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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感性與知性的二分

第一節 經驗心理學的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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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43-1819)認為,物自身概念對批判哲學而言是必要的,但同時又會讓批判哲學 陷入不一致之中:「沒有這一設定,我無法進入到體系中;但有了這一設定,我 無法留在這體系中」。6 同樣的,康德一方面嚴格區分感性與知性,另一方面卻 沒有完全排除共同根柢的存在可能性,即使我們對這個根柢一無所知。那麼,康 德原來確立的二分基礎就不是必然的,而原來必須被排除的可能性又重新進入到 我們的問題意識之中。

以上的分析可以被歸結到一個核心的問題:我們是否可以毫不矛盾地思考一 個共同根柢(單一的基礎力)之存在,而不危及到整個批判哲學的工作?一方面,

感性和知性的區分是嚴格的,它是整個批判哲學的立論根據。另一方面,如果感 性和知性可能存在一個共同的根柢,那麼感性和知性應該避免被化約至這個無法 被認知的未知者,進而影響整個批判哲學。

本章將嘗試分析康德區分感性和知性的立論基礎,以及這一區分如何與共同 的根柢融貫地被安排在《純粹理性批判》中。本章將畫分為三個主要的部分:第 一節將探討共同根柢之存在的問題。在傳統哲學(主要是吳爾夫學派)中,這是 一個經驗心理學的問題,它涉及靈魂的本質,以及對心靈的考察。因此,康德的 討論在某種程度上是在回應傳統哲學的主張。康德認為,由於接受靈魂的存有論 預設,吳爾夫學派關於共同根柢的主張是錯誤的。第二節則分析康德如何區分直 觀與概念,以及他對於人類心靈中的基礎力之理解。他認為,感性和知性是兩個 不同的基礎力。雖然感性與知性的綜合聯結可以產生對象認知,但是它們無法進 一步被化約至一個共同的根柢中。與此同時,本節也將指出,康德主張一種多重 基礎力的觀點。除了感性和知性外,人類的心靈當中還有其他的基礎力,它們宛 如是一個有機的(organisch)整體中彼此相互協調的部分。第三節將指出,我們在 理論上既不能肯定共同的根柢,也不能否定它。因此,共同的根柢只能是一個理 念,它具有規約性(regulativ)的意涵,為的是尋求理性的系統統一性。對康德而 言,人類的理性很自然地、不可避免地會去思考一個單一且共同的基礎力。就理 性的統一性而言,我們必須設想各種不同的基礎力能夠被統一在一個整體之中。

如此,知性的認知才能夠獲得統一性,而不是一堆偶然任意的堆疊。因此,即使 嚴格區分感性和知性,共同的根柢依然可以融貫地被安排在批判哲學中。

第一節 經驗心理學的觀點

感性和知性是否存在著一個共同的根柢?這其實問的是:雖然感性和知性為 不同的能力,但它們是否能夠被化約至單一的基礎力(Eine Grundkraft)?又或者 人類心靈中存在著一個以上的基礎力?關於這一問題,存在著兩種不同的觀點。

7 有些哲學家主張單一的基礎力(one-faculty account),他們認為心靈的各種能力

6 請參閱 Feder and Garve, "Kant's Early Critics," p. 173。

7 請參閱 Falkenstein, Kant's Intuitionism, p.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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皆源自一個共同根源。主要代表包括萊布尼茲、吳爾夫、鮑姆嘉登等人。有些哲 學家則主張雙重的基礎力(two-faculty account),他們認為至少存在著兩種不同的 心靈能力(感性與知性),彼此沒有任何共同的根源。主要的代表包括洛克、

Crusius、Tetens 等人。若根據《純粹理性批判》A15/B29 的闡述,康德確實主張 雙重基礎力的觀點。然而,如果我們的詮釋不限制在 A15/B29,那麼康德其實是 主張多重基礎力的觀點。8

雙重基礎力的主張最早可以追溯到古希臘時代。9 在古希臘時代,柏拉圖 (Plato, 428-348bce.)和亞里斯多德(Aristotle, 384-322bce.)便已主張,認知可以被畫 分兩大類:感性的與理智的(εισθητα και νοητα),並且在存有論上區分「屬於感性 的事物」和「屬於理智的事物」。康德對這一傳統的區分不陌生,並且也接受這 一區分(KrV A21n/B35-6n)。此外,吳爾夫等人將感性與理智理解為一種邏輯程度 上的分別。康德認為,這嚴重偏離、甚至消除了傳統哲學中固有區分的作法,是 對哲學的一種傷害。10

關於人類心靈是否存在著一個單一、共同的基礎力的問題,這是一個涉及靈 魂(Seele; anima)本質的問題,而康德所想到的是萊布尼茲-吳爾夫學派(主要是 吳爾與鮑姆嘉登)。11 基本上,這個學派認為,心靈有各種不同的機能與能力,

例如:感覺、回憶、推論、意願等等。如果這些不同的能力被視為心靈的不同附 質(attribute),那麼這些附質必然由某個實體(substance)支撐著,而靈魂就是這個 實體。康德認為,這個主張與「自我(Ich)」的先驗幻相有關,它從「這個不包含 任何雜多的先驗概念中推出這個主體本身的絕對統一性」(KrV A340/B397-8)。當 自我被理解為主體本身的絕對統一性,自我就成了特殊形上學所關注的對象──

靈魂:

自我,作為思想者,是一個內感官的對象,稱之為靈魂。…因此作為能思的 存在著的「我」這個術語已經意謂心理學的對象,這種心理學可以稱為理性 的靈魂學說(rationale Seelenlehre),如果我不要求對靈魂知道得比從自我這個 概念中,就其出現在一切思維中而言,不依賴於所有的經驗(它是進一步具 體地規定我的)所能推論出來的更多的話。(KrV A342/B400)

理性的靈魂學說又被稱為「理性心理學(rationale Psychologie)」。與此相對的還 有另外一門學問,「經驗的靈魂學說(empirische Seelenlehre)」或「經驗心理學 (empirische Psychologie)」:

8 請參閱Henrich, "Kant's Notion of a Deduction and the Methodological Background of the First Critique," p. 42;Between Kant and Hegel, p. 38。

9 Falkenstein 認為,感性與知性的區分可以追溯至亞里斯多德在《靈魂論》(De anima)中區分

“aesthesis”與“nous” (427b7-15)。請參閱 Falkenstein, Kant's Intuitionism, p. 29。

10 請參閱 Dissertation, §7, Ak. 2: 395。

11 亨利希回顧了這一段從吳爾夫、鮑姆嘉登到康德的歷史發展。亨利希指出,康德並不是第一 個提出質疑的人,因為Crusius 與 Tetens 在這之前已經提出批評,而康德也接受了他們的意見。

請參閱Henrich, The Unity of Reason, pp. 20f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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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思考的任何一點經驗性的東西、我的內部狀態的任何一個特殊的知覺 還混雜在這門科學的認知根據中的話,那麼這門科學就會不再是理性的,而 只是經驗性的靈魂學說了。(ibid.)

簡而言之,經驗心理學不是單純地將自我當成一個研究的對象,而是對各種心理 活動,以及靈魂與身體之間的互動的探究。康德在〈先驗辯證論〉所批判的是理 性心理學,這門學問因自我的先驗幻相而犯下許多謬誤推論。但是〈先驗辯證論〉

並沒有去批判經驗心理學,因為它不是嚴格意義下的一個形上學分支。

心靈之中是否存在著一個單一的基礎力?哲學家並沒有一致的看法。萊布尼 茲、吳爾夫、鮑姆嘉登主張,心靈只存在單一的基礎力;而洛克、Crucius、Tetens、

康德等人則主張,心靈存在一個以上的基礎力。而康德要批評的是吳爾夫:

吳爾夫假定一個基礎力並主張:靈魂自身是某種表象宇宙的基礎力。當人們 說「靈魂是某種基礎力」時,這已是錯誤的。這是因為靈魂被錯誤界定,如 存有論所教導的。就現實表象之根據被包含在實體中而言,力不是一種自身 包含現實表象之根據的東西,而是實體與附質之間的關係(respectus)。因此,

力不是一個特殊原理,而是一種關係。12

簡而言之,吳爾夫將力視為靈魂的本質。他主張,靈魂本身就是一種基礎力,而 所有心靈活動都是藉由這個基礎力表象了宇宙。現在,既然力是靈魂的本質,並 且力必須內在於一個實體之中,那麼靈魂就是這個實體。這個力不僅能產生表象,

同時也是表象產生變化的根據。若是如此,我們可以說,心靈的各種表象能力是 內在於實體中的附質。康德認為,如果我們對照《純粹理性批判》中的範疇表,

那麼吳爾夫是以「實體/附質」範疇來理解力,並且力屬於實體,因為它是靈魂 的本質。然而,康德認為,吳爾夫不僅誤解了靈魂的本質,也錯誤規定力的概念。

因為,心靈能力本身不是實體,而是一種「實體與附質」之間的關係。

回顧吳爾夫在其著作中的談論,會發現吳爾夫並不否認人類靈魂擁有各種不 同的能力。13 吳爾夫認為,所有持存著的事物(bestehendes Ding)都擁有力作為其 各種變化的來源(Quelle),而人類的靈魂也有相同的力作為其變化的根據。14 從 單子論的角度而言,靈魂的變化其實是單子的內在狀態的變化,亦即,單子從一 個知覺狀態過渡到另一個知覺狀態。這種知覺的變化是一種力的展現,是力所產 生的結果(Wirkung)。我們只能透過知覺活動認知到這個力所帶來的結果,而無 法直接察覺到這個力本身作為原因。但是,如果沒有這個力,靈魂是不會察覺到 任何知覺的變化。

12 請參閱 Metaphysik L1, Ak. 28: 261。

13 請參閱 Christian Wolff, Vernünfftige Gedancken von Gott, der Welt und der Seele des Menschen, auch allen Dingen ürberhaupt (Hildesheim: G. Olms, 1983), §745, p. 464。

14 同上註,§744, p. 4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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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靈魂擁有單一的力?還是多個不同的力?吳爾夫認為,靈魂不可能擁 有一個以上的力,因為這會與靈魂單一不可分割的本質相矛盾。15 我們的確可 以區分出各種不同的心靈活動,它們都是力所產生的結果。但是,如果我們往回 追溯這些心靈活動的原因,我們無法設想這些結果是源自不同的原因,亦即不同 的力。如果存在著一個以上的力,這也意謂,靈魂不是單一的,而是複合的實體。

只有當靈魂是複合的,它才可能擁有一個以上的力,由此產生各種不同的表象活 動。然而,靈魂是一個不可被分割的單一實體,它只能擁有一個單一的力。吳爾 夫認為,靈魂擁有各種不同的表象,例如:感覺、構想力、知性、意志等等。但 是,這並不意謂,它們是由不同的力所產生的。這些活動都是力所產生的結果,

只有當靈魂是複合的,它才可能擁有一個以上的力,由此產生各種不同的表象活 動。然而,靈魂是一個不可被分割的單一實體,它只能擁有一個單一的力。吳爾 夫認為,靈魂擁有各種不同的表象,例如:感覺、構想力、知性、意志等等。但 是,這並不意謂,它們是由不同的力所產生的。這些活動都是力所產生的結果,