪基金獎,順利完成碩士論文。. 在整個碩士班生涯,受到太多關心與幫助,千言萬語道不盡我的感激之情。. ‧. 特別感謝我的指導老師林果顯,剛進台史所的時候,所上流傳著老師不收學生的. y. Nat. sit. 都市傳說,抱持著有詢問有機會的心情去找老師,謝謝老師願意收我入門,並在. n. al. er. io. 課程、資格考、生活、工作與論文給予我許多幫助。當我陷入「吳國楨」的黑洞. i Un. v. 時,協助我釐清論文題目的方向;在我一年寫不出一章的時候,理解我寫論文陷. Ch. engchi. 入的困境,並很溫和的敦促我完成論文,進入撰寫論文的最後階段,以極大的包 容與耐心看完我詞句很不通順的論文,指導我順利修改論文。 十分感謝薛化元老師一直提供穩定的工讀機會,讓我在碩士班不用煩惱生計 問題。在薛老師身邊,不論在研究、工作與生活都讓我受益良多,也感謝老師對 學生權益的重視,讓我在牙齒斷掉的時候有保險可以請領,並讓我彈性工作時間 到醫院回診。在薛老師研究室工讀的日子,謝謝小游學姊在我剛開始工讀的時候 耐心教導我,和我同甘共苦的解決了很多疑難雜症,且很感人的陪我在急診室待 了一整晚。謝謝仁姿學姊、佩真學姊、慧芬學姊的引領,讓工讀的過程順順利利。 謝謝致妤學姊在研究室幫助我解決很多雜事,不嫌棄我寫論文時候的各種煩言碎. DOI:10.6814/NCCU202001163.

(4) 語,並很慷慨邀請我多次到家中玩貓,紓解了我許多的鬱悶的心情。謝謝盈萱除 了工作之外,還一直陪我到處東逛西逛、東吃西吃。 碩二到碩三參加的社會學讀書會,謝謝衣雲老師很有耐心的講解各種艱澀的 理論,在其中也讓我的思考邏輯有所成長。另外,很感謝李明仁老師一直以來對 我的照顧,在我到臺北的時候帶領我進入稻鄉讀書會,也給我很多參與口述歷史 計畫的機會,過程中帶給老師很多困擾,謝謝老師願意帶領我繼續前進。謝謝稻 鄉讀書會的所有成員,讀書會多元化的閱讀,讓我接觸很多不同領域的研究。謝 謝大學的昭慧學姊、長廷學長、世偉學長、詠欣學姊在研究或生活上都給我許多 幫助。. 政 治 大. 另外,謝謝駿原學長、雨潔學姊、惠婷學姊在我進入碩士班後對我的照顧,. 立. 我們一起煩惱資格考、畢業論文,一起聊天、出遊都是我在碩士班的美好回憶,. ‧ 國. 學. 認識你們並變成好朋友是我碩士班最意外的收獲。還有,謝謝英泰學長、碩珞學. ‧. 姊、長甫、意雯、鈺婷、嵐妮的各種協助。. 尤為感謝大學以來一直在身邊陪伴的摯友們,昱臻、安培、郁棠、靖宜、志. y. Nat. er. io. sit. 昇、傅秀、婉婷,謝謝我們無堅不摧的友情,謝謝你們在壓力很大的時候陪我聊 天、踏青,緩解我很多壓力。最後鄭重感謝無私包容我的家人們,謝謝爸爸一直. n. al. Ch. i Un. v. 都很支持我的各項決定,還會偷塞零用錢給我,謝謝媽媽一直都不敢問我何時要. engchi. 畢業,小心翼翼地詢問我的近況,謝謝姊姊和妹妹一直包容越來越任性的我,謝 謝二阿姨和小阿姨從小到大的照顧,我的人生一路以來有家人的支持與陪伴是我 最大的幸運。 佩瑜. 2020 年 7 月. DOI:10.6814/NCCU202001163.

(5) 摘要 本論文目的在於分析 1945 年至 1953 年臺灣省級政府分別在接收、改制、擴 張與衝突時期權力架構的轉變,解釋臺灣省級政府在這四個時期扮演的角色。從 接收到改制,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時期的權力架構並沒有因為 1947 年改制而獲 得有效限縮省級權力的效果,中央政府對於代議政治制度規劃不全以及各種因戰 爭而生的暫時性規定,使得臺灣改制對於限縮省級政府與首長權力的效果並不顯 著。 而後國民黨在國共內戰趨於頹勢的情況下,改變對臺灣的統治策略,使得陳. 政 治 大 到最高峰,成為中央政府遷臺之後臺灣省政府得以與之斡旋的重要基礎。中央遷 立. 誠任省主席期間進入臺灣省權力擴張時期,臺灣省政府所擁有的權力在他任內達. ‧ 國. 學. 臺之後,中央政府與臺灣省政府因為統治領域的高度重疊,臺灣省進入與中央劃 分權力的衝突時期,中央與臺灣省之間的職權問題使得雙方發生多次的激烈衝突,. ‧. 而在中央與臺灣省政府的衝突過程,臺灣省政府展現了積極主動的一面,顯示中. al. er. io. sit. y. Nat. 央與臺灣省雙向互動的關係,臺灣省政府並非處於被動形勢。. v. n. 關鍵詞:臺灣省政府、吳國楨、陳誠、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蔣介石. Ch. engchi. i Un. DOI:10.6814/NCCU202001163.

(6) 目次 第一章 第一節 第二節 第三節. 第二章. 緒論 ........................................................................................ 1 前言........................................................................................................ 1 研究回顧................................................................................................ 4 研究方法與論文架構............................................................................ 9. 接收與改制:臺灣省制的變革..........................................13. 第一節. 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的職權.............................................................. 13. 第二節. 臺灣省政府的職權.............................................................................. 31. 第四章. ‧. 財政決策機制的重組.......................................................................... 81 臺灣省與中央的財政問題.................................................................. 90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職權與縣市自治的問題.................................... 104. 結論 .................................................................................... 119. Nat. 第五章. 學. 第一節 第二節 第三節. 衝突與協調:臺灣省與中央的職權問題..........................81. y. 第二節. 治 政 大 臺灣省政府改組與中央體制的重建.................................................. 65 立 陳誠時期省政府權力的擴張.............................................................. 47. sit. 第一節. 擴權與遷臺:臺灣省與中央的遷臺整備..........................47. ‧ 國. 第三章. al. er. io. 附錄一、 〈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組織條例〉 ......................................127. n. iv n C 附錄二、 〈省政府組織法〉 .................................................................. 129 hengchi U 徵引書目 ................................................................................................133. DOI:10.6814/NCCU202001163.

(7) 表目次 表 2- 1. 臺灣各項接收計畫表 .................................................................................. 16. 表 2-2. 歷次會議時間表 .......................................................................................... 32. 表 2-3. 臺灣省政府接收對照表 .............................................................................. 37. 表 2-4. 臺灣省政府委員會與省主席職權表 .......................................................... 38. 表 3- 1. 臺灣省准許入境旅客類別表 ...................................................................... 54. 表 4- 1. 臺灣省政府 1 至 4 月報解國庫收支表 ...................................................... 99.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i Un. v. DOI:10.6814/NCCU202001163.

(8) 圖目次 圖 2- 1. 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組織架構圖 .............................................................. 20. 圖 2- 2. 臺灣省警備總司令部編制表 ...................................................................... 24. 圖 2-3. 臺灣省政府組織圖 ...................................................................................... 37. 圖 3 -1. 臺灣黨政軍關係圖 ...................................................................................... 62. 圖 3- 2. 臺灣省政府各廳首長異動表 ...................................................................... 70. 圖 4- 1. 財政經濟小組委員會組織圖 ...................................................................... 86.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i Un. v. DOI:10.6814/NCCU202001163.

(9)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i Un. v. DOI:10.6814/NCCU202001163.

(10)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前言. 日治時期,臺灣作為日本殖民地,長期在總督府的特殊統治體制之下備受壓 迫。為了抗議總督府的行政專權,臺灣社會發起議會設置請願運動以追求臺灣地 方自治。儘管這個運動並沒有成功,但顯示了臺灣社會對於地方自治的渴望,特 別是省級地方自治與人民的參政權利。二戰期間,開羅會議召開之後,國民政府 開始著手規劃接收臺灣,最後決定以「復省」的名義將臺灣劃入國民政府復原計. 政 治 大. 畫中的特殊光復區之一,採取單獨派遣大員統一接收臺灣。1二戰結束後,臺灣社. 立. 會對於前來接收的「祖國」抱有高度的期待,因此當國民政成立臺灣省行政長官. ‧ 國. 學. 公署作為統治臺灣的基礎後,來自各界的批評始終不斷。引起爭議的原因在於行. ‧. 政長官兼任警備總司令,這種軍政集中於一人和行政專制的設計與日治時期的總 督府制度具有高度相似性,大幅限縮臺灣人參政的想像,加上陳儀政府自接收臺. y. Nat. io. sit. 灣以來的一連串高壓統治,都讓臺灣人對於行政長官公署不滿的情緒持續累積,. n. al. er. 要求改成省政府制度的聲音也越來越強烈,導致 1947 年爆發二二八事件。2. Ch. i Un. v. 二二八事件的發生,讓國民政府意識到行政長官公署制度的存在不利國民政. engchi. 府統治臺灣,決定將臺灣依照中國大陸各省制度,成立臺灣省政府。1947 年國民 政府派遣魏道明擔任第一任臺灣省主席,5 月 16 日行政長官公署秘書長葛敬恩 代表陳儀向魏道明辦理移交,至此宣告撤銷行政長官公署,臺灣省政府正式成立。 3. 1. 2 3 4. 臺灣省參議會議員韓石泉也針對臺灣省政府的成立發表評論:4. 鄭梓, 〈戰後台灣行政體系的接收與重建─以行政長官公署為中心之分析〉, 《臺灣史論文精選》 (臺北:玉山社,1996) ,頁 248。 鄭梓, 〈戰後台灣行政體系的接收與重建─以行政長官公署為中心之分析〉,頁 254。 〈魏道明宣布新政〉 ,《中央日報》 ,1947 年 05 月 17 日,第二版。 韓石泉原著;韓良俊編註, 《六十回憶─韓石泉醫師自傳》 (臺北縣:望春風文化,2009) ,頁 201202;夏良業, 〈魏道明與臺灣省政改革(1947-1948)〉(臺北:臺灣師範大學台灣史研究所碩士論 文,2009),頁 2。 1. DOI:10.6814/NCCU202001163.

(11) 新省政府和長官公署一樣嗎?省政改了,長官換掉了,戒嚴解除了,軍事 管制撤銷了,二二八處理欲再寬大,省民一部分已經登進了,貿易局廢止 了,專賣局改組了,工廠一部分開放民營了,欲收購業戶餘糧以解決民食 了,要組織工程隊以進行建設解決失業了,縣市長的民選立法程序完成後 就要實施了,算起來省政府確有很多和長官公署不同的地方,請大家重新 起來,協助推進,趕快建設臺灣。 韓石泉的反應,表現了社會認為臺灣省政府有別於行政長官公署的現象,過去研 究亦認為臺灣依照訓政時期的省政府制度成立省政府是宣告臺灣改制完成,進入 省政府委員時代。5. 政 治 大. 然而,臺灣改制不久,1947 年 12 月 25 日中央政府宣布行憲。在憲政體制. 立. 的架構下,訓政時期的省政府制度面臨正當性不足情況,在中央一直未公布〈省. ‧ 國. 學. 縣自治通則〉的狀況下,中國各省與臺灣仍然繼續適用省政府制度。之後,隨著. ‧. 國民黨在國共內戰趨於頹勢,臺灣可能成為中華民國最後的基地,讓臺灣地位不 可同日而語,1949 年臺灣再度面臨兩個重要轉折。1949 年初,中央指派陳誠接. y. Nat. io. sit. 替魏道明成為臺灣省主席並兼任警備總司令,臺灣再次進入行政首長掌握軍政權. n. al. er. 力的時期。同年 12 月,中央政府為了取得美國的支持,通過由吳國楨接任臺灣. Ch. i Un. v. 省主席的人事命令,中央政府並於 12 月底遷往臺灣,形成中央與臺灣省共處一 地的現象。. engchi. 探究戰後初期臺灣要求「改制」的原因,主要是為了限制行政長官公署專權 以及讓臺灣脫離「特殊」統治的地位。就此而言,觀察臺灣從 1945 年至 1949 年 的變化,不禁讓人對臺灣「改制」的論點產生疑惑:如果 1947 年臺灣即已改制 完成,軍政與民政分立,那麼 1949 年陳誠與吳國楨是基於什麼基礎同時擔任臺 灣軍政首長?這種狀況下,與行政長官公署時期又有何不同?對臺灣省的權力結 構又發生什麼影響?中央政府遷臺後,臺灣突然從中國的一省變成中華民國政府. 5. 鄭梓,〈戰後臺灣的接收與重建─重行政長官公署到臺灣省政府〉,《戰後初期的臺灣(19451960s)》 (臺北:國史館,2015) ,頁 38。 2. DOI:10.6814/NCCU202001163.

(12) 實際統治的大部分領土,臺灣既是中央也是地方,同時承載兩個行政體系,臺灣 省政府與中央的關係又是如何變化? 從臺灣省級政府權力結構轉變的歷程而言,大致可以將臺灣從 1945 年到 1953 年分成四個時期,分別為接收期、改制期、擴張期與衝突期。接收期是 19451947 年行政長官公署時期,確立了臺灣特殊統治地位。改制期為 1947 年 5 月臺 灣省政府成立至 1949 年魏道明卸任,宣告臺灣進入一般省政時代。擴張期為 1949 年陳誠擔任省主席期間,代表臺灣再度進入行政首長兼任軍職的特殊時期。衝突 期為 1949 年 12 月吳國楨就任省主席至其 1953 下臺為止,呈現臺灣省與中央同 處一地的矛盾。本論文主要目的是重新檢視臺灣省級政府在這四個時期權力結構. 政 治 大. 的變化,並探討臺灣省級政府與中央政府、縣市政府和民意機構的關係。. 立. 從這個方向而言,本論文欲處理以下四個層面的問題:首先,了解特殊統治. ‧ 國. 學. 時期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以及改制後臺灣省政府的權力架構及兩者的差異。在這. ‧. 個問題上可以再細分「改制」在制度上與現實的差距?改制是否有達到限制權力 的效果?釐清這些問題將可說明何以中央遷臺後,臺灣省有足夠的權力與中央維. y. Nat. er. io. sit. 持牽制關係的重要關鍵。其次,陳誠時期如何強化臺灣省政府權力?中央政府遷 臺後,如何整頓與重建和省的關係?再者,吳國楨任內臺灣省政府如何與中央維. n. al. Ch. i Un. v. 持平衡?中央如何逐步收回臺灣省政府的權力?最後,了解蔣介石對臺灣省主席. engchi. 的影響與斡旋過程,呈現蔣介石意志在其中的展現。 本論文主要以臺灣省級政府作為切入點,探討中央遷臺前後,臺灣省級政府 在這四個時期權力結構轉變的意義,重新檢視過去認為臺灣省政府在中央遷臺後 逐漸弱化的論述,如此將能更全面的掌握中華民國政府遷臺後中央與臺灣省的關 係。本論文企圖反映臺灣省政府一方面作為協助者的角色,是中央穩定臺灣統治 的重要基礎;另一方面,則是臺灣省地方自治單位的最高機構,展現其統治臺灣 的積極性。同時從分析陳誠與吳國楨任內臺灣省政府的權力變化,突顯這個時期. 3. DOI:10.6814/NCCU202001163.

(13) 強烈的人治色彩,以及蔣介石的意志先行於制度的特色。這也可以說明為什麼在 制度未變動的狀態下,臺灣省與中央能長期維持平衡的關係。在時間斷限上,以 1945 年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成立開始,歷經 1947 年改制與 1949 年中央遷臺, 並止於 1953 年吳國楨離職。這是因為吳國楨之後的臺灣省主席與中央之間不再 有強烈的摩擦,顯示臺灣省政府對中央的威脅性相當程度的減弱,代表臺灣政局 逐漸穩定後,中央不再需要仰賴省政府的協助,逐步取得治理臺灣的主導權,省 政府的作用逐漸走向形式化。. 第二節. 研究回顧. 政 治 大. 1997 年精省之前,臺灣省政府在臺灣各方面的發展上一直扮演重要角色,. 立. 相關研究也不勝枚舉,本論文將依制度、組織及人物研究三的部分進行討論。首. ‧ 國. 學. 先,在制度方面主要圍繞在 1947 年前後臺灣省政府改制及 1949 年中央政府遷臺. ‧. 後所產生變化。其次,制度的轉變將直接影響組織的發展,因此有關組織的部分 主要分析行政長官公署時期與省政府時期之間的差異。最後,人物研究方面則是. y. Nat. er. io. sit. 扣緊歷任省主席,包括魏道明、陳誠與吳國楨研究幾個的方向。 臺灣省改制的意義,是理解政府遷臺後省與中央關係的重要背景。在這個議. n. al. Ch. i Un. v. 題上,鄭梓已有詳細的歸納與分析,其著作收錄作者針對戰後臺灣政權交替、政. engchi. 制變革的相關研究,探討戰時收復計畫的推動與擬定過程及戰後實際接收與計畫 的落差,並指出改制並未使臺灣跳脫特殊的定位,而是透過各種方式,擴大行政 首長的權力。6鄭梓認為改制後,省政府委員會弱化、組織的擴充等因素,使得省 政府體制鬆動,而提出臺灣仍處於特殊地位的解釋。由於鄭梓主要著重討論行政 長官公署改組臺灣省政府的過程,對於臺灣改組省政府後比較沒有深入討論。從 省的法規脈絡而言,鄭梓所提出的因素普遍出現於各省之間,僅從 1947 年改組 的人事異動與省政府制度分析改制的意義似乎稍嫌不足,因此在臺灣特殊地位的. 6. 鄭梓, 《戰後台灣的接收與重建:台灣現代史研究論集》(臺北:新化圖書,1994) 。 4. DOI:10.6814/NCCU202001163.

(14) 議題上仍有值得著墨之處。在這個議題上,蘇瑤崇則提出不同解釋,他運用美國 檔案,指出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是「佔領」時期為因應佔領需求,在中美共同默 契下所產生的制度,而非過去研究者認為的特殊省制,並提出二二八事件後改制 的表面意義,是使臺灣省政府成為「內政性質」的一般文人政府,具有向國際傳 達臺灣為中國領土的目的。7蘇瑤崇的研究是回應鄭梓對於行政長官公署制度特 殊性的結論,對於國民政府接收臺灣的過程提供新的面向,同時對臺灣省改制提 出新的解釋,值得思考的是儘管改制後在魏道明時期實現短暫分離,但後來受到 中央政府遷臺影響,陳誠與吳國楨時期實際上又回到了行政首長(省主席)兼任 軍職的狀態,就此而言,儘管表面上維持省政府制度,但實際上自陳誠擔任省主. 政 治 大. 席開始,臺灣省的權力再次高度集中於一人。此外,松田康博認為臺灣改制後行. 立. 政首長就不再像過去一樣擁有強大權限,但因為中央政府遷臺緣故使得臺灣「中. ‧ 國. 學. 央化」8造成中央成為臺灣的最高領導權的掌握者,同時對臺灣在「省長民選」議. ‧. 題上因美國因素而腰斬的情況提出解釋,他認為陳誠作為行政院長立場已與省主 席時期不同,若中央遷臺後省長民選將嚴重撼動中央政府的統治,刪除民選省長. y. Nat. er. io. sit. 具有牽制吳國楨的意味。9不過,值得探討的是在松田康博的研究中可以發現對 於臺灣是否民選省長的議題上,地方與中央政府均有高度重視,這表示了在這個. n. al. Ch. i Un. v. 時期臺灣省政府的重要性,而刪除民選的可能性則是憂慮無法控制省政府的權. engchi. 力,也提到日後陳誠就任行政院長亦透過各種方式限縮省政府的權力,這表示即 使沒有民選,中央政府仍難以控制臺灣省政府的作為,而這正是本論文的重點所 在。 對於政府遷臺的論述,多位研究者從不同角度討論省政府定位的變化。鄭梓 的研究則對中央政府遷臺的決策過程及臺灣自戰後地位特殊化的問題進行討論,. 7. 8. 9. 蘇瑤崇, 〈論戰後(1945-1947)中美共同軍事佔領臺灣的事實與問題〉 , 《臺灣史研究》 ,23:3 (台北,2016.09) ,頁 85-124。 松田康博所提「中央化」係指因中央政府撤退,導致中央層級組織、基層集中於地方的狀態。 參見松田康博,《台灣一黨獨裁體制的建立》 (臺北,政大出版社,2019),頁 200。 松田康博,《台灣一黨獨裁體制的建立》,頁 199、202、214。 5. DOI:10.6814/NCCU202001163.

(15) 將焦點放在臺灣如何從中央眼中的邊陲成為中華民國唯一的實際領土的轉換過 程,指出中央與地方權力重疊的矛盾,並認為韓戰的發生為中華民國政府解決這 項問題,中央透過擴大總統職權壓縮省的實權。10然而,鄭梓並未說明政府遷臺 後,省政府與中央政府維持平衡的脈絡、中央與地方實際運作上的權限關係,及 人事的複雜性問題。薛化元從憲法體制的角度分析臺灣地方自治的問題,其認為 由於中央遷臺後,中央與省的轄區嚴重重疊使得地方自治實施後產生一個趨勢, 即省級權力越來越小,而中央權力越來越擴張,造成省欠缺足夠的自主性。11唯 對此一趨勢的產生過程著墨之處不多,特別是 1947 至 1953 年間可以說是臺灣省 政府最有作為的時期,尤其在陳誠與吳國楨時期面對動盪的政局,為維持臺灣秩. 政 治 大. 序,在中央的授權下臺灣省主席掌握的權勢可見一斑甚至超越中央的決定,因此. 立. 該文對於省級權力被剝奪的解釋尚有討論的空間。陳胤宏則從國防的角度分析中. ‧ 國. 學. 央與省的關係,陳氏認為 1954 年的「疏遷」帶有強烈的軍事意味,是整體防空. ‧. 疏散政策下的產物,否認其中的政治意圖,並指出為解決中央與省同處一地的問 題,疏遷是不得不為之的結果,陳氏的觀點提供另一個面向的思考,不過卻忽略. y. Nat. er. io. sit. 了省政府在其中的自主性,認為省政府聽令中央,而沒有反抗的能力。對於疏遷 之前省政府也少有提及,僅以國防考量作為論述基礎似乎稍嫌不足,同時沿襲鄭. n. al. Ch. i Un. v. 梓的觀點認為韓戰是中央與省關係為重要的轉折,但沒有作進一步的解釋。12. engchi. 另有學者從中央的遷臺準備作為切入點,討論省在中央遷臺過程中扮演的角 色。林桶法認為中華民國政府遷臺並非完全的倉促也非完全計畫周全,而是因應 時局而有所變化,遷移計畫多為原則性,縝密度不足,但也指出政府機關遷臺仍 具有包括族群遷移、技術引入、學術傳承等意義,同時亦認為中央機關遷臺是造. 10. 11. 12. 鄭梓, 〈戰後臺灣地方與中央關係之演進與轉折─從「光復邊區」到「反共中樞」 (1945-1950)〉 , 《中華民國史專題論文集第五屆討論會》(新店:國史館,2000) ,頁 2025-2052。 薛化元, 〈臺灣地方自治體制的歷史考察─以動員戡亂時期為中心的探討〉 ,收錄於《威權體制 的變遷:解嚴後的臺灣》 (臺北,中央研究院臺灣史研究所,2001),頁 169-212。 陳胤宏, 〈遠離台北:台灣省政府「疏遷」之研究(1945-1960)〉 (臺北:國立暨南大學歷史學 系碩士論文,2007)。 6. DOI:10.6814/NCCU202001163.

(16) 成日後省虛級化的原因。13歐素瑛著重省參議會的角色,儘管省參議會非正式議 會,權力也相當有限,但作為臺灣省級當時最高民意機關,面對中央政府遷臺的 重大事件,卻無法參與其中,失去主動能力而處於被動與協助的狀態,大多僅是 在關鍵時期代表民意發出聲明。不過歐氏也指出省參議會在中央遷臺前後仍冀望 政府收復民心,以挽救政權,因而多採配合態度,協助遷臺機構與人員向省政府 訴願或促請省政府制定相關法案。14有意思的是歐氏的研究說明中央─省之間省 參議會的協調角色,是提供分析省政府的新面向。 除了制度與組織的研究,臺灣改制後的第一任省主席魏道明以及政府遷臺前 後出任省主席的陳誠與吳國楨,各具有不同重要的意義,三人的在職期間對臺灣. 政 治 大. 都產生極具影響,以下就三人的研究分別論述之。針對魏道明的研究,夏良業與. 立. 蕭碧珍均以魏道明為中心,探討魏道明在改制後出任省主席的意義與作為。二者. ‧ 國. 學. 對臺灣改制的意義,在鄭梓的基礎上繼續延伸,前者修正鄭梓關於擴充省府機構. ‧. 的論述,比較臺灣與浙江、福建兩省,認為擴大編制並非臺灣獨有,但臺灣省各 廳、處、局的編制與人事安排仍與其他兩省有所差異,且設有副首長的情況,認. y. Nat. er. io. sit. 為臺灣仍處於特殊統治的狀態,15後者則指出臺灣省政府在未經立法院議決的狀 態下,增加〈省政府組織法〉中未列之機關,缺少法律依據,認為臺灣仍未脫離. al. n. 16. Ch. i Un. v. 特殊的範疇。 此外,兩者均指出魏道明任內政策雖然改革強度不足,但部分重. engchi. 要政策包括肥料換穀、菸酒公賣等都是為陳誠時代的改革奠立基礎。夏良業與蕭 碧珍的研究在臺灣特殊地位的討論加入其他省份作比較,跳脫過去以臺灣視角的 侷限,不過兩者提供臺灣特殊地位的解釋仍然稍嫌不足,尚有值得著墨之處。 有關陳誠的研究相當豐碩,不過就其擔任省主席時的討論有薛化元,其有系 統地論述陳誠主政時期的重要作為及影響,陳誠任期雖不到一年,但其所施行之. 13 14. 15 16. 林桶法,〈政府機關遷台的問題〉, 《國史館館刊》 ,5(台北,2010.12) ,頁 74-99。 歐素瑛, 〈臺灣省參議會與中華民國政府遷臺〉 , 《臺灣學研究》 ,13(台北,2012.06) ,頁 127160。 夏良業,〈魏道明與臺灣省政改革(1947-1948)〉,頁 22。 蕭碧珍, 〈動盪的年代:戰後初期魏道明主持臺灣省政研究〉(台中:中興大學歷史學系所碩士 論文,2009),頁 49-50。 7. DOI:10.6814/NCCU202001163.

(17) 政策或措施,包括戒嚴、土地改革、地方自治等均影響到下任主席吳國楨,並強 調陳誠作為蔣介石遷臺準備的重要性,透過兼職的方式,權限得到前有未有的擴 張,並指出出入境管制政策,儘管立法院採反對意見,但陳誠仍繼續加強對入境 臺灣的管理,行政院雖於之後追認陳誠的措施,但這也顯示此時中央與臺灣省之 間明顯有省大於中央的狀態,17唯該文對於陳誠時期省政府與中央之間的互動描 述不多。此外,從此可延伸的議題是吳國楨在這個狀態下接任省主席,作為協助 中央政府復興的角色,顯然並非從屬於中央,而是具有一定牽制中央能力,這個 過程是過去較少注意的。另外,江安妮詳細的整理陳誠任內的各項重要政策的制 定過程與爭議,18其中對生產事業管理委員會的運作中提及中央不支持的態度,. 政 治 大. 較為可惜的是江氏並未對此作進一步的論述。至於吳國楨的研究,由於缺少相關. 立. 史料,有關論述相當有限,最早的研究為歐世華,其使用大量報紙與相關人物日. ‧ 國. 學. 記、口述歷史並配合中美雙方的外交檔案,對吳國楨的家世背景、從政經驗、出. ‧. 任臺灣省主席的經過、執政歷程與吳國楨事件等皆有詳盡的論述,在歐氏的論述 中,吳國楨作為美國信賴的省主席頗為蔣介石猜忌,透過分析人事鬥爭了解吳國. y. Nat. io. sit. 楨任內省政府施政上的束縛。不過,未注意到制度上的變革以及省政府積極爭取. n. al. er. 權力的過程,認為省在蔣介石的意志下,僅能走向逐漸弱化一途。19. Ch. i Un. v. 透過研究回顧,發現過去研究大多以中央的視角出發,將省政府置於被動的. engchi. 單向關係,較少呈現臺灣省政府的主動性作為,也較忽略省與中央互動的複雜關 係,這正是本論文欲著墨之處。此外,對於省級權力的來源掌握不足,未考慮到 戰亂時期各種制度、規定疊床架屋,省政府的權限在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改制前 就已產生變化,因此即使改制也可能未能達到改革的目的,這也是中央遷臺後, 省政府權限過大的重要背景。同時,省政府的弱化被視為一種不證自明的過程,. 17. 18. 19. 薛化元, 〈陳誠與國府統治基礎的奠定—以一九四九年台灣省主席任內為中心的探討〉 , 《一九 四九:中國的關鍵年代學術討論會論文集》 (新店:國史館,2000),頁 261-284。 江安妮〈關鍵的年代:1949 陳誠主持臺灣省政研究〉 (臺中:國立中興大學歷史學系碩士論文, 2005)。 歐世華, 〈吳國楨與臺灣政局(1949-1954) 〉(臺北: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歷史研究所碩士論文, 1999)。 8. DOI:10.6814/NCCU202001163.

(18) 中央與省之間僅為中央剝奪省的單向關係,而忽略省政府在其中的自主性展現, 對於臺灣省政府的主動作為未有詳細論述,無法具體展現省政府意志在其中的作 用與影響,同時上述的人物研究由於研究焦點放在個人作為而無法突顯省政府作 為地方與中央互動的過程,這些都是本文主要的探討之處。. 第三節. 研究方法與論文架構. 本論文重點在於了解臺灣被中華民國接收以來,在制度與環境的各種變化 下,從「特殊」的行政長官公署到「一般」的省政府制度,再因中國內戰所產生 中央與省共處一地的特殊結構,亦即呈現臺灣作為中國的一省去特殊化與再特殊. 政 治 大. 化的過程。首先,本研究將重新梳理制度面的規定,並分為兩個部分進行,其一. 立. 為整理行政長官公署、省政府、縣市、參議會等制度及變革,著重比較前兩者,. ‧ 國. 學. 探討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改制對臺灣的意義,而後分析縣市與參議會分別在兩個. ‧. 不同結構下所受到的侷限。具體的方法是先整理行政長官公署與省政府制度主要 的法源依據,再找出各種影響省政府制度的各項臨時授權的行政命令,透過檔案. y. Nat. er. io. sit. 與實際情況比較,釐清制度與現實的差距,以及制度如何逐漸脫離原初設計的過 程。其二為整理中央遷臺前後產生的各種制度性變化,藉以呈現中央遷臺後的各. n. al. Ch. 項制度與政策如何在制度內影響臺灣省政府。. engchi. i Un. v. 再者,歷史事件與人為因素為本研究的兩個重要變因。在歷史事件方面,1947 年二二八事件、1949 年中華民國遷臺是影響臺灣特殊地位的重要轉折,二二八 事件的發生驅使臺灣逐漸朝向正常制度發展,而 1949 年中華民國政府遷臺的決 定則又將臺灣推向特殊統治的方向,故將分別從這兩個時間點切入,並比對在這 個時間點所產生的人事異動、行政命令與制度變化,了解這兩個時間點對臺灣省 政府權力結構的影響。人為因素方面將分析陳誠、吳國楨任內的各項政策與措施, 加入蔣介石對兩人的影響,再與制度做比較,從而瞭解在人為因素對臺灣省政府 的作用。此外,綜合前述的法規分析與比較,透過實際例證反映中央與臺灣省政. 9. DOI:10.6814/NCCU202001163.

(19) 府之間互動的雙向關係,同時藉由實際例證說明中央政府與臺灣省政府在制度外 的運作狀態,透過分析雙方之間合作、衝突的過程,呈現臺灣省政府在此過程的 主動與積極性作為,而舉證則側重財政方面的衝突,這是因為財政基礎是所有政 策是否得以付諸實現的重要前提,能夠直接突顯中央政府與臺灣省政府之間爭權 的常態。 本論文所用之史料,法規方面以政府出版之公報為主,包括臺灣省行政長官 公署公報、國民政府公報、總統府公報、臺灣省政府公報,是作為整理各項重要 法規的主要依據。檔案部分主要為現藏於國史館之檔案為主,受益於國史館開放 檔案上網查詢,利用國史館檔案史料文物查詢系統查找與本論文相關之省政府與. 政 治 大. 中央之檔案,包括各級組織會議記錄、往來電文等文件,對釐清政策形成過程中. 立. 中央與省政府之間相互妥協、讓步等經過而言相當重要。國史館臺灣文獻館之「行. ‧ 國. 學. 政長官公署檔案」 、 「省級機關檔案」 、 「省府委員會議檔案」也是了解省政府運作. ‧. 的重要資料,該批檔案已部分完成數位典藏,行政長官公署檔案包含省政交接資 料、人事、法規資料,均有為了解省政府改制前後的交接計畫與施政內容;省級. y. Nat. er. io. sit. 機關與省府委員會檔案所藏資料,包括施政計畫、省府委員會會議紀錄、人事任 用、法規變動等,而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所藏相關之會議紀錄、書信與公. n. al. Ch. i Un. v. 文等亦是重要的參考。另外,在官方檔案之外,蔣介石、陳誠與吳國楨等個人史. engchi. 料,包括口述歷史、日記或回憶錄,在與官方檔案比對之後,均能更進一步的釐 清相關事件,同時展現在這個時期個人色彩的影響。 透過上述方法與史料,本論文的架構如下:第一章為緒論,第五章為結論。 第二章回溯國民政府接收臺灣的準備與大環境的影響,了解行政長官公署制度的 成立背景,釐清首長制的行政長官公署與合議制省政府權力架構,同時分析省政 府制度在戰爭的影響下逐漸走向首長制的趨勢,從而解釋改制對臺灣的影響,並 比較兩個制度的差異及在這兩個制度下的省與省參議會、縣市政府的關係。. 10. DOI:10.6814/NCCU202001163.

(20) 第三章討論陳誠與吳國楨上臺的背景及任內因應中央遷臺前後所做的各項 準備與政策,如何影響省政府制度在臺灣的運作。陳誠作為蔣介石遷臺的重要佈 署,在蔣介石的支持與中央授權、默許之下逐漸擴張其個人權力,從而使省政府 權力在其任內也得到一定程度的擴張,而吳國楨因美國因素在此背景下就任省主 席掌握省政府權力,透過省政府兩次的改組過程了解中央遷臺前省政府與中央權 力的關係。另外,分析中央遷臺後重整中央體系的配置與重劃地方關係的作為, 說明中央政府開始對集中臺灣內部權力預作準備,而這個過程也展現中央必須與 臺灣省政府合作與妥協的事實。 第四章則以實際例證證明中央政府與臺灣省政府之間權力互動的雙向關係。. 政 治 大. 首先,透過分析中央遷臺後針對財政問題所成立的各類組織,說明這些組織在中. 立. 央與省政府之間所扮演的角色,其次,以財政問題為主要案例說明中央與省政府. ‧ 國. 學. 之間互有妥協的過程,呈現臺灣省政府積極與主動性的一面,同時也展現陳誠、. ‧. 吳國楨、蔣介石等個人在其中的影響,最後,了解吳國楨時期臺灣地方自治實施 的限制及在此限制下省與縣市的關係。.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i Un. v. 11. DOI:10.6814/NCCU202001163.

(21)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i Un. v. 12. DOI:10.6814/NCCU202001163.

(22) 第二章. 接收與改制:臺灣省制的變革. 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是戰後國民政府接收臺灣後所設立的一個特殊統治機 構。由行政長官陳儀兼任臺灣省警備總司令,讓行政長官集軍政權於一身。國民 政府這種對臺灣採取特殊統治的方式,讓臺灣社會普遍存在反對臺灣省行政長官 公署的聲音,最終成為二二八事件發生的原因之一,也是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改 制的主要原因。為了了解臺灣從行政長官公署制度改制到省政府制度的差異。本 章將分別分析臺灣行政長官公署與臺灣省政府的權力結構,並了解在這兩個體制 下臺灣省與縣市政府及議會的關係,並進一步了解「改制」對臺灣特殊地位影響。. 第一節. 政 治 大 立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的職權. ‧ 國. 學. 1945 年行政長官公署制度確立臺灣的特殊地位。相對於省政府制度,行政. ‧. 長官公署制度的爭議在於省的權力過大,難以制約,特別是這些權力幾乎都掌握 於行政長官手中。因此必須分別探討國民政府對接收臺灣的設計與現實之間的差. y. Nat. n. al. er. io. 公署的權力架構。. sit. 距,並從行政長官公署的法源依據,與省參議會、縣市政府的關係了解行政長官. 一、臺灣的接收準備. Ch. engchi. i Un. v. 1943 年開羅會議結束後,針對戰爭發表的「開羅宣言」,針對臺灣領土的歸 屬,主張將臺灣歸還給中國。1儘管開羅宣言不具國際法效力,但會議上取得美國 羅斯福總統的支持,是國民政府對臺灣政策轉向積極的重要開端。2不過,臺灣自 脫離中國後,雙方長期處於陌生的狀態,因此對國民政府來說,收復臺灣的前提 是對臺灣有足夠的認識與研究,31944 年 4 月國防最高委員會的幕僚機構中央設. 1 2 3. 薛化元編著, 《台灣地位關係文書》 (臺北:日創社文化,2007) ,頁 47。 薛化元,《戰爭的省思:國際法上二次大戰的結束與臺灣》 (臺北:國史館,2015) ,頁 12。 鄭梓, 〈國民政府對於「收復台灣」之設計─台灣接管計劃之草擬、爭議與定案〉 , 《東海大學歷 史學報》 ,9(臺中,1988.07),頁 194。 13. DOI:10.6814/NCCU202001163.

(23) 計局成立「臺灣調查委員會」 (以下簡稱臺調會) ,由陳儀任主任委員,沈仲九、 王芃生、錢宗起、周一鵬與夏濤聲等人任委員,負責有關接收臺灣的調查與籌備。 臺調會的成員大多是陳儀的政治班底或是日本政情專家,缺少臺籍人士的參與, 4. 一直到 9 月才陸續加入黃朝琴、游彌堅、丘念臺、謝南光等旅居中國的臺灣人. 委員,5臺調會雖採委員合議制,但大部分的臺籍委員囿於本職難以參與會務,因 而實際的會務主導權掌握在陳儀及其政治班底手中。6 臺調會主要工作之一是擬定「臺灣接管計劃綱要」以作為未來接收的基本準 則,7因而成立之初就開始編擬草案,經過歷次委員會議討論後,送往中央設計局 相關單位簽註意見,並配合 1944 年國防最高委員會通過之「復員計畫綱要」 ,完. 政 治 大. 成「臺灣接管計劃綱要」,1944 年 10 月簽呈蔣介石核示,而後分送中央設計局. 立. 辦理後,1945 年 3 月修正頒發。8. ‧ 國. 學. 臺調會擬定的接管綱要中主張臺灣設省,此一主張也在 1945 年中國國民黨. ‧. 第六次全國代表大會獲得支持,9不過,對於臺灣該採取何種制度則有許多不同 意見,包括郭彝民主張臺灣應暫採取特殊組織,謝南光等人主張制定「臺灣省憲」. y. Nat. io. sit. 以作為各省之示範,柯臺山認為應採取與中國各省相同之制度,黃朝琴則提出以. n. al. er. 臺灣為實驗省,委任省參議會立法權等。10在這個問題上,臺調會的「臺灣接管. Ch. i Un. v. 計劃綱要」明示臺灣設省後,成立省政府,但加入了權宜規定,包括中央應以委. engchi. 託行使權力的方式賦予省政府較大的權力,並得於需要時頒定暫行法規等。11此 外,人事問題也成為爭論的焦點,針對是否採取「臺人治臺」政策的問題上,儘 管臺籍人士向中央表示戰後不論接收或重建應以臺灣人為主體,但却不為中央所. 許禎庭, 〈戰後初期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與省參議會的關係(1945-1947)〉 (臺中:東海大學歷史 學研究所碩士論文,1994) ,頁 6-7。 5 張瑞成編,《光復臺灣之籌劃與受降接收》(臺北:國民黨黨史會,1990),頁 47-49。 6 鄭梓, 〈國民政府對於「收復台灣」之設計─台灣接管計劃之草擬、爭議與定案〉 ,頁 194。 7 許禎庭,〈戰後初期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與省參議會的關係(1945-1947)〉 ,頁 9。 8 鄭梓, 〈國民政府對於「收復台灣」之設計─台灣接管計劃之草擬、爭議與定案〉 ,頁 194。 9 湯熙勇, 〈戰後初期臺灣省政府的成立及人事佈局〉 , 《臺灣史研究一百年:回顧與研究》 (臺北: 中研院臺史所籌備處,1997),頁 126。 10 鄭梓, 〈國民政府對於「收復台灣」之設計─台灣接管計劃之草擬、爭議與定案〉 ,頁 199。 11 張瑞成編,《光復臺灣之籌劃與受降接收》 ,頁 109、111。 14 4. DOI:10.6814/NCCU202001163.

(24) 接受。12這些討論表示了臺灣人對國民政府接收的期待,然而就在行政組織及人 事任用這兩個問題尚未有共識之前,隨著日本宣布投降,有關臺灣的各項接收計 劃只能倉促定案。13 過去研究有以行政長官公署擁有全權接收的權力,說明〈臺灣接管計畫綱要〉 於戰後被擱置不理,14或以〈臺灣接管計劃綱要〉缺少軍事占領的部分而指出該 綱要被軍事佔領計畫取代。15不過,從陳儀提交給行政院的接收工作報告中顯示, 除了外交、軍事、司法、郵電四個項目由中央另派人員負責之外,其餘均是根據 〈臺灣接管計劃綱要〉逐項完成對臺灣的接收,行政長官公署所屬各機關的接收 工作報告,也加註說明接收工作是依據〈臺灣接管計劃綱要〉內各項規定,16這. 政 治 大. 說明〈臺灣接管計劃綱要〉並非完全被擱置,而是有條件地被實施,不過該綱要. 立. 的內容大多屬於原則性的規定,因此具體的接收情況,行政長官公署仍有相當的. ‧ 國. 學. 彈性空間。. ‧. 儘管國民政府針對接收制定了〈臺灣接管計劃綱要〉,但接管臺灣並不是國 民政府可以的獨自決策範圍,仍需聽從盟軍的指令。就當時盟軍的立場而言,依. y. Nat. io. sit. 照國際法規範,和平條約簽訂之前都屬於停戰狀態,也就是所謂的占領時期,這. n. al. er. 個時期為了進行軍事控制,通常會設立軍政府管理占領區域。17因此,臺調會這. Ch. i Un. v. 份直接將臺灣視為領土所擬定的〈臺灣接管計劃綱要〉 ,並不符合軍事占領事實。. engchi. 影響占領臺灣的重要計畫如表 2-1 所示。. 鄭梓, 〈國民政府對於「收復台灣」之設計─台灣接管計劃之草擬、爭議與定案〉 ,頁 200。 鄭梓, 〈國民政府對於「收復台灣」之設計─台灣接管計劃之草擬、爭議與定案〉 ,頁 201。 14 鄭梓認為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的特殊統治取代「臺灣接管接畫綱要」的設計,全權接收臺灣。 參見鄭梓,〈戰後台灣行政體系的接收與重建-以行政長官公署為中心之分析〉,《思與言》, 29:4(台北,1991.12),頁 235。 15 陳翠蓮認為臺調會擬定「臺灣接管計畫綱要」時忽略國際法的規範,未考慮軍事占領問題,使 得該綱要最後被台灣軍事占領計畫取代。參見陳翠蓮, 《重構二二八:戰後美中體制、中國統 治模式與臺灣》 (臺北:衛城,2017) ,頁 53-54。 16 〈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工作報告案〉 ,《行政院》,國史館藏,數位典藏號:014-010200-0138。 17 蘇瑤崇,〈論戰後(1945-1947)中美共同軍事佔領臺灣的事實與問題〉 ,頁 86-87。 15 12 13. DOI:10.6814/NCCU202001163.

(25) 表 2- 1. 臺灣各項接收計畫表. 類別. 名稱. 制定時間. 制定單位. 作用. 民政. 臺灣接管計畫綱要. 1945.03. 臺灣調查委員會. 作為部分行政接 收參考原則. 軍事. 收復臺灣計畫要點 五項. 1945.08.25. 中美參謀聯席會議. 作為軍事占領計 畫原則. 軍事. 臺灣占領計畫. 1945.08.29. 中國戰區美軍總部. 確立行政長官具 軍政雙重性質. 軍事、民政. 臺灣省收復計畫大 綱. 1945.09.04. 中國. 作為擬定占領計 畫原則. 軍事. 臺灣省佔領計畫. 1945.10. 前進指揮所、中國 戰區美軍總部. 執行占領之計畫. 出處:張瑞成編,《光復臺灣之籌劃與受降接收》,頁 109;陳翠蓮,《重構二二 八:戰後美中體制、中國統治模式與臺灣》,頁 56、67;〈收復台灣計劃要點五. 政 治 大 項 〉, 1945 年 08 月 25 日 ,《 臺 灣 光 復 案 專 輯 》, 檔 案 局 藏 , 檔 號 : 立 B5018230601/0034/002.6/4010.2/1/001;〈台灣省占領計劃〉,1945 年 10 月 5 日, ‧. ‧ 國. 學. 《臺灣光復案專輯》,檔案局藏,檔號:B5018230601/0034/002.6/4010.2/1/008; 〈台灣省收復計劃大綱〉 ,1945 年 9 月 4 日, 《臺灣光復案專輯》 ,檔案局藏,檔 號:B5018230601/0034/002.6/4010.2/1/006。 從上表可以看出,美國在其中扮演重要角色。1945 年 8 月 25 日中美參謀聯. y. Nat. sit. 席會議共同擬定〈收復臺灣計畫要點五項〉作為臺灣占領計畫的原則,基本確立. n. al. er. io. 臺灣採取軍政府制度。18根據這些原則,中美再各自擬定相關計畫,美國於 8 月. i Un. v. 29 日完成〈臺灣占領計畫〉,而國民政府於 9 月 4 日完成〈臺灣省收復計畫大. Ch. engchi. 綱〉,雙方再於 10 月就軍事占領的細節共同完成〈臺灣省占領計畫〉。雙方對臺 灣採取軍政府體制亦做出更進一步的規定,美國的〈臺灣占領計畫〉載明行政長 官同時具有軍事與民政的雙重性質;19國民政府的〈臺灣省收復計畫大綱〉則表 示占領後初期,宜採類似軍政府之制度,亦即成立行政長官公署,並由行政長官 兼任臺灣警備總司令。20行政長官為臺灣最高軍政首長成為中美共識,然而,臺 灣人對日治時期總督府制度的不滿,直接展現於對中國接收的期待,因此從國民. 陳翠蓮,《重構二二八:戰後美中體制、中國統治模式與臺灣》 ,頁 55。 陳翠蓮,《重構二二八:戰後美中體制、中國統治模式與臺灣》 ,頁 57。 20 〈台灣省收復計劃大綱〉,1945 年 9 月 4 日,《臺灣光復案專輯》,檔案局藏,檔號: B5018230601/0034/002.6/4010.2/1/006。 16 18 19. DOI:10.6814/NCCU202001163.

(26) 政府成立臺調會開始到〈臺灣接管計畫綱要〉產生都受到各界矚目,其中又特別 重視行政體制與人事任用,因此當知曉行政長官公署為接收單位時,與原先想像 產生的巨大落差,讓臺灣人頗為失望。1946 年 2 月軍事接收告一段落,美軍聯 絡組也離開臺灣,但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這個因軍事占領需要而成立的政府,並 沒有因此結束,軍政合一的行政長官仍繼續在臺灣執行統治。21 上述各項接收計畫,從〈收復臺灣計畫要點五項〉到〈臺灣省佔領計畫〉, 都是針對如何完成對臺灣的軍事占領及接收,而對於占領後的行政接收,〈臺灣 省收復計畫大綱〉雖有提及政治及經濟的接收,但屬於原則性的規範,未詳明具 體的接收計畫,而〈臺灣接管計畫綱要〉正好補足了此一部分。不過軍事占領計. 政 治 大. 畫與臺灣接管計畫綱要一個很大的差異是前者將臺灣視為軍事占領時期,後者則. 立. 是將臺灣視為中國一省。這種混亂的狀態,直接反映在行政長官公署的統治上,. ‧ 國. 學. 由於〈臺灣接管計畫綱要〉是以臺灣設省政府作為各項接收計畫的主要原則,但. 政大權。. ‧. 實際上為了符合軍事占領需要,使得臺灣行政長官兼任警備總司令,掌握臺灣軍. sit. y. Nat. n. al. er. io. 二、行政長官公署的權力. Ch. i Un. v. 由於佔領時期設置行政長官公署並由行政長官兼任警備總司令已成為中美. engchi. 雙方的共識。1945 年日本宣布戰敗後,國民政府於 8 月 29 日任命陳儀為臺灣省 行政長官,22同日國防最高委員會秘書處函請行政院迅速核定「臺灣省行政長官 公署組織綱要」,2331 日再以時間緊迫為由,未完成立法程序之下,就直接公布 適用「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組織大綱」 。249 月 7 日國民政府再令陳儀兼任臺灣省 警備總司令,25確定陳儀為臺灣軍政首長,集大權於一身。直到 9 月 14 日立法院. 21 22 23 24 25. 陳翠蓮,《重構二二八:戰後美中體制、中國統治模式與臺灣》 ,頁 76。 〈特任陳儀為臺灣省行政長官〉, 《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公報》 ,1945 年 12 月 01 日,頁 1。 張瑞成編,《光復臺灣之籌劃與受降接收》 ,頁 157。 〈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組織大綱〉 ,《國民政府公報》 ,1945 年 9 月 4 日,頁 5-6。 〈特派陳儀兼臺灣省警備總司令〉 ,《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公報》 ,1945 年 12 月 01 日,頁 1。 17. DOI:10.6814/NCCU202001163.

(27) 才決議通過「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組織條例」,26並於 9 月 21 日公布施行,27在 制度上確立「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在臺灣的統治地位。 在中美的各項占領計畫中,明確表示為了執行軍事管理,應由臺灣行政長官 兼任警備總司令,在這個目的下,為了使行政長官擁有足夠的權力,國民政府頒 布「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組織條例」成為行政長官公署權力的法源依據。由於該 條例對於臺灣的各項權責界定相當簡略,給予行政長官極大的發揮空間。據此條 例行政長官擁有以下職權:28 1.. 依據法令綜理全省事務。. 2.. 發布署令,並得制定單行規章。. 3.. 受中央委任辦理中央行政,並對中央駐臺各機關有指揮監督之權。. 4.. 得於必要時設置專管機構或委員會。. 立. 政 治 大. ‧ 國. 學. 過去研究從不同面向分析行政長官的權力,29不過整體而言,這些分類大多可以. io. sit. y. Nat. (一) 行政權. n. al. er. 探討:. ‧. 歸類為行政、人事任用、制訂單行法規、軍事權或其延伸,以下就此四部分分別. i Un. v. 為了執行軍事管理,行政長官公署的設計從一開始就與省政府制度有相當大. Ch. engchi. 的差異。省政府採取的是合議的決策機制,而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則是屬於首長 制,再加上中央政府把中央駐臺各機關的指揮監督權授權給臺灣省行政長官公 署,這表示行政長官擁有更多的權力,在臺灣幾乎沒有可以節制行政長官的力量。 30. 依規定行政長官綜理全省事務,公署所發布之行政命令、政策基本上得以直接. 施行。31公署之下雖設有「政務會議」 ,但並不具備決策權, 「臺灣省行政長官公 26 27 28 29. 30 31. 〈臺灣省組織法令案〉, 《國民政府》 ,國史館藏,數位典藏號:001-012071-00214-004。 〈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組織條例〉 ,《國民政府公報》 ,1945 年 9 月 21 日,頁 1-2。 〈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組織條例〉 ,《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公報》 ,1945 年 12 月 01 日,頁 1。 相關研究如許禎庭,〈戰後初期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與省參議會的關係(1945-1947)〉;鄭梓, 〈戰後台灣行政體系的接收與重建-以行政長官公署為中心之分析〉。 許禎庭,〈戰後初期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與省參議會的關係(1945-1947)〉 ,頁 16-17。 許禎庭,〈戰後初期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與省參議會的關係(1945-1947)〉 ,頁 17。 18. DOI:10.6814/NCCU202001163.

(28) 署政務會議暫行辦法」第一條即明示政務會議設立之目的是為「檢討政務,增加 聯繫」 ,所交議的範圍根據第四條規定也只限於行政長官、出席者或臨時動議者, 32. 基本上該會議所提之建議,是否採用仍以行政長官的決定為圭臬。 根據「行政長官公署組織條例」,行政長官公署下設秘書、民政、教育、財. 政、農林、工礦、交通、警務、會計等 9 處,及機要室、人事室、統計室等 3 室 另給予公署在其認為必要時設置專管機構,不過組織規程由行政院訂定。33公署 據此擴充了多達 24 個單位(見圖 2-1),組織規模相當龐大,這些擴充的單位超 過〈行政長官公署組織條例〉設計的好幾倍,顯示了行政長官公署不受限制,可 以任意擴充旗下組織。其中設計考核委員會由行政長官直接任主任委員,其餘兩. 政 治 大. 者受其指揮監督,34換言之,這些委員會所負責之業務決定之事項,仍須經過行. 立. 政長官的核可。. ‧ 國. 學. 除了臺灣省的權限之外,依規定行政長官有指揮監督中央駐臺機關權力,並. ‧. 得提具理由對中央下達之命令採停辦或緩辦,這項權力也是省政府制度沒有的。 同時因為這項授權臺灣境內各級法院原屬中央管轄,但該規定之下,臺灣省行政. y. Nat. er. io. sit. 長官公署的影響力得以觸及法院,是過去研究認為行政長官掌握司法權的主要原 因。此外,因交通等問題,各級法院的接收人員未能及時來臺,依據臺灣統一接. n. al. Ch. i Un. v. 管委員會規定,臺灣的法院、監獄等司法機構,得由行政長官公署轄下之法制委. engchi. 員會司法組會同少數法院接收人員共同接管,並予以改制,35這表示不論在制度 上或實質上行政長官公署對臺灣各級法院都有相當的控制權,但嚴格來說,各級 法院仍隸屬司法部,行政長官公署對法院的影響力仍有待討論。. 〈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政務會議暫行辦法〉 , 《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公報》 ,1945 年 12 月 01 日, 頁 1。 33 〈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組織條例〉 ,《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公報》 ,1945 年 12 月 01 日,頁 2。 34 〈制定「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法制委員會組織規程」 、 「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宣傳委員會組織規 程」、「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設計考核委員會組織規程」〉,《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公報》,1945 年 12 月 01 日,頁 1。 35 許禎庭,〈戰後初期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與省參議會的關係(1945-1947)〉 ,頁 20。 19 32. DOI:10.6814/NCCU202001163.

(29) 圖 2- 1. 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組織架構圖. *加框線者為〈行政長官公署組織條例〉應設立之單位。 出處: 〈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組織系統表〉 , 《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公報》 ,1946 年 01 月 30 日,頁 11-12; 〈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直屬各單位名稱表〉 , 《臺灣省行政 長官公署公報》,1946 年 08 月 19 日,頁 686-687。 (二) 制定單行法規. 立. 政 治 大. ‧ 國. 學. 根據「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組織條例」第二條規定,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在 其職權內,得發布署令,並制定單行規章。這項規定也是為了讓行政長官能夠有. ‧. 效執行軍事管理順利完成接收任務而賦予行政長官公署的權力。就法律層級而. sit. y. Nat. 言,地方單行法規基本上不能超越中央法令的規範,36不過, 〈臺灣接管計劃綱要〉. n. al. er. io. 賦予行政長官公署超越中央規範的權力,1945 年 11 月行政長官公署公告,根據. i Un. v. 〈臺灣接管計劃綱要〉第五條,「民國法令均適用於臺灣,必要時得制頒暫行法. Ch. engchi. 規」,對於日治時期的法令,則規定「除壓榨箝制臺民、牴觸三民主義及民國法 令者,應悉予廢止外,其餘暫行有效,視事實需要,逐漸修正之」 ,37換言之,臺 灣所通行的法令依其適用順序可以分為三類,第一類是通行全國的中央法令,第 二類為過渡時期暫時沿用的日治時期法令,第三類為行政長官公署以因地制宜為 由,制定僅適用臺灣的單行規章。38而前二者之法令是否適用臺灣則由行政長官 公署決定,如行政長官公署認為有適用疑慮,則有暫停適用並制定符合臺灣現狀. 36 37. 38. 〈中華民國訓政時期約法〉 ,《國民政府公報》 ,1931 年 06 月 01 日,頁 9。 〈抄發「臺灣接管計劃綱要」其通則第 5 款規定〉, 《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公報》 ,1945 年 11 月 3 日,頁 1。 〈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組織條例〉 ,《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公報》 ,1945 年 12 月 01 日,頁 1。 20. DOI:10.6814/NCCU202001163.

(30) 的暫行法規,這就讓行政長官公署有了超越中央法令的依據,能夠依其需要頒布 各項單行法規。 對於這種現象,1946 年 5 月 11 日行政院經內政部呈報,認為臺灣省體制多 與現行法令不符,訓令行政長官公署遵守以下兩項:(一)臺灣一切政制,行政 長官可因地制宜,訂立規章,但與中央法令原則上不符者,須經中央核定後方能 施行,不能採事後認可(二)臺灣縣市行政人員之職級及縣市政府之機構,可不 必與內地全同,由行政院授權內政部根據地方實際需要,得酌量變通內地各省所 行之原則,惟仍應逐漸改進以期將來與內地制度一致。39上述訓令原意中央對因 地制宜的部分給與行政長官裁量空間,但違反中央法令仍應事前報請中央核可,. 政 治 大. 但事實上卻是中央雖已有相關法令,行政長官公署則在其認為「必要時」,制定. 立. 暫行法令,使中央法令難以施行於臺灣,在此狀況下,行政長官公署所發布的命. ‧ 國. 學. 令,可能比中央法令還更嚴苛,這也使得中央難以限制行政長官公署濫用權力。. ‧. 例如有關人民團體組織的相關規定,中央已於 1942 年公布「非常時期人民團體 組織法」,40該法原已產生侵害人民集會結社自由的權利,但行政長官公署 1945. y. Nat. er. io. sit. 年 11 月所公布之「臺灣省人民團體組織暫行辦法」則更為嚴格,該辦法第一條 即規定「臺灣省原有人民團體,暫時停止活動,俟舉辦調查登記後,依據法令及. n. al. Ch. i Un. v. 實際情形,加以調整,必要時得解散或重新組織之」 ,41導致臺灣省農會、臺灣人. engchi. 民協會等 8 個團體不准籌組或被迫解散。42 (三) 人事任用權. 行政長官公署龐大組織的人事之任用權亦掌握在行政長官手中。根據 1935 年修正公布之〈公務員任用法〉,規定簡任職由國民政府經銓敘部審核通過後任 命,薦任與委任職則由主管長官經銓敘部審核通過任命,在請任期間,主管長官 39. 40 41 42. 〈行政院令知臺灣省政制可因地制宜,轉行知照〉 , 《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公報》 ,1946 年 6 月 01 日,頁 445-446。 〈非常時期人民團體組織法〉 ,《國民政府公報》 ,1942 年 2 月 10 日,頁 6-9。 〈臺灣省人民團體組織暫行辦法〉 ,《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公報》 ,1945 年 11 月 17 日,頁 4。 薛化元、楊秀菁、蘇瑞鏘,《戰後台灣人權發展史》 (臺北:稻鄉出版社,2015) ,頁 159。 21. DOI:10.6814/NCCU202001163.

(31) 有派任代理人之權。43因此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下設之機構,屬簡任級別之公務 員雖依規定應由國民政府任命,但在職位異動期間,公署仍可以署令派任代理人 選,而後直接送請銓敘部審查後轉正。44至於薦任及委任級的人員任免則比簡任 級更為自由,由於 1946 年 2 月銓敘部將臺灣納入〈邊遠省分公務員任用資格暫 行條例〉的適用省分,使得薦任及委任級別的公務人員任用資格得以從寬認定。 45. 同年,行政長官公署公布〈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人事集中管理辦法〉 ,在該辦法. 的規定下,公署各處會室職員任免除雇員之外,其餘都應請示公署,並以公署命 令行之,公署各附屬機關、縣市政府、各省營事業機關符合規定者亦應請示長官 公署,其餘人員雖由各機關或上級單位任免,但亦應報請公署審查資格。461946. 政 治 大. 年 5 月行政長官公署再根據〈中央黨政軍提高行政效能及行政三聯制總檢討會議. 立. 決議案〉47制定〈臺灣省各機關處理公務分層負責及簡化公文辦法〉48,原本〈中. ‧ 國. 學. 央黨政軍提高行政效能及行政三聯制總檢討會議決議案〉並沒有規定行政長官公. ‧. 署應制訂該辦法,且行政長官公署在原有的權力結構下就已經擁有相關的權力, 但該辦法的頒行強化了行政長官考核任免高級官員權力的正當性,再加上上述規. y. Nat. er. io. sit. 定都使得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幾乎掌握臺灣省各行政機關組織的人事任免權,強 化了行政長官公署在臺灣的統治。. n. al. (四) 軍事權. Ch. engchi. i Un. v. 如前所述,為了執行軍事占領,在中美的共識下由臺灣行政長官兼任警備總. 〈公務員任用法〉 ,《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公報》 ,1935 年 11 月 14 日,頁 2。 1946 年行政長官公署派范壽康代理教育處長,而後送請銓敘部同意范壽康正式上任。參見「教 育處處長范壽康補送審查表件案」 (1946 年 03 月 23 日) , 〈教育處人員任免〉 , 《臺灣省行政長 官公署檔案》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典藏號 00303233027017; 〈國民政府公務員資格銓敘(一) 〉 , 《國民政府》,國史館藏,數位典藏號:001-031600-00003-039。 45 〈邊遠省份公務員任用資格暫行條例〉 , 《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公報》 ,1946 年 04 月 10 日,頁 66、76。 46 〈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人事集中管理辦法〉 , 《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公報》 ,1946 年 03 月 11 日, 頁 207。 47 〈檢發中央黨政軍提高行政效能及行政三聯制總檢討會議決議案全份令仰知照并轉飭知照由 (附決議案)〉 ,《國民政府公報》 ,1945 年 4 月 14 日,頁 18-32。 48 〈制定「臺灣省各機關處理公務分層負責及簡化公文辦法」〉,《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公報》, 1946 年 5 月 25 日,668-670。 22 43 44. DOI:10.6814/NCCU202001163.

(32) 司令,是行政長官兼管軍事的權力來源。1945 年 9 月 1 日臺灣警備總司令部在 重慶正式成立(見圖 2-2) ,49並定期與美軍聯絡組召開中美參謀會報,中美雙方 於 9 月歷次會議,決議合組前進指揮所作為占領接收臺灣的先遣單位,以臺灣省 行政長官公署秘書長葛敬恩兼任前進指揮所主任,10 月 5 日分乘五架美軍運輸 機抵達臺北籌備相關占領事宜。50在〈臺灣省收復計畫大綱〉及〈臺灣省占領計 畫〉都直接指示對於占領初期可能發生之動亂,應有應戰、鎮壓準備,51為了執 行占領第六十二軍、第七十軍、二○八師、二○九師、憲兵一團等都受陳儀指揮, 52. 執行軍隊接收與鎮壓動亂等任務。10 月 24 日陳儀抵達臺北,25 日舉行受降儀. 式,中國軍隊在美國的掩護與協助之下陸續登陸,展開占領接收工作。53. 政 治 大. 在陳儀的要求下,國民政府對臺灣的接收規劃採取統一接收的方式執行。軍. 立. 事統一接收的原則包括在臺日軍之海、陸、空、憲等單位均由警備總司令部負責. ‧ 國. 學. 相關接收任務,行政接收則由行政長官公署統籌,這是為了避免發生多頭接收發. ‧. 生混亂的情況。54. n. er. io. sit. y. Nat. al. 49 50 51 52. 53 54. Ch. engchi. i Un. v. 張瑞成編,《光復臺灣之籌劃與受降接收》 ,頁 224。 楊護源,《光復與佔領─國民政府對臺灣的軍事接收》 (臺北:獨立作家,2016) ,頁 88-90。 陳翠蓮,《重構二二八:戰後美中體制、中國統治模式與臺灣》 ,頁 59、67。 〈國民政府軍事委員會快郵代電〉 ,1945 年 9 月 4 日, 《臺灣光復案專輯》 ,檔案局藏,檔號: B5018230601/0034/002.6/4010.2/1/006。 陳翠蓮,《重構二二八:戰後美中體制、中國統治模式與臺灣》 ,頁 71。 楊護源,《光復與佔領─國民政府對臺灣的軍事接收》 ,頁 112。 23. DOI:10.6814/NCCU202001163.

(33) 圖 2- 2. 臺灣省警備總司令部編制表. 治 政 大 ,檔案局藏,檔號: 出處: 〈臺灣省警備總司令部組織系統表〉 , 《臺灣光復案專輯》 立 B5018230601/0034/002.6/4010.2/1/006;〈臺灣軍事接收準備〉,《臺灣省軍事接收 ‧ 國. 學. 總報告》,檔案局藏,檔號:B5018230601/0034/002.6/4010.3/87。 〈臺灣地區軍事接收委員會組織規程〉也是在此原則下定案成立,並下設陸軍三. ‧. 組、軍政一組、海軍二組、憲兵一組共八組分別負責不同接收任務。55儘管如此,. sit. y. Nat. 但臺灣省警備總司令部的編制並無法應付龐大的接收事務,實際接收工作,仍需. al. er. io. 委由來臺執行占領任務的部隊進行接收。56此外,除了臺灣省警備總司令部之外,. v. n. 仍發生航空委員會、海軍總部、軍政局等單位對軍事接收發布相關命令,形成中. C57h. engchi. i Un. 央與地方多頭接收的混亂狀況。 這表示臺灣省警備總司令部對於執行統一接收 的規劃不足,使得實際執行時,來自各單位的命令參雜其中,難以統一指揮。. 三、行政長官公署與省參議會 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是因軍事占領需要所成立的特別組織,加上行政長官兼 任警備總司令,這種具有軍政府色彩的設計是為了讓公署有足夠的權力以應付接. 55. 56 57. 〈臺灣地區軍事委員會組織規程〉 ,1945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光復案專輯》,檔案局藏,檔 號:B5018230601/0034/002.6/4010.2/005。 楊護源,《光復與佔領─國民政府對臺灣的軍事接收》 ,頁 112。 楊護源,《光復與佔領─國民政府對臺灣的軍事接收》 ,頁 138。 24. DOI:10.6814/NCCU202001163.

(34) 收的需要,是一個權力集中於行政機關的特殊時期,除了受國民政府命令,應該 並不存在受民意機構監督的機制。臺灣在行政長官公署時期成立省參議會,說明 了國民政府已將臺灣視為中國的一省,因為省參議會是訓政時期中國各省的最高 民意機構,而臺灣嚴格來說並不是中國領土,也沒有適用省政府制度,這表示不 在這套規範的適用範圍,但臺灣仍在 1946 年成立省參議會並完成選舉。 1946 年 4 月臺灣透過間接選舉的方式於各縣市選出 30 位省參議員,並於 5 月 1 日召開成立大會。58根據〈省參議會組織條例〉省參議會職權為下列七項: 1.. 建議省政興革事項(只有建議權). 2.. 議決有關人民權利義務之省單行規章事項(實際運作上的追認問題). 3.. 審議省經費支出之分配事項(無法審議收入). 4.. 議決省政府交議事項(實際運作上的不交議問題). 5.. 聽取省政府施政報告及省政府提出詢問事項. 6.. 接受人民請願事項. 7.. 其他法律賦予之職權. 學 ‧. ‧ 國. 立. 政 治 大. y. Nat. io. sit. 首先,省政府對於省參議會所決議之事項,若認為執行上有困難時得送請覆議,. n. al. er. 對於覆議結果仍認為不當,則可呈請行政院核辦,59換言之,省參議會並沒有權 60. Ch. i Un. v. 力要求強制執行。 時任參議員的韓石泉在其回憶錄亦提到省參議會的決議送往. engchi. 政府辦理,未必能執行。 其次,省的預算案,直到 1947 年 7 月 23 日公布調整 61. 省參議會的職權,省參議會才擁有初步審議省總預算與初步審核省決算的權力。 62. 在此之前僅能審議省的經費支出分配。63 再者,根據 1946 年 12 月 7 日,內政部發函轉知行政院對省參議會職權的解. 釋,說明省政府在省參議會成立前所訂之單行規章,不須補送省參議會審議。. 58 59 60 61 62 63. 許禎庭,〈戰後初期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與省參議會的關係(1945-1947)〉 ,54-55。 〈省參議會組織條例〉, 《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公報》 ,1945 年 12 月 26 日,頁 2。 許禎庭,〈戰後初期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與省參議會的關係(1945-1947)〉 ,頁 62。 韓石泉原著;韓良俊編註,《六十回憶─韓石泉醫師自傳》,頁 176-177。 〈修正「省參議會組織條例」第 3 條條文〉 ,《國民政府公報》 ,1947 年 07 月 23 日,頁 1。 〈省參議會組織條例〉, 《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公報》 ,1945 年 12 月 26 日,頁 1。 25. DOI:10.6814/NCCU202001163.

(35) 64. 1947 年 2 月 14 日內政部再發函解釋省議會議決有關人民權利義務單行規章之. 權只限於會期,而休會期間則無權審議,並載明因省參議會開會日期間隔較長, 省政府在此期間依據中央法令規定或因天災人禍,認為有發布緊急措施之必要, 得於省府委員會通過後先執行,待省參議會次期會議再行補送審議。65這份兩份 函文雖是以省政府為發布對象,但行政長官公署分別於 1 月 15 日與 4 月 1 日通 知臺灣省參議會依此辦理,然而行政長官公署並未設有省政府委員會,公署所設 之政務會議也不具決策權,一切政務仍由行政長官負責,加上省參議會每六個月 才開會一次,且無法召開臨時會議,66許多議案只能採事後追認補正程序。 從上述省參議會的職權看來,省參議會的職權從制度上就已受到相當程度的. 政 治 大. 限制,而這些職權又因各種行政命令與解釋被凍結,使得省參議會存在並無法達. 立. 到監督的效果。在此情況下,臺灣雖與中國各省同樣依據〈省參議會組織條例〉. ‧ 國. 學. 成立省參議會,但是在訓政時期行政權高漲的情況下,本應屬於監督地方政府的. ‧. 民意機構難以達到監督的效果,臺灣省參議會難以介入行政長官公署的實際施 政,省參議會存在的意義,更多的是代表國民政府承諾「施行」地方自治的表象。. y. Nat. io. sit. 臺灣省參議會第一次大會上,行政長官公署沒有提交任何議案,第二次大會則有. n. al. er. 二十九件關於人民權利義務之單行法規提交省參議會事後追認,67這些情況都顯. Ch. i Un. v. 示省參議會無法有效使行其職權,成為一個表面上的「民意機關」,無法達到監. engchi. 督的效果。整體而言,臺灣省參議會對行政長官公署而言並不具影響力。. 四、行政長官公署與縣市政府 對省以下的地方行政制度及區域劃分,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表示「係根據過. 64. 65. 66. 67. 〈內政部函轉行政院解釋「省參議會組織條例」第 3 條省參議會職權疑義〉 , 《臺灣省行政長官 公署公報》 ,1947 年 01 月 16 日,頁 162-163。 〈解釋省參議會組織條例第三條第二款疑義〉 , 《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公報》 ,1947 年 04 月 03 日,頁 40。 〈省參議會組織條例〉, 《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公報》 ,1945 年 12 月 26 日,頁 1;〈核示省參 議會可否召開臨時會議等由〉,《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公報》 ,1945 年 12 月 28 日,頁 6。 鄭梓,《本土精英與議會政治─台灣省參議會史研究(1946-1951)》(臺中:鄭梓,1985),頁 117。 26. DOI:10.6814/NCCU202001163.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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