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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結論

我國土地法及土地登記規則之規定,土地登記範圍可分為得登記之權利主體

、得登記之標的物、得登記之權利種類與得登記之法律關係,由於登記目的在於 保障人民財產權,故其登記事項應與實體法律關係完全一致,其登記之公示始具 意義,對於已登記事項有失其效力之情形者,亦應依規定將失其效力之登記事項 塗銷,回復未登記前之狀態,以符合實際。因塗銷登記涉及不動產權利之有無,

影響人民財產權甚鉅,是見塗銷登記之重要性實非同小覷。

本研究係以我國土地登記法規中之「塗銷登記」相關規定為主要研究範疇,

並就物權消滅應予塗銷之條件,其所延伸相關問題進行探討分析,即將研究範圍 鎖定於不動產物權消滅與塗銷登記之關聯性;逐項檢視現行塗銷登記相關規定,

探討各種塗銷規定之原因、塗銷實質要件及過程,及其塗銷後之法律效果,並分 項進行分析,以釐清塗銷登記整體適用範圍;以及塗銷登記與相關登記問題之探 討,有不動產滅失之登記以消滅登記為之,其與權利消滅之登記以塗銷登記為 之,有無特別應予以區別之必要,究其實體法律關係不存在,係僅論登記權利之 不存在,抑或包括登記客體之不存在。又為塗銷登記與消滅登記之區別實益,分 別就登記客體滅失之認定、消滅登記之塗銷過程,再以相關見解進行比較分析。

另為登記事項不符合事實狀態之情形,有應以塗銷登記、抑或更正登記處理之迷 思,而產生眾說紛紜之現象。則塗銷登記之基礎在於其登記之實體法律關係不存 在或無效,與現行更正登記有無扞格之處,亦有應與釐清區別之必要。是即塗銷 登記與更正登記,其適用之時機為何,就以相關見解及案例爭議層面進行分析。

經就不動產物權變動之態樣及現行塗銷登記相關規定,探討塗銷登記之內涵 及範圍,並釐清其與消滅登記及更正登記之相關問題,研究結論歸結如下:

一、土地法對於登記分類有重新考量之處

因物權行為具有無因性,由於債之關係消滅,物權並不隨之消滅,故須依法 塗銷始可產生物權行為消滅效果,因此,塗銷登記為物權權利消滅所為之登記,

而非物權權利變更應為之登記。就物權權利消滅而言,塗銷登記應係基於權利消 滅使得已登記事項失其效力,而將其塗銷所為之登記。然而,依現行土地法規定,

土地權利有移轉、分割、合併、增減及消滅時應為變更登記,其中權利消滅與權 利變更,本質並不相同,而土地法卻將權利消滅,列入土地權利變更登記之範圍,

顯然不妥,亦即已登記權利之消滅應為塗銷登記才符合法理。

按土地法為民法物權編之特別法,就物權變動之三種態樣,土地法對於物權 之發生及變動有所明文之登記項目可資對應,唯獨將權利之消滅列入權利變更登 記之一種,有重新考量登記種類之分類,又其對塗銷登記並未給予適當之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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僅止列於免納登記費之登記項目之一,實有不足之處。

基於法律旨在規範社會生活,建立合理的社會秩序,因此法律的文字必須客 觀、謹嚴、精確及合乎事理,以避免造成適用上之困惑,就土地法第 72 條規定,

土地權利有消滅時,應為變更登記,實與物權變動之概念不符,有調整修法之必 要,似應就權利消滅之部分為塗銷登記另闢章節規範,並訂其定義,同時整合與 塗銷登記有關之相關規定。

二、界定現行塗銷登記內涵及範圍

現行規定塗銷登記之範圍並不跼限於物權權利消滅之範疇,包含已登記之權 利狀態,依法律行為或非因法律行為使其消滅,而喪失原登記效力,經依一定程 序,將原登記權利消滅所為之塗銷登記;亦包括不正確之登記,於第三人取得該 土地登記權利前,得由登記機關依職權撤銷原處分,辦理之塗銷登記;以及基於 保全所為之登記,因其所登記之請求事項不存在或已實現目的,故而為之塗銷登 記。換言之,塗銷登記之範圍,不論其係權利消滅所為之塗銷登記,抑或釐正不 正確登記所為之塗銷登記,或如其他原因者,只要其有得以塗銷之法定原因,均 得依規定辦理塗銷登記。

由於民法物權編業已修正,土地登記事項之範疇已不跼限於不動產物權之登 記,亦可為債權約定關係或物權權利義務關係之登記,是即依規定可為登記之事 項有消滅之原因者,得列為塗銷登記之範圍。

其中造成登記事項與實體法律關係不一致之原因,係以偽造證件手法虛偽主 張登記所致或純屬登記機關之疏失而錯誤所致,此為不正確登記之態樣,以行政 法論應屬違法之行政處分,此等得由登記機關逕為塗銷之規定,顯為土地登記規 則第 7 條例外之規定,基於依法行政原則,並兼顧信賴保護原則,依行政程序法 第 117 條及笫 119 條規定,登記機關或其上級機關自得於第三人取得該土地權利 之新登記前,依職權撤銷原准予登記之處分,以維持登記之真實性及保障真正權 利人之權利,因塗銷登記涉及權利之有無,不容許發生錯誤,故於處理逕為塗銷 登記查證程序中,應有嚴謹之審查機制。

三、塗銷登記後之法律效果

已登記之權利,因其權利之消滅或請求登記事項不存在或其登記之目的實 現,致其原登記之實體法律關係不存在,塗銷後原登記權利始失其效力;若已登 記之權利乃係無效之行為所致,其原登記之實體法律關係屬無效,塗銷後原登記 權利自始無效。是即實體法律關係之不存在或無效,為使登記事項與實體法律關 係一致,在登記制度上係以塗銷登記方式為之,均應循法定程序塗銷,以回復未 登記前之狀態,以使地籍資料與事實狀態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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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登記類型整合或釐清之必要

實體法律關係不存在,係僅論登記權利之不存在,抑或包括登記客體之不存 在,就已登記之土地或建物因物理上之滅失者,經複丈屬實,因地籍資料所登記 之不動產實際上已滅失,其所有權及他項權利歸於消滅係因不動產之滅失因而無 所附麗,須向該管登記機關申辦消滅登記,該項登記雖非本文主要研究,惟係屬 物權歸於消滅之內容,以登記結果論仍為塗銷已登記事項之一種。

自地籍資料電子化作業後,消滅登記之作業方式,無法由地籍資料窺見其人 工作業時期登記之步驟,僅得由異動資料檔內查詢登記事項塗銷前後之情形。又 觀其登記原因即可得知該權利消滅之原因為何,塗銷登記為權利消滅之登記目 的,故本文見解,似無另制「消滅登記」為登記事由之必要,以簡化登記用語;

或為區別其與登記權利消滅所為之塗銷之不同,以修正「滅失登記」為其登記類 別,並以「滅失」為其登記原因,以為區別因登記權利消滅所為之塗銷登記。

五、釐清塗銷登記與更正登記之適用時機

根據研究結果,為使登記事項符合事實狀態,可透過之登記途徑有塗銷登記 與更正登記,係分屬不同之法律概念,可為下列說明:塗銷登記為將實體法律關 係不存在或無效,以塗銷方式使登記事項與實體法律關係一致之登記類別。而更 正登記為實體法律關係存在,而登記事項與實體法律關係不一致係因登記機關錯 誤之登記或遺漏所致,為使登記事項與實際狀態吻合,以更正登記方式為之的登 記類別。

本研究對塗銷登記相關問題逐一探討釐清,歸結認為隨著時代演進,土地登 記事務更顯複雜,惟有因時制宜,隨時修正現制,以杜絕紛爭;並應避免立法用 語不明確而使民眾產生無所適從之困惑,故用語應予以明確統一規範。

此外,在研究當中另發現與登記相關之課題均有得予探討之空間,建議賡續 研究之方向為:建物滅失事實認定之存在同一性之概念,如何判斷現況建物與已 登記建物為同一性,及公同共有人之一得否有權代位其他公同共有人申請消滅登 記之相關問題;以及私有土地之所有權消滅者,為國有土地,如何為該國有土地 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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