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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接收與改制:臺灣省制的變革

第二節 臺灣省政府的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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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臺灣省政府的職權

二二八事件後,行政長官公署制度受到嚴厲批判,國民政府為穩定局勢,以

〈省政府組織法〉為法律基礎,將行政長官公署改制為省政府。〈省政府組織法〉

是訓政時期國民政府用以規範各省的主要法規,也是分析省政府的重要參考點。

先行研究多援引1944 年對該法的修正作為最後的分析版本,不過,1947 年 11 月 15 日《臺灣省政府公報》公布之〈省政府組織法〉卻為 1931 年修正之版本,這 兩者之間的誤差影響對省政府定位的不同解釋,因此在了解省政府制度規範之 前,有必要先釐清該法的修正過程。再從省政府的籌組過程理解中央對臺灣改制 的態度,分析改制後臺灣省的權力結構,及省與參議會、縣市政府關係,從而了 解臺灣改制的意義。

一、 〈省政府組織法〉的修法過程

1925 年國民政府成立後,於 7 月 1 日公布〈省政府組織法〉85作為訓政時期 省政府組織的法律依據。與先前省制的差異在於將省政府由獨任制改為合議制,

不過當時國民政府力量並未遍及全國,因而該法的適用範圍也隨國民政府勢力消 長而產生變化。86國民政府 1925 年公布的〈省政府組織法〉內容相當簡略,不論 是省與中央或省與轄下各廳之關係均相當模糊,因此 1926-1931 年間,國民政府 頻繁的對該法進行修改以釐清上下權責關係。從時間上來看,該法幾乎一年一修,

甚至出現一年修正兩次的情況,然而組織變革非短時間所能促成,在新法尚未普 及之前就加以修改,加上法規公布與實際實施的時間落差,在標準不一的情況下,

85 〈省政府組織法〉,《國民政府公報》,1925 年 7 月 1 日,頁 6-7。

86 錢端升,《民國政制史》(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頁 381-3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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冊》(台北:近代中國,1995),頁 94-95、258;〈中央與地方政府權限劃分〉,

《國民政府》,國史館藏,數位典藏號:001-012070-00031-041;中國國民黨中 央委員會黨史委員會,《國防最高委員會常務會議記錄第七冊》(台北:近代中 國, 1995),頁 189。

8 月 13 日各專門委員會針對立法院之修正案提出三項原則:(一)省政府 置委員九人至十五人(二)增設社會廳、糧政廳、地政處及衛生處(三)各處廳 長及秘書長由省府委員兼任。不過國防最高委員會並未採納專門委員會之意見,

而是改交由行政院討論,891946 年 2 月 11 日國防最高委員會針對行政院所提意 見,通過行政院建議,決議待全國復原後,再參照實地經驗予以修正。至此〈省 政府組織法〉的修正案告一段落,但這表示原有的問題仍然沒有解決,根據國防 最高委員會法制委員會針對調整省縣機構的意見,要解決省的問題,前提是確定 省究竟是屬國民政府之縮小體還是行政院行署,蔣介石據此進一步做出指示,表 示省在訓政時期,應暫定為行政院行署。問題是 1931 年的〈省政府組織法〉是 將省視為國民政府縮小體所制定,90而修正後的〈省政府組織法〉又一直沒有公 布,導致制度與現實呈現矛盾的狀況,造成省級權力混亂不清。

根據 1945 年行政院秘書長蔣夢麟上呈蔣介石的函文中,省政府委員名額及 省政府組織架構與職員人數是各方爭論不下的重要問題,91〈省政府組織法〉在 國民黨內、立法院、行政院之間多次來回爭議而無法達到共識,以致修正案一直 未能通過。換言之,國民政府在〈省政府組織法〉已不符合現狀的情況下啟動修 法,但又未能完成修法程序,使得 1931 年公布的〈省政府組織法〉仍然是各省 組織的主要規範。

二、 臺灣省政府的籌備過程

1947 年二二八事件爆發後,國防最高委員會於 3 月 8 日決議通過處理臺灣

89 中國國民黨中央委員會黨史委員會,《國防最高委員會常務會議記錄第七冊》,頁 454。

90〈上海等市(省)政府施政大綱及調整省縣機構〉,《國民政府》,國史館藏,數位典藏號: 001-041002-00001-010。

91〈省縣政府組織法〉,《國民政府》,國史館藏,數位典藏號:001-012071-00420-004。

所,1992),頁 129-132。

94 陳翠蓮,〈二二八事件後的臺灣省政府人事〉,《法政學報》,8(臺北,1997.08),頁 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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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的名額作了仔細的安排,最後定案的十五名委員也的確超出規定人數,但省 政府委員超編的情況,臺灣並非單一事例,根據 1945 年國防最高委員的調查,

各省省政府委員人數超過法定名額的情況仍不在少數。100其次,臺灣省政府組織 的擴編情況,同樣也發生在各省。101最後,各廳處均設有副廳、處長一職,的確 是專為臺灣所設置的特殊職位,白崇禧解釋,這是考慮到臺灣人因語言關係對中 央法令不甚熟悉,故增設副職培養臺籍行政人員。102

三、 臺灣省政府的組織與權力

由於〈省政府組織法〉是以國民政府之縮小體所設計,但中央認為在訓政時 期應將省定位於行政院之行署。這兩個截然不同的設計是造成省政府在制度與現 實產生巨大差距的原因,而〈省政府組織法〉又一直未能完成修正程序,國民政 府為了因應現況,則以另立法條或行政命令的方式,改變〈省政府組織法〉對省 的規範。這些疊床架屋的規定隨著國民政府政策的變動而產生改變或廢止,使得 省級權力混亂不清。在此一背景下,臺灣在二二八事件後,以〈省政府組織法〉

103為依據改組臺灣省政府,自然也受到省政府制度變化的影響,產生省政府權力 超出原初設計的情況。一般而言,省政府制度採合議制,行政首長不再掌握大權,

這也是臺灣要求改制的主要原因之一,以下將分析省主席與省政府委員會之間的 權力劃分,了解改制後省級權力的架構:

(一) 省政府組織

如前所述,〈省政府組織法〉未能完成修正程序,因此1931 年修正公布的〈省 政府組織法〉仍是各省政府的正當性來源,但為了符合現實的需要,國民政府透 過各種行政命令與暫行法規,改變省政府組織的規定。原本根據〈省政府組織法〉,

100 中國國民黨中央委員會黨史委員會,《國防最高委員會常務會議記錄第七冊》,頁 532。

101 浙江、福建分別設立 12 與 11 個廳處局。參見夏良業,〈魏道明與臺灣省政改革(1947-1948)〉, 頁22-23。

102 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編印,《二二八事件資料選輯(二)》,頁 213。

103 以下所稱〈省政府組織法〉均為 1931 年修正公布之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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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下設秘書處、民政廳、財政廳、教育廳、建設廳,並於必要時,得增設實 業廳及其他專管機構。104除了上述各廳處,各省配合中央法令或命令所增設之機 構包括人事處(室)、衛生處、社會處、糧政局、地政局、主計處等單位,105再 加上其他省政府所設立的專管機關,都難以限制省政府的組織不斷擴張。

省政府組織的擴張連帶影響人員編制,1946 年 2 月國防最高委員會決議在

〈省政府組織法〉未修正前,各省依照規定擬具各廳處局編制表呈行政院核轉國 民政府備案,106並於同年8 月將各省設置、聘用、派用人員及員額的核定權交於 行政院。107這表示省政府增設相關機構與人員亦必須經過行政院同意,各廳處的 職權,除了原初設置的4 廳 1 處列於〈省政府組織法〉中,其餘增設機構均另設 辦事細則,由省政府委員會通過後,再呈交行政院核准。不過,在〈省政府組織 法〉的規範下,省政府對其轄下各機關之編制及人員派用均有決定權,這些增設 之機構,來自不同的法源依據,雖然是省政府的所屬單位,但又同時受到中央各 主管機關監督,這種複雜的隸屬關係,也是造成中央與省職權劃分不清的原因之 一。

在此背景下成立的臺灣省政府自然也不符合制度的規定,再加上必須接收行 政長官公署時期龐大的組織,使得臺灣省政府從成立開始就已朝向組織擴張的方 向發展。1947 年 5 月臺灣省政府委員會第一次會議針對省政府如何接收行政長 官公署所屬單位進行討論,會中通過部分單位接收方案(見表2-3),而其餘長官 公署直屬機關及各處所屬機關,均照常進行,另外派員接收。根據1948 年 1 月 臺灣省政府公布的組織架構(見圖2-3),臺灣省政府轄下單位已略具規模,除了 依〈省政府組織法〉設立的廳處,其他都屬於組織擴張的範疇,儘管這些不在設 計內的單位也普遍設立於各省,或者各省也都各自成立相關單位,但從可以發現

104 〈省政府組織法〉,《國民政府公報》,1931 年 03 月 24 日,頁 5。

105 錢端升,《民國政制史》,頁 398-403。

106 中國國民黨中央委員會黨史委員會,《國防最高委員會常務會議記錄第八冊》(臺北:近代中 國,1995),頁 54。

107 中國國民黨中央委員會黨史委員會,《國防最高委員會常務會議記錄第八冊》,頁 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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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政府的組織高度繼承行政長官公署時期的架構,這說明了臺灣改制並沒有 改變組織過度擴張的問題。

表 2-3 臺灣省政府接收對照表

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原有機關 臺灣省政府接收機關

秘書處 民政廳

民政處 財政廳

教育處 教育廳

工礦處 建設廳

農林處 農林廳

法制委員會 秘書處

設計考核委員會 秘書處

公營事業管理委員會 建設廳

新聞室 秘書處

人事室 秘書處

統計室 秘書處

省立編譯館 教育廳

出處:〈臺灣省政府委員會第 1 次會議紀錄〉,《臺灣省政府公報》,1947 年 5 月 17 日,頁 16。

圖 2-3 臺灣省政府組織圖

*加框線者為〈省政府組織法〉規定應設立之單位。

出處:〈臺灣省政府組織系統〉,《臺灣省政府公報》,1948 年 01 月 01 日,頁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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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6 年 10 月 24 日,頁 15-16。

由上表來看,在各種法令與行政命令的授權之下,省主席的權力得以不斷擴 充,1945 年中央通過〈中央黨政軍提高行政效能及行政三聯制總檢討會議決議 案〉,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據此於1946 年制定〈臺灣省各機關處理公務分層負責 及簡化公文辦法〉,1947 年改制後獲得沿用。110為了增加行政效率,該辦法強化 省主席的個人權力,從省預算、人事、重要政策的決策,省主席都有置喙的空間,

由上表來看,在各種法令與行政命令的授權之下,省主席的權力得以不斷擴 充,1945 年中央通過〈中央黨政軍提高行政效能及行政三聯制總檢討會議決議 案〉,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據此於1946 年制定〈臺灣省各機關處理公務分層負責 及簡化公文辦法〉,1947 年改制後獲得沿用。110為了增加行政效率,該辦法強化 省主席的個人權力,從省預算、人事、重要政策的決策,省主席都有置喙的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