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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研究調查與結果分析

第一節 結論

本研究透過表演藝術團體導入數位典藏相關作業程序進行探討,針對本研究 所探討的研究問題與目的,提出以下研究結論:

一、 已導入數位典藏的表演藝術團體之動機 (一) 受內外在因素之影響

表演藝術團體導入數位典藏之原因,本研究歸納出內在與外在兩大因 素。於內在因素方面,表演藝術團體對資料運用上有其需求,且面臨儲存載 體之汰換,因此需透過先進的數位化方式將資料加以保存,避免資料損壞或 遺失;外在因素中最主要是受到大環境的影響,政府單位推動「數位典藏與 數位學習國家型科技計畫」,為提供更多民間典藏機構之參與,因而對外公 開徵選,故表演藝術團體透過「公開徵選計畫」導入數位典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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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有助提升作品內容價值

每演出一場作品,所累積之文獻資料非常之多,對表演藝術團體而言,

這些資料代表的是一路走來的歷史紀錄,勢必要保存下來,且過往表演藝術 團體在資源限制下,被迫使用非常傳統方式保存作品之相關資料,這些資料 有許多是儲存於易遭時間損害之媒體,且礙於儲存空間有限,因此透過數位 典藏保存作品資料已是刻不容緩,所以導入數位典藏的動機之一為保存團隊 中珍貴的資產。而如此龐大的資料,可以透過數位典藏系統的建立來控管,

數位典藏系統的建立,不僅可以將資料重新整理,並且分門別類,且能提升 外界對於表演藝術團體的印象,網站上所提供的影音資料,豐富了觀眾的視 聽,讓觀眾可以在舞台以外,欣賞到表演藝術團體所表演的作品。

二、 導入數位典藏前後工作流程、組織之差異及面臨之困難與問題 (一) 制定數位檔案規範有助於資料管理

表演藝術團體尚未導入數位典藏時,資料整理因無一套可資遵循之規 範,且因每人作法不同,產生多種編碼方式,導致著實需花費許多時間於資 料尋找;此外,在未導入數位典藏前,若干表演藝術團體採用自訂的格式進 行數位化作業與保存,而所自訂之數位化規格並不符合數位典藏的需求,因 此表演藝術團體在實際導入數位典藏後,乃遵循相關規範制定資料整理與編 碼的標準作業程序,以供依循與後續管理;在數位化作業中規格的制定也瞭 解到因應不同的應用,而數位化規格有所不同。對表演藝術團體而言,資料 編碼與整理,以及數位化規格制定為導入前後工作流程之差異,分述如下:

1. 後設資料須符合標準規範

後設資料的訂定須符合標準規範,以利後續有效檢索與管理,且若之後 政府單位欲整合表演藝術資源,也有利於資料的交換。國科會數位典藏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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型科技計畫、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國家文化資料庫網站上皆有提供後設資 料格式以資參考依循,經本研究訪談得知,表演藝術團體於訂立後設資料標 準時,會因應團體中資料類型不同而增加欄位,因此表演藝術團體應以該等 規範為基礎,再予以些許調整以符合表演藝術團體本身的資料類型,每個欄 位再依序分別撰寫著錄規範與範例。

2. 訂立數位化規格需考慮典藏目的與儲存空間

在數位化作業時,數位化規格的制定有分典藏用與網頁瀏覽用,加上表 演藝術團隊龐大的資料量,數位化後所產生的數位化檔案容量非常大,因此,

表演藝術團體於制定數位化規格時應該考慮儲存空間,因為儲存設備是永遠 不敷使用的,故應該針對欲數位化資料,依據典藏的目的再行分類,若是為 了典藏或後續加值應用,可將規格訂立為典藏用的品質;若為了表演藝術團 體歷史的保存,為紀錄的性質,則應該思考是否需要達到典藏用的高品質。

(二) 組織人力採任務編組之方式

在組織方面,表演藝術團體在導入數位典藏前後並無多大之改變,採取 的作法是從原有機構中選擇適合的人來負責,主要為對其工作內容加以調 整。礙於經費,組織中有新增人力之情形分成兩方面,(1)表演藝術團體聘 請專職人力負責數位典藏計畫與其他交辦事項;(2)因應數位典藏計畫之進 行,聘請短期計畫人員,參與數位典藏計畫,計畫一旦結束,人員即離職。

(三) 著作權為重要之課題

表演藝術團體數位化之資料,如劇照、劇本、演員、紙本出版品等,都 簽涉到著作權歸屬的問題,因此於數位典藏時,需先確認典藏品是否仍受著 作權法保護,若涉及著作權問題,宜取得授權書再進行數位典藏,以避免後 續發生著作權糾紛。數位典藏系統包含了所有數位化的成果,應對於這些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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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化素材作好防範,建立防盜拷措施,如浮水印等,防止圖片盜用的情形發 生,因而產生著作權問題。對於表演藝術團體而言,通常團體中缺乏懂著作 權的專業人員,因此著作權問題為其遭遇的問題。

加值應用是數位典藏後之重要目標,因為數位典藏提供了加值應用的素 材,這讓表演藝術團體可以利用素材來重建表演作品、自行開發或與委託廠 商開發周邊商品等。以自行開發而言,著作權當然歸屬表演藝術團體;若委 託廠商設計,表演藝術團體應與廠商談妥授權方式,最佳的方式為設計成品 之著作權歸屬表演藝術團體。

三、 與學界/文化機關進行數位典藏之合作模式 (一) 跨領域間合作,並建立團隊領導中心

表演藝術團體與學術單位/文化機關為兩個不同領域的專業人士接軌,

一個擁有藝術方面的專業,一個擁有技術方面之團隊,而雙方之合作欲達成 之一致性目標為建立表演藝術團體的數位典藏系統,因此在這樣的溝通執行 過程中,應發展共同的語言與建立團隊領導中心,包括學術單位之人員,如 內容編碼、資訊技術人員等,與表演藝術團體擁有了解內容的專業人員,每 個角色的人員各司其職,且於執行過程中討論、相互搭配,以表演藝術團體 內容人員而言,其負責蒐集和整理數位化素材、與表演藝術團體資訊技術人 員配合,一同進行數位化資料的建檔、組織、編輯。

(二) 表演藝術團體從實作中獲得合作經驗

表演藝術團體在與學術單位合作結束之後,後續作品之數位典藏就回歸 到表演藝術團體本身,而表演藝術團體應該在與學術單位合作執行的過程 中,從各項工作流程中學習,且過程中有許多數位典藏相關文件的產生,表 演藝術團體也應該要養成隨時將此類數位典藏文件歸類存檔,並不斷學習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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術單位執行數位典藏的經驗,從實作中學習,且將這些實際的經驗轉化成文 字敘述,建立表演藝術團體內部的文件之管理,提供後續維護時使用。

四、 建立數位典藏對後續效益與加值應用之影響 (一) 數位典藏建置有益提升表演藝術團體曝光

數位典藏系統的建立,對於表演藝術團體在學術研究、教育方面增添許 多助益,因表演藝術團體表演之相關資料皆已公開至網路上,因此學校老師、

學生、研究人員等,可依其需求直接上網瀏覽觀看。對外部的人而言,網站 公開之豐富資料,不僅讓民眾更加認識表演藝術團體,更可利用網站作行銷 推廣,增加表演藝術團體曝光的機會;對團體內部的員工而言,因為數位典 藏系統的建立,使得運用資料上更形便利,提高工作之效率,也可利用系統 對外進行展示,因此數位典藏建置有助於提升表演藝術團體之曝光。

(二) 數位典藏建置對加值應用之助益有待觀察評估

加值應用是運用數位典藏之素材而產生製作的,其牽涉到著作權,因此 於應用素材時須更加注意可能會產生之問題,而加值應用對於表演藝術團體 而言,還是一個很陌生的領域。對於已導入之表演藝術團體而言,尚未去思 考能利用數位典藏之素材來製作如周邊等商品或應用,且開發周邊商品需花 費許多人力資源,更牽涉行銷策略,因無法預期其成效,表演藝術團體往往 不敢貿然投入開發;對於未導入之表演藝術團體,因為平時忙於新作品開發、

表演等相關事宜,礙於經費與人力,尚未投入數位典藏,遑論加值應用。

五、 表演藝術團體導入數位典藏之意願與未導入之原因 (一) 產學合作提高導入之意願

本次訪談瞭解到,已導入數位典藏的表演藝術團體都是和學術單位合作 而進行,每個步驟皆有學術單位來協助規劃執行。且透過「公開徵選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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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演藝術團體可獲得技術、經費、專業人才方面的協助,為表演藝術團體助 益甚大。數位典藏為需要長期投入時間、人力之工作,若表演藝術團體擬自 行導入數位典藏,由於在經費、人力、技術等方面缺乏,實有一定的困難度;

且受訪者表示,表演藝術團體平常忙於國內外的表演與新作品的開發創作,

要真的找出時間來執行數位典藏,似乎不太可能,因此透過產學合作之方式,

協助表演藝術團體執行數位典藏,對表演藝術團體而言是一個比較好的方 式,且學術單位執行數位典藏的經驗豐富,雙方合作建立起信任之關係,讓 表演藝術團體信任學術單位,能夠放心將資料交由學術單位去執行數位典

協助表演藝術團體執行數位典藏,對表演藝術團體而言是一個比較好的方 式,且學術單位執行數位典藏的經驗豐富,雙方合作建立起信任之關係,讓 表演藝術團體信任學術單位,能夠放心將資料交由學術單位去執行數位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