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對外投資對廠商營運的影響
第一節 結論與建議
本文以 1993 年南韓工資水準為標準,將對外投資的國家區分為已開發國家 和開發中國家,並且將對中國投資由開發中國家單獨列出。我們依照 Chen and Ku(2000)將投資已開發國家歸類為「擴張型」投資,投資中國則歸為「防禦型」
投資。本文首先研究影響廠商對外投資的因素。除了過去文獻使用的廠商特性變 數外,本文更考慮1996 年我國政府對中國採取「戒急用忍」政策,至 2001 年改 為「積極開放、有效管理」政策,兩次政策的改變對廠商投資中國的影響。實證 結果顯示,政府大幅開放廠商對中國投資後,原本受限制的產業對中國累積投資 金額占股本的比重,相較於原本不受限制的產業,有顯著的增加。
廠商特性變數方面,「廠商規模」越大,對廠商投資中國和已開發國家皆有 正面顯著的影響,表示大廠無論在資金調度上或面對對外投資風險的抵抗力都較 小廠來的有優勢。「研發密集度」變數代表「無形資產」,對廠商投資已開發國家 有正面顯著影響,對廠商投資中國則無顯著影響,此結果符合Hymer 提出的「無 形資產理論」。「員工人數」對廠商投資中國有正面顯著的影響,對投資已開發國 家的影響不顯著,此結果則符合Kojima 的「要素稟賦理論」。「資本密集度」則 不論在擴張型或防禦型投資都為顯著負值,顯示廠商資本密集度愈高,愈不傾向
對外投資。此結果可能的解釋原因為,資本密集度高的產業附加價值高、生產力 高,因此台灣相較國外而言(包括中國和已開發國家)具有區位優勢。另外,不論 擴張型或防禦型投資,「科學性產業」對外投資都較「傳統性產業」多。
再來,本文利用政府 1996 至 2001 年的「政策改變」作為廠商投資中國的工 具變數,以Panel Fixed GMM 的方式衡量投資中國對廠商「國內營收成長」、「國 內固定投資成長」,以及「國內員工僱用人數成長」的影響。實證結果發現,廠 商投資中國對上述三個變數皆為顯著的負向影響。此結果表示,投資中國不但會 降低廠商母公司營收成長、減低廠商對國內固定資產的投資,更會使其減少僱用 國內員工人數。因此,以目前的情況而言,我們可以推論,廠商對中國投資不僅 不利於廠商母公司的營收成長,並且可能會造成國內「產業空洞化」。廠商投資 已開發國家則對母公司營收成長、固定投資,和僱用員工人數的影響則皆不顯著。
廠商特性變數方面,「資本密集度」和廠商營收毛額成長率為顯著正相關。
此結果顯示,台灣產業近年來的競爭優勢已從勞力密集轉向資本密集,且資本密 集性產業有比較競爭優勢。廠商「資本密集度」和「獲利能力」對廠商固定投資 成長率有顯著正向影響,顯示此二者為廠商增加國內固定投資的主要因素。廠商 國內僱用員工成長率方面,「廠商規模」對其有正面顯著影響,然「研發密集度」
和「資本密集度」皆對其有負向顯著影響。此結果顯示,國內產業隨著技術升級 過程中,越來越朝向技術與資本密集的方式生產,對員工的總需求反而減少。
自 2001 年政府公告「積極開放、有效管理」政策以來,政商學界陸續有人 提出,政府應進一步放寬廠商對中國投資金額占股本比重百分之四十的上限。然 而本研究的實證結果卻發現,投資中國不論對廠商母公司的營運狀況,或對台灣 整體經濟社會,皆產生不利的影響。同時,我們認為在目前法律架構下,上市公 司設立於中國關係企業的合併財務報表,資訊揭露的透明度明顯不足。理由為以
下兩點,(一)依公司法第 369 條之 12 之規定,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需提出合併 報表。然而,直到2005 年修正財會準則七號公報之前,合併報表為年報,一年 僅須提出一次。(二)對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國內會計師不須查核,只須複核。
我們可由2006 年 5 月 5 日,燦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被證交所歸入全額交割股的 事件,了解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的資訊揭露透明度不足的問題。
2005 年 7 月 1 日,燦坤設於中國廈門的海外子公司「廈門燦坤」,由於旗下 的中國3C 關係企業各分店強大的庫存壓力和混亂的物流體系等關係,將營運資 產轉讓給上海永樂家電,並立即停止營業,且註銷登記全部的分店。廈門燦坤簽 證會計師,為了驗證其應付帳款6200 萬人民幣,採用大量函證方式,但之後的 回收比率卻不足,故質疑其中的合理性,而出具保留意見。因此,國內會計師未 取得廈門燦坤的中國會計師查核報告。由於國內會計師無法至實地做查核,因而 無法查證廈門燦坤的查核報告,故最後出具保留意見。因此,2006 年 5 月 5 日,
證交所依規定將燦坤歸入全額交割股(台灣證券交易所, 2006)。這是國內首家因 為大陸投資的財報透明度不足,導致會計師出具保留意見而被歸入全額交割股的 上市公司,燦坤股價也因而連續兩天無量跌停。後來會計師重新查核簽證,並出 具已無原保留意見之查核報告,燦坤才從5 月 11 日起又恢復有價證券交易方法。
中國的企業徵信環境不佳,倒帳風險最高,約有五成五的台商有被延遲付款 或被倒帳的經驗(台北市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 2006)。然而,我國會計師與主管 單位卻不須查核廠商對中國投資的財報,僅需複核。一旦財報出現問題,會計師 與主管單位也缺乏查核的管道。再來,燦坤子公司早於2005 年 7 月 1 日即因營 運狀況不佳而結束營業,國內投資人卻直到2006 年 4 月 28 日燦坤公佈九十四年 度財報後才得知此訊息,時間的落差將進一年。綜合上述案例及本文實證結果可 知,就廠商而言,投資中國不但對其國內母公司營收、固定投資,以及國內員工 僱用皆產生負面影響,同時廠商也要承受中國投資環境延遲付款或與倒帳的高風
險。就主管單位而言,國內會計師不須查核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一旦財報出 現問題,會計師與主管單位也缺乏查核的管道,無法確認財報資訊的正確性。同 時,由於主管單位不易查核設立於中國子公司的財報正確性,廠商也容易造假,
矇騙投資人。就投資人而言,對有設立海外子公司的廠商,投資人僅有年底關係 企業合併財報資訊可供參考,無法立即得知其最新資訊做出適當決策。政府亦針 對此點,於2005 年年中實施修正的財會準則七號公報,規定合併報表由年報改 為半年報。
最後,根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30 條及第 99 條,廠商投資海外 子公司若無盈餘匯回,則不須繳納25%的營利事業所的稅。因此,對外投資的廠 商通常不會將盈餘匯回母公司,而選擇將資金留在當地繼續擴廠(勤業會計師事 務所, 2006)。基於上述原因,我們認為現階段廠商實不宜過度向中國投資,政府 對廠商投資中國的相關配套措施也應更為嚴謹,尤其是上市公司關係企業合併財 務報表的可靠性、揭露之頻率、編製主體,以及資訊透明度等。這些直接影響國 內投資人的權益,進而影響國內整體經濟發展,實為一值得注意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