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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協作規劃與公民環境模式:灣寶可以的未來

第一節 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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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結論與建議

第一節 結論

本研究主要透過縣政府提出後龍科技園區土地開發案的規劃過程中,首先,

企圖從規劃典範的不同思考範疇其背後的規劃價值進行對話,縣政府與民眾之間 價值立場的不同,並詮釋不同規劃選擇價值的發展脈絡,進一步分析縣政府與灣 寶社區之資訊與權力的關係,提出現今規劃制度和實際狀況可能面臨瓶頸和課 題。其次,從民間社會的角度和立場,依據Allmendinger指出要「為真實而規劃」

的規劃價值核心,重視保留公眾決定「開放的討論」、問題與議題「框架」的界 定,而不全然由規劃者(開發單位)決定議程與議題,因此透過協作規劃操作和慢 城治理與公民環境論的架構之下,重新審思灣寶社區規劃趨向農村永續社區發展 的可能性。最後,在行動研究的動態過程中,依據研究者的行動研究結果和協作 規劃的模式,提供灣寶永續社區的可行途徑,俾利提供永續社區發展其規劃的實 踐和方向,如下所述:

一、後龍科技園區的規劃價值審思

現今臺灣城鄉規劃的認知,其價值選擇途徑偏向理性和系統的規劃模式,忽 略真實社會真正需要的規劃價值,本研究透過理解現代規劃思潮的走勢與內容,

且面對城鄉趨向同質化的現象,使得原始的社會文化紋理漸漸消失或沒落的危 機。另一方面,台灣的規劃環境的結構和體制,在面對新環境典範時代的到來,

研究提出環境永續概念並重新發展一種全新不同於以往的城鄉規劃發展模式。

從苗栗縣政府的後龍科技園區土地開發案的運作與處在優質特定農業區的 灣寶里當地居民反對開發案的過程,縣府與民眾之間價值立場的不同,並詮釋不 同規劃選擇價值的發展脈絡,從規劃的角度選擇進步式規劃分析縣政府與灣寶社 區之資訊與權力的關係,提出縣府在規劃後龍科技園區的土地開發計畫案,其整 個規劃的資訊提供、溝通行動,以及與社會民間互動關係的過程,從進步式規劃 中分析錯誤資訊和溝通扭曲提出在道德和政治上評估雙方的社會和政治行動的 合理性、正當性的問題基礎,藉由錯誤資訊型態和權力施展方式分析,顯示縣府 的規劃過程運用錯誤資訊和權力來影響開發案的真實價值,這樣的規劃過程其溝 通扭曲及權力不平等的模式之下,排除了或忽略真實社會不平等的困境,這也是 顯現資訊是一種權力施展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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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研究透過Forester提出權力與錯誤資訊型態的關係進行分析此開發案的權 力和資訊運作關係,即分析彙整在表4-2指出縣政府的錯誤資訊型態和權力施展 關係,顯示縣政府的規劃過程中,在決策、議題設定,以及影響民眾需求的過程 中,諸如此類的理解、信任、同意,以及知識等不當管理,造成錯誤資訊和權力 來影響和扭曲的規劃存在的問題和力量,這樣的規劃過程其溝通扭曲及權力不平 等的模式之下,可能排除或忽略真實社會不平等的困境。

另一方面,個案的規劃單位也扮演開發單位的角色,欲要規劃單位跳脫政治 體制和結構之中,並不受限於權力型塑營造的意識型態及由其所建構出來的政治 制度與結構關係更為困難。伴隨縣府在不同權力的展現方式與資訊誤導的面向,

構成不同的障礙與限制,突顯在規劃過程的參與者不僅因錯誤資訊被誤導、溝通 扭曲的現象,甚至受到政治力量的操縱,這個部分尚須要有嚴謹的監督機制應對 和公民積極參與規劃方案,誠如Forester學者對於規劃者應該注意其規劃過程需 要不同的因應措施或策略,及面對四種不同資訊型式應揭露誤導的資訊和充分告 知資訊,在溝通過程避免官僚術語並協助民眾解析規劃的重要課題,以及鼓勵公 眾參與規劃方案進行評估和辯論,使規劃過程更民主和公開。

值得注意的,灣寶社區捍衛土地運動成功,在於後龍科技園區的規劃過程,

運用規劃理性系統和透過權力的掌握,將弱者排除在外,對於這樣不平等的制度 安排,使得民間社會形成自發性草根性運動,從實際的反應和行動,以對抗可能 面臨的威脅和在特定的系統被歪曲,因此灣寶社區對此制度積極論證自行「場域」

的價值論述和積極參與規劃方案,且捲動社會力量的認同並付出行動。這呼應 Castells的都市社會運動價值,其目的是要改變並創造新的都市意義,使它不再 由統領階級來決定其邏輯、利益及價值。灣寶可視為邁向的公民社會的重要過 程,對於這個場域重新肯定社區生活的自主性,反對政治權力與資本毫無節制地 入侵;另一方面則批判工業文明所帶來的負面影響,並要求重新省思人與自然大 地、人與人的之間相互關係。

二、後龍科技園區的相關法規檢討和挑戰

在整個開發案的規劃過程釐清說明相關法令,開發程序須遵循「區域計畫 法」、「環境影響評估法」,以及「土地徵收條例」等規定辦理。必須經由這些法 條依據和嚴謹的行政程序來體現,如下所述。本研究透過縣政府的規劃過程中,

縣政府在這些規定之中,游移在法規邊緣的空間去詮釋和掌握規劃的權力和資 訊,對於後續提出相關開發案尚須注意和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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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依據「區域計畫法」第15條第1項之規定80,由苗栗縣政府將其編定為 特定農業區,並實施管制。然而,縣府現今所提「分區變更」的開發許可,必須 依法符合「區域計畫法」第15條之2的規定,此法條第1項第1款特別明文:「於國 土利用係屬適當而合理者」。在100年1月28日農委會針對苗栗縣後龍科技園區開 發計畫可行性規劃報告,依據農企字第0990186286字號,農業主管對於「農地變 更為工業區使用的相關證明文件」說明,主管機關發文回復「原則不同意本案農 業用地變更」,以上的立基點顯現其規劃過程欠缺法律所需「適當性」與「合理 性」之要件。其次,在開發案的土地及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依據「區域計畫法」

第15條之2第1項第5款特別明文規定,開發案之提出必須「取得開發地區土地及 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者」,此開發案欠缺法律必備之要件土地開發許可的申請證 明文件,大抵上是由土地所有權人自行提出反對後龍科技園區的私章蓋章証明清 冊,甚至縣府提供的後龍科技園區調查資訊竟有違造文書的行為。最後,在公共 利益的範疇,依據土地徵收第1條明文規定,「為實施土地徵收,促進土地利用,

增進公共利益,保障私人財產,特制定本條例」。

然而,此開發案是否符合公共利益尚需土地所有權人及民眾共同討論而建立 的共識,並非由政府或專家單方面決定公共利益的衡量,公共利益不應只考量經 濟利益,政府在規劃縣市發展計畫應先從上位計畫之國土規劃及環境保護納入擬 定縣市發展方向的重要依據,由上顯現缺乏公共利益的審議程序基礎。值得注意 的是,此開發案涉及大面積私有土地的徵收,依據憲法第15條明文規定,「人民 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因此應保障私有財產權為主。雖然此 開發案尚未進入土地徵收辦理程序,對於我國土地徵收依循行政程序為由進行辦 理徵收,並無考量土地徵收其公共利益的多元價值的論述,應要再檢討和保障公 共利益有明確的方向。

三、灣寶永續社區新的發展途徑

本研究透過協作規劃的實踐提出新農村規劃的發展途徑,在規劃過程的範疇 更應重視深化和認知的社會互動的過程,我們的規劃價值應以「人」為本的尊重 之上,假若以經濟、效率、理性、科技等價值思維來評估規劃的範疇可能限縮或 是忽略真實社會的問題,採納多元知識和真誠溝通是一個先決條件處理複雜的實 際問題,並有可能彌合科學與政策的差距。

       

80 區域計畫完成通盤檢討公告實施後,不屬第十一條之非都市土地,符合非都市土地分區使用計 畫者,得依左列規定,辦理分區變更︰一、政府為加強資源保育須檢討變更使用分區者,得由直 轄市、縣 (市)政府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定時,逕為辦理分區變更。二、為開發利用,依各該區 域計畫之規定,由申請人擬具開發計畫,檢同有關文件,向直轄市、縣 (市) 政府申請,報經各 該區域計畫擬定機關許可後,辦理分區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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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作規劃在於實踐是一個較理想的規劃操作方式,相對的,要如何引導規劃 有助於場域的發展,誠如公民環境論強調地方性和複雜性的環境問題,為了提升 永續性的整體面向,其地方政府和社區之間的權力的共同分享的方向,方能讓公 民的權力更具有意義。事實上,Agyeman and Angus ( 2003:347)指出公民環 境能更廣義關注是強調了相互依存的當代環境,社會和經濟問題,重點是永續社 區的價值,聲稱在社區與地方政府之間的公民重建和權力分享,透過公共參與創 造了創新解決方案的新型式。因此,公民環境論強調環境、社會、政治和經濟問 題是相互依存的性質。基本上要確保永續社區的發展,從政治改革、重視本質和 程序正義為主,並結合「參與者過程」、「社區規劃」、「環境教育」、「生態產業」、

協作規劃在於實踐是一個較理想的規劃操作方式,相對的,要如何引導規劃 有助於場域的發展,誠如公民環境論強調地方性和複雜性的環境問題,為了提升 永續性的整體面向,其地方政府和社區之間的權力的共同分享的方向,方能讓公 民的權力更具有意義。事實上,Agyeman and Angus ( 2003:347)指出公民環 境能更廣義關注是強調了相互依存的當代環境,社會和經濟問題,重點是永續社 區的價值,聲稱在社區與地方政府之間的公民重建和權力分享,透過公共參與創 造了創新解決方案的新型式。因此,公民環境論強調環境、社會、政治和經濟問 題是相互依存的性質。基本上要確保永續社區的發展,從政治改革、重視本質和 程序正義為主,並結合「參與者過程」、「社區規劃」、「環境教育」、「生態產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