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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面對權力的規劃

第二節 規劃的資訊、權力關係與價值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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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文件,大抵上是由土地所有權人自行提出反對後龍科技園區的私章蓋章証明清 冊,甚至縣府提供的後龍科技園區調查資訊竟有違造文書的行為。最後,在公共 利益的範疇,依據土地徵收第1條明文規定,「為實施土地徵收,促進土地利用,

增進公共利益,保障私人財產,特制定本條例」。

然而,此開發案是否符合公共利益尚需土地所有權人及民眾共同討論而建立 的共識,並非由政府或專家單方面決定公共利益的衡量,公共利益不應只考量經 濟利益,政府在規劃縣市發展計畫應先從上位計畫之國土規劃及環境保護納入擬 定縣市發展方向的重要依據,由上顯現缺乏公共利益的審議程序基礎。值得注意 的是,此開發案涉及大面積私有土地的徵收,依據憲法第15條明文規定,「人民 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因此應保障私有財產權為主。雖然此 開發案尚未進入土地徵收辦理程序,對於我國土地徵收依循行政程序為由進行辦 理徵收,並無考量土地徵收其公共利益的多元價值的論述,應要再檢討和保障公 共利益有明確的方向。

我們可以了解這整個規劃過程為滿足其目標或目的不僅是關於規劃過程的 系統結構問題,甚至是一個實際的、政治的問題被要求於每個特定的情況,規劃 如何看待真實的問題,這不受控制實際行動的四個情況也代表著政治資訊或溝通 行動的此開發案呼應Forester學者四個實際弱點為(1)問題的理解弱點,問題的表 達和詮釋因官僚語言、混亂的歸屬責任等都可能為干擾因素;(2)規劃者和公民 相互傾聽的信任弱點,信任透過機構工作人員保護他們的組織而虛假保證的操 縱,藉由技術人員自稱是中立的,或建立聲稱為公共利益,而服務有目的和相關 專門技術;(3)同意管理弱點,其合法性被型塑造於由政治家、專業人士、規劃 委員會或董事會成員;(4)錯誤陳述的弱點,失實陳述「事實」的可行方案,可 能採取成本、效益、或風險的替選行動方案,排除或忽略公民社會真實生活的課 題。

第二節 規劃的資訊、權力關係與價值選擇

承上一節論證後龍科技園區規劃的過程,從縣政府(規劃者)能了解權力關係 如何影響在規劃過程,透過資訊管控、資訊誤傳和扭曲溝通,發現縣政府竟藉由 權力的力量來誘導和扭曲規劃真實的問題,既存在系統性的政治經濟結構的體制 中,使得此開發案其規劃者角色和立場的討論,藉以詳細申論規劃面對權力的規 劃者如何應變來推動改革的規劃角色,如同Davidoff學者認為規劃是充滿價值-

政治的過程,規劃者應更需要維護弱勢團體的利益( Taylor,1998:84)。

本研究針對縣政府在此開發案扮演球員既守門員的規劃者立場與權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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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透過Forester提出Habermas溝通理性和Lukes 所述的「權力三種面向」

的概念,承如文獻回顧的表2-1權力與錯誤資訊型態的關係,解析此開發案的規 劃過程中,其資訊如何因而政治及經濟等結構性因素而被扭曲的討論和檢討,從 縣政府提出後龍科技園區的土地開發計畫案,縣政府在整個規劃的資訊提供、溝 通行動,以及與社會民間互動關係的過程,進行分析此開發案其權力和溝通之間 的運作模式,從中了解個案的規劃體制和過程面臨哪些困境和問題,並進一步分 析錯誤資訊和溝通扭曲提出在道德和政治上評估雙方的社會和政治行動的合理 性、正當性的問題基礎。

一、權力與錯誤資訊型態關係分析和檢討

本研究透過Forester提出表2-1權力與錯誤資訊型態的關係進行分析此開發 案的權力和資訊運作關係,縣政府的規劃報告和規劃價值如何影響或排除公民的 聲音,即分析彙整在表4-2指出縣政府的錯誤資訊型態和權力施展關係,顯示縣 政府的規劃過程中,在決策、議題設定,以及影響民眾需求的過程中,諸如此類 的理解、信任、同意,以及知識等不當管理,造成錯誤資訊和權力來影響和扭曲 的規劃存在的問題和力量,這樣的規劃過程其溝通扭曲及權力不平等的模式之 下,可能排除或忽略真實社會不平等的困境。

值得注意的是,本研究個案的規劃單位也是開發單位的角色,欲要規劃單位 跳脫政治體制和結構之中,並不受限於權力型塑營造的意識型態及由其所建構出 來的政治制度與結構關係更為困難。然而,從Forester學者對於規劃者應該注意 其規劃過程需要不同的因應措施或策略,及面對四種不同資訊型式應揭露誤導的 資訊和充分告知資訊,在溝通過程避免官僚術語並協助民眾解析規劃的重要課 題,以及鼓勵公眾參與規劃方案進行評估和辯論,使規劃過程更民主和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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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因應權力的規劃與社會力量的對話

伴隨縣府在不同權力的展現方式與資訊誤導的面向,構成不同的障礙與限 制,本研究透過後龍科技園區個案分析,突顯在規劃過程的參與者不僅因錯誤資 訊被誤導、溝通扭曲的現象,甚至受到政治力量的操縱。事實上,縣政府身為規 畫者的立場又製造錯誤的資訊,導向既有結構正當合理化、削減及避免衝突,並 尋求對立雙方共識達成等諸端組織及政治的壓力,在於規劃者身處之官僚結構所 造成。相對的,被規劃者(灣寶社區)對此制度積極論證自己「場域」的多元價值 論辯,可以藉由Castells(1983, 305)提出都市社會運動說明龍科技園區規劃過程 其權力詮釋與社會力量的關係,都市社會運動是一種集體的行動(灣寶自救會和 社 會 團 體),其目的是要改變並創造新的都市意義,使它不再由統領階級 (dominant class)來決定其邏輯、利益及價值。因社會意涵的場域(social meaning of places)已經逐漸喪失,由於統領階級(縣府)受限於狹隘的理性規劃價值,縣府 為滿足其目標或目的不僅規劃過程形成系統結構問題,而且是一個實際的、政治 的問題被要求於特定的情況。這樣的過程將社會問題視為技術或經濟問題。更具 體的來說,Faludi提出以「過程法則」為理論主體的程序理性規劃(procedural rational planning),該論述視規劃為一組程序,一系列透過理性思考與行動以決 定解決問題之最佳方案,為維繫人類進步成長之根本目標的過程(Faludi,1973:

15)。

或者為政治經濟的權力運作制度中,生產秩序之下為了追求利潤,使得人們 與他們的場域失去關聯,城市和其社會意義已經不再由當地居住的人作決定或控 制,許多人們也因此而流離失所於不同的地方,這種類型的發展模式已經面臨被 統領階級的抵抗,居民們欲透過集體的行動來重建人與地方之間的關係。

Castells(1983)認為都市社會運動並非與政治體系(political system)運作於同一 個層次,因為政治體系的目標是在於政府,必須倚賴於政府並成為政府的一部 分,所以在某種程度之下,政治體系必須制度化某種社會控制,並接受某種程度 的妥協或交易。但是,另一方面,社會運動則是生存和發展於民間社會(civil society),它並不像政治體系一般,必須受限於遊戲的規則,或是拘泥於制度化 的主流價值及標準。藉由後龍科技園區的開發案顯現規劃操作了一個不合理開發 案,且在社會運動的過程可反思這個社會的主流價值觀跟體制現實上的重大缺 陷。

事實上,這樣的規劃價值在本文個案的規劃理性系統更難落實執行,且透過 既定制度的運作,將權力弱者排除在外,對於這樣不平等的制度安排,使得民間 社會形成自發性草根性運動,從實際的反應和行動,以對抗可能面臨的威脅和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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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的系統被歪曲。因此,Castells提出都市社會運動的論述切入觀察,其灣寶 當地居民組成愛鄉草根性運動,該社區網絡關係結構強化緊密74,並同心協力保 護地方的文化認同,且透過集體的行動來重建人與地方之間的關係,目的是要改 變經濟系統價值,並創造農村多元價值意義,挑戰縣府掌權控制的規劃邏輯、利 益及價值。灣寶可視為邁向的公民社會的重要過程,對於這個場域重新肯定社區 生活的自主性,反對政治權力與資本毫無節制地入侵;另一方面則批判工業文明 所帶來的負面影響,並要求重新省思人與自然大地、人與人的之間相互關係。

       

74  灣寶之社會運動歷經十五年的時間,其團結氣勢及加入成員一直成長發展,是難能可貴的產 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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